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救助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国社会救助事业迈入全面法治化、规范化的新阶段。这部法律是新时代新征程保障中国式现代化建设、扎实推进共同富裕的重要基础性法律,有四个突出意义。
法律颁布恰逢其时,回应时代的发展需要。我国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但“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仍然存在、在部分地方还很突出。城乡之间、区域之间、群体之间的发展差距依然存在,部分群众因疾病、灾害、失业、刚性支出等因素陷入生活困境,低收入人口常态化帮扶需求迫切。在“十五五”开局之年,《社会救助法》的出台恰逢其时。法律第一章总则开宗明义,直面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现实矛盾,以法治方式破解民生痛点、补齐保障短板。总则明确社会救助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城乡统筹,尽力而为、量力而行,保基本、兜底线、救急难、可持续,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确立“公开、公平、公正、便民、及时”的工作准则,既立足当前保障基本民生,又着眼长远促进共同富裕,为破解发展不平衡问题提供坚实法治支撑。
立法彰显治国理政初心,高水平定位民生保障工作。《社会救助法》系统界定了社会救助的“国家责任、公民权利、基本原则与工作机制”,彰显社会主义制度“以人民为中心”的本质属性,为大救助体系建设奠定法治根基。一是明确社会救助的权利属性,强化国家保障责任。总则第二条规定:“国家建立和完善社会救助制度,依法保障公民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和救助服务的权利。”这一规定将社会救助明确为“公民法定基本权利”,明确国家是社会救助的责任主体,体现社会主义制度对公民生存权、发展权的根本保障,不让任何一个人在现代化进程中掉队。二是适配发展现实需求。明确“坚持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精准回应我国区域发展差异大、城乡发展不平衡的现实,强调“城乡统筹”,推动救助标准、救助范围、救助服务城乡一体化,逐步缩小城乡民生保障差距。针对低收入人口常态化帮扶需求,总则及相关条款明确国家推进社会救助信息化,建立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平台,实现精准识别、动态管理、及时帮扶,从“被动救助”转向“主动发现、精准帮扶”,有效破解发展不平衡带来的帮扶滞后难题。
法律兼顾稳定性与前瞻性,为社会救助工作提供基础性法治保障。作为社会保障领域的基础性法律,《社会救助法》是社会保障“最后一道安全网”。法律兼顾当前工作实际,通过法治化、制度化兜底,有效防范困难群众因突发变故陷入生存危机,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通过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提供教育、医疗、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保障困难群体平等发展权利;法律也留有很多发展空间,通过分层分类、常态化救助帮扶,缩小城乡、区域、群体间的保障差距。这部法律的实施,不仅为困难群众兜住底、兜牢底、兜好底,还可以让低收入人口共享改革发展成果,让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推动形成“中间大、两头小”的橄榄形社会结构,为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与持久的动力支撑,在法治轨道上书写新时代民生保障与共同富裕的崭新篇章。
法律凝聚大救助合力,构建协同工作机制。该法确立“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政牵头、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明确各级政府、各部门、基层组织的救助职责,打破部门壁垒、条块分割。县级以上政府建立社会救助协调机制,并对群团组织的参与提出了要求。 “社会力量参与”专章规范社会组织、企业、个人等社会主体的救助责任与参与路径,突破“政府单一救助”的传统模式,构建大社会救助格局,深刻体现社会主义制度集中力量办大事、团结互助的显著优势。这也是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法治彰显。在发展不平衡的现实背景下,这种全民参与的大救助格局能够凝聚全社会共识,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为共同富裕注入强大的社会动力与精神支撑。
作者系中国农业大学人文与发展学院教授、中国社会保障学会社会救助分会副会长;中国乡村发现网转自:《中国社会报》2026年0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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