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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宗藩等:社区型农村公共产品集体供给机制研究

[ 作者:谢宗藩 金志敏   文章来源:中国乡村发现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6-09-28 录入:王惠敏 ]

——基于江西省余干县村庄案例 

摘要:突破农村社区型公共产品集体供给困境,需深入探析村民公共产品支付意愿影响因素,本文聚焦社会网络构建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博弈模型,并进一步以江西余干县三村组路灯修建为案例验证博弈模型结果。研究发现,社区型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结果差异主要源于村民支付意愿强弱,而村民支付意愿强弱取决于成本—收益权衡、收入水平高低和社会网络压力大小,收益—成本比越大村民支付意愿越强;收入水平较高村民支付意愿也较高;社会网络压力越大将导致嵌于其中的村民的支付意愿越强,但宗族间的小社会网络可能对农村社会网络产生“反向抗力”从而降低部分村民支付意愿。本研究通过构建博弈模型深化了对农村公共产品供给过程的微观理解,分析了社会网络对村民公共产品支付意愿的正向和负向影响,对切实推动社区型农村公共产品有效供给具有一定理论现实意义。

关键词:社区型农村公共产品;社会网络;支付行为;集体供给

 

一、问题提出与个案选择

乡村振兴战略的有力推进使得我国农村地区得到了长足发展,各地在“要想富先修路”发展思路的指引下积极推动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地方财政用于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范围和规模日益扩大,积极推动了农业生产、农民生活和农村发展水平的提高。但无法回避的是,我国农村地区公共产品供给数量与质量仍无法满足农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政府“输入式”供给虽能为农村社区提供相应公共产品,但信息不对称条件下政府无法全面了解村民的公共产品需求偏好,无法做到效率供给和均衡供给,加之政府财政资金有限亦导致这一供给模式无法做到完全供给,因而诸如路灯、村道等社区型农村公共产品还需村民“集体合作”供给。但村民自主供给模式却极易陷入集体供给困境,且我国农村社区型公共产品呈现出差异较大的供给结果,有些村庄很快完成议程并有效供给,有的村庄经过多次讨价还价后形成“妥协”供给方案,也有村庄始终无法顺利供给,各村公共产品供给数量也有较大差别。这自然引出本文尝试探究的问题:社区型农村公共产品的差异性供给过程和供给结果究竟是何种因素所致?

探解上述具有探索性与解释性特征的“Why(为何)”问题,选择案例研究法较为恰适。本文因此选取相关农村社区型公共产品供给案例进行剖析,基于案例典型性和案例资料可得性考量,选择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三个村组的差异化路灯修建作为案例。余干县隶属江西省上饶市,地处鄱阳湖东南岸,信江下游,且西连省会南昌市,是交通较便利的农业生产区。余干县域总面积2336平方公里,辖9个镇、11个乡、7个场,常住人口为840498人。余干县曾为国家级贫困县,于2019年4月28日经江西省政府批复同意脱贫“摘帽”,退出贫困县序列。经济发展相对落后导致余干县许多村庄近几年才陆续完成路灯修建,本文选取余干县D、H、T三个典型村组,通过参与式观察和深度访谈收集相关研究资料,初步发现三个村组均完成了路灯修建,但路灯供给过程存在较大差异,且各村路灯数量及路灯位置等供给结果也存在差异,可作为进一步分析农村社区型公共产品供给差异的案例来源。

本文其余部分的结构安排如下:第二部分在梳理相关文献的基础上聚焦社会网络影响构建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博弈模型;第三部分为三村组公共产品供给过程与供给结果的描述性分析;第四部分则根据分析框架和博弈模型深入分析三个村组村民公共产品支付行为的影响因素以验证模型推论;第五部分是结语与政策启示。

