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马克思劳动伦理观视域
摘要:合理保障农民土地权益是推进农村城镇化的根本道义要求。马克思在从历史的高度、经济的视域肯定此过程的必然性、必要性与合理性的同时,从劳动伦理观视域深入论证了保障农民土地权益的正义依据、人道要求、自由意义,深刻批判了资本主义城镇化对劳动正义、人道、自由原则的背离,土地私有化是农村城镇化的不道德选择。马克思的“如是说”启示我们:农村城镇化是必然的,保障农民土地权益是必须的,农民过度要求土地权益是不应该的,土地私有化是不允许的;当代中国农村城镇化可与农村土地国有化相向而行,由此可以走出一条政府少征地,又能坚守保障农民土地权益道义边界的“中庸”之道。
关键概念:马克思劳动伦理思想 农村城镇化 农民土地权益
土地是人类生产,生活赖以进行的根本物质基础,对多数社会成员,特别是农民而言,土地权益是最根本,最基础的经济权益。土地权益必因人类生产、生活方式重大变化而改变,农村城镇化是引发农村土地权益重大变化的重要原因。马克思生活的时代,资本主义工业化与农村城镇化正快速推进着。马克思在从历史的高度、经济的视域肯定此过程的必然性、必要性与合理性的同时,又从劳动伦理视域深入论证保障农民土地权益的正义依据、人道要求、自由意义。对于农业人口大国的中国,对于以土地为基本生产资料与根本生活保障的中国农民而言,尤其应明确并坚守合理保障农民土地权益这一道义边界。然而改革开放以来,在快速推进城镇化的过程中,此道义边界常常被突破。由此引发的种种“恶性”事件不断被多种势力出于各种目的介入,放大。在此背景下,不断有人提出土地私有化的主张,有的还以马克思的相关论述为理论依据。如今,我国农村城镇化正以更快速度,更大规模,在更深层次上大力推进。“回到马克思”,从马克思的实际表达挖掘出马克思“表达的实质”,以“马克思如是说”审视、避免城镇化过程中“曾经的故事”,无疑具有重要的理论与实践意义。
一、劳动正义:保障农民土地权益的根本依据
权益,简言之,即权能与利益的总称,是一定社会承认的,由一定社会成员自主享有的权能和利益。[1]土地权益,顾名思义,即围绕土地而产生的权能与利益,直接或主要的,当然指土地的经济权益。经济学一般视土地为自然综合体,如伊利指出,“经济学家所使用的土地这个词,指的是自然的各种力量,或自然资源”;[2]马克思更明确提出,“经济学上所说的土地是指未经人的协助而自然存在的一切劳动对象”,[3]“只要水流等等属于一个所有者,是土地的附属物,我们也把它作为土地来理解。”[4]实际上,作为人类基本生产资料的土地,早已是土地的自然要素与人类劳动结合的有机统一体了。
对多数社会成员而言,土地权益是最根本,也是最基础的经济权益,因为土地是人类生产,生活的最基本资源,“空间是一切生产和一切人类活动所需的要素”,[5]“土地对大多数人来说还是他们的劳动和资本不可缺少的活动场所”;[6]是人类基本生产劳动对象和进行剩余劳动的自然前提,“剩余劳动必不可少的自然条件是:只须花费整个工作日的一部分劳动时间,自然就以土地的植物性产品或动物性产品的形式或以渔业产品等形式,提供必要的生活资料。”[7]不过,土地的资源性只是土地成为基本经济权益的物质基础,土地资源有限且能排它性使用才是土地经济权益产生的根本社会条件。道理很简单,无用之物无人关心它是否是资源,有用却不稀缺之物,无人关心它是否产生资源权,稀缺但无法占有之物不可能产生资源权。这一点马克思实际上已经说得很明确,“土地所有权的前提是,一些人垄断一定量的土地,把它作为排斥其他一切人的、只服从个人意志的领域。”[8]土地既然是最基本的经济资源,土地拥有者自然也就拥有了重要财产权,如“真正的地租是为了使用土地本身而支付的。”[9]至于土地财产权产生的根源,马克思指出,既可能主要因为土地是人类最基本的劳动对象,也可能主要因为生产方式的改变使得土地空间价值得以增加,如“对建筑地段的需求,会提高土地作为空间和地基的价值,而对土地的各种可用作建筑材料的要素的需求,同时也会因此增加。”[10]
