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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晓鸣等:数字化转型对农民合作社内部治理能力的影响:理论逻辑与分析框架

[ 作者:郭晓鸣 吕卓凡 梁新宇   文章来源:中国乡村发现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6-08-18 录入:王惠敏 ]

摘要:数字化转型是农民合作社因应时变的发展路径选择,能够实现对合作社内部治理能力的综合性与整体性重塑。研究发现,数字化转型对农民合作社内部治理能力的提升具有清晰的理论逻辑,同时数字化转型主要通过提高治理活力、改善外部环境与提升优化治理的实力来提高其内部治理能力。据此,从做好农民合作社数字化转型的基础配套工作、构建精英社员的激励机制、提高小农户数字素养与加快推动合作社融入农业产业数字体系等四个方面提出政策建议。

关键词:农民合作社;数字化转型;治理变革;内部治理能力


一、问题的提出

推动农民合作社数字化转型具有不同层面的重要意义。首先,农民合作社可以解决数字技术供给与需求之间的矛盾。农民合作社作为代表农民的组织,是提升公共决策过程中农民的影响力、实现农民创新技术需求与研究部门创新技术供给有效结合的重要组织形式。其次,农民合作社能够显著提升数字技术在农业农村领域的扩散效率。农民合作社社员的社会背景与利益追求具有较大同质性,数字知识与技术在社员群体当中进行传播与扩散将是合适而有效的。再次,由于社员同时作为合作社经营业务的所有者和惠顾者,合作社数字化转型将为社员带来基于这种二重身份的“双重回报”。一方面,数字技术能通过物联网、大数据与云计算收集和解析农业信息,从而实现降本增效。另一方面,数字化转型为合作社对社员实际偏好的识别提供技术支撑,从而实现合作社服务供给与社员现实需求的精准匹配。最后,农民合作社“劳动控制技术”的天然属性使其更能发挥数字技术的社会效益。农民合作社在成立之初就定位为互助性经济组织,这意味着合作社能够使数字技术的实际应用从技术理性升华为价值理性,实现农业全要素生产率提高与农民现代化。

当前,我国农民合作社发展的规范化程度虽然已有些许提升,但依旧存在相当大的提升空间。已有研究比较全面地考察了影响合作社内部治理能力的多种因素,这为本文提供了较为丰富的研究参考,但相关研究依旧存在视野局限。因此,对农民合作社数字化转型的内部治理能力影响效应开展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与现实意义。基于此,本文深入探讨了数字化转型对农民合作社内部治理能力的影响效应,拓宽了合作社内部治理能力的影响因素研究的视野范围,为进一步提高农民合作社内部治理能力提供研究参考。

二、数字化转型提高农民合作社内部治理能力的理论逻辑

农民合作社作为一种特殊的企业,其产权结构与行为逻辑较之一般企业既具共同性也具特殊性,因而需要在已有与企业相关研究的基础上对农民合作社数字化转型如何影响其内部治理能力这一命题进行理论阐释。

首先,数字化转型有利于农民合作社本质规定性的坚守。合作社内部治理的目的在于通过一系列调控、监督等活动来最大化合作剩余,并达成自身根本使命。在这方面,合作社的所有权特征将推动数字化转型的监督效应与协同效应共同发挥作用。一方面,数字技术的应用将使合作社信息更具可得性与共享性,而这将削弱合作社大农依靠信息垄断获得的权力。另一方面,数字技术能够降低大多数活动的成本,提高普通社员对合作社管理活动的参与效能。

其次,农民合作社既能发挥数字技术的开放性、汇聚性等优点,又由于社员群体的小范围因而能克服隐匿性威胁,因而可以发挥数字技术在优化治理方面的理想作用。数字技术的运用在提高对社员生产性努力的计量能力的同时能有效遏制社员进行分配性努力的潜在倾向,增加了团队卸责行为的成本,提高了选择性激励与社员自我守诺的可能性,因而降低了对“自上而下”管理模式的实际需求,驱动合作社的运行机制与相关制度良性优化。

最后,数字化转型增强了合作社面对不断变化的环境做出适应性改进的能力。依据动态能力理论,组织内部治理的持续优良表现取决于其运行机制与组织制度设计能否根据外部环境变化作出合乎时宜的适应性调适。在这方面,数字化转型使得合作社能够很好地克服组织惰性,提高其自身感知能力、获取能力和重构能力,进而实现合作社的内部治理能力动态优化。

