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郎友兴:以乡村性再思中国的乡村治理研究

[ 作者:郎友兴  文章来源:中国乡村发现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5-08-20 录入:王惠敏 ]

在乡村治理研究中,引入乡村性视角具有重要的再思价值。针对当前学界聚焦的城乡治理统一性议题,本文提出以现代性作为统合乡村性与城市性的核心维度。近代以来,农村与城市虽呈现差异化发展面向,却始终共生于同一历史时空进程,其演进的核心主轴是现代性的展开逻辑——现代性在城市场域表现为城市性特质,在乡村场域则内化为独特的乡村性本质。这一基于现代性语境的乡村性界定,正是本文展开分析的逻辑起点:既承认城乡治理的差异性特征,更强调二者在现代性框架下的内在统一性,为破解城乡二元治理话语提供新的认知路径。

一、回到乡村性:作为乡村治理研究的知识起点

当下在推进乡村振兴推进过程中最大的问题或许在于,人们常常是以城市的方式、思维来观察与思考乡村振兴和乡村治理,所以城乡融合的焦点问题恰恰是我们的统一性出现了偏差,或者从某种意义上讲,这种城乡融合的统一性来源于政府权力和城市思维,由统一性或者假想的统一性来实现所谓乡村振兴,由此带来了一系列问题。因此,问题不在于我们需要跳出乡村来讨论乡村振兴,恰恰是我们没有围绕乡村振兴来看中国的乡村治理问题。

不妨要回到经验事实。有学者提出现在乡村属于过渡时期(潜台词就是乡村最终在走向消亡),并且在这个过渡时期需要区分不同类别的乡村。但是,需要进一步问的问题是这个过渡要多久时间?十年、二十年还是一百年?如果过渡期相当长,那我们应该面临现实,承认现实,这个现实就是城乡不一样,由此其治理逻辑也理应不一样,这是一种经验事实。换句话说,乡村性是一个经验事实,这种经验事实我们必须面对的,虽然城市与乡村间存在着许多的关联性,但是,有很多事实表明,农村和城市是需要区分的。

乡村治理有其自身的逻辑。那么,我们如何进行研究分析?可以这么说,乡村性可以作为乡村治理研究的知识起点。乡村社会是人类最古老的社会组织形态,作为现代社会的主导性社会形态的城市也是在乡村社会的基础上一步步发展起来的。同样地,现代性的发展,恰恰呈现了农业文明对于人类社会的本源性意义与价值。作为文明一种样态,农业文明永远值得人类珍惜的,其实现在讲的所有城市性都带有乡村性的味道,特别是中国城市更多具有乡村性的底色在其中。今天人类所追求的价值,包括所谓的“乌托邦”,更多是源自于乡土性的东西,因为我们要人与自然的和谐,我们要回归到宁静、和谐等。换句话说,农村、乡村、农业不是一个简单的产业问题,是一个人类永远值得珍惜的。但是,非常遗憾的是,今天的人们以城市思维,可能不只是城市思维,还包括城市人的傲慢偏见,将农村视为一个代表落后、不文明、不发达的空间,而且更主要的是往往以现代性城市中心这样一种思维来批评乡村治理的问题,从而构建一个所谓的乡村社会治理的东西。我们长期在城市生活,受现代教育,可能是城市傲慢和偏见,也可能是这样。其实,没有乡村性的思考,乡村社会治理就同城市社会治理一样无差别了,乡村这个概念也只能沦落为个符号,可能连空间性的意义都没有了。

从研究文献角度来讲,西方学术界也在不断地反思,只不过比我们的更早一些。人们不难发现,西方学术界尤其社会学在不断回到乡村性的角度来看世界的发展。今天中国应该要回到乡村性,或者说回到这个知识起点来反思近代以来我们国家所走过的路程,特别是乡村发展过程中的经验和教训。在中国,有着悠久的乡村社会历史与文化传统,较为幸运的是,在中国有着大量的未有发生大变局过的乡村,人们有机会进行经验的观察,作历史的回溯。可借助乡村振兴之际,回头至少可以停下我们匆匆的脚步,从乡村性出发检讨与反思乡村治理,为未来之路提供不同面向的思考。

二、何谓乡村性:从乡村治理看乡村性

研究乡村治理当然属于一个认知活动,而乡村性恰恰是认知活动的起点,也即是乡村性在乡村治理研究中应该带有一种知识论、认识论的角色,围绕它产生乡村治理的相关理论、方法、价值,没有乡村振兴的思考,乡村社会治理就会同城市社会治理一样无差别了。

