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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让生态保护为“货币赔偿”折腰

[ 作者:鱼予  文章来源:中国乡村发现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8-07-06 录入:吴玲香 ]

日前,北京市出台《北京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方案》提出,今年起在北京市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力争到2020年初步构建责任明确、途径畅通、技术规范、保障有力、赔偿到位、修复有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方案》明确了“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原则,促使赔偿义务人对受损的生态环境进行修复。生态环境损害无法修复的,实施货币赔偿,用于替代修复。(新华网,7月4日)

“环境有价,损害担责。”事实上,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中就曾提出:“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建立生态补偿机制”。中间明确了补偿主体。即: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谁受益、谁补偿,谁污染、谁付费。这个“谁”,可以是国家、地方政府、企业和个人,有时还可能涉及多个主体。但笔者看完无论是纲要所提,还是《方案》所指,总觉得生态环境损害无法修复的,实施货币赔偿,用于替代修复有一种莫名的“悲怆”之感。生态保护会否就此为“货币赔偿”所折腰?

有这样一句话说,能用钱解决的问题都不是问题。可生态环境一旦遭到破坏,需要几倍的时间乃至几代人的努力才能恢复,甚至永远不能复原。而恢复和改善已经恶化的环境,必须做长期不懈的努力,其任务是十分艰巨的,既然如此,又何必为了眼前利益而去肆意破坏?就算赔偿,又真能到达与损坏的价值同等?这在一定程度上讲,它会否给个别投机者有机可乘,在资源环境领域出现“搭便车”和“公地悲剧”等问题,着实难说。而要解决这些问题,用“货币赔偿”补偿只能算得上一种“下下策”,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钱不是万能。

再者,保护与补偿是基于破坏后的修复赔偿,或许,在一定程度上赔偿与破坏的能找到眼前相对平衡点,也终归有得不偿失的之感。抓经济靠基础建设、发展产业、招商引资无可厚非。但,统筹协调、追求绿色发展、探索新的生态经济不可或缺。为此,还得在加强生态文明考核评价制度建设,改变唯GDP的观念,淡化GDP考核;得完善环境保护制度;得提高生态补偿成本,体现生态价值,生态补偿制度应有要义;得健全责任追究和赔偿制度。对其的破坏和损害要赔偿,更得进行追究责任,打破“钱是万能”臆想,避免“我有钱我做主”。

而更为现实的难题是,环境破坏具有潜伏期和长期性。如果污染企业或是团体管理不慎,这个“账”又算在谁的头上?换句话说,从短期看来,补偿或是修复可以给最直接的受害者带来精神的慰藉。但我们应看到的是,无论是赔偿到位还是修复有效,对于生活在环境破坏区域或者周边的人们而言,都需要他们作出放弃多年来已近乎固化的“靠山吃山”的自我牺牲。更为甚者,有可能就此消弭那一方“乡愁”。笔者愚见,不妨以合适的手段管理者连带其中,让污染者付出经济补偿同时,管理者不能置身事外。

生态环境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生态损害的修复是一个长期的过程,生态环境损害后负面影响的显现也是一个长期的过程。破坏、修复再保护,无疑是程序倒置。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增强全民环保意识、生态意识,营造爱护生态环境的良好风气方为“上上策”。不让生态保护为“货币赔偿”折腰,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需监督前置。

(作者单位:四川北川县组织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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