二、文献回顾与分析框架

(一)农村社会网络与农村公共产品供给

基于博弈理论可知,社区型农村公共产品存在集体供给困境,因为搭便车是单个农户的占优策略,即无论其他农户是否提供公共产品单个农户的最优选择为不提供公共产品,若集体成员均从自身得益出发选择个体最优行为,自然会出现公共产品的集体供给困境。但现实生活中仍有不少成功的集体供给公共产品案例,国内外学者对此类“有悖”理论模型的现象进行了较为深入的研究,其中一些文献提及了社会网络对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影响,社会网络即是以个人为中心的社会关系总和,农村社会网络大多依托地缘、血缘和宗族关系而形成,一般而言,村庄内部社会关系网络越紧密则表明村民间相互信任水平越高,农户间的长期频繁交往与共同生活易建立深厚感情,从而越容易形成集体行动,进而促进农村公共产品集体供给。罗伯特·帕特南发现基于信任形成的社会资本可以让公民更加轻松地解决集体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克服“集体行动的困境”。我国农村社会基于集体主义观念形成的社会网络,可推动村民形成自发性合作关系,不仅促进村庄内部社会保障与福利水平提高,还能进一步促进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但社会网络可能因制度缺陷而成为农村公共产品集体供给的阻碍,其制度缺陷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传统型社会网络受等级束缚、宗族势力及裙带关系影响,可能导致社会关系紧张而成为公共产品供给的阻碍;二是村民间社会网络存在差异,关系网络资源差异极可能形成村庄公共产品供给的“差序格局”现象;三是社会网络并不具备强制性约束力,当部分村民抱团“集体逃避”时,在一定程度上会抑制农村公共产品的有效供给。

我国农村非常重要的社会网络—宗族组织网络对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影响是学界研究的重点,宗族组织一方面有促进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积极作用,成员间天然的血缘关系使宗族组织网络具有信息不对称程度低和沟通成本小的优势,进而为协调公共事务提供了便利,宗族自发组织祭祀和集体修路等传统惯例,是我国漫长农业社会时期乡村公共秩序维护和公共设施建设等公共产品低水平供给的基础。即使处于现代社会的当今,宗族大姓的侯选人在基层选举中也更易胜出,且能利用其宗族影响力提升行政权力效力并增加村庄公共产品投资。同时宗族组织还可对其选举出来的村干部形成“非正式道德问责”进而督促其更好地提供公共产品。但宗族领袖人物也可能利用宗族力量控制村委会,把公共权力变为宗族私权,在为本宗族成员谋利的过程中甚至会妨碍农村公共产品提供。

此外需提及的是,我国有学者运用博弈论方法对农村公共产品供给进行了研究。胡敏华通过构建博弈模型分析了中国农民“善分不善合”命题,并进一步提出政府应通过调整政策及其他环境变量促使农户根据新约束条件选择最优解。林坚和黄晓红认为农村公共产品供给行为决策不是一个孤立博弈的结果,而是嵌套于其所处更大范围的关系与结构之路,即公共产品供给博弈可能嵌套于某个大博弈之中,从而产生不同于单个博弈的均衡结果。王水雄也认为村庄公共产品博弈是“镶嵌”在更高层面的某种社会结构之中的。胡拥军和毛爽基于重复博弈模型强调农村社区是“熟人社会”场域,嵌入其中的特殊社会资本会影响农村社区成员间的博弈互动,并促成社区成员合作供给社区公共产品。陈静和田甜同样运用博弈分析方法论证了社会资本嵌入为农户走出公共产品供给非合作博弈困境提供了可能。为进一步探究社会网络如何影响村民公共产品支付博弈过程,并最终影响公共产品支付结果的作用路径,下文在构建“社会网络—支付行为—供给结果”分析框架的基础上,运用博弈论分析方法构建相应博弈模型。

(二)社会网络中的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博弈分析

1、社会网络中农户公共产品支付行为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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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图1所示,村民是否支付公共产品费用的行为选择取决其支付意愿,一般情况下行为主体基于个人成本—收益比较选择其支付行为,只有从公共产品中获得的收益大于其所需支付公共产品份额时,村民才会有支付意愿。但基于上文分析可知社会网络会影响和形塑其成员的行为选择,特别是村庄作为相对稳定的网络场域,是村民们长期交往过程中形成的较为稳定的社会网络关系,可以从内部和外部对农户形成公共产品自愿支付压力,如果拒绝支付受到所处社会网络的“道德歧视”成本过高的话,村民仍会选择为公共产品支付其份额,甚至高于其应支付份额,并为公共产品供给付出“额外努力”,因为处于社会网络之中的个体是由“道德性”而非工具性关注驱动的,个体遵守某种制度性规范的基本动机,在于网络中的规范对个体施加的道德权威,行动者之所以遵守规范,是因为行动者相信某种价值标准而不是出于自私自利的考虑。

