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道路占用背后的治理迷思
——基于晋西北A村的观察
夏日的晋西北黄土高原,炙热的阳光洒在A村的每一个角落。站在山上往远处眺望,发现灰白色的平房错落有致的排列着,其中有不少人家建起了别墅,山也不再是单纯的土黄色,在美丽乡村战略的实施下,经过多年的植树造林,昔日光秃秃的黄土高原此刻变得绿树成荫,整个乡村就像一幅绿油油的田园画。走在回家的那条必经之路上,满满的回忆,然而眼前的一番景象使我震惊,只见通往我家的那条原本连贯通畅的道路被各式杂物切割得支离破碎,堆放的柴草、暂存的建筑材料、晾晒的粮食以及蔓延到路面的农作物使得原本宽敞的道路变得狭窄难行。
这一幕让我感到困惑,于是我询问了家中的亲戚和一些村民,从他们的口中得知,这种现象在村里极为普遍,村里的好多支路被村民所占用,导致村中的交通不畅,村民之间经常会因此而产生矛盾与纠纷。更令我深思的是,面对这一治理困境,村民似乎找不到反映问题的渠道,一味地请求村干部进行解决,而村干部却推诿说:“慢慢来。”乡村道路被占用的背后是深层次的治理问题。
一、道路被占现象背后的多维诱因
通过调查,我对村中的道路情况有一个大致了解,全村主干道长约2.5公里,支路小巷纵横交错,超过60%的道路存在被占用现象,其中30%为严重占用,这种现象背后有着复杂的社会经济根源。
(一)物质空间的局限与生活需求的扩张。
随着农村生活水平的提高,许多村民纷纷建起了别墅,住宅面积的扩大挤占了自家旁边的道路。与此同时,家户物品增多,老一辈所住的农家院落空间有限,农具、杂物越来越多,家中无处堆放,只能占用道路。这种需求与空间的矛盾在A村极为普遍。
(二)传统习惯与现代秩序的冲突
在传统的乡村社会中,道路边界本省具有模糊性,农户法律意识和产权意识淡薄,习惯性地将门前道路视为自家空间的延伸,这种观念根深蒂固,形成了“大家都这样,为什么我不能”的从众心理。此外,一些村民平时在村里横行霸道习惯了,强占道路为自家所用,面对此霸道行为,无人敢指责他们。基于这种习惯与心理,许多村民将经过自家门前以及自己房屋旁边的道路视为自己的地盘,将其作为堆放杂物的仓库,有的甚至将路面的混凝土挖掉露出土壤用来种植蔬菜,一到下雨天,土壤被雨水冲出,整个道路泥泞不堪,非常危险。
(三)乡村治理权威的弱化
村两委干部在面对这一问题时,普遍采取“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态度。村支书在私下交流中坦言:“都是乡里乡亲,抬头不见低头见,为这个得罪人不值得。”这种不得罪人逻辑的背后,是村干部在熟人社会中的角色困境——他们既是正式制度的执行者,又是乡土社会网络中的一员,这种双重角色常常使他们陷入两难。在调查过程中,一位亲戚说:“村支书任期五年,五年后谁当选还不一定,花两年时间在村里立足,村里有好多急难愁盼的事情需要村干部处理,村干部却说慢慢来,等开始做事的时候,就要准备离任了,结果是什么事情都做不好。”
(四)村民自治不完善
更为重要的是道路被占用的背后反映的是A村村民自治的不完善,首先是自治主体缺位,面对道路被占的问题,村民普遍存在“等、靠、要”的心态,等待村委来解决,或期待邻居先行动,缺乏主动发起集体议事、协商解决问题的能力。其次是自治制度空转,村民自治拥有一套完整的制度设计,但现实中这些制度陷入空转,面对关乎村民切身利益的关键小事,或者未能通过村民会议或协商的方式解决,或者即便形成了决议,也缺乏有效的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导致决议成为一纸空文。最后是村规民约不完善,成熟的自治需要成文的、得到普遍认可的村规民约作为依据,然而在A村村规民约一方面不完善,另一方面也很少在村级事务治理中发挥作用。大家默许的潜规则代替了村规民约,依法而治变为了依人情而治。村民并未将“爱护公共空间”内化为自身的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当外部约束缺位时,内在约束也无法发挥作用,导致行为的失范。
(五)村民维权意识存在两重性
在面对这一问题时,村民的维权意识存在两重性,一方面,部分村民因法律知识不足或担心得罪人而选择沉默;另一方面,当切身利益严重受损时,许多村民有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但他们只懂得求助于村干部,而不知道其他反映情况的渠道,维权渠道本身存在,然而在实践中未被村民充分知晓,比如道路问题更多需要县一级或乡镇一级相关主管部门解决,村民一味地向村委反映,村委无法解决,结果导致村民对村干部时有埋怨或存在不满,干群关系受到影响。
二、农村道路被占的多重后果
道路被占用的影响远不止于通行不便,它产生的一系列连锁反应,深刻影响着乡村社会生态。
(一)安全隐患突出
一些街巷处于急转弯处,车辆进出盲区较大,杂物堆放使得道路变得更加狭窄,车子难以有回旋的余地,容易出现碰撞等事故。
(二)社会资本的无形损耗
道路占用引发的邻里纠纷时有发生,使得邻里之间出现信任危机。最重要的是,村委的无力解决是对普遍信任的致命一击,法律和村规民约规定不得占用公共道路,但当规则被持续、公开地违反而无需承担任何后果时,规则本身和其执行者的权威便被破坏,村民不再相信能够通过正式渠道和集体行动解决问题。
(三)公共精神的萎缩
A村道路被占用的现象普遍存在,无形中传递了一种法不责众的错误信号,强化了个人利益优先的行为模式,公共权益可以被私人利益随意侵占且无需付出代价,这种行为模式催生了占便宜的心理示范效应,动摇了公共价值的伦理基础,使村民心理上的剥离感加剧:既然集体无法保护我的权益,我为何要关心集体的利益?
