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社会福利权的考察
摘要:兜底性民生建设不仅是实现共同富裕的现实环节,也是建构中国特色社会福利权的必由之路。在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历程中,兜底性民生建设兼具权利论与义务论的双重意蕴,是社会福利生产集中化的必然结果。发达国家探索形成以责任型制度理念为引导,以积极福利与消极福利并举为核心,以“需者福利”为原则的兜底性民生建设形态。构建有中国特色的兜底性民生建设体系,需要建立在国际经验和中国实践的宏大视野之上,须以积极稳健的举措接纳和解决复杂化民生问题,须淡化身份标识、制定具有专门性、针对性的社会福利政策,须以就业兜底帮扶为核心,实现社会福利个体权利和国家义务的内在均衡。
关键词:兜底性民生建设 社会福利权 国际经验 中国建构
一、引言
新时代以来,围绕基本民生问题,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使用“兜底”这一概念,这不仅是“底线思维”在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的方法论体现,也催生出“兜底性民生建设”“社会保障兜底”“兜底作用”“兜底责任”等民生核心术语。在涉及“兜底”的一系列概念中,“兜底性民生建设”最基础、最普遍也最具研究意义。“兜底性民生建设”是国家为保障个体基本生存和发展而提供的普惠性社会救助和专项性社会福利,它是国家为履行其义务向社会成员提供的物质性给付、制度性给付、服务性给付的集合体。一般而言,国家义务的唯一目的是保障个体权利,“兜底性民生建设”就是对个体社会福利权的保障,它是国家在保障个体社会福利权上作出的制度回应。在实际运行过程中,社会福利权的保障程度和兜底性民生建设的发展程度具有内在一致性。新中国成立之后,受制于经济发展水平,我国兜底性民生建设仅能提供极其有限且低水平的保障项目,国家对个体社会福利权保障水平偏低;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兜底性民生建设水平稳步提升,国家的保障能力和保障水平不断提高,甚至逐步引导社会福利权走向制度化、法律化。综上,兜底性民生建设是社会福利权的现实依托,社会福利权是兜底性民生建设的权益依归,二者又是我国扎实推进共同富裕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因此,从社会福利权视角审视兜底性民生建设既具有合理性,也具有必要性。
然而,以往学界审视兜底性民生建设时研究视角相对宏观,少有研究将兜底性民生建设同社会福利权的供给结合起来。“社会福利权”作为现代社会科学领域的核心概念之一,它的内涵也从以正义为价值的理念、发展到国家对个体生存权和发展权的单方面保护,再到国家对个体保护和个体承担社会责任的双重互动,从而社会福利权呈现出权利与义务双重意蕴。由此,现代化的社会福利权的关键在于国家和个体权责关系划分,具体来看包含以下三层含义:第一,国家作为社会福利生产的责任主体,构建去商品化的社会保障体系是其本质要求;第二,个人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的消费主体,要承担起对国家和社会的使命;第三,为实现国家和个人之间的良性互动而作出的一系列制度安排,这种制度安排不再局限于消除最底层群体的痛苦,而是致力于改变整个社会的不平等模式。因此,将兜底性民生建设置于“社会福利权”视角之下,作为一种制度体系安排,它是国家为保障个体福利权而建构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体系建构体现着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的程度,承担着缩小发展差距、实现公平正义的责任。
在实践中,许多发达国家在建设“福利国家”的进程中,的确将兜底性民生建设作为它们谋求精准供给社会福利权的重要支点。虽然受到经济萧条、政治民粹和社会福利路径依赖等因素的影响,社会福利权对这些国家兜底性民生建设的权利和义务双重要求始终未能充分显现,但是由于它们在社会福利权制度构建与兜底性民生建设水平等方面走在世界前列,因此对其进行经验和教训总结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相对来说,目前中国兜底性民生建设在稳步提升的同时,既具备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社会主义国家优越性、坚持人民立场等特质,还面临着社会发展阶段进阶、贫困治理转型、人民福利意识提升等多重挑战,这些特质和挑战勾勒出现阶段中国兜底性民生建设与发达国家的差异。因此,构建中国兜底性民生建设体系不仅要吸收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和教训,更要深入考虑中国特有的问题和诉求。