从乡村性来看乡村治理的问题,我们首先应明确其定义,什么叫乡村性?“乡村性”与“城市性”作为一组二元对立的联用概念,形成于19世纪末至20世纪初欧美城市化高速发展时期。当时社会学界为研究城乡社会转型带来的诸多新问题,在辨析乡村人群与城市人群、乡村社会与城市社会之间差异的基础上提出了这对概念,通过区分两种社会形态的核心特征,为理解工业化进程中的城乡分野提供理论支撑。一般意义上,“乡村性”这一术语指区别于城市且为乡村所独有的一系列特征,与城市性构成二元对立关系。从本质上来说,“乡村性”指的是乡村居民以及乡村社会所呈现出来的整体特性,“城市性”则是城市居民与城市社会所展现出来的整体特征。在城乡二元对立思潮的影响下,乡村最初被视作稳定且孤立的结构,“乡村性”与之相关联则呈现出人口密度低、以农业生产为主的特征。直至20世纪50至60年代,乡村地理研究的复兴使得城乡关系被重新审视,学界开始认识到城乡之间存在动态联系,乡村的变迁使得城市与乡村传统边界逐渐模糊,这种模糊性进而促使“城市性”与“乡村性”发生改变。由此,“城乡连续体”的主张将“乡村性”视为动态发展的概念,其定义也应更具综合性,需从空间分布、职业构成等物质层面以及社会文化维度进行综合考量。

现在各个学科都有很多研究文献,人们对乡村性问题的理解可从多个维度展开,其中多数基于地域性或是乡村资源本身属性的视角。地域性以及乡村资源,它们既具有客观存在的一面,同时也是社会建构的产物。乡村性的塑造,既不能局限于传统牧歌式的单一田园印象,也并非纯粹由社会建构而成。相反,我们更应关注乡村性的多元化特质,正是这种多样化的乡村性,构建起了完整且丰富的乡村特色呈现体系。

中国作为典型的农业大国,社会根基与乡村性紧密相连。“乡村性”在很长一段时间被阐释为传统农业生产方式、传统小农形态以及费孝通先生所提出的“乡土社会”概念。中国传统村落一直被视为一个以农业生产和生活方式为基石的生产性地域共同体。在传统村落中,农业生产、土地资源、村民群体、乡村生活等构成要素高度融合、相互依存,呈现出聚合共生的状态。因此,传统村落具有“独立封闭社会边界的社会实体”这一显著属性。当前,中国乡村呈现出的多元性、复杂性以及开放程度,达到了前所未有的水平。

事实上,当人们提出“何为中国的乡村性?”这一疑问时,背后蕴含着这样一个假设:“村落”并非单纯的地域单元,更是一种生活方式、一种社会构建,一种想象的共同价值观。因此,我们可以更多从乡村治理的维度来看问题。

乡村性可以被认定为社会建构过程甚至是想象的共同价值观取向,但是,乡村性相对于城市性,更是空间意义上的一个现象与特征,一个乡土社会得以存在的根。乡村性当然是一个有关乡村的概念,在中国,乡村作为一个与城市相对应的概念,它有产业属性、地域景观、社会传统与文化等面向。但是,对于乡村治理来说,乡村性更有着重要的制度特性与政策意涵,最持久的也是具有影响、最具深刻性的有三个制度及相伴随的政策:户口、社会福利和土地产权。所以,乡村性在中国内在包含着制度安排,这决定着在治理上有着与城市不同的任务、面临着不同的困难,由此存在着不尽完全相同的运行逻辑。

三、乡村性的乡村(社会)治理

从中国基层治理角度来看,作为一个社会治理的基本单元的乡村,其乡村性的意涵就表现为基于农村社会关系和制度、文化传统价值取向基础之上乡村多元主体间权力和资源的一种调适。那么,乡村性的乡村(社会)治理又是什么?本文认为以下三个面向非常重要:

一是关系。关系是乡村治理的逻辑基础。讨论城市治理和农村治理的区别需要明确意识到,一个很重要的基础性问题就是关系问题的差异性问题。为什么农村要讲德治?因为乡土社会有一个“伦理本位”的人际关系和社会结构,一方面以“人情原则”处理相互之间的关系,另一方面又以人情往来、互助合作来增加整个社区的亲密性。所以现在“三治合一”中的“德治”,其实已经表明人们认识到并回归以“礼”为核心的“礼治”社会,因为除了法律秩序之外,“礼”是乡土社会中另一个基本的秩序机制。“情”和“礼”构成了乡村社会治理的逻辑基础。当然,这种乡村性同乡村社会的空间的关系,同乡村社会的农业与生活习俗相关联。