三、数字化转型提高农民合作社内部治理能力的分析框架

(一)数字化转型能够通过促进社员参与提高农民合作社内部治理的活力。社员对合作社内部事务的积极参与对于提高合作社内部治理能力至关重要。其一,社员参与内部治理的程度决定着其主体性表达与分立知识整合利用的质量,参与程度越高越能使合作社内部治理的制度机制体现群体意志。其二,在数字技术应用的条件下,社员参与合作社发展的财产投入更有可能被量化、确权及明晰收益,因而社员更有可能对合作社进行财产投入,也更有可能进行合作社内部治理的优化完善。其三,社员通过参加合作社组织的技能与知识培训以及外出交流学习,能够更新既有的知识结构与体系,增强社员参与内部治理的权利意识与民主意识,提高人力资本存量,从而不断增强社员自主采纳更加完备的内部治理制度与机制的意识和能力,持续增强数字技术赋能效果。

(二)数字化转型能够通过扩展外部交往改善农民合作社内部治理的外部环境。数字技术的使用效果受到组织安排的中介性影响。处于生态体系中的组织具有开放化与可渗透的边界,并在数字化转型的作用下形成新的治理机制和价值创造机制。在这方面,数字化转型为合作社的组织资源与组织结构带来了重大改变,通过降低对外合作的交易成本为合作社突破组织边界开展组织外的融合合作提供了技术条件,进而通过搜寻最优的分工组织结构来优化组织的合作网络。这种组织形式创新推动合作社采取进化稳定策略(ESS)来实现内部治理能力渐进提升。一方面,新制度主义学派认为,当组织的技术难以理解、目标模糊或环境产生象征性的不确定性时,组织倾向于模仿其领域中的相同组织,因为这些组织更合法或更成功。另一方面,合作社在向外拓展交往网络、丰富合作主体、增进经济交往的同时,客观上也要求合作社为适应新的发展条件而必须做出一定的内部治理结构与机制改进以提高内部治理效率,其实质是为促进生产力进一步发展所必须做出的生产关系调整。此外,合作社所依赖的其他组织和社会文化所施加的正式或非正式压力也会推动合作社内部治理规范化、正式化与合法化。

(三)数字化转型能够通过促进产业链整合提高农民合作社优化内部治理的能力。农民合作社产业链整合是一种为适应市场而进行的组织内活动,受到生产要素、技术创新与政策环境等多方面的影响,且必然伴随着资源加工深度拓展、附加价值增加、契约关系调整与内部分工演进。已有研究表明,横纵向的产业链整合会影响整个组织内部的运营管理,使组织架构与治理环境出现调整与修正的倾向。数字化转型不仅推动合作社的产业链不断整合,还在此基础上派生出了对其内部治理能力提升的迫切需求,合作社需要在内部经济活动深化的条件下寻求治理优化来取得适应性效率,即产业链整合需要适宜的治理机制与制度支持予以匹配,以应对经济关系复杂化带来的协调成本与管理难度。此外,制度变迁是有成本的。数字驱动下合作社产业链整合的过程也是通过推动产业要素聚合、环节集合与业务融合,来谋求资源配置优化、交易成本降低和规模经济与范围经济实现等额外收益,进而提高自身竞争能力的过程。

四、政策建议

第一,做好农民合作社数字化转型的基础配套工作。我国农民合作社数字化转型面临着人、地、钱、信息等要素短缺和融入度低的双重约束,合作社在数字技术感知、接入、使用等方面存在基础条件上的较大缺陷。应着力改善合作社引入数字技术的基础条件,通过政策引导与合作社数字化转型相匹配的资源输入,缓解各类要素禀赋约束。

第二,注重对合作社精英社员的精神激励。数字化转型意味着精英社员的权力会不同程度地下放,但这又与数字技术的引入、转化与使用对精英社员的强烈依赖性产生矛盾,因而对精英社员的激励如进行名誉激励应成为必要的政策选择。

第三,将提高小农户数字素养作为合作社数字化转型的基本前提。当前我国小农户的数字素养普遍偏低,很容易在合作社数字化转型的过程中遭到客观上的技能排斥,导致其利益受损。因此,要强化普通小农户的数字技术综合能力以及应用数字化设备的意识、水平,确保更多农民能够公平参与合作社数字化转型,真正分享数字化的创新收益。

第四,加快推动合作社融入农业产业数字体系。在合作社数字化转型的过程中,地方农业数据的割裂现象普遍存在,单个合作社很难顺利通过数字化转型来改良自身的治理逻辑。因此应促使合作社以联盟的方式与其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立联系,避免合作社数字化转型中的“孤岛效应”,从而赋能农民合作社内部治理能力的不断提高。

【参考文献略】

作者单位:郭晓鸣 吕卓凡,四川省社会科学院;梁新宇, 武汉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中国乡村发现网转自:《农业经济》 2026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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