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个村庄的荒诞现实:“被砍掉”的民意
暮春时节,树已成荫,举目所及,自是一派生机勃勃景象。
然而,四月下旬,笔者应朋友之邀,来到其家乡关中西部的一个村子小住数日,却见满村大动斧斤,强行把村民门前的树木统统砍光!砍光之后,村子一街两行光秃秃的,只剩下一桩桩劫后余生的水泥电杆,毫无生机,又可怜兮兮地孤立在街道边上,显得格外荒凉和破败。
好端端的树木,为什么非得砍掉不可?村民说,早在今年三月份村委会就决定,为了对村子“重新绿化”,各家各户必须把自家门前的树木一律砍掉,村上统一购买桂树苗,发给各家栽种。
村民接到砍伐通知,心里很不痛快,自然也就按兵不动。他们打算能拖就拖,除此之外,也别无良法。
拖到四月中旬,清明已过,春花皆落,树叶日大,依然无人响应“砍树”的号召。于是,村上花钱雇工,组成专业“砍树队”,挨家挨户,用手提电锯强行实施砍伐!高科技的伐木工具着实厉害,只需几秒钟,一颗小碗粗细、亭亭玉立的嘉树就被齐刷刷就地锯断。村民们眼睁睁看着自家门前的树木一一倒下,纵有一肚子怨气,也没有办法阻止。
被砍的树木既有玉兰、女贞、棕树、竹子等风景树,也有柿子、核桃、杏子等果树。村民说,这些树木是五六年前上届村委会要求各家各户砍掉原有的冬青树而统一栽种的,如今已长到胳膊粗细,刚刚才有了点阴凉或果实,现在又要活活砍掉,村民谁不感到痛心与可惜!更何况砍掉少年玉兰树、再来种植幼小的桂树苗,损优置劣,劳民伤财,不是瞎折腾吗?眼下村上该办的正事多得是,有这笔钱何不办点村民都乐意的好事?
既然村民普遍都不高兴,为什么不去阻止?村民都说:谁敢阻止!村上说了,各家宅院墙外之地属于集体所有,其树木实际是长在集体的地方,村子有权处置!如果谁家不同意砍伐,村上就扣发上面给的各种补贴或补助款。有了这句话,谁还会“因小失大”,为了几棵小树出来伸张正义!
于是,村民门前的树木——连同他们的民意——很快就被统统被砍光了!“君权伸则民权衰”,村委会及其领导们的意志得到顺利贯彻,而千余名村民的意志则化为一腔怨气,憋屈在心里,自个慢慢消化,不满意又能如何?
二:“不好使”的农村基层民主:有选举无制约
事实上,村民的行为取向果然如此,大家硬是凭借多年修炼“喜怒不形于色”的涵养功夫,眼看着自家门前的树木被砍而不发一声!
倒是作为外人写这篇小文的在下有些“不信没有王法”,竟设想开导法定1/10以上的村民联合起来,要求召开村民会议,以阻止砍树的荒唐之举。
但村民仍然说:“使不得、也不管用。”不错,《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虽然规定村民会议有权撤销或者变更村民委员会(简称“村委会”)不适当的决定(第23条),这个会议也似乎是直接表达民意和民主决策的机构,但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法定由村民委员会召集(第21、26条),村委会领导能积极召集否定他们决定的村民会议吗?他们不按民意愿望召集会议,村民又能如何?除了村委会,任何村民擅自召集会议,都会很容易被“依法”指控为“非法聚会”、“煽动群众,进行非法组织活动”等罪名,哪里还有村民说话的地方?如果有村民“擅自带头”要求召开村民会议,难保不被村干部当做“害群之马”暗中整治,谁还敢成这个头?
说到这里,村民和笔者都深切感到,我们的法律在基层民主制度设计和保护群众合法权益方面,显得太笼统和不够科学、有力。
众所周知,村民自治制度包括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四个缺一不可的关键内容。可是,推行了近三十年的村民自治制度,实际上只落实了民主选举这一项,至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等三项则几乎没有着落。结果,村干部虽然是村民一人一票“民主选举”出来的,但干部当选之后,诸如砍树等涉及群众利益的重大问题,基本上由村委会、村干部包办决策和说了算,群众只有服从权,而缺少程序性有效参与的监督权、决策权,何以保证村民自治和行使民主权利?
民主就是民众参与政治决策。美国著名政治学家乔·萨托利说得好:“民主的关键并不在于被统治的多数亲自掌握和行使政治权利,而在于有效制约统治的少数,这样才能防止个人独裁。”(引自蔡定剑《民主是一种现代生活》,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1年版,第10页)。如果民主选举之后,不能有效制约公权力,就等于为领导者独断专行留下方便之门,人民当家做主就是一句空话!