那么,土地权益所有者应是谁呢?马克思劳动正义论实际上对此做出了解答。马克思指出,财富经劳动而生产,“在任何劳动中,都使用某种劳动材料和劳动资料”[11],劳动资料因劳动而成为劳动资料,劳动对象则因劳动而成为对象,“从产品的角度加以考察,劳动资料和劳动对象二者表现为生产资料,劳动本身则表现为生产劳动。”[12]劳动还是保存财富的重要方式,“正是活劳动通过使未完成的劳动产品成为下一步劳动的材料,才保存了这种产品的使用价值。”[13]正义的实质是“在非自愿交往中的所得所失的中庸”,[14]公正“是等利(害)交换的善行”,不公正则“是不等利(害)交换的恶行。”[15]任何劳动必然要付出人的体力与脑力,“把劳动的有用性撇开,劳动就只剩下一点:它是人类劳动力的耗费。”[16]按正义原则要求,劳动者自然是生产资料,包括劳动改造过土地的土地权益所有者。这就是马克思批判资产阶级学者片面肯定私有制的重要原因,因为他们混淆两种不同私有制,“其中一种以生产者自己的劳动为基础,另一种是以剥削它人的劳动为基础。”[17]至于原始土地,马克思指出,“人最初不是作为劳动者,而是作为所有者与自然相对立”;[18]“自然物本身就成为他的活动的器官”,“土地是他的原始的食物仓,也是他的原始的劳动资料库。”[19]与自然共生之人取得与其共生的土地本就自然。由于与自然共生之人是以群体存在的人,“如果要谈到这个个体的人的存在,那么,这是氏族的人、部落的人、家庭的人等等。”[20]所以土地等天然财富应归共同体共同所有。所以正义的所有制是“在协作和对土地及靠劳动本身生产的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的基础上,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21]人类共同体最初是部落,所以“财产意味着:个人属于某一部落(共同体)。”[22]随历史发展,共同体演变为民族、国家,所以天然财富最终应归民族、国家共同所有,“社会运动将作出决定:土地只能是国家的财产。”[23]这就意味源于土地所有权的土地权益应归全体国民所有才正义,虽然土地权益本身可以分离。同时,由于历史原因,一国之内的不同国民与不同地域土地的自然亲近性不同,不同人民对土地的实际所有还是应有些不同。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全体公民平等地拥有他所生存的国土上的全部土地所有权的一部分,就像对国有企业生产资料的所有权一样。这种所有权是针对全部土地的,也是不可分割的,但不同人民对土地的占有权、使用权并不完全相同。
由上分析可以认为,马克思关于土地权益所有者的基本思想是:劳动者应是国家土地权益的根本主体,但不是唯一主体;土地因劳动者的改造成为可用之地,劳动者更应是土地权益的直接所有者——主要表现为占有与支配权。由此可进而认为,马克思关于农村土地权益所有者的基本思想是:就国家层面而言,农民虽不是国家土地权益的唯一主体,但作为国民的重要组成成员肯定应是根本主体,在农业大国尤应如此。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九条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此条所说的“全民”当然包括农民。我国现行宪法第十条规定: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显然符合此正义精神的要求。既然中国所有土地不是国有便是集体所有,那么这些土地权益自然应当为国家所有或相应的集体所有。需要说明的是,我国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实质是土地的终极所有权归国家,农村集体只是享有土地占有权,也正是由于国家掌控土地所有权,才可以在土地改革后不久即推行农业合作化,而农业合作化仅过了两三年,又实现集体化,后来的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行,其根据也在土地所有权由国家掌控。至于某村(组)的土地只归该村(组)的农民集体所有,主要是因为这里的农民与该村的土地关系更加亲近,更加自然,又是改造农村土地的根本主体,即所谓“土生土长”的人,自然应是农村土地权益的直接主体,在使用土地方面自然应该享有优先权。所以,现阶段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基本构成是土地所有权归国家,占有权归集体,使用权归农民。[24]