因此,社会网络压力会对村民个体支付行为产生重要影响进而影响集体供给结果。首先社会网络对村民公共产品支付意愿产生正向影响,村民在面对村庄公共产品供给时基于道德义务体系认为自己应为集体做出一定贡献,村集体会议在决定提供公共产品后,若网络之中的大多数村民同意供给公共产品,则会对支付意愿不强的村民形成“社会网络”压力,“大多数人重视他们的朋友和熟人的友谊,很看重社会地位、个人声望和自尊”,如果拒绝参与的行为会影响其他村民利益,大部分村民会因害怕集体报复而遵守社会规范和集体意愿(即被迫型自愿主义)。奥尔森进一步提出小集团更容易实现公共产品的集体供给,宗族组织作为村庄大集体中的小集团,对公共产品的供给具有正向推动作用,宗族团体成员有强烈身份认同感,甚至会为了集体利益放弃个人利益选择“共进退”策略。

当然社会网络亦可能对公共产品支付意愿产生负面影响。一方面农村社会结构急剧变迁正逐步瓦解原有的社会关系网络,尤其是市场化进程加快导致农民大规模外出务工经商,村庄边界不断被“侵蚀”,村庄社会网络关联强度越来越弱,村庄对违反公益目标的村民进行“社会性惩罚”的能力亦随之弱化,加之现代社会信息与人员高度流动的特征,使村民逐步忽视村庄内部评价,即使被污名化或边缘化,违规村民也可迅速流动到其他社会网络。另一方面大社会网络之中包含一些小社会网络,如果大网络中一部分联系较为紧密的小网络成员形成了“不同意”的一致意见,将会产生网络压力的“反向抗力”,特别是宗族组织中有关键人物带头反对提供公共产品时,将形成宗族小集团间的较强排斥效应,从而出现不利于公共产品集体供给的情况。

基于上述分析可知,村民是否支付公共产品费用的行为选择取决其支付意愿,一般情况下行为主体基于个人成本—收益比较选择其支付行为,只有从公共产品中获得的收益大于其所需支付公共产品份额时,村民才会有支付意愿。但基于上文分析可知社会网络会影响和形塑其成员的行为选择,特别是村庄作为相对稳定的网络场域,是村民们长期交往过程中形成的较为稳定的社会网络关系,可以从内部和外部对农户形成公共产品自愿支付压力,如果拒绝支付受到所处社会网络的“道德歧视”成本过高的话,村民仍会选择为公共产品支付其份额,甚至高于其应支付份额,并为公共产品供给付出“额外努力”,因为处于社会网络之中的个体是由“道德性”而非工具性关注驱动的,个体遵守某种制度性规范的基本动机,在于网络中的规范对个体施加的道德权威,行动者之所以遵守规范,是因为行动者相信某种价值标准而不是出于自私自利的考虑。

根据上文分析可知,社会网络压力会对村民个体支付行为产生重要影响进而影响集体供给结果,农户将根据自己所处社会网络基于成本—收益权衡选择其公共产品供给行为,下面构建一个考虑社会网络影响的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博弈模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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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案例分析

(一)基本情况

本文选取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若干村作为研究对象,在了解各村组基本情况后,我们选取了D、H、T三个比较典型的村组进行分析。三个村组在经济状况、基层组织建设、人口规模以及占地大小等方面可分别进行比较,且这三个村组最终都修建了路灯,但路灯修建议程耗时、修建数量及筹资方式等存在一定差异。三个村组的基本情况如表2所示,下面则依次阐述三个村组路灯修建的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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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D村组:顺利完成路灯修建

