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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祖辉等:农户土地流转有助于农户群体“提低扩中”吗?

[ 作者:黄祖辉 杜语   文章来源:中国乡村发现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2-10-18 录入:易永喆 ]

摘 要:提高中低收入农户群体的收入水平是缩小居民收入差距、实现共同富裕的关键任务。利用中国家庭追踪调查2018年的数据,使用基于再中心化影响函数的不平等处理效应模型等计量方法进行分析研究发现:(1)土地流转的增收效应具有非对称性,转出土地的中低收入农户能显著增收,但转入土地的中低收入农户增收不明显;(2)东部和西部地区转出土地的中低收入农户收入增长显著;(3)土地流转(尤其是转出)有助于缩小农户间收入差距、优化农户群体的收入分配结构。实证结果稳健地说明农户土地流转对实现农户群体“提低扩中”目标具有积极意义,在此基础上提出在西部和东中部欠发达农村地区,鼓励和支持中低收入农户流转土地,以增加其兼业和非农收入等政策建议。

关键词:土地流转;收入分配;提低扩中;RIF回归;处理效应

一、背景

自2004年中央一号文件再次聚焦“三农”问题以来,中国农民收入持续增长,到2021年时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了18931元。但在农民总体收入增长的同时,也带来了农民内部收入差距扩大的情况。根据《中国统计年鉴》的数据,我国农民群体中的高收入户与低收入户人均纯收入差距由2003年的5481元扩大到2020年的33839元,农民内部的收入不平等问题日益突出。如果收入差距持续扩大并超过一定阈值,势必会引起阶层对立和社会不稳定,不利于我国现代化的发展。为了解决这方面的问题,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打赢了脱贫攻坚战,并乘胜开启乡村振兴新征程,同时要求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进而促进农民农村共同富裕。为顺利施行这一系列举措,除了需减轻工农城乡发展不平衡程度以外,还需改善农户群体的收入分配结构,提升中低收入农户的收入水平,继而达到扩大中等收入群体规模的目标。

任何收入都会分解并归之于生产资源的所有者,土地是农户相对于其他人群所独有的资源,因其承载着生存、就业以及社会保障等多重功能,被视为农民增收的重要依托。中国的改革从农村起步,而土地制度改革又是全面深化农村各项改革的核心。近年来,我国在农村土地归农民集体所有的前提下,建立起长期稳定的土地承包关系,并极具创新地实现了农地制度由“两权分离”到“三权分置”的变迁,其目的是在稳定农户承包权的同时放活土地经营权,推动土地有序流转,以期实现农业规模经营和农民收入增加。截至2020年,全国农户家庭承包地流转面积达53218.92万亩,约为2010年流转面积的3倍,土地流转规模不断扩大,说明土地流转是农村土地资源配置方式的重要演进方向。2021年3月1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开始实施,该文件进一步健全了农村土地流转交易规则,旨在提高农户参与土地流转的积极性,形成更加稳定的农村土地流转市场秩序,保障农户持续增收,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注入活力。

从理论上看,“提低扩中”涉及收入分配问题,“提低”是基础,“扩中”是目的,欲实现农户收入分配结构的优化,中低收入农户持续增收是关键。从土地这个传统生产要素的视角切入,符合微观经济学的理论逻辑。从内容上看,学界研究收入分配中的贫富差距或收入极化问题主要集中在城乡、区域及行业之间,对农民内部的收入分配状况、尤其是对中低收入农民收入进行深入讨论的研究相对较少,而探究土地流转对中低收入农民增收效应的研究则更少。从方法上看,为研究流转的收入分配效应,较常规的做法是直接圈定研究样本然后进行均值回归,该方法有一定针对性,但在选择样本时具有主观性,不能真正区分流转对不同收入水平人群增收效应的异质性。有学者利用条件分位数回归来研究流转对条件收入分布的影响,虽然该方法放松了OLS的分布假设,但其回归系数是条件于协变量的,因此结果不具有明显的经济意义或政策价值。近来,部分文章利用再中心化影响函数(RIF)回归和分解对收入分配问题进行了讨论,但将其用在土地流转问题上的研究还较少。因此,本文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利用中国家庭追踪调查(CFPS)2018年的数据,使用更严谨的方法,对土地流转与中低收入农民家庭的收入关系进行新的探索。