农民应是农村土地权益的根本主体,并不意味农村土地权益不能变化,也不意味农民不能失去土地权益,除非农村土地使用方式不发生变化。农村城镇化就是引发农村土地使用方式及土地权益变化的根本原因。[25]农村城镇化的实质决定了大量农地必然会非农使用,意味着巨大的土地增值收益。按劳动正义原则,当然应对离开土地的农民予以适当的利益补偿,“不及”与“过”均不合劳动正义。马克思之所以批判资本主义城镇化,主要原因就在于其过程存在严重的“不及”一面。主要表现有:其一,此过程同时也是违背劳动正义剥夺农民土地权益的过程,是人民群众的土地被剥夺的过程;其二,此过程中,房地产等投机性产业而不是实体经济成为土地财产权益增加的重要方式,对此,马克思曾引述英国房地产老板自己的话说,“一个人要想发迹,单靠公平交易是不行的……除此以外,他还必须从事建筑投机,而且必须大规模地进行”;[26]其三,“以资本主义工业化为特征的资本主义农业严重破坏土地肥力”,[27]“使人以衣食形式消费掉的土地的组成部分不能回到土地,从而破坏土地持久肥力的永恒的自然条件”,[28]即便在一定时期内提高了土地肥力,但“同时也是破坏土地肥力持久源泉的进步。”[29]
与马克思曾批判过的资本主义国家不同,我国宪法第十条款明确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征用并给予补偿。但在现代中国农村城镇化过程中,违背劳动正义侵犯农民土地权益的事情常常发生,且情形颇似于马克思曾经批判的。其一,正义的行为应该是权利主体自主意志的表达,“所有人在选择原则的过程中都有同等的自由权利,每个人都能参加提议,并说明接受它们的理由。”[30]农民是农村土地权益的根本主体,征地应得到农民充分意志的同意。但不少情况下,事实上,农民既无城镇化的选择权,也无土地征用的发言权,实际是“被城镇化”。其二,土地是国有的,出于公共利益目的当然可以征用,但不少“公共”目的实质是一些地方政府“经营土地”,“经营城市”获取政治资本或经济利益的“私人”行为,其动机具有反正义性。其三,土地转移用途而成的巨额收益,经常被地方政府和开发商过多占有,作为土地权益根本主体的农民及农村集体实际所得甚少,违背了正义是“等利害交换”的根本要求。其四,不少地方实施农村城镇化战略的重要支柱是房地产业。在此战略实施下,资本大量流向房地产及其相关的投机性行业,保障这些产业发展往往是官员的腐败,维持这些产业发展的往往是“黄色”的繁荣。其五,在农村城镇过程中,不少地方耕地面积大量减少,土地大面积受污染,严重损害了农民的土地资源权。
马克思同时批判了资本主义城镇化过程中,地主对土地权益要求“过”的一面。马克思指出,在资本主义城镇化过程中,“他们(指地主,引者注)就把不费他们一点气力的社会发展的成果,装进他们的私人腰包——他们是为享受果实而生的。”[31]实际上,“地租的量完全不是由地租的获得者决定的,而是由他没有参与、和他无关的社会劳动的发展决定的。”[32]马克思此批判针对的不是农民而是地主,但马克思关于原始土地应归国家或集体共同所有实际上也说明了农民也不应拥有完全的土地所有权,而应只拥有土地的占有权(以集体的名义)和使用权,也即意味农民不应拥有农村土地的一切权益,包括因城镇化增殖的土地权益。因为因城镇化增殖的土地利益与农民的劳动付出实际并无多大关系,而且城镇化转为国有土地的并非是农民的私有土地。马克思之所以强调土地最终应该国有化,重要原因就在于土地国有化可使“阶级差别和各种特权才会随着它们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一同消失。”[33]如果说马克思这里所谓的“阶级差别”主要指剥削阶级与被剥削阶级的话,那么,“各种特权”显然也包括农民在土地权益方面的多占行为,事实上,马克思还强调过,“从一个较高级的经济的社会形态的角度来看,个别人对土地的私有权,和一个人对另一个人的私有权一样,是十分荒谬的。”[34]
在现代中国农村城镇化过程中,农民过分要求土地权益的现象并非不存在,主要表现是:其一,农民不应获取城镇化带来的大部分,更不能完全占有土地级差收益,也不应因此在城郊形成一个拥有庞大征地收益的土地食利阶层。但在一些地方,这些“不应该”却已经成为事实。其二,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意味农村集体可凭土地占有权享有城镇化产生的非农化利益,用于发展集体经济。但目前一些征地农村的农民却要求全部分掉。其三,在农村土地所有权中,农民拥有的实际是土地使用权——表现为承包权。征地补偿应主要针对此权益进行。但一些“理性狡诈”的农民为了获得更多的补偿,在征地前抢种苗木,抢建房屋、设施,有时候,甚至上演了父与女,母与子假结婚的荒唐闹剧。如此不良现象虽不普遍,但确已到了需切实正视和解决的时候了。