D组村民大约100多户,200余人左右,主要以金姓、陈姓、王姓为主,年轻人多外出务工,村内常住人口老年人居多,没有强势大姓家族。村庄地域面积小,村内房屋聚集,各户之间来往便利,联系紧密,邻里关系和睦。D村组因整体经济发展水平较低,村内公共产品供给不足,2019年才完成水泥道路修建;村组区域内未安装路灯,村民夜间出行不便。D组村民有结伴外出散步的习惯,但因未装设路灯夜间散步受到限制;加之近几年该村组流行跳广场舞,娱乐活动形式增加使村民期望修建路灯以延长夜间娱乐时间,路灯需求进一步增大,因而D村组大部分村民对安装路灯持积极赞同态度:“每天在小广场跳完舞回去之后都很不方便,必须随身带着手电筒,要不然很难看清路。我们年轻一点的还好,像有些老人家晚上也会出来转一转,就怕摔着他们。我们有几户挺早之前就想向大家提议一起出钱修个路灯了。”(D组村民HYJ,20240811)。D村组外出务工的年轻人较多,村委会在沟通路灯修建事宜时只能通过电话或微信线上联系,虽未当面沟通但各户年轻人大多表示赞同,因而D村组路灯修建从村委会发起倡议至协商筹资再至动工修建均较为顺利。虽不可避免出现些许反对声音,但该村组在短时间内就完成了路灯公共产品供给。但因各户收入水平普遍不高,路灯供给数量仍有不足,最终商定每35米修建一处路灯,路灯修建费用则以平均分摊的方式筹集,为每户200元。

(三)H村组:一片区一方案

H组村民共300多户人家,户籍人口约千余人,但常住人口只有五百人左右,主要由黄姓、李姓、张姓、万姓四大姓氏为主。H村组发展历史悠久,村址稳固,形成了同姓聚居的居住空间分布格局,且各姓氏宗族内成员较为团结,又因分姓而居,姓氏之间颇有“井水不犯河水”之情形,大部分公共事务各姓“分而治之”,由各姓氏宗族内部自行解决。H村组因外出经商务工人员较多,整体收入水平较高,其中又以黄姓较为富裕。因各姓居住区域内部实际情况不同,路灯如何修建存在较大分歧导致各方多次协商无果。张姓聚居于临近稻田的村庄后部,各户之间相距较远,且大多外出务工导致家中房屋处于闲置状态,因而张姓家族路灯修建意愿较低。黄姓家族位于村庄中央,各户房屋修建较为密集,走门串户频繁多见,且有一河横穿村庄中部,河两岸为该姓村民提供了就近散步去处,因而黄姓家族路灯需求较高。因离河远近张、黄两姓之间还有农田灌溉抢水的“陈年旧怨”,导致在“建不建”这个问题上难以统一。决定建之后“建多少”又是一个新的难以调解的难题,因村庄面积较大,李姓家族分布区域广阔松散,他们认为路灯无需大量修建,平均50米一处绰绰有余,但其他姓氏家族无法接受这一距离,认为建的如此稀疏和没建差不多,协商多次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各方争持不下且各姓族内威望人物均不肯退让,协商时间长达半年仍无法达成共识,最终各姓决定“各建门前灯”,各姓居住集中区域由各姓自主筹资按需修建,交界地区及公共区域则统一筹款修建,因而H村组村民交了两份路灯修建费用,一份为本姓居住区域的分摊费用,另一份则是公共区域的路灯修建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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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T村组:小有波折但最终完成

T村组有近300百户人家,以汤姓为主,常住人口四百人左右。T村组年轻人多外出务工,村内常住人口以中老年人为主。村委会提出路灯修建倡议后,村民们反响热烈,积极商议。对路灯类型、筹资方式、筹资金额以及修建数量等问题积极发表意见提出建议。T村组村庄面积较大,村内主要分为新村区和老村区两片区域,新村区是部分村民以老村区为中心沿马路方向散开新建房屋发展而成,故老村区位于村庄中心地带且小道及拐弯转角处较多,路况较复杂,夜晚出行不便,因而老村区村民对于修建路灯大多持赞成态度。新村区村民则态度较平和,但在具体实行方案上有不同意见。新老村区均有因自身性格以及实际家庭状况等原因而不愿摊付修建费用的村民,在村民以及村委会成员的多次劝说下,少部分不愿出资村民最终被“劝服”,该村组路灯修建小有波折后最终顺利完成:“有些人他就是小气,不愿意出这个钱。当然也有人家里确实是不容易拿出这个钱来的。(问:那这种问题应该怎么解决呢?)那我们就去做工作啊,大家好多人都是同意的,他一个人总是死咬着不松口也是不好意思的,最后还是可以修好的。”(T组户籍村民HHS,20240821)T村组最终确定每户出资180元,每20米修建一处路灯。