二、主要结论

1.运用逆概率加权回归调整(IPWRA)的处理效应模型,发现土地流转能够促进农民增收。其中,转出土地带来的增收效应显著,转入土地则不存在明显增收效应。

2.运用基于RIF回归的不平等处理效应模型,发现土地流转能够促进中低收入农户增收,但对高收入农户则无明显影响。其中,土地转出能够有效促进转出土地的中低收入农户增收,但是对高收入农户无明显影响;土地转入则对转入土地的各收入水平农户增收均无显著影响。异质性分析中,将流转、转出、转入变量分别按地区分组构造新变量,重新回归后发现,中西部地区的低收入农户参与流转有利于增收,东部地区的中低收入农户参与流转有利于增收;东部和西部地区转出土地的中低收入农户增收效果显著,中部地区不显著;三大地区转入土地的农户都不存在明显增收。稳健性检验中,首先将分位数换为分位距、基尼系数和阿特金森指数,发现土地流转尤其是转出行为能够缩小农民群体内部的收入差距、优化收入分配结构;在考虑不可观测因素导致的内生性问题后,运用含内生变量的无条件分位数处理效应模型得到了相似的结论。

3.对转出家庭和未流转家庭的收入分布进行基于RIF的OB分解,发现两群体之间存在收入差距,对中低收入家庭而言主要是要素回报率不同导致的(系数效应),对高收入家庭而言主要是家庭要素禀赋差异导致的(禀赋效应),因此土地转出对中低收入家庭增收具有更重要的意义。按农户的收入来源进行分类,通过OLS、IPWRA、2SLS三种估计方法,探讨了转出对增收的影响机理,发现土地转出农户主要通过出租土地等生产资料、拓展资金投入领域和从事非农雇佣劳动等途径来实现总体收入的增加。对土地转入农户不增收的原因进行了探究,认为规模经营未最优、产业链条不够长、机会成本增加和特色品种没选对等因素可能造成转入农户增收不显著的现象。

三、政策内涵

1.土地流转能够有效增加中低收入农户的收入,是实现共同富裕和扩大中等收入群体的有效途径,因此希望各级党委政府、有志于共同富裕的参与者(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可以引导、支持、鼓励、帮助中低收入农户流转土地增加收入。特别是,在西部地区和东中部欠发达的农村地区,政府要加大力度鼓励中低收入农民家庭转出土地,让更多低收入农户的劳动力跳出土地就业,形成更多兼业或非农就业家庭进而实现收入的稳定增长。

2.对于有转出土地意愿的农户,既要保护好土地承包权的稳定和流转契约的稳定,也要为他们实现兼业或非农就业提供帮助,从而同时实现增收渠道拓宽和增收效率提高。一方面,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规定,依法保护农民家庭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充分保障农民家庭的流转收益权,这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稳定转出户财产性收入的作用,能够让愿意转出土地的农户更放心地参与流转;另一方面,要大力开展农民职业技能培训,可以将从事雇佣劳动的农民按照就业行业进行分类,然后通过现场教学和网络教学相结合、集体培训和分散培训相结合的方式对农民进行职业技能培训,提高技能水平,增加就业机会、就业竞争力和就业工资收入水平,实现土地转出农户工资性收入稳定增长。

3.对于有意愿转入土地从事农业生产的各类主体,政府需要营造更加稳定的政策环境,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发展特色优势产业,提供市场信息和先进实用的科技服务,给予更多的政策性补贴、金融支持和保险服务以降低风险,确保各类主体对转入土地“能够接、放心接、接了还想继续接”,实现“转的出、接的住、收入稳、共同富”的目的。

(作者黄祖辉系《中国乡村发现》学术委员、浙江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杜语系北京大学现代农学院博士生;中国乡村发现网转自:《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2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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