二、劳动人道:保障农民土地权益的道义底线
不同思想家对于人道主义的具体内涵,在理解并不相同,甚至殊异,但尊重人的尊严与生命价值,追求人的自由、平等、全面发展却是一种共识。相对于西方学者人道观的抽象性,马克思的人道主义思想强调人民的利益,“人民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35]人民的主体是劳动人民,据此,可以称马克思的人道主义为劳动人道主义,“劳动人道主义是马克思主义的原则,也是社会主义的原则。正是由这个原则出发,马克思对人类社会的基本矛盾与规律进行了规定,形成了他的历史观。”[36]马克思劳动人道主义或人道原则的内涵非常丰富,基本内涵可归纳为两大方面,即揭示劳动的人道意义,阐析劳动的人道要求。马克思所谓劳动的人道意义,主要指劳动创造人、证明人,维持人,发展人。劳动是人类在一定目的驱使下调整,控制下人与自然的物质交换过程,马克思所谓劳动的基本人道要求就是劳动目的与劳动过程应是人道的。
对农民而言,土地权益是最根本的经济利益,更是进行生产劳动,获取基本生活资料直接且基本的生产资料,因此劳动人道原则是城镇化过程中保障农民土地权益的道义底线。资本主义城镇化过程却恰是严重侵犯农民土地权益,由此引发严重人道灾难的过程。其一,丧失土地权益的农民要么到工厂从事一些极不人道的生产劳动,“它不仅浪费人的血和肉,而且浪费人的智慧和神经。”[37]要么成为城市游民而受惩罚,“许多走投无路的农民被迫变成了流浪者和贫民,又因此而受到惩罚。”[38]其二,即使能就业,收入也很低,生活质量因此极糟其糕,“今天的英格兰农业工人,不要说同他们十四世纪下半叶和十五世纪的先人相比,就是同他们1770年到1780年时期的先人相比,他们的状况也是极端恶化了。”[39]其三,收入低,工作不体面,劳动时间长给工人及其家庭生活、私人生活“造成道德上的非常不幸的后果。”[40]特别是因为无法顾家,“一些儿童少年在各种卑劣、猥亵、无耻的习惯中野蛮无知地成长着,从幼年起就沦为放荡成性的败类。”[41]其四,即便进了城,农民实际上难以真正融入城市,“阴郁的不满情绪笼罩着这个阶级的行列,他们留恋过去,厌恶现在,绝望于将来。”[42]农民反对城镇化,不愿意“非农化”,资产阶级便“通过暴力和不正当的手段迫使所有者不得不出卖一切。”[43]由此发生了更加不人道的事情。
我国改革开放过程也是城市化,城镇化加速发展的过程。此过程中,的确发生了不少土地权益被侵犯并由此引发农民人道灾难的事情。其一,丧失土地权益的农民徘徊于城乡之间,回村,无地可耕,入城则只能从事“苦、脏、累”的体力劳动,甚至因不能就业而成为城市流民。其二,对我国多数农民而言,土地是失业、医疗、养老等社会保障的重要载体,丧失土地权益又得不到充足的利益补偿和可以放心的社会保障的农民不得不面临眼前生活水平下降与未来生活无保障的双重担忧。其三,因为土地权益受损,不少农民家庭没有稳定经济收入来保障子女享有充分的教育,父母享有充足的赡养,又因为必须在城里打工养家,留守儿童,空巢老人因而成为挥之不掉的乡愁。其四,虽然千辛万苦地入了城,成了所谓的农民工,但也只是完成职业转换而不是身份的转换,仍不能取得与城镇居民同等的地位,享有同等的权益,“没有被国家认可为城市化人口,与仍然滞留在农村的人没有什么区别,因此享受不到国家给予市民的各种福利待遇。”[44]
哪里有压迫,哪里就有反抗。如果说违背劳动正义是引发农民土地维权斗争的根源性原因的话,那么,损害农民土地权益引发的人道灾难则是引发农民维权斗争的直接导火线。在资本主义圈地运动过程中,农民土地维权行为轰轰烈烈,有的还提出了鲜明的斗争纲领。如1607年的瓦维克州的起义宣言称:地主暴君“把我们的肉体放在石头上细细研磨,为的是他们自己在肥胖的绵羊群中生活。”[45]需要说明的是,总体而言,农民维权行为的根本目的不是反近代农业革命,更不是要恢复封建个体所有制,而是反封建压迫和刻削,那种称“从历史发展的角度看,英国农民反圈地斗争的性质是保守的,甚至是反动的”的观点貌似客观辩证,实际与历史事实严重相违[46]。