鉴于此,本文立足于社会福利权视角,深入剖析兜底性民生建设的理论内涵之后,对发达国家相关实践所形成的国际经验进行对比与总结,在此基础上提出构建中国特色兜底性民生建设体系的路径,以期为推进共同富裕提供有益的参考。
二、理论分析:基于社会福利权的兜底性民生建设知识体系
受产生时间短、暂无明确文件规定内涵、学界直接研究少等因素的影响,“兜底性民生建设”这一个极具中国特色的词汇仍须在学理性和实践性上深入研究。为此,从社会福利权视角梳理我国兜底性民生建设的知识体系具有必要性,而西方—中国、传统—当下的二元对照有助于全面而系统的展现其理论内涵。
(一)兜底性民生建设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必然结果
梳理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兜底性民生建设的发展历程可以发现,蕴含着一个由消极走向积极、由传统走向现代的历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最初的兜底性民生建设旨在维持职工生计和稳定社会治安,是国有企业改革形势下的配套性举措。换言之,当时的兜底性民生建设并不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成果,而是作为经济体制改革的副产品,由国家被动承担的,也就意味着兜底性民生建设起始是以消极的形象登场的,这一形象也反映了当时我国国家治理能力还有待提高。在此后的很长的一段时间内,虽然我国兜底性民生建设种类不断丰富,标准不断提高,力度不断加强,体系不断完善,但消极的形象却没有从根本上改变。真正发生转变是在党的十八大之后,尤其是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发生转变以后,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使得他们对美好生活更加向往,国家实力的增强使得政府在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求时能够承担更多的责任。因此,国家开始以更加积极的态度和形象主动开展和拓宽我国兜底性民生建设的领域与范围。比如: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要健全社会保障体系,推进健康中国建设。这其中蕴含的底层逻辑是国家在制定和实施公共政策时由被动变为主动,本质上也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体现。
(二)兜底性民生建设是社会福利生产集中化的体现
从社会福利权视角来看,兜底性民生建设本质上是国家通过行使政府职能生产社会福利,即国家已经深入到公共服务的生产环节,这实质上是社会福利生产集中化的表现。社会福利生产集中化的好处在于可以在不妨碍个人自由的情况下,“能够成功地动员、组织和利用工业文明现有的技术、科学和机械生产率”,从而达到巩固自己和稳定社会的目的。社会主义国家的兜底性民生建设更加具备此项有利条件,主要得益于社会主义制度集中力量办大事的优势,这一优势使得国家和政府能够在短期内将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投入到兜底性民生建设中,完成资本主义国家不可能完成的事情。由此可见,社会福利生产集中化蕴含在社会主义的制度逻辑中。需要注意的是,社会福利生产集中化与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具有本质区别,社会福利生产集中化不但不会妨碍个人自由和权力,反而使得实现个人自由成为可能,它以一种超越和凌驾于任何个人和集团之上的力量,实现社会福利的生产和社会资源的再分配。比如: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体系分别在生存和发展层面保障个体社会福利权,本质上是机会公平与结果公平的统一。此外,社会福利生产集中化必然也会对国家和政府职能提出更高的要求,因而提高国家治理能力,构建服务型政府成为必需。
(三)兜底性民生建设是义务论基础上的权利论
