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7月,湖北宜昌某村干部以“监护人”名义截留、挪用困难群众救济金,每年只给对方500元,其余救助款项尽数侵吞,直至巡察组通过大数据比对残疾人补贴数据才将其揪出。这是一起典型的乡村“微腐败”案件,所谓“微腐败”是指发生在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行为,直接侵害群众的切身利益,损害社会公平正义,侵蚀党和政府的公信力。其涉案金额虽不及“大贪巨蠹”,却因直接侵害群众切身利益、根本侵蚀群众对党和政府的信任而危害尤甚。同时涉事主体之“微”与手段之“微”的特征决定了这类案件作案时间跨度长、被侵害对象弱、监督隐蔽的特点,成为新时代乡村治理困境的一大痛点。
一、乡村“微腐败”的主要特点
乡村干部的权力属于“小微权力”,是村级组织及其管理人员享有的对村级事务与资源作出处置或分配的权力。党的十八大以来,随着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国家加大惠农支持力度,大量政策和项目资金向农村下沉意味着“小微权力”可调动、可利用的资源增加,客观上给村级权力主体制造了相当大的寻租机会。加上当前相关法律缺失、监督制约机制不完善、基层人情网络复杂等原因相互强化交织,使得乡村“微腐败”呈现出如下特点。
(一)贪腐手段多
乡村“微腐败”随着国家对乡村资源投入的增加和乡村建设的推进而不断更新,从最初的顺手牵羊,发展到现在的“制度套现”,在不同领域、以不同方式将公共资源转化为个人私利,呈现出专业化、隐蔽化、系统化的趋势。第一种截留挪用型。利用经手惠农补贴、救助资金、低保款项等职务便利,直接截留部分资金归个人使用或挪作他用。湖北宜昌李某某侵吞村民救济金就是此类的典型。村干部在资金发放链条中扮演中介者,利用干群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将本应全额到达群众手中的资金截留。第二种是虚报套取型。通过虚列项目、虚报面积等方式套取国家财政资金。如广西思界村虚列保洁员工资套取财政资金、侵占保洁员奖补奖励金,利用上级部门的信息盲区,以虚假材料通过形式审查将国家资金收入收入囊中。第三种优亲厚友型,是基层腐败中最为根深蒂固的一类。在项目发包、救助资格审定等环节优先照顾个人亲朋,将公共资源私有化。如安徽某村党总支书记将集体林地承包项目未经招标直接安排给亲属经营,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在熟人社会中具有极强的隐蔽性。最后一种是违规处置型。在集体三资管理上,部分村干部直接绕过民主程序擅自处置集体资产。如广西某村支书擅自决定动用60万元集体公积金用于个人主导的养殖和电商产业项目,实质是权力对集体产权的僭越和私有化。值得注意的是上述手段并非彼此独立,而是常呈现交叉强化之势。这种手段组合的复杂性,使得“微腐败”的识别与查处面临更大困难,这也决定了治理路径应当针对不同手段类型精准施策,而非“一刀切”式应对。
(二)贪腐领域宽
乡村腐败行为并非集中于某一特定环节,而是广泛渗透于农村基层治理的各个领域,几乎覆盖了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所有环节。加上不少农村基层组织财务管理混乱,不记账、不查账,公共财物怎么用,全凭村干部说了算,导致贪腐现象涉及经济、民生、政治等诸多领域。也就是哪里有利益,哪里就可能生出贪腐。首先经济领域是乡村微腐败最传统、也最顽固的阵地,主要集中在对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的侵占。其次是基层政治过程的异化,在农村政治腐败对民众幸福感的负面影响要显著大于城市的。