在我国农村城镇化推进过程中,侵犯土地权益,造成农民人道灾难引发农民土地维权的现象已经成为农村社会冲突直接且重要的导火线。如果将这种行为与税费争议相比较,可以发现,某些地方的农民维权行为甚至已经具有了某些“起义”的特征:静坐、游行、示威已是“常事”;一些地方的农民甚至喊出“吏不可畏,小民从来不可轻”的革命式语言;随着维权行为的社会影响不断扩大,社会关注度不断增加,一些知识精英,主要是法律人士,甚至一些国外势力,出于各种目的以多种方式介入,若不认真对待,后果肯定极其严重。在批判资本主义城镇化引发农民人道灾难的同时,马克思高度肯定城镇化的人道意义。马克思指出,城镇化意味着人类全新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城市已经表明了人口、生产工具、资本、享受和需求的集中这个事实;而在乡村则是完全相反的情况。”[47]意味着农民数量不断减少,城乡一体化不断推进,“资本主义生产使它汇集在各大中心的城市人口越来越占优势,这样一来,它一方面聚集着社会的历史动力。”[48]马克思同时指出,城镇化对农民土地权益的“侵犯”本身未必不合理,毕竟农民小土地私有制与低下的生产力及封闭的生活方式相适应,这是小土地私有制下农民常常面临人道灾难的根本原因,“小土地所有制的前提是:人口的绝大多数生活在农村;占统治地位的,不是社会劳动,而是孤立劳动”;“在这种情况下,再生产及其物质条件和精神条件的多样化和发展都是不可能的,因而,也不可能具有合理的耕作条件。”[49]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广大农村地区实施了家庭联产承包制。无疑,不能否定这种制度的历史功绩。但这种排他性制度安排的确对现代工业,城市化发展具有阻碍作用。为适应城镇化对土地资源市场化及生产社会化的要求,在条件成熟的地区,应该允许、鼓励土地流转。但是农民并不能以土地私有者的身份要求利益补偿,也不能“不如我愿”便动辄采取抗争行为,国人也不应该不查事实真相地将所有表现为人道灾难的事故归咎于城镇化。例如不少地方的农民因为征地拆迁而暴富,发财后往往是高消费,甚至吃喝嫖赌。形成高消费习惯后,便既看不起小钱,也不愿再去做之前务农务工可以获得的收入。用完拆迁款,返贫现象便大量出现。一旦返贫,失地农民便找政府要求新的补偿或新的保障,未达目的,便不断上访或以其它更激烈的方式进行抗争。有的时候,“抗争”还有各种稀奇古怪的理由和说法。显然,这些农民的人道问题实际上主要是由农民自己造成的,不宜同情,而要妥当处置。
三、劳动自由:保障农民土地权益的精神实质
“自由”这个普世价值,其实并不普世,至少马克思与剥削阶级思想家的理解就有重大的区别:剥削阶级思想家的自由观的最大缺陷是贬斥劳动,实际是“以唯心主义方式规定自由”;[50]马克思所说的自由,主体是从事生产劳动的人,核心内容是劳动者的劳动自由。据此,可以认为劳动自由是马克思自由原则的精神实质。马克思劳动自由原则的基本内涵有二:阐析劳动的“自由”意义,论证劳动的“自由”规定。关于劳动的“自由”意义,马克思所述主要包括:其一,劳动即自由。马克思认为自由是人的一种本质需要,劳动是表征人的生命活动的特殊性的活动。其二,劳动实现自由。自由是对障碍的克服,劳动作为感性的对象性活动,是人类克服外在障碍的基本途径,自然也是实现自由的基本途径。其三,劳动发展自由。真实的自由是有能力实现的自由,劳动是发展人的能力的基本方式。马克思所谓劳动的自由规定,主要指劳动应该是在劳动者本人意志支配下,而不是他人强迫和压制之下的活动。
劳动自由也是马克思评判资本主义雇用劳动的根本伦理依据。马克思指出,资本主义雇用劳动在促进人类自由实现方面有着重大的历史意义。其一,资本主义雇用劳动制虽仍然是奴役劳动、剥削劳动,但前资本主义社会的奴役劳动主要通过直接暴力来实现,资本主义社会奴役劳动主要通过劳动力自由交换来实现。其二,大工业是资本主义雇用劳动的基本物质基础,“大工业的本性决定了劳动的变换、职能的更动和工人的全面流动性。”[51]其三,自由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越发展,利润率平均化趋势就越明显。利润率平均化要求资本有更大的活动性,由此带动劳动力在不同部门之间,不同生产地点之间自由地转移。其四,“只是在大工业中,人才学会让自己过去的、已经物化的劳动的产品大规模地、象自然力那样无偿地发生作用。”[52]也就是说,大工业发展使人类更能克服自然力的束缚,获得更大的自由。