中国兜底性民生建设具有集体主义的优势,强调国家在改善人民生活品质、实现共同富裕上的特征,实现了社会福利权在权利和义务领域的同一性。既有西方社会福利理论往往受到民粹主义的影响,是从权利论的范畴理解兜底性民生建设。实际上,兜底性民生建设本身就是建立在义务论基础上的权利论。首先,我国兜底性民生建设是国家和政府维持人们基本生活的重要举措,把个体的生存权和发展权作为逻辑起点,人民权益在整个民生建设中占据主导地位。其次,我国兜底性民生建设的根本目的是实现共同富裕,共同富裕的实现不是单单依靠国家和政府就可以完成的任务,而是需要每一个人的参与和努力,这层含义蕴含在人民民主专政国家的运行逻辑之中,强调的是个体对于国家和社会的责任与义务,更加侧重于义务论的范畴。由此可见,我国兜底性民生建设是义务论基础上的权利论,是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辩证关系。然而相较于义务,权利具有优先性,这一点既蕴含在现代权利义务关系理论中,因为义务是为保障权利实现而存在的,也暗含在马克思共产主义思想中,共产主义的实现是以国家的消亡为前提的,国家消亡之后权利必然让位于社会。因此,我国兜底性民生建设应保持着权利与义务之间的张力,寻求二者内在的平衡,在注重国家和政府对个体权益保障的同时,也要强化个体的参与,为最终实现共产主义创造良好的群众基础。
三、国际比较:西方发达国家兜底性民生建设的经验评析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当年一些拉美国家搞民粹主义,高福利养了一批‘懒人’和不劳而获者,结果国家财政不堪重负,落入‘中等收入陷阱’,长期不能自拔。”部分西方发达国家为应对“福利主义”危局,探索了具有某种系统性、兜底性的民生举措。受制于资本主义制度剥削的本质,福利国家虽然无法将西方国家最终解救,但是其兜底性民生建设在实际运行中确实起到了缩小贫富差距、缓解社会矛盾、稳定社会秩序的功效。因此,系统总结其积极举措和经验对我国构建兜底性民生建设具有一定借鉴意义。
(一)积极福利与消极福利并举保障社会福利权
“积极福利是指以直接增加某种福利品种数量的形式来提高福利总额”,“消极福利是指以降低某个群体的税务负担的形式而间接地增加该群体的福利。”一般情况下,消极福利的增加意味着国家税收额的减少,积极福利便会降低。因此,积极福利与消极福利的比例往往能反映出一个国家福利政策的发展水平,然而并不意味着积极福利比例越高,消极福利比例越低,福利水平就越高,只有实现二者平衡,才能真正达到福利水平的最优值。在兜底性民生建设中,西方发达国家整体上以积极福利为主,消极福利为辅。
一方面,政府通过职业保护、最低工资标准、住房补贴等开展积极福利保障,美国纽约是其典型代表。在职业保护上,2017年,纽约颁布了《自由职业者权利法》,为纽约40万名自由职业者提供法律保护。除此之外,纽约市政府还以病假权、受教育和培训机会的方式保护其个人及家庭成员的权利。2018年,纽约市政府明确要求拥有5名及以上员工的企业每年必须为其员工提供40小时以内带薪病假的机会,这一病假权对于低收入劳动者难能可贵的。在最低工资标准上,2013年纽约市政府专门设置了适用于本市的最低工资标准,而且还逐年提高,从2013年的7.25美元/小时上升到2019年的15美元/小时。除此之外,纽约市政府还进一步细化行业最低工资分类,比如:2018年为网约车行业设定了17.22美元的最低时薪,由此大约8万名网约车司机及其家人获益。在住房补贴上,纽约市政府将住房保障放在政府工作的优先位置,先后实施了一系列经济适用房项目,比如:Housing New York:A Five-Borough, Ten-Year Plan;Housing New York 2.0;YOUR Home NYC。另一方面,政府通过税收优惠、减免租金、信贷业务等开展消极福利保障,英国是其典型代表。在2013年之前,英国一直实行“危机贷款”(Crisis Loans)项目,专门为低收入群体提供无息贷款以维持其基本生活。后来这一项目被取消,各地政府便开始探索新的信贷业务,逐步恢复了低收入者的信贷权益。
西方发达国家建构起的以积极福利为主、消极福利为辅的福利政策格局,除了与其发达的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之外,关键是为了满足资本主义社会发展引发的变革需要。现代市场经济发展制造出的问题越来越复杂化,对福利国家提出要求越来越多,迫使它们不得不重新思考国家、社会与个人之间的关系,从而改良其福利政策。然而,毋庸置疑,这种以补偿型为主的福利模式的确在保障低收入者权益、缩小贫富差距、缓和社会矛盾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需者福利”政策筑起道德底线
如果仅从公平和权利视角审视社会福利政策,一个国家应该对不同社会群体采取同样的福利分配标准,因为不同的分配标准就意味着将某一群体的福利转移给另一群体,显然是不公平的。然而如果所有国家都如上所述,可能导致的结果就是某些身体状况或者生活状况特殊的群体无法维持基本生活,比如:残疾人、失业者。因此,在社会福利政策的实际运行过程中,每个国家都会针对特殊群体的需求采取不同的福利分配标准,也就是“需者福利”政策。“需者福利”政策本质上代表的是一种可能性,它是国家对某些个体筑起的生活防线和道德底线,任何满足领取资格的个体都可以享受此福利。