四、对三个典型案例的剖析

上述案例中的三个村组,村民需要负担的路灯修建费用大体相当,虽然各个村民的经济状况及路灯需求大小存在一定差异,但两百元左右的分摊费用均在村民承受范围之内,路灯修建过程及最后供给结果却有较大差异。根据前文分析框架及博弈模型分析本文案例可以发现,村民的公共产品支付意愿是路灯能否成功修建的基础因素,支付意愿首先基于村民个体对公共产品的成本—收益比较,只有从公共产品中获得的效用大于其支付成本时村民才会产生支付意愿,而村民有了支付意愿后将基于其收入水平决定其支付数量。但村民嵌入于农村社会网络的现实,决定了村民会在社会网络压力的影响下“修正”自己的支付意愿,如表4所示,下面则基于博弈模型结合案例对支付意愿的影响因素进行更为深入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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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成本—收益权衡对村民支付意愿的影响

同一村庄内的村民从同一公共产品上享受到的收益并不均等,这导致每位村民对路灯这一公共产品的收益判断存在差异甚至可能出现较大差异,因而不同村民在需承担同样成本时,其成本—收益权衡会出现不同的支付意愿,各个村民的成本—收益比越小,即有路灯和没路灯对村民的效用差别越大,此时为获得修建路灯的效益其支付意愿也越大。

D村组中老年人居多,有散步、跳广场舞等娱乐休闲需求,夜间照明问题限制了村民活动时间,该村组绝大多数村民的路灯获益大于其分摊成本,因而均有较强的支付意愿,且成本—收益比接近,大多数人赞同自然使该村组的路灯修建顺利推进完成,前文推论1也由D村组情形得以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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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村组近年房屋扩建较普遍,村庄逐步出现新老村区划分,新村区由青壮年村民沿马路扩建形成,路灯修建可为其带来效用增加,故普遍持赞同态度。老村区因老屋较多且规划不合理,内部多曲折小道和拐弯转角处,老村区村民的路灯需求日益增加,亦有较强支付意愿,但老村区部分村民因房屋位置较偏不靠近马路,通过拒绝交费的方式要求路灯修建于其房屋附近,后经村委会协商讨论,在维持路灯总体布局不变的条件下,部分路灯的具体修建位置可依实际情况调整。为使路灯更靠近自家T村组部分村民甚至自愿额外捐献费用,这使村民平摊成本支出减少,降低了该村组路灯修建成本—收益比,使得T村组少数支付意愿较弱的村民最终为路灯付费。T村组在路灯修建位置上出现“冲突”是部分村民为了获得更多的路灯效用增量而选择的策略性行为,甚至可以为了路灯靠近自家房屋而多支付一定费用,这一情形再次验证了本文推论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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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村组各姓宗族之间收入水平存在一定差距,且宗族内部也同样存在一定差距。黄姓宗族为H村组最早聚居宗族,历经几百年发展,不仅人口占比较多且宗族整体实力较强,族内多富裕人家,黄姓村民整体收入水平较高,在路灯修建事宜上很快达成一致并积极推动其他姓村民参与此事。但居于村庄边缘的张姓宗族成员大多为后期搬迁至H村组,且多外出务工人员,虽也有相对富裕人家,但经济实力不如黄姓宗族,对于路灯修建的支付意愿普遍偏低,有较为强烈的搭便车动机:“他们姓黄的都那么有钱,他们想修就自己修去,我不出这个钱,没路灯我也一样走。”(H组村民ZXX,20240821)这说明相对收入差距导致低收入村民支付意愿弱化。同样地,T村组新老村区村民间收入水平差距也为村委会协商带来了难题,能在新村区新建房屋的村民自然有一定的经济实力,收入水平普遍高于老村区,虽然达成了“共同修建路灯”的村庄共识,但在出资多少的问题上,新村区村民支付意愿明显高于老村区,新村区村民愿意支付较高份额,这也是T村组修建路灯“小有波折”的重要原因。H村组和T村组情形均验证了前文推论2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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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社会环境压力

