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7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主任委员陈锡文作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草案)》的说明。
陈锡文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组织。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对于巩固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和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对于维护好广大农民群众根本利益,实现共同富裕等具有重要意义。
“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是维护广大农民集体成员财产权益、实现共同富裕的客观需要。”陈锡文介绍,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农民的根本利益是“三农”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农村建立集体经济组织,成功地避免了农民出现两极分化现象。打赢脱贫攻坚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基层党组织领导下发挥了重要作用。在新时代实现共同富裕,最艰巨的任务是如何更快地提高广大农民的富裕程度,这同样离不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作用。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明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利义务和成员确认规则,规范农村集体财产的经营管理和收益分配制度,依法保护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财产权益,有利于推动构建归属清晰、权能完整、流转顺畅、保护严格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形成既体现集体组织优越性又调动农民个体积极性的农村集体经济运行新机制,有利于让广大农民分享改革发展成果,促进农村农民共同富裕。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参与乡村治理的重要主体。随着城镇化推进和集体经济发展壮大,农民对公共服务和公益事业的需求会不断增加,在当前公共财政还难以全面覆盖农村的情况下,农村集体经济是支持农村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发展的有益补充。陈锡文说,通过立法,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为农村社会事业发展提供支持。同时,从法律制度上确保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有利于防止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被少数人控制和外部资本侵占的现象,有利于妥善处理各种利益关系和社会矛盾,为推进城乡协调发展,健全乡村治理体系,巩固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提供重要支撑和保障。
法律草案共八章,依次为总则、成员、登记合并与分立、组织机构、财产管理和收益分配、扶持措施、争议的解决和法律责任、附则,共六十八条。主要内容如下:明确立法目的、适用范围等;规定成员的确认及其权利义务;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设立、合并、分立等事项作出原则规定;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组织机构;明确对集体财产依法实行分别管理;规定扶持措施;明确争议的解决办法和法律责任。
陈锡文介绍,草案起草工作中注意把握以下原则:一是坚守底线,坚持正确方向。坚持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农民群众根本利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农村土地农民集体所有制不动摇,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不动摇,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律制度。二是立足实践,确立有限目标。认真总结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发展农村集体经济、开展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践,把可复制、可推广的成熟经验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三是问题导向,力求务实管用。着力针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和发展集体经济面临的突出问题做好制度设计,建立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律制度,为解决实践中的问题提供法律规范和依据。四是急用先立,宜粗不宜细。回应实践的迫切需要,通过立法确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基本原则和主要制度,同时尊重不同地区的差异性,坚持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给地方和农民群众留出必要的自主选择空间,使法律制度更符合实际、更便于实施。
(作者系《中国乡村发现》学术委员、湖南师范大学中国乡村振兴研究院首席专家、全国人大常委、农业与农村委员会主任委员、清华大学中国农村研究院院长;中国乡村发现网转自:《人民日报》 2022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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