以日本为例,它的兜底性民生建设在贯彻“需者福利”原则上颇有建树,突出表现在保障弱势群体就业和残疾人救助两个方面。在保障弱势群体就业上,非正式雇佣是日本的一大特色。日本政府将人人可以实现理想生活作为出发点,经过数次改革将非正式雇佣的范围扩大到绝大多数行业,引发了日本劳动力市场结构发生根本性转变。仅东京一个城市,2019年非正式员工就有241.7万人,占比35.5%。与正式员工相比,非正式员工在工作稳定性、工资、奖金和社会保险等福利待遇方面可能处于劣势,但是不可否认的是,在无法提供足量正式雇佣岗位的情况下,非正式雇佣的在保障个体就业权和生存权方面起到重要作用。在残疾人救助上,日本政府不仅通过《残疾人日常生活和社会生活综合支援法》扩充“残疾”内涵,使更多的人享受到针对残疾人的福利与支持,还制定“东京残疾人政策促进计划”(Tokyo Metropolitan Promotion Plans for the Policies for Adults/Children with Disabilities),将提供给残疾人的各种福利服务分类,以提高各项服务的针对性。同时,还以立法的形式保障残疾儿童的权益。通过《儿童福利法》的修改和完善,不断提高和精细化对残疾儿童的关心与救助。比如:成立专门适用残疾儿童的儿童发展支持中心;规范残疾儿童设施使用内容;为出行不便的残疾儿童提供家访等。
“需者福利”政策虽然针对的是特殊群体的特殊需求,但是本质上是为所有人筑起了一条道德底线。西方许多国家将“需者福利”作为保障“需者权利”的重要手段,并在此基础上将这些福利以法律或制度的形式固定下来,这种方式意味着“需者福利”不仅是一种公共政策,也是每一个人拥有的一种权利,是国家对个体的一种责任与义务。“需者福利”政策虽然不能从根本上改变资本主义社会弱势群体的处境,但是在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方面具有一定贡献。
(三)责任型制度理念引导社会福利生产
西方福利国家的建立是从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兴起,战争给西欧各国带来了沉重打击,出于恢复社会秩序和安抚民众的需要,各国从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入手。紧接着,资本主义国家进入经济复苏时期,加上与社会主义国家展开制度竞争,便迎来了社会福利大发展时期。这种趋势一直持续到20世纪70年代,经济危机的到来使得这些国家意识到福利国家建设给政府财政和国内人民带来了沉重负担,冷战的结束也使它们从外部约束中解放出来,因此西欧各国纷纷开始了从指导思想到具体制度层面的福利政策改革与调整。改革的突出特点是对安东尼·吉登斯在《第三条道路:社会民主主义的复兴》中提出的“无责任即无权利”理念的体现,在这一理念的指导下,西欧各国主张福利既是权利也是义务,每个人在享受社会福利时,应该具备对社会和他人负责的手段和技能。
遵循着“无责任即无权利”的原则,英国政府在兜底性民生建设中实施了“从福利到工作”的计划,将失业救济金改为求职者津贴,还要求申领者必须与当地就业中心签署寻找工作的协议——“索赔人承诺”。这种方式不仅大大增强了福利救济的针对性,而且有效避免了“福利依赖”问题。美国政府秉持着“提高自我发展能力”的理念,将就业作为兜底性民生建设的重点,救助手段以帮助低收入者获得高薪工作和提高工作质量为主,具体体现在创造就业机会和增强就业保障两个方面。同时,加大人力资本投入,以教育和培训作为提升人力资本的主要手段,对低收入群体进行职业技能培训,督促其掌握新技术,提高就业能力,从根本上解决贫困问题。日本政府以“自力更生”作为其社会福利制度改革的指导理念,以东京为例,搭建起“促进自力更生”(Promotion of Self-reliance)援助体系,旨在使低收入群体能够通过社会援助达到国家最低生活标准,并在此基础上提高自力更生的能力。在此基础上,还实施了一个更具有个性化的援助项目“支持贫困人口自力更生体系”(System to Support Persons Living in Poverty to Gain Self-Reliance),主要提供自力更生咨询项目和个体化的项目,包括制定自力更生支持计划、提供工作培训、理财咨询等,这些项目的共同目标是把东京建设成为一个福利城市。
在责任型的社会福利政策理念的指导下,西方多数国家实现了兜底性民生建设的调整和转型。这一理念的核心是“积极的、主动的、负责人的个人”,以提高个人的责任和能力增强国家、社会、个人之间的互动,可以有效克服传统福利政策中个体对国家无限度依赖的缺陷,虽然转型后的兜底性民生建设无法从根本上扭转资本主义国家必然走向灭亡的命运,也不能改变其对资产阶级服务的特性,但是对于减轻国家负担,调动劳动者积极性具有重要意义。
四、中国实践:基于社会福利权的兜底性民生建设体系重构