资本主义雇用劳动的形成,发展过程也是资本主义社会城镇(市)化的推进过程。马克思关于资本主义雇用劳动促进人类自由实现的意义,实际也是对资本主义城镇(市)化促进人类自由的肯定。在马克思看来,资本主义城镇(市)化促进劳动自由实现的过程也是劳动者不断离开农村土地的过程,“使作为劳动条件的土地同土地所有权和土地所有者完全分离。”[53]正是在这个意义上,马克思称资本主义的兴起是战胜了封建势力以及行会对劳动者束缚的结果,“一方面使土地所有权从统治和从属的关系下完全解脱出来”,[54]“不仅要排挤行会的手工业师傅,而且要排挤占有财富源泉的封建主。”[55]马克思实际上还明确说明了“小块土地”对劳动自由实现的重大局限。如批判英、法等国的资产阶级革命在消灭封建制度时让农民得到“小块土地”时指出,“他们不是革命的,而是保守的。不仅如此,他们甚至是反动的,因为他们力图使历史的车轮倒转”,[56]重要原因便在于小土地所有制只能使人们实现非常有限的自由。
马克思同时批判劳动者在资本主义城市化过程中并未享有真正的自由,相反,产生了新的“不自由的劳动”与“劳动的不自由”。其一,在资本主义社会,劳动力买卖只是形式上的自由,是不平等基础上的不真实的自由,“资本家总是自由雇用劳动,而工人总是被迫出卖劳动。”[57]而且,事实上,在资本主义社会发展初期,用暴力压迫劳动者出卖劳动力是重要方式。其二,在劳动力买卖成交以后,劳动者发现他并不是什么“自由的当事人”,只不过是“奴隶监督者的鞭子被监工的罚金簿代替了”。[58]这样的自由自然是劳动者害怕的自由,马克思为此生动地描述说,在劳动力交换领域,“一个笑容满面,雄心勃勃;一个战战兢兢,畏缩不前”。[59]
城市发展,工业发展总体而言会带来更多自由,为何当时的农民居然回避,拒绝,甚至为“反自由”而斗争呢?马克思指出,有能力实现的自由才是真实的自由,“人是自由的是由于人具有表现本身真正个性的积极力量。”[60]这就意味从一种自由向另一种自由转换的基础是具备相应的自由能力。也就是说,对不具备相应能力者强加某种自由,自由可能成为一种负担,甚至是一种灾难。这就是资产阶级“自由观”虚伪性的重要表现。在论及小生产所有制时,马克思指出,在一定历史时期下,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小生产所有制是个人自由实现的基础,“劳动者对他的生产资料的私有权是小生产的基础,而小生产又是发展社会生产和劳动者本人的自由个性的必要条件”,[61]“只有在劳动者是自己使用的劳动条件的自由私有者,农民是自己耕种的土地的自由私有者,手工业者是自己运用自如的工具的自由私有者的地方,它才得到充分发展,才显示出它的全部力量,才获得适当的典型的形式。”[62]马克思此思想实际上说明了当农民还不能脱离以“小块土地”为基础的自由时,城市发展,大工业带来的自由对农民来说往往意味着压力。显然,恰当的安排只能是保障农民既能自由地进城,也能自由地回乡。这同时意味当生产力发展使得农民具备彻底离开农村土地的自由能力时,便应该保障其享有完全变成市民的自由。此时,农村土地便可以也应该逐步实现国有化了。
现代中国城镇化发展过程也是广大农民劳动自由加速实现的过程。宏观而言,现代中国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发展客观上需要农民自由进城务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行使得广大农民可以自由地入城务工。这些体现的是“自由对劳动的规定”原则对城镇化的前提性意义。微观而言,农民或因失地进城找“活路”,或为寻找新的发展机会,或希望进城找到理想的工作环境和生活空间。这些主要体现了“劳动对自由的意义”。可见,在现代中国城市化及城镇化过程中,总体而言,农民入城既是自由的,也是自愿的。而现代中国农民之所以可以“大胆地往前走”,重要原因在于家里还有一亩半分地保障了他们回乡的自由。其实,从严格意义上说,进城的多数农民工并没有彻底进城,因为他们大多只是年轻时“在城混”,而且他们进城时,他们的父母或夫妻中的一人仍然在家乡耕耘着农田。这就是长期以来我国工业发展可以发挥劳动力比较优势,且在客观上为我国历次经济危机提供软着陆基础的重要社会基础。[63]当然,这同时也是现阶段不少地方政府虽然鼓励“农转非”,很多农民却不愿“彻底”非农化的原因。由此看来,现代中国,推进农村城镇化应做到:既不能无理阻碍农村土地依法自主流转,也不得强迫农民流转土地,更不得强行收购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使其沦为失地农民;对进城的农民,除非本人要求放弃,应保留他们的土地承包权;同时,还要通过改革城乡户籍制度、加强对进城务工人员培训,为进城农民的生产、生活提供多种方便等,真正解决离开农村土地的农民的后顾之忧,为土地流转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
