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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必良:科斯定理:反思与拓展

[ 作者:罗必良  文章来源:中国乡村发现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8-04-10 录入:王惠敏 ]

——兼论中国农地流转制度改革与选择”

“庇古传统”已众所周知。同样,科斯理论也成为了一个传统。科斯思想的核心是:关于稀缺资源的产权应该赋予或界定给更有能力的主体。这就是他所关注的“生产的制度结构”。本文将其称之为“科斯传统”。

“科斯传统”存在两个方面的不足:(1)交易成本的替代问题。科斯强调产权应界定给有能力的人或者有助于降低交易成本的主体。但问题是,谁是这样的主体?难道发现更有能力的产权主体就是免费的?科斯在放弃了“零交易成本”的不真实假设之后,却用一个“发现成本为零”的假设替代了。(2)产权界定的关联性问题。第一,按照科斯定理,不同的产权安排隐含着不同的交易成本,因此,用一种安排替代另一种安排是恰当的。这将面临“两难”问题——不断变更产权会引发预期不稳定性,维护原有安排则牺牲潜在收益。第二,当一项资源不是独立地被利用,而是多种资源一起配置的时候,产权界定给谁是恰当的呢?科斯并未关注这一情景。第三,在科斯的“牛-麦故事”中,其产权主体是明确的(养牛者与农夫)。但在众多的外部性问题中,其受益或受损主体是不清楚或者无法识别的。对于这类情景的产权如何界定?怎样发现更有能力的主体?科斯亦未予讨论。

真正需要讨论的问题是,将产权界定给有行为能力的主体之后,就能够有效降低交易成本吗?交易及其交易制度就可以弃之不顾了吗?主流产权理论通常假定在产权明晰与稳定的前提下,市场能够自动解决交易问题。中国农地制度的特殊性,决定着科斯定理所表达的产权界定并不能保证交易成本的最小化。分析表明,中国正在实施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权颁证工作,由此而形成的产权固化在强化农地人格化财产特性的同时,诱发了显著的禀赋效应,不仅未能有效促进农地流转,反而加剧了农地流转的抑制。显然,科斯理论未能顾及人格化财产及产权主体与产权客体的不可分性问题。有必要寻找人格化财产的产权交易路径。

产权界定与产权实施是两个不同的问题。产权实施尤其是产权交易,依赖于产权主体和产权客体的可分离程度。为此,我们将科斯的思想范式进一步拓展到产权交易——可称之为“扩展的科斯定理”——当存在交易成本时,如果不能通过产权的重新调整来改善效率,且不同的交易方式隐含的交易成本是不同的,那么就应该寻求恰当的产权交易装置进行匹配来改善总的福利效果。交易装置包含三重含义:(1)通过B交易来改善A交易,即迂回交易;(2)由于A交易的交易成本过高,可以选择B交易进行替代,即替代交易;(3)A交易难以独立运行,通过B交易的匹配,能够改善交易效率,即匹配交易。

基于中国崇州市的案例分析表明:(1)通过农户农地经营权入股组建土地股份合作社(地权交易装置),能够规避农地流转的禀赋效应并获得土地规模效应;(2)通过培养农业职业经理人构建竞争性的企业家市场(管理知识交易装置),能够规避农业合作社的“内部人控制问题”并改善经营绩效;(3)通过农地经营权的细分引入农业生产性服务(服务交易装置),能够诱导竞争性的迂回投资并改善分工效率。

现有产权理论的研究,沿着科斯的路已经走了很长一段时间,到了做更进一步拓展的时候了,并将生产制度结构和交易制度结构进行整合性研究。


中国乡村发现网转自:三农研究 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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