部分村干部在村级事务决策中搞“一言堂”,将民主决策形式化,给自己的违规行为披上“多数人意见”的合法外衣,使得民主决策沦为程序空转,村民自治的实质权利被悬置。此类腐败行为直接侵蚀基层治理的民主根基,当集体研究异化为了村干部个人谋取私利或是规避责任的工具,基层政治生态便面临系统性的退化。最后是民生领域。民生工程直接触及国家再分配正义的“最后一公里”。国家福利政策的本质是去人格化的制度安排,公民因符合法定条件而获得保障,而非因与权力主体的私人关系而获得恩赐。但在乡村执行末梢,由于福利资源的稀缺性与信息不对称性,使得村干部得以将这种法定权利转化为人格化恩赐,甚至是直接截留。这种贪腐直接造成农民利益受损,也消解了再分配政策的合法性增益。三者构成了一个相互支撑的腐败生态系统。经济侵占为权力主体提供了物质激励与资源基础,民生截流进一步构建了以人情交换为纽带的地方庇护网络,以此巩固干部权力的社会基础,政治操控则通过程序造假为整个系统赢得“合法性”保障。
(三)贪腐主体聚
乡村贪腐主体并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害群之马,其身份特征、行为逻辑与生成机制呈现出独特的聚合性特征。其一,职务聚合。村党组织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是涉案最为集中的职务群体。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通报数据,2025年全国十万个行政村中有9.1万名村干部被查处,平均每4.5个村就有一名主要干部落马。2026年仅第一季度就有2.3万现任或原任村支书、村主任被立案。这些“一把手”集决策权、审批权、资源分配权于一体,权力边界模糊又缺乏有效制衡,天然居于腐败的高风险位置。其二,岗位聚合。村会计等具体经办岗位同样是腐败高发群体。这类岗位直接负责资金申报、账目管理和票据流转,掌握资金流向的第一手信息。一旦决策权与执行权形成利益合谋,腐败行为的操作链条就形成闭环,串案窝案得以滋生,出现“群团作战”。其三,关系聚合。熟人社会下的宗族网络进一步加剧了涉案主体的群体化特征,村干部之间、干部与村民之间往往存在血缘或姻亲关系,形成以宗亲为纽带、以利益为粘合剂的“利益共同体”。这种关系型聚合使腐败行为从个体偶发演化为群体常态,直接增加了查处难度。
二、微腐败产生的原因
这类基层治理末梢的腐败生成并非单一因素所致,而是制度、权力、文化与社会结构等多重因素交织叠加的结果。
第一是村干部自身。一方面是狭隘的权力观。在现实情境中,很大一部分基层行政个体尚未摆脱封建等级理念,固守单向权力观。认为自己是权力的唯一拥有者,在权限范围内是至高无上的权威。由此权力行使被异化为谋求个人利益的手段,加上所处圈层以及自身认知水平的局限性,这类微腐败行为在基层得以进一步蔓延恶化。另外一方面是内在约束乏力,道德素养滑坡而产生的明知不可为而为之的侥幸心理。在一些农村基层组织中,村干部日常事务繁忙,加之党风廉政建设机制不完善,导致党风廉政教育轻教、轻管现象突出。长此以往,精神上的“缺钙”使得这些公职人员面临各种诱惑时极易丧失抵抗力,对影响相对“微腐败”行为产生不必“上纲上线”的错误观念,抱有法不责众的侥幸心理。
第二是治理环节。一方面自曝家丑不够。自曝家丑意味着对自身治理绩效的否定,在现行考核体系下,基层部门缺乏主动揭短亮丑的制度激励与政治勇气。从当前的曝光案件看,很少案件是真正由基层部门主动查处、主动曝光投案的。使得一些基层“微腐败”问题,因涉案金额小、涉及事件轻微,最后不了了之,滋生了基层干部“无所谓、都这样”的心态,纵容了基层“微腐败”问题的生长。另一方面是基层群众参与不足。公众在参与腐败治理中天然地处于弱势地位。社会公众对于公权力行使等相关知识和信息大多不清楚,由此造成了信息的不对称。自身资源和能力的有限性使得基层群众无法以平等的身份和地位投身腐败治理。加上“微腐败”本就隐蔽性强,进一步造成监督参与度的不足,也在无形中助长了微腐败的风气,扩大了膨胀空间。
