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乡村发现 > 首页 > 三农论剑

林双卿:民间借贷中介大量跑路现象应及时根治

[ 作者:林双卿  文章来源:中国乡村发现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6-07-01 录入:实习编辑 ]

民间借贷中介发生跑路现象,自去年下半年以来陡然变得越来越普遍,伴随着引起了一块块地方的巨大震荡,对实现中国梦破坏力极大,应该及时出台政策根治。

笔者近期通过深入学习研究终于找到了根治之策。

先从跑路产生过程说起:

民间借贷中介,一般都兼做自营贷款、贷款担保、贷款中介三种业务,少量还兼作委托贷款共四种业务。对中介的驱动利益是:自营贷款收取利息,其它三种业务都收取手续费。对中介的风险是:自营贷款自担风险,担保贷款连带风险,单纯的中介贷款和委托贷款无风险。发放贷款的资金来源,依常理主要只有资本金中介委托三种,但是不少中介为了无限扩大赚钱规模,自发的增加了存款和借款两种,还对中介贷款和委托贷款一般都作了担保。实际经营过程中,存款、借款、担保贷款,超过了贷款资金来源的90%,其中超过自身兑付能力的部分,是引起中介大量跑路的罪恶根源。当用这三种资金发放贷款在不能收回时,在开始阶段就用资本金和新的存款借款兑付这三种资金,当资本用完新的存款借款因危机零星暴露再吸收不到后就兑付不了这三种资金了,当这种兑付不了累积到一定阶段时,大批债权人的过激行为就开始出现了,中介为了逃避现实就只有逃跑了。

形成原因三个:

一个是工商部门对民间借贷机构发执照是否支持没有定准。因为如果支持得来,客户报备的机构名称和经营范围,与民间借贷毫无关系,而实际上又专门只作民间借贷业务。如果不支持得来,不仅有违中央对民间借贷应给予宽松支持的精神,而且纠正报备与实际不一致应该先由中国银监会进行。在这种矛盾状态下,在工商注册改审批为备案的制度下,工商部门对民间借贷机构,就只有任其遍地开花自由发展,长成什么好样就是什么好样,长成什么怪样就是什么怪样了。

二个是中国银监会对民间借贷中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查处职责没有落实。根根商业银行法相关规定,民间借贷中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由中国银监会查处。但近10多年来中央对银监会在这方面,实际上只给了一个部际联系会议牵头人的资格,因而使得民间借贷中介的这种违法行为长期得以相安无事。

三个是对民间借贷中介发放贷款所进行的借款和贷款担保以及以其它名义吸收的应兑付资金中的超过自身兑付能力的部分,本来应解释为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而按商业银行法受到查处,但由于一直没有进行这样的法律解释,加上借款与存款究竟是名称不同,而担保贷款究竟还可以说成是做好事,至使对这类情况就一直没有能够纠正。

在2015年7月由中国人民银行等10部门,经国务院同意发布《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后,民间借贷中介资金来源的三种不正当手段,就由从前零星的隐蔽的胆怯的进行,改为比较普遍的公开的大胆的进行了,因而跑路现象就陡然起变得比较普遍的了,但这个责任不能怪在下发这份文件上,因为文件只是明确了要支持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而这没有错,错就错在民间借贷中介本身一松就自发不止,这也非常自然因为民间借贷中介,生来追求的就是要和商业银行一样的经营,只是没有想到在兑付发生困难时,商业银行有央行贷款支持,而民间借贷中介没有央行贷款支持,于是民间借贷中介的跑路现象,就随着不正当吸收资金的越大胆变得越来越普遍了。

根治之策,是对民间借贷政策,该创新的要创新,该支持的要支持,该禁止的要禁止,具体为五点。

一点是鼓励设立规范的民间借贷公司。名称从左到右依次为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行政区划即国省地县等。字号即在前述层次上体现唯一性的用词。行业即民间借贷。组织形式即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例如:中国银河民间借贷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公司可以设立分支机构。民间借贷公司的业务范围是自营贷款、贷款担保、贷款中介、委托贷款。民间借贷公司的资金来源为资本金、借款、中介、委托,其它正当资金,但是借款和担保贷款以及以其它名义组织的应兑付资金之和,不得超过有效资本的两倍。

二点是允许其它机构和自然人开展民间借贷业务,业务范围与资金来源,与民间借贷公司相同,但是借款和担保贷款以及以其它名义组织的应兑付资金之和,不得超过有效资本的一倍。

三点是民间借贷中介发放贷款的资金,属于非法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应该按照商业银行法相关规定查处。前款数额指全部应兑付额减去有效资本规定倍数后的余额。有效资本以验资报告或其它有效验资证明为准。

四点是行政处罚由中国银监会进行,但是由于一般行政处罚都是由县级行政机关进行的,而中国银监会在县级没有机构,而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在县级都有机构,所以也可以委托这两家行政机关中的一家独立进行。

五点是中国人民银行应该在分支机构为民间借贷设置专门的征信数据上报窗口,欢迎民间借贷各方自愿上报每笔贷款的各种数据,每笔每次不论多少处登记收费100元,其中10元交总行90元留下,以充分调动登记机构的工作积极性。

商业银行法相关规定为:

第八十一条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或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

第八十三条有本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规定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

作者地址:湖南省石门县


(扫一扫,更多精彩内容!)

免责声明:中国乡村发现网属于非盈利学术网站,主要是为推进三农研究而提供无偿文献资料服务,网站文章、图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不代表本站立场,如涉及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我们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