依据访谈记录可知,三个村组在协商路灯修建事宜过程中,均出现过“反对”声音,即使最为顺利的D村组也同样如此。但少部分不同意见最终都在外部环境压力下“消失”:“我们村的这个路灯啊,早就该修了,乡里乡亲晚上出来很不方便,所以谈到这个事的时候,大家都很快同意了;但是做一个人的事简单,做一群人的事就难咯,还是有人不想出钱修这个路灯的,住在村头的老陈和我说过两三次了,说他不太需要这个路灯,能不能不出这个钱,你说这怎么可能吗,大家伙能同意吗。”(D村组村干部HXS,20240826)D村组修建路灯已是“民心所向”,老陈若强烈反对自然极为显眼并成为村庄焦点,“唾沫星子都会淹死他”,因而在修建路灯为大势所趋的情况下,为避免被人“说闲话”,老陈虽然基于自身成本—收益权衡和收入水平的支付意愿较低,最后仍在社会环境压力的影响下承担了他那份路灯修建的费用。农村长期存在“重人情、讲面子”的习俗和观念仍是农户行为选择的重要考量因素,特别是公共产品供给的投票讨论中,为了不让别人觉得自己小气,支付意愿较低的村民仍会碍于情面为其自认为不太需要的公共产品付费,此类情形较为有力地验证了推论3以及推论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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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村组也通过形成外部舆论压力的措施迫使“不合群的顽固分子”妥协。T村组在路灯修建协商过程中也有一些村民持观望态度,村委会在村庄公告板处公布“已交费名单”,每日实时更新,而贴在村口显眼位置的名单确实能发挥不小的作用:“在名单公开之后啊,谁交了谁没交,大家都一清二楚,然后大家就上赶着交了,越到后面就越快,除了几个比较顽固的,基本上都收齐了。”(T村组村干部HNX,20240826)仅剩几户拒不支付均摊份额的顽固村民,村委会干部则组织村内权威人物即“大长辈”对其进行劝说,“劝了几次之后就都交了”,该村组“顽固分子”最终也都支付了公共产品均摊份额,这在一定程度上验证了推论3b。

2、宗族组织压力

基于血缘关系形成的宗族组织在我国农村地区长期存在,发挥着协调村民参与公共事务的重要作用。宗族组织作为小“网络”深深地嵌入在大的农村社会网络之中,同样对村民公共产品支付意愿产生不可忽视的影响。正如我们在前文分析的,宗族组织对村民的支付意愿会可能产生正向或负向两方面的影响,下面则以H村组为例进行分析。宗族内部成员之间红白喜事的人情往来较为频繁,关系紧密自然容易形成宗族内部统一意见协调一致,H村组黄姓宗族达成修路决议较为简单,村委会跟黄姓宗族主要话事人讨论之后就决定了:“我们这个姓是这个村里最早的,其他几个都是后面才起来的。平常的一些活动啊,都是我们搞的最好的,我们上次还所有人办了个酒席嘞。搞什么活动需要大家一起出钱都是很愿意的,为族里做事嘛,都还是很支持的。路灯修建的话我们也都是非常支持的。”(H村组黄姓宗族成员HCZ,20240203)之后黄姓宗族会就路灯修建召开宗族会议,讨论决定宗族内部能够接受的方案措施,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维护宗族整体利益:“有时候族里的一些意见如果有少部分人不太支持,他们也是不会说的,或者即使说了最终也还是要妥协的,大家都你是叔叔我是伯伯的,总不能因为你一个人改变大家的想法吧,而且都是挂着亲的,总归是不太好意思争的。大家也怕你这次为了自己争赢了,下次有什么事情大家都不会带着你了。”(H村组黄姓宗族成员HXS,20240203)这类情形验证了前文推论3:宗族组织作为社会网络的组成部分会对村民形成公共产品支付压力。