可见,德治就是乡土不同于城市的关系性构建,加之对关系本身知识的认识前提不一样,农民关系和城市关系的基点因此也不一样。现在,党和政府认可“德治”,并给予充分的支持,使其能够获得合法性。这表明,一方面国家认识到乡村治理不同于城市治理的特殊性,另一方面国家对乡土社会内生权威与秩序的承认或默认,说明了国家与乡村之间的互动关系性,不再依靠自身单一的、直接的、命令式的管治。这背后的一切就因为藏着乡村社会的乡村性的面向。作为现代性的重要维度的法治自然需要同乡村性结合,要处理乡村性的议题,即法治秩序与礼治/德治秩序。

二是集体所有制及其集体意识。它是乡村社会治理的正当性保证,是一个支撑性因素。尽管现在乡村处于所谓的“后集体主义时期”,但是集体所有制及其集体意识依然成为乡村社会治理正当性的可靠保证。乡村性的根基在于土地,可以说城市治理是无土的治理,乡村治理有土的治理,因此是有根的治理。目前中国农村的主要资源就是土地,而土地是集体所有。20世纪50年代以来,我国所有乡村均毫无例外地构建起以土地为基础的集体所有制。集体所有制也因此成为乡村治理的产权基础。集体所有制是一种财产归社区公共所有、同时受国家控制的产权制度安排,产权具有政治性、集体性、社区性以及封闭性等基本特性。在新时代背景下,怎样促使集体所有制契合市场化、城市化以及城乡融合发展的需求,已成为农村改革的关键内容,但这是另一个话题了,就不在此处讨论了。

如果站在比较的角度来看,中国乡村的集体性依然是重要的特征。全球范围内存在着各种不同的乡村社会类型:欧美地区的乡村社会呈现出高度专业化的特征;南亚与非洲地区则是部落型乡村社会占据主导地位;拉美地区则是政商精英掌控下的庄园制农村社会,后两种农村社会目前正处于一种较为缓慢的变革进程之中。中国乡村的集体性特征源于1958年开始推行的人民公社制度,“政社合一”的制度安排下,公社作为政府组织对生产活动与社会活动进行统一管理。1964年之后,这一体制逐步将部分管理权下放到生产大队以及生产队,并一直维持到20世纪80年代才最终解体。但需提及的是,“政社合一”的体制并未在我国乡村社会完全终结。就土地而言,20世纪80年代中国农村开始推行耕地承包制度,土地产权在村社集体与农民家庭之间实现了一定程度的分割。但是,无论是农业用地的产权,抑或是公共土地的产权,均归集体所有,这本质上属于一种“社区共同共有产权”形式,行政村与村民小组之间则共享了乡村土地管理职能,只不过二者在职能履行侧重点上有所差异。就村庄公共事务或服务而言,农村社区公共服务的财务支出本应由村社自行负担,然而政府的资金支持力度正持续增强。就管理体制上来说,建立起在坚持党支部领导核心下的实现村民委员会选举实行村民自治的制度。

人民公社体制的退出以及农村经济改革的推进,虽然使得“集体”意识形态日益弱化,但集体性仍是乡村的重要特征。第一,“集体”仍然是村民日常生活中一个具有合法性的关键来源,仍然是重要的生产、生活依托以及价值归属,集体本身也成为村庄历史记忆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第二,村民有权共享村庄的集体利益,能够直接共享集体的经济资源以及非经济资源。对村民来说,村庄的存留意义重大,不仅意味着集体利益分享权利得以保留,更意味着拥有了一个持续获取收益的渠道。第三,村庄成为村民个体抵御风险得到庇护的重要来源之一,特别是在现代社会中,国家碾压个体,面对国家,面对所谓的政府,个体无能为力,在这个时代中,唯有组织性,唯有集体性的所有制,或者共同体的东西,才能让农民的诉求反映出来,并得到合理的解决。

三是政治与政策的话语。乡村性的政治话语及其相伴随着的政策话语为乡村治理提供框架。通过对世界各国家的梳理,不难发现乡村性的政治话语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第一,政府内部不同部门由于各自政策需求差异,对乡村性有着差异化的解读与用词,会根据自身政策导向对乡村性作出不同界定。以美国为例,有统计显示,美国联邦政府下属的各个部门关于乡村的定义多达50余种。第二,主导性话语的变化。二战结束后,生产主义理念在西方国家占据着绝对主导地位,乡村农业生产也因此备受重视,但这也导致乡村其他层面的社会经济活动遭到忽视。后来生产性话题逐步转向多元性话语。例如,从欧盟农业发展历程可见,20世纪90年代以来,欧盟的乡村性话语开始从生产主义向后生产主义转变,转而重视农业与乡村空间的多元功能属性。再如,进入21世纪后,随着立陶宛经济的复苏和加入欧盟,该国新闻媒体所构建的乡村性话语随之出现显著转变,这一转变既反映出社会大众对乡村地区的感知变化,同时也为乡村政治改革提供了合法性支撑。