三、任何一种权力都不会愿意主动接受监督
可惜,多少年来,我们在基层组织建设中强调和关注最多的只是“民主选举”,似乎只要群众参加了“投票选举”就是行使了民主权利。不错,中国农村的民主建设就是从民主选举开始的,尽管选举与选民的利益密切相关,但民主并不仅仅是“选举”那么简单,“一次性”的一人一票的选举只是民主的起点或初始环节,而不是民主的关键环节。
虽然广大民众是公权力的主人,但民众不能个个出来掌权,必须通过授权来委托一些人为民众而行使公共权力,民主选举就是一种授权委托方式。而民众届中对自己不满意、不信任的领导人提出罢免,则是民众收回权力的一种方式。无论“授权委托”还是“收回权力”,都是“主权在民”的具体体现,但“收回权力”的权利(罢免权)对当选者更有威慑和制约力,使其不敢罔顾民意、胡作非为。
如果民主仅仅停留在选举授权环节,也只表明民众有了选举权,而在授权之后如何参与决策、如何民主管理权力、如何监督权力等方面缺乏可操作的参与方式和程序,那么,村干部选出来之后还是家长制一把手做派,他说怎么干就怎么干,公众对自己选出来的人也很容易失去控制权,结果权力滥用、腐败、损害群众合法利益的现象不可避免。可见,村民仅有民主选举权还不是真正的民主,关键还要有选举之后的民主决策权、民主监督权和罢免权。拥有罢免权的选举,才是真正的民主选举。否则,所谓“民主”就只是名义上的焉,仍然“不好使、不管用”的!
为什么村委会民主选举容易落实,而村民通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等形式对村委会进行监督、制约和罢免的民主权利得不到落实?道理很简单,任何一种权力都不会真正愿意主动地接受监督,没有足够的法治压力,监督就会流于形式。这时候,上级机关以及村级党组织并不能及时支持村民依法行使这些民主权利、积极支持他们的诉求,村民往往拿村干部没有办法。
“向上级反映?就是上访嘛,别提了,也不好使!”农民一脸无奈,也似乎感到我的提议有点“不着调”,遂不再愿意与我多说,只管挥动斧子,要把昨天被村上砍倒的树木劈碎当柴烧。
的确,村民是村子的主人,真正的民主制度是保证村民当家做主的制度,这种制度应该能够保护他们的合法权利,而不需要在民主制度之外去寻求上访。上访是一种“恳求青天大老爷为我做主”的人治理念,而不是民众靠自治制度自己当家做主的民主理念。只有民主不健全或缺乏民主、老百姓不能当家做主的社会,才会有连绵不断的上访现象。民主是一种现代政治制度,上访则是一种前现代政治制度,其道路之艰难、访民之无奈,早已人人皆知。难怪一提到上访,村民有点不愿理我。
村民的无奈,很大程度上既源于法律赋予他们的民主权利不够或不完整,也源于村民大会、民主决策、民主监督等关键环节缺乏可操作的法定方式和程序。在这些“法律模糊地带”,掌权者即便不算专断,也完全可以在什么决策需要参与、什么决策不需要参与的问题上随意行使自由裁量权,比如把不重要的事情拿出来交给公众讨论,而在重大问题上保留自己的独断权力,结果造成决策民主逐渐形式化、走过场,村民难免会受到他们选出来的公权力的侵害。
四、几点推动基层民主的建议
如今,为了推动民主进程,真正落实总书记关于“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的指示,以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应该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在立法设计环节,国家在继续推行基层民主选举的同时,应尽早对现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进行修改完善,并使民主直选逐步向乡镇和县市一级推进;无论村镇县市,重点应加强和完善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等各个环节的制度建设,设立便于操作和表达的各级民意机构,使村镇县市侵犯群众合法权益的问题,不出村镇县市,通过民意机构就能得到很好解决,从而使群众不再“前赴后继”走上访之路。
2、在民主决策环节,要严法规定任何一项公共政策都必须经过民意机构如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审核、批准、同意,才能生效、才具有合法性、才可以付诸实施,否则即为非法或无效。村委会和村党支部不能代替村民决策,即便是考虑村民的长远利益或为村民“办好事”的决策,也不能不经村民同意就擅自做主、强制提供“服务”,更何况违背民意而强行砍树的决策!
3、在民主管理环节,要依法推进基层事务公开,切实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要用制度规范基层组织的活动,用制度约束干部群众的行为。凡是重大问题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内容,要“实打实”公开和公布,否则视为违法行政,村民会议有权追究领导者个人责任或罢免村委会干部。
4、在民主监督环节,要依法赋予民众选举之后足够的民主监督权和罢免权,以便随时保持对可能异化的公权力的有效监督、威慑和罢免。拥有罢免权的选票才是真正健全和管用的民主选票,这样的选票才能换来公权力老老实实为选民服务。
倘若不在这些方面下功夫“推进”,所谓“推进基层民主、保证人民当家做主”永远都是一句空话,老百姓门前的树木连同他们的民意,还会一次次被砍掉。一个村子是这个理,一个国家也是这个理。
中国乡村发现转自:微信号 共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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