当然H村组虽黄姓宗族实力略为雄厚,但其他三姓势力也不弱,特别是张姓宗族,村委会在跟张姓话事人讨论路灯修建事宜时,张姓宗族的话事人觉得他们离马路较远修路灯“吃了亏”,因此拒绝为此付费并“振臂一呼”,其他张姓宗族成员则随之纷纷拒绝付费,张姓村民之间即使有矛盾此时也“抱团”一致对外,因而张姓村民之间的小网络就形成了对H村组大网络的“反向抗力”,此时村组大社会网络给张姓村民的压力则相应被“抵销”,所以个体张姓村民支付意愿自然大大降低,而且李姓和万姓宗族也觉得黄姓“占了点便宜”也开始抵制“统一”修建方案,最终H村组只能无奈“一片区一方案”,这个情形出现反向验证了推论3:当大的社会网络压力因小的宗族网络“抗力”被削弱时,部分村民的公共产品支付意愿也随之削弱。

最后需要提及的是,农民进城导致农村社会网络对农户影响逐步弱化,三个村组大多数年轻人进城务工,其实并不太关心村里是否有路灯,只是“人走户留”其社会关系主要仍在村里和族里,因而社会网络压力对其支付意愿有较为明显的影响。但仍有部分村民“户籍也走了”,特别是H村组有不少人已全家定居城镇,逐步脱离了H村组社会网络,自然无法使其产生支付意愿,村里的公务事务也渐渐地不再与这些“市民”联系:“我们村有好多户已经在城里了,好多年才回来一次,修路灯这种小事一般也不跟他们说了,跟他们说了人家也不会出这个钱,也就修族谱修祠堂会要他们出下钱。”(H村组村干部HAL,20240215)可见,当仅有的宗族“羁绊”无法对进城落户村民形成有效约束后,村庄的社会网络压力对其的影响也不断弱化,这种情形验证了推论3c。

五、结语与政策启示

本文以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三村组农村路灯修建为案例关注小范围社区型农村公共产品供给问题。研究发现,社区型农村公共产品的效率供给方式为村民自主筹资,但易陷入集体供给困境,而且我国此类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结果呈现出较为显著的差异。探究其差异成因,可以发现村民支付意愿强弱决定着公共产品供给的成功与否,进一步对余干县三村组路灯供给案例进行比较分析,我们发现成本—收益权衡、收入水平高低和社会网络压力均会在不同程度上影响村民支付意愿。村民首先会权衡公共产品对其带来的成本—收益,一般情形下只有获得收益大于支付成本时,村民才会产生支付意愿,支付成本相同情况下获得收益越多的村民支付意愿越强,反之则支付意愿越低。村民愿意支付的情况下则会基于其收入水平确定最优支付数量,收入水平较高的村民支付意愿也较高,反之则较低。嵌于网络中的农户在社会网络压力的影响下将降低其搭便车动机,特别是宗族组织作为农村社会网络的特殊组成部分,一方面会对村民产生较强的社会网络压力并提高其支付意愿,另一方面宗族矛盾的出现会使不同姓氏间的小社会网络形成对大的农村社会网络的“反向抗力”从而降低部分村民的支付意愿。

我国农村的现实情况决定了即使国家资源大量下乡,也无法充分满足农村公共产品的巨量需求,因而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应以“国家财政+社区自助”形式同步推进,为推动农村社区“自助供给”本社区公共产品,基层政府和村两委应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多措并举突破公共产品供给困境,一方面积极落实国家乡村振兴战略,拓展村民增收渠道,提高村民收入水平;另一方面借助社会网络和宗族组织力量,强化村民间情感与利益网络联结,在增强村民支付能力的同时增强其支付意愿,进而得到社区型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最优解。

作者简介:谢宗藩,湖南师范大学中国乡村振兴研究院讲师、硕士生导师;金志敏,国防科技大学军政基础教育学院硕士研究生。来源:《乡村治理评论》2025年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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