四、土地私有化:保障农民土地权益的道义神话
推进城镇化,需要农村土地有序流转。不能否定,在我国城镇化推进,农村土地流转过程中的确发生了一些问题,如伤农事件。在此背景下,不断有人提出土地私有化的主张。值得注意的是,虽然此主张者大多以西方主流经济学所谓的普遍原理为根本依据,却也有一些人喜欢寻找马克思的某些论据。实际上,从马克思劳动伦理思想看来,土地私有化只是保障农民土地权益的一种道义神话。
何谓土地流转?土地作为自然存在物,本身当然无法流转,流转的实际上只能是土地的权益。土地权益指土地所有权,支配权、使用权与收益权。所以土地流转可指土地的所有权益在流转,也可指土地某些或某一权益在流转。至于引发土地流转的原因,根本而言,当然在于人类生产,生活方式的重大变化。农村城镇化意味着人类新的生产与生活方式,决定了大量农地必然非农地使用,必然要求农村土地实行流转。那么,何种权益的流转才真正体现了土地流转的实质呢?人们关心土地权益,根本原因当然在于土地非常有用有限且能排它性地使用。可见土地所有权只是土地流转的前提,土地使用权才是土地流转的实质。土地流转的实质是土地使用权的流转,所以土地流转从表现形式看,既可以是土地所有权流转,也可以是土地使用权流转,私有化并非土地流转的必然前提。至于马克思重点考察的是资本主义私有制的土地流转,实际主要是出于研究的方便,“对土地所有权的各种历史形式的分析,不属于本书的范围,我们只是在资本和生产的剩余价值的一部分归土地所有者所有的范围内,研究土地所有权的问题。”[64]
实际上,马克思已经指明了公有制的土地也可以进行流转,因为“消灭土地私有制并不要求消灭地租,而是要求将地租――虽然是用改变过的形式――转交给社会。”[65]只不过在传统计划经济中,农民作为土地使用者没有交易资格、交易对象,也不敢交易。另外,在传统计划经济中,虽有利润范畴,但并无平均利润与超额利润之分,因而源自土地收益的地租没有显性化,独立化。致使作为土地所有者的国家收地租的资格也没有显性化。这一点可以说是计划经济城镇化过程中,土地使用低效率,高浪费的重要原因。无疑,这也是影响、制约农村城镇化进程的重要原因。但是,这样的历史事实只能说明土地因流转产生的权益应该显性化,而且应该交与国家,再由国家用于谋取全体国民利益——根据马克思劳动正义思想,全体国民才是真正的“地主”,而不能以此佐证土地应该私有化。
主张土地私有化者另一重要理由是土地私有化既可使人们自由地买卖土地,从而提高土地流转效率,促进农村城镇化与农业规模经营,又可以提升土地所有者对土地长期投资的积极性,从而提升土地的产出效率,增加土地利益。实际上,土地私有化并不必然提高土地流转效率、提升土地经济效益。其一,私有制并不必然降低交易费用,相反可能增加成本。因为要实现私有化,须公正界定每件物品的归宿,这本身就需要很高的协调费用。在无法在公正方面取得共识时,矛盾与斗争难免发生,此时社会用于“维稳”的资源往往多于“提效”。其二,土地私有化和自由买卖不仅可能导致土地向少数人手中集聚,产生土地食利阶层,还可能发生土地漫天要价与贱卖轻甩的现象,由此要么造成土地资源的浪费,要么大幅提高土地转让价格而加大城镇化的成本,而且可能因为钉子户,必要的、合理的征地拆迁无法进行。其三,土地私有化使得一些人可以凭借土地私有权不劳而获,减少了实际从事生产劳动的人数,助长了更多人不劳而获,整个社会的生产效率会因此受到损害。其四,资本私有化最多只能保证资本支配者有最大化资本回报的动力,却无法保证他们有足够的能力和精力,最有效地保存和增加资本金。[66]相反,只要资本使用者努力工作的预期收入高于个人的机会成本,资本非私有者仍有足够动力争取尽可能高的资金净回报。至于土地私有化促进农业规模经营,提升农业生产效率也不是事实:欧洲发达国家虽然市场化了好几百年,却没有实现多少规模经营,至今还是以小农场为主,而且三分之二还是兼业化的。实现土地规模经营的美国,大农场主得到的政府补贴,比任何一个国家都多。