第三是制度建设乏力。从制度设计的现实状况来看,当前村级权力运行的规范体系在覆盖面上存在一定盲区,在操作层面缺乏针对性与实效性。惠农资金发放、集体资产处置、救助金代管等重点环节的操作规程多为原则性规定,缺少具体的程序约束与标准指引,难以对多样化、隐蔽化的腐败手段形成有效制约。同时惩戒机制的软化进一步加剧了制度的虚置化。一方面,基层对“微腐败”的危害性认识不足,将“小吃小喝”“小拿小要”视为人情往来的常态,缺乏将其定性为违纪违法行为的问题意识与政治自觉,“小事无妨”的认知偏差普遍存在。另一方面,在执行环节中,基层人情弹性直接取代制度刚性。将本应严肃处理的问题降格为批评教育、谈话提醒了事,“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成为处理“微腐败”的惯常路径。以河南宛城区近五年查处的216起案件中,移送司法机关16人,占比约7.4%,也就是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占绝大多数。惩戒力度与行为危害之间的严重失衡,削弱了制度应有的威慑力。当违规收益远高于违规成本时,“微腐败”便成为理性行为,腐败行为的再生产率因而居高不下,构成“微腐败”治理中长期难破的制度困境。
三、乡村“微腐败”治理路径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微腐败’也可能成为‘大祸害’,它损害的是老百姓切身利益,啃食的是群众获得感,挥霍的是基层群众对党的信任。”因此亟需构建乡村“微腐败”的化解机制,以真正保障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第一,保持高压反腐态势,强化治标效果。严肃的追责问责是防治腐败的重要手段。“动员千遍不如问责一次”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经验。通过提高腐败行为的预期成本与查处概率,重塑基层干部的成本收益结构和行为选择,构建起“不敢腐”的威慑格局。一方面要加大问责追责力度。在具体实践中,应严格落实党政同责和失职追责的基本要求。既追究当事人的直接责任,也追究相关领导的失职失察责任,以此倒逼监督责任落实。对涉及民生资金、群众反映强烈的、影响严重的“微腐败”案件,必须坚持“零容忍”态度,纠正过去“以纪代法”“重教轻惩”的习惯做法,切实解决惩戒软化问题。另一方面要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效应。建立“微腐败”典型案例通报曝光机制,通过以案释纪、以案促改来放大震慑效应,使基层干部从身边人、身边事中直观感受到制度的刚性约束,形成查处一个、警示一群、治理一块的放大效应。但高压反腐仍属于治标之策,其功能在于为“治本”赢得时间和空间。高压反腐的最终目标不是让干部“不敢腐”,而是通过制度与文化的深层建构,使“不能腐”“不想腐”成为常态。因此还须与制度改革、文化建设等治本措施协同推进,才能保障治理长效。
第二,以思想教育为先导,筑牢思想根基。强化廉洁道德教育,解决思想问题是治理腐败的前提。腐败的滋生深层根源于基层干部法纪观念淡薄与特权思想的交织。部分基层干部对党纪国法的具体规定知之甚少,对权力的公共属性缺乏基本认知,将公权混淆为个人私权,出现“有权不用是傻瓜”的错误思想。这种认知偏差是“微腐败”发生的重要前提。因此治理“微腐败”须通过廉洁文化的引导消除政府官员的腐败动机,以教育引导重塑基层干部的价值观念与行为准则。一方面要加强理想信念教育与党纪法规培训。理想信念是共产党人精神上的“钙”,理想信念一旦动摇,纪律防线便随之崩塌。依托党校、基层干部教育培训基地等平台,定期对村干部开展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教育、党性教育和党纪法规专题学习,着重解决村干部“法盲”问题,清楚了解行为红线。