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蒲实等:拓宽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的渠道

[ 作者:蒲实 郭晓鸣   文章来源:中国乡村发现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6-12-26 录入:王惠敏 ]

“三农”问题的核心是农民收入问题。近年来,我国农民收入不断增加,增长速度持续高于城镇居民,城乡居民收入差距不断缩小。但应看到,随着农业经营收入和农民外出务工收入增长的潜力趋于耗尽,农民增收渠道不多的矛盾凸显。在这种形势下,通过深化改革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成为促进农民稳定增收的有效举措。

目前,我国农民财产性收入水平较低,在农民收入中所占份额远远低于发达国家,农民财产性收入具有较大增长潜力。另一方面,我国农村还有大量的集体土地、山林等资产和资源没有盘活,农民被赋予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财产权利也没有充分实现。今后,随着农村产权市场不断健全、土地征收制度进一步完善、土地经营权和林权流转更加规范有序、股份合作进一步发展,农民财产性收入具有很大增长空间。

农民财产性收入增长受限的症结主要在于农村土地产权制度不健全。当前,对农户承包地、房屋等资产和资源的利用大多仍然停留在种植、居住等功能,出租、抵押等功能并没有充分实现。这并非由于农民没有意愿,事实上,许多农民的土地情结正在发生改变,明确希望有偿流转承包地。农民的意愿和需求之所以难以有效实现,一些资产和资源之所以未能带来财产性收入,主要原因在于农村土地产权制度还不健全。因此,深化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特别是推进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改革,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是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的基本方向;而进一步创新土地流转制度,则是释放农民财产性收入增长红利的有效途径。

现阶段,放活农村土地经营权是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的一个关键举措。从农民财产性收入的构成来看,主要集中在土地流转方面。进一步增加土地流转收益,必须加快放活土地经营权。应赋予农业经营主体更有保障的土地经营权,让其对流转土地依法享有在一定期限内占有、耕作并取得相应收益的权利。在依法保护集体所有权和农户承包权的前提下,更好保护经营主体依流转合同取得的土地经营权,依法保护经营主体从事农业生产所需的各项权利,能使其形成稳定的经营预期,从而使土地资源得到更有效、更合理的利用。不仅如此,放活土地经营权,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升地力、改善农业生产条件、依法依规开展土地经营权抵押融资,有利于农村土地保值增值,并促进农村土地等各类产权与金融资本实现有效对接,可以对农民财富积累产生乘数效应,较快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

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建立健全农民增收长效机制,还需要创造良好外部条件。一是着力培育和引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应以更开阔的视野培育农业经营主体,鼓励种养大户、龙头企业、返乡农民工、大学生等开展农业经营。这样,可以增加对土地等农村资源的市场需求,有效激活农村资产、资源和生产要素,促进城乡要素双向自由流动,为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创造良好条件。二是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在一些区位条件和发展基础较差的区域,完全依靠市场机制引入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比较困难,需要加大政策扶持力度,通过各种惠农政策吸引龙头企业入驻。三是搭乘新型城镇化的快车。新型城镇化的推进会催生大量的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交通运输、商业物流等需求,这些都会增加对农村土地等资产和资源的需求,为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创造机会和条件。

作者单位:蒲实,国家行政学院, 郭晓鸣,四川省社会科学院

中国乡村发现网转自: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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