中国乡村性的政策话语同样展现出独特的演进历程。20世纪以来,特别是五四运动以来,现代化话语体系在乡村性的建构与重塑中始终占据主导地位。在政府政策文本、大众传媒与娱乐媒体的乡村表达中,既存在与城市格格不入的他者形象,亦有逃离现代都市喧嚣的充满田园诗韵的美丽乡村理想范式。1949年以来,人们常常不难发现从农业剪刀差、以工补农再到城乡统筹、城乡一体化又到城乡融合的话语及相关政策的变化。当前乡村性话语体系中,现代化话语仍占据主导地位,但这一话语体系在我国乡村发展政策话语中有明显的不当表现:其价值评判偏向于将乡村界定为落后、非理性、保守且愚昧的场域,主张实施系统性现代化改造。此类表述为激进乡村开发项目提供了理论支撑与合法性论证,却在相当程度上忽略了乡村社会内生动力及农民主体能动性的发挥。

前述政治与政策话语的两个方面的变化,揭示了乡村政策变迁及制定过程中隐含的主流意识形态,更对乡村发展路径产生了深刻影响。作为政策实践的认知基础,此类话语体系实质上界定了“可接受的乡村形态”及“乡村开发的合理路径”,并由此对乡村社会中的农民群体、居住者等利益主体形成广泛影响。政策话语作为政治决策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关乡村的政策话语实际含着乡村性的政治建构,政治与政策话语的建构也因此成为乡村社会治理的基本框架或内容本身。

四、从乡村性再思乡村建设与治理的理论

现在全球面临的新问题是乡村性又面临着一些变化和挑战。西欧、北美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相继兴起乡村复兴与重构浪潮,以中国为代表的发展中国家也广泛经历着深刻的乡村社会变迁,“乡村”议题也重新成为全球发展视野中的关注焦点。全球化背景下,世界各国正面临着不同于传统形态的“新乡村”(new countryside)发展格局——现代化进程非但未能彻底消解乡村社会,反而促使传统村落以多样化适应路径回应现代化冲击,由此引发了学界的“乡村性论争”(rurality debate)。如何从乡村性再思乡村建设与治理的理论已经成为学术界最具困扰的议题之一。

对于中国学者来说又当如何建构其理论?乡村建设运动、社会主义改造运动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均有不少论述,前者主要是学者,来自乡村建设派,后者主要是中国共产党的建树。前者的理念在于通过乡改造村社会推进中国的现代化进程,这就是中国的改良主义思潮。与之相对,革命派虽未完全否定改良运动在乡村建设中的积极意义,但认为局部改良无法破解中国现代化的深层结构性矛盾,主张通过系统性生产关系变革从根本上解决国家落后问题。新中国成立后的土地改革运动,重塑了中国社会的政治架构与经济格局,乡村建设自此被纳入系统性的国家现代化进程之中。尽管存在改良与革命的路径分野,但两种乡村变革思路均将现代化作为驱动乡村转型的核心逻辑。

那么,现在应该是新乡村主义的时代。事实上,乡村将成为新一轮话语体系的对象,目前政治学、社会学、经济学等学科领域及社会公众都非常关注“三农”问题,促使“三农”的概念范畴正从“发展”话语体系向政治话语体系转变。在这一背景下,中国当代新乡村主义思潮呈现出多元理论建构路径,逐步形成三个具有代表性的流派:第一个是国家发展主义的乡村主义;第二个是民粹的新乡村主义;第三个是后现代的新乡村主义。

此外,我们还面临一些理论的问题,比如国家发展主义的乡村主义,改革开放以后,中国毫无疑问是国家主义的发展取向,特别是党建话语体系下是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理论。

五、结语

乡村性在中国乡村治理话语体系中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因为没有乡村性的思考,乡村治理就同城市治理一样无差别了,乡村这个概念也只能沦落成为一个符号,可能连空间性的意义都没有了。好在中国有着悠久的乡村社会历史与文化传统,好在中国有着大量的乡村可供人们进行经验的观察,作历史的回溯。可以借助乡村振兴之际,至少可以停下我们匆匆的脚步,回头来检讨与反思乡村治理,为未来之路提供不同面向的思考。

作者系浙江大学社会调查研究中心主任、教授;来源:《乡村治理评论》2025年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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