同时也要注重从思想根源上进行教育引导,通过系统性的理论学习校正“有权不用、过期作废”等错误认知。但培训应注重实效,避免“念文件、读报告”式的形式化教育,可采取案例教学、撰写心得体会等方式,真正让法治廉洁教育内容入脑更入心。另一方面,推进乡村廉政文化建设,营造崇廉尚洁的基层文化氛围。乡村大地不缺廉洁文化资源,如清官廉吏事迹、优良家风家训、廉政箴言警句等,可以将其融入村规民约和日常生活场景,或是借助廉政文化公园、廉政文化墙、微信公众号、短视频等载体,以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传播廉洁理念,使廉洁意识在潜移默化中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因此必须发挥利用好廉政文化这一社会土壤,作为思想教育的延伸与深化,让村干部在日常的廉洁文化浸润中不断反思矫正行为,坚守纪律底线。通过价值引导与氛围营造,使廉洁从外在要求转化为内在自觉。同时注重培育乡村“以廉为荣、以贪为耻”的集体舆论氛围,既能浸润人心,也能强化村民对于贪腐行为的敏感度,发挥群众监督的力量。
第三,“微腐败”的隐蔽性特质决定了传统监督方式时效能有限。在湖北李某某案中,若非巡察组通过残疾人补贴数据比对锁定疑点,其持续八年的截留行为很可能会继续隐匿。这一案件充分说明,反腐应借助大数据技术实现监督方式的系统性转型升级,破解熟人社会的监督困局。具有侥幸心理的公职人员认为个人腐败数据在众多数据中不易被发现和查处,而大数据技术通过实时记录、存储和分析公职人员的行为数据,将履职过程转化为可追溯的数据痕迹。通过对比时间序列上的行为数据差异,能够准确识别“不作为”“假作为”等隐蔽行为,从而破除侥幸心理的生存空间,堵塞传统监督方式的盲区。可以从以下几点入手:在具体实践路径上,大数据赋能乡村“微腐败”治理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力。
其一,打通数据壁垒,建立跨部门大数据比对平台。国家发放的惠农资金与救助资金的发放涉及民政、银行、医保、农业等多个部门,形成天然的“信息孤岛”。应打破部门间的数据壁垒,建立起统一的基层公权力运行大数据平台,并且重点构建异常数据识别模型,如同一银行账户频繁收取多笔补贴、资金发放名单与实际人口数据不匹配等,通过算法自动筛查比对、精准锁定疑点,精准打击腐败行为。其二,推行村级财务全流程电子化监控。当前村级财务管理不规范是“微腐败”滋生的重要制度漏洞。推动村级财务收支全面纳入电子化监管系统,将每一笔资金的来源、拨付等各个环节全部录入平台并公示,实现资金流向全程可追溯、异常变动可预警。颠覆传统监督只能在事后翻阅凭证发现问题的劣势,实现资金全流程的合规性审核,将监督节点前移实现从“事后追查”向“过程防控”的转变。同时这一运行本身也构成一种无形的约束,一定程度上能压低潜在腐败行为的发生概率。其三,建立基层干部廉政档案数据库。将个人基本信息、信访举报记录、问题线索处置情况、党纪政务处分信息、年度考核结果等内容纳入系统管理,对于有过贪腐行为的干部进行回头查看,同时重点检查相关人员网络,为反腐提供精准的数据支撑。
总之,新时代乡村“微腐败”虽然是由小微权力引起的,但并不意味着腐败的规模是微小的,影响是微小的。其累积效应和扩散效应会不断侵蚀党在基层的执政根基,损害群众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因此,治理“微腐败”不能因其微而轻之、因其小而纵之,而应构建标本兼治的长效机制,将高压反腐、思想教育、制度完善、技术赋能协同推进,实现乡村治理的善治目标。
作者系湖南师范大学中国乡村振兴研究院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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