近年来西方国家在福利政策上的调整转型对我国兜底性民生建设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但中西方政策情景的差异与政策实践的不同效应决定了我国既要结合中国实际合理设计兜底性民生政策,又要吸取西方国家的经验教训,不仅要在理论上建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福利权理论,还要在实践中概括形成真正能够实现共同富裕的兜底性民生建设体系。中国共同富裕超越西方福利主义的根本优势正在于“我们要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重在提升公共服务水平,在教育、医疗、养老、住房等人民群众最关心的领域精准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兜住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底线,不吊高胃口、不空头许诺。”
(一)接纳民生问题复杂化趋势,逐步构建积极的兜底性民生建设体系
随着我国迈入新征程,民生问题复杂化是必然趋势,提高兜底性民生建设水平是必然要求,这也是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走向现代化的必然结果。当前我国兜底性民生建设水平滞后于民生现实已成为普遍共识,要改变过去消极看待兜底性民生建设,将其视为国家和社会“负担”的惯性思维,正确的态度是将其作为未来发展的基础和背景,以兜底性民生建设增进民生福祉,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助力实现共同富裕。总而言之,以积极的态度接纳复杂的民生问题,站在新的历史方位,立足于新的社会结构、经济关系、社会需求,逐步构建起积极的兜底性民生建设。
积极的兜底性民生建设不只意味着以积极的态度应对民生问题,关键是要逐步完成从消极福利到积极福利的过渡,构建起以积极福利为主的社会保障体系。我国兜底性民生建设滞后于现实问题发展的关键在于它与现阶段的政策与情景相脱节,无法满足新的发展需要。例如:随着“三胎”政策的出台和实施,鼓励生育成为我国应对人口老龄化的重要举措,但是从该政策的实施效果来看并不理想,其中很重要的原因在于国家只关注到目前我国人口结构的失衡问题,但并未考虑到以鼓励生育调整人口结构会在民生建设和社会保障层面产生新的需要,在这些新需要未被满足的情况下,是无法达到政策的预期效果的。在当前经济发展速度趋缓和生活成本不断上升的情况下,生育和养育孩子不仅对经济能力有更高的要求,而且在国家未提供幼儿照护服务的前提下,还会产生对劳动力占用的问题。这些新问题是以救“贫”和“困”,维持基本生活需求为目标的传统兜底性民生建设体系无法解决的。由此可见,未来我国兜底性民生建设要跳出经济补贴的单一方式,以提供经济与服务帮助相结合,从根本上消除新政策引发的后顾之忧。
积极的兜底性民生建设还必须以不牺牲他人福利为前提,在国家经济能力有限的情况下,增加某个群体的福利可能就意味着要以削减甚至牺牲其他群体的福利为代价,这种方式虽然可解燃眉之急,但从长远来看不利于国家和社会健康发展,更不符合积极的兜底性民生建设体系的要求。无论是积极福利的增加,还是消极福利的减少,都必须以国家经济实力为基础,要吸取西方国家无节制扩张国家福利政策,导致政府财政不堪重负的教训。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的框架之下,在经济实力不断增强的过程中,我国重点要不断提高兜底性民生建设与现实需要的匹配度,构建起积极的兜底性民生建设体系,实现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根本性转变。
(二)淡化身份标识实现公平,坚持“需者福利”体现效率
我国与西方国家在社会结构上最大区别表现在城乡结构上,城乡二元体制是界定在我国城市与乡村之间的人为限制,这一限制造就了城市居民与农村居民的身份标识,而且附加在身份标识之上的是福利政策的区别。权利赋予与公平实现的前提是国家平等地对待所有群体,不以牺牲某一群体的利益作为另一群体受益的代价,由此来看,我国将身份标识作为划分福利政策的方式显然是不合适的。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兜底性民生建设一直在朝着淡化身份标识,实现城乡一体化方向努力,但是从实际效果来看,虽有改善但未动之根本,城乡在公共服务和社会保障体系之间的鸿沟依然存在。深究根本原因,在于我国个体的社会福利权没有通过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目前国家只是通过公共政策的途径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公共政策相对于法律而言,强制性不足,无法将个体的社会福利权上升到社会制度层面,所以便产生了带有身份标识的兜底性民生建设体系。因此,未来我国兜底性民生建设要逐步走上制度化、法治化道路,淡化城乡居民身份,构建城乡一体化的兜底性民生建设体系。