三、农村道路被占用的解决措施
解决农村道路被随意占用这一痼疾,核心在于打破原有的治理僵局,通过制度创新、主体激活、资源整合与文化培育,构建一个权责清晰、多元参与、法治保障、文化支撑的现代乡村治理新生态。具体而言,可从以下四个维度协同推进:
(一)加强组织建设与制度建设,重塑治理权威
破解不作为困境的首要之举是提升村两委的治理能力与治理意愿。需要通过制度化方式明确其权责边界,将公共空间治理等事项纳入绩效考核体系,使其履职情况与激励约束机制直接挂钩,从而转变其不敢管、不愿管的消极心态。同时,必须强化其执行规则的制度性保障,通过上级政府的授权与支持,为其依法依规管理提供坚强后盾,使其在面对人情社会压力时能够有底气、有依据地行使职权。还需完善村务监督委员会的职能,使其能对村两委的履职情况和村内公共事务进行有效监督,形成权力制衡,确保公共权力真正用于维护公共利益。此外,改进村干部竞选标准,村干部在竞选之初要制定任期内清晰的的公共治理目标,并向村民公开承诺,接受监督,倒逼其主动作为,打破“一年看、两年干、三年等着换”的恶性循环。
(二)激活村民自治与多元共治,提升治理效能
首先要激活自治主体,做实议事平台,村两委应主动将道路治理等关键小事设置为村民会议或议事会的核心议题,通过“一事一议”机制,引导村民共同商讨解决方案、管理规则和惩罚措施,让决策源于群众。可以创新议事形式,比如屋场会,方便村民参与,提高议事效率。其次,健全村规民约和监督执行机制,组织村民共同参与修订《村规民约》,将“禁止占用公共道路”、“杂物堆放规范”等内容具体化、条款化,并经民主程序通过,使其成为具有约束力的“村庄法律”。组建监督小组,由村民推选德高望重、敢于直言的老党员、村民代表组成村规民约监督执行小组,负责日常巡查、劝诫和记录,并将违规行为与集体经济分红、福利待遇等适当挂钩,确保规约能够执行。此外,积极引入多元主体,构建一核多元的治理格局:以村党组织为核心,吸纳乡贤、返乡创业青年、专业合作社负责人等形成议事协商会,探索建立路长制、网格员制度等微治理模式,将管理责任落实到人。通过构建纵横交织的治理网络,将单一的行政化管理转变为多元主体共同承担责任的协同治理。
(三)统筹资源配置,推动空间合理规划
治理目标的实现离不开必要的资源支撑。必须积极争取并整合各级政府的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美丽乡村建设等专项财政资金,同时盘活村集体自有资金,鼓励社会资本参与,为公共空间的改造与长效管理提供稳定的资金保障。例如,在村庄规划中专项设计集中的农业生产辅助用地,如公共晾晒场、农机具集中停放点、柴草堆放区等,以满足村民生产生活的实际需求,从而消除其占用道路的内在动机。通过提供替代性解决方案,将堵与疏有机结合,才能实现标本兼治。
(四)畅通维权渠道,提高村民维权能力
维权渠道是否畅通与完善,关系到乡村治理效能,因此,首先要拓宽并畅通维权渠道,由村两委出面,加强宣传教育,采取制作维权渠道一览图并在村务公开栏张贴的方式明确告知村民遇到问题时可向哪些乡镇、县级部门通过何种方式反映。借助数字技术,建立村级微信群、制作小程序等,村民可随时上传问题图文,直报相关职能部门,实现诉求表达便捷化、透明化。其次,提升村民依法维权能力,邀请司法所工作人员或律师入村,开展以公共物权保护、邻里关系纠纷为主题的法律讲座,提供法律咨询,教会村民如何收集证据、如何有效投诉,变模糊抱怨为依法维权,当村民通过合法渠道维权时,村委应予以支持和协助,而不是压制。这既能解决问题,本身也是一次生动的法治教育过程。
(五)培育公共文化与社区精神,再造乡村治理的文化内核
制度与技术手段若缺乏文化的支撑,将难以持久。长效治理最终依赖于村民内在公共精神的觉醒。因此,必须通过持续的文化浸润与价值观引导,重塑乡村的共同体意识。具体来说,将爱护公共空间、遵守村规民约纳入文明家庭、最美庭院等评选活动,通过荣誉激励机制重塑乡村的荣辱观;利用乡村大喇叭、宣传栏、微信群等载体,持续宣传公共价值理念,曝光不文明行为,营造爱护公物光荣、侵占公物可耻的舆论氛围;通过恢复和创办集体性文化活动和公共议事活动,创造村民交往交流的新场域,增强社区凝聚力和归属感。这是一个潜移默化的漫长过程,但其效果也最为根本和持久,能够为乡村治理提供最深层的文化软实力和内在驱动力。
傍晚走在回家的那条道路上,看着路两旁随意堆放的杂物和蔓延至道路的庄稼,心中涌起复杂的情绪。这条道路的困境,某种程度上是无数乡村治理现状的缩影。如何在不破坏乡土社会人情味的前提下建立有效的公共秩序,如何既尊重农民主体性又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这都是要解决的问题。乡村道路治理不仅关乎通行便利,更关乎乡村社会关系的调适、公共精神的培育和治理能力的提升。
作者系湖南师范大学中国乡村振兴研究院硕士研究生
(扫一扫,更多精彩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