目前在我国经济实力和治理水平尚有一定提升空间的情况下,必然会在分配环节留有一定“夹角”,使得某些群体在兜底性民生建设中暂时受到不公正对待,而修补“夹角”或者改善不公正对待最好的方式是贯彻“需者福利”原则,制定具有专门性、针对性的社会福利政策。以农民工为例,他们是最具有中国特色的一个群体,户籍制度的限制使得为城市建设作出巨大贡献的他们无法共享城市基本公共服务和社会保障体系,被排斥在城市兜底性民生建设之外,令其收入水平、生活水平与城市建设不相适配。近年来,为了改善农民工的不公正对待,国家逐步将其纳入到城市兜底性民生建设之中,在就业、子女教育、社会融入等层面不断发力,但是效果依然有限。在我国短时间内无法消除城乡居民之间的身份标识的背景下,农民工可能在未来很长的一段时间内仍然存在,有效改善其生存和生活状况的关键是从“需者福利”的原则出发,贯彻实施农民工市民化的专项行动,构建起全方位的、多领域的农民工市民化机制,有效缩小或者消除兜底性民生建设中的“夹角”。总而言之,在社会福利分配和兜底性民生建设过程中,尽量淡化身份标识,采用同样的分配标准,避免区别对待。同时,还要兼顾到分配“夹角”的存在,用“需者福利”政策将其修正。从长远角度看,要朝着社会福利权制度化的方向努力。
(三)以就业兜底帮扶为核心,实现权利与义务内在均衡
目前我国兜底性民生建设的最大缺陷是对个体责任强化不足,在保障个体社会福利权的同时无法有效引导个体承担对国家和社会服务的责任,根本原因在于我国兜底性民生建设体系的具体实现方式是以物资补助为主,这种方式会产生两大负面效应:一是补助的专业化、针对性不强,可能无法达到预期效果;二是救助对象参与感不强,使个体权利与义务割裂。如果说这种低水平的物资补助在消除绝对贫困阶段发挥了重要作用,那么在我国迈入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新征程中,继续强化此种兜底性民生建设显然是不合时宜的。因为现阶段,我国的发展目标是提高人民生活品质,实现共同富裕,而不是维持人们的小康生活水平。实现新的更高目标仅仅依靠国家和政府的“输血”必然是不现实的,关键是要构建“积极的、主动的、负责任的个人”,以就业兜底帮扶的方式实现权利与义务的均衡,发挥每个人的主观能动性,实现由“输血”到“造血”的转变。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健全就业公共服务体系,完善重点群体就业支持体系,加强困难群体就业兜底帮扶。”就业兜底帮扶并不是对所有群体“一刀切”都实行就业帮扶,毕竟我国低收入群体或者困难群体中很大一部分属于丧失劳动能力人群,未来我国兜底性民生建设的关键是以就业兜底帮扶为核心,加之围绕就业兜底帮扶的配套举措。以丧失劳动能力群体为例,这一群体不仅自身不具备维持基本生活的能力,而且对其照顾还产生了对家庭劳动力占用的问题,会进一步加重家庭的负担,因此就对兜底性民生建设提出新的需求,要求国家或者政府实行和实施长期照料服务项目,将家庭劳动力从家庭事务中解放出来,这种项目相对于物资补贴项目更具有针对性,也更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实施就业兜底帮扶的目标是要构建高质量就业结构,要从追求就业数量转向追求就业质量,就业质量低也是我国低收入群体生活困难、中等收入群体不足的重要原因。因此,就业兜底帮扶要以提高低收入群体就业保障为核心,以解放家庭劳动力为重点,全方位提高个人或者家庭就业能力,既保障个体社会福利权或就业权益,又引导或者激发个体对国家和社会的责任,实现国家、社会、个人之间的良性循环,使兜底性民生建设不仅承担“社会安全网”的责任,而且扮演“社会活力网”的角色。从根本上讲,就是将兜底性民生建设不再局限在再分配领域,而是要将其引申到创造就业机会与提高个人能力的初次分配环节,强化社会福利生产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作用。
(作者王立伟系浙江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讲师、浙江大学马克思主义理论创新与传播研究中心研究员;解安系清华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长聘教授、博士生导师,清华大学城镇化与城乡统筹研究中心副主任。中国乡村发现网转自:《河南社会科学》2024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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