显然,土地私有化论者既没有看到,当然可能是故意不看到,土地国有或集体所有制,所有者实际上已经非常明晰,那就是国有或集体所有,也没有看到土地私有化往往会对土地有序、有效流转造成重大妨碍,从而减损土地利益。二战后,日本曾实行过土地私有制,结果土地经营更加分散化,更加凝固化,严重妨碍了土地流转。在我国,若实行土地私有化,情况只能更加严重,不少农民完全可能视土地为一种保值增值的资产而长时间拒绝流转,一些农民可能宁愿粗放经营,甚至撂荒也不让土地流转。另外,在今天的中国,土地私有化的实施成本极其浩大,甚难估计,更可能无法在“私有化给谁”达成共识而使社会付出巨大的成本。由此看来,无论是从促进土地流转,发展现代农业,还是从推进农村城镇化的效率看,当代中国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是个可以高效的选择:在保障农民合理土地权益的情况下,推进农村城镇化,农村土地只需从一种公有制向另一种公有制转化,即土地集体所有制向土地国有化转化。
在土地私有化者看来,即便土地私有化提升效率只是一种美丽的神话,土地依然应该私有化。因为土地私有化能有效避免农民的人道灾难。如拥有一份土地的农村老年人相当于有了养老的本钱,子女则会因此产生赡养老人的动力等等。另一方面,正是因为土地公有制为官商勾结侵犯农民土地权益提供了方便,现代中国城镇化过程中“伤农”事件才不断发生。问题是,土地私有化真能有效避免农民的人道灾难吗?马克思对此以事实早就做出了雄辩的否定。马克思指出,大量有人身自由但无生产资料的劳动者是形成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前提,运用各种手段掠夺农民的土地是形成此种前提的基本方式。失地给农民带来了深重的人道灾难,“人民群众遭受的这种可怕的残酷的剥夺,形成资本的前史。”[67]而且西方资产阶级国家城镇化推进过程也是宗主国将自己的过剩人口,贫困人口乃至犯罪人群大规模移至国外,将殖民地与半殖民地的资源占为己有,由此缓解工业化、城市化造成社会压力的过程。今天的中国有这样的外部条件吗?
资本主义土地私有化给农民带来人道灾难的历史事实,土地私有化论者未必否定,也无法全盘否定。但同时却将其作为论证土地私有化合理性的证据。在他们看来,由于土地公有制,政府把握了土地审批权,我国一些地方的城镇化过程中才发生了不少类似于马克思曾经批判过的“吃人”现象。土地私有化论者显然没有看到土地私有化必然给我国农民带来的人道主义灾难。如当农民在城里难以找到就业机会或年老而必须还乡时,却失去了回家种地这条最后的退路,他们何以生存?至于官商勾结侵犯农民土地权益的事情,其实是假公行私的不道德的私有化。实际上,马克思“圈地运动”的记述早就说明了小农即使拥有小快土地,有钱者与有权者稍加配合便可轻易掠夺之。当然,他们也没有看到我国改革开放过程也是城市化,城镇化加速发展的过程。其间大量农村人口大规模流入城市或城镇却没有发生重大社会动乱,究其原因,重要的就在于广大农民工在农村还有一小块地可以作为最后的生命保障。
马克思早已揭示,“资本主义所要的,正好是人民大众的奴隶状态,是人民大众转化为佣工,是人民大众的劳动手段转化为资本。”[68]如何实现这些条件呢?推动土地私有化,彻底剥夺农民的土地使用权便是达此目的的不二法门。由此可进而想象,一旦真正实现土地私有化,究竟“地落谁家”?答案很简单,那就是特别有钱的人。当今世界最有钱的私人的当然是国际垄断资本家。这就意味一旦土地私有化,大片国土将落于所谓的“友邦”之手。这并不是希言耸听,因为事实证明通过大量“购买”中国土地进而控制中国经济是国际垄断资本家一直在筹划的方案。只不过由于中国政府死守土地不能私有化的底线,迄今,他们只能痴心妄想罢了。由此看来,土地私有化论者所谓的“人道”关怀最重要的意义恰在于提醒人们:我国的土地万万不能私有化。
不能否定改革开放以来,与城镇化同时推进的现代中国“圈地运动”并没有完全避免早期资本主义社会圈地运动的人道悲剧。而且现代中国城镇化过程中的土地违法案件,地方政府有些是脱不了干系的。但是此现象并不能成为农村土地应该私有化的依据。事实上,现代国家均保留了政府为公共利益征用土地的权力。若存在严重的司法腐败和行政不公,即使农民对土地拥有私有权又奈权势者何?所以真正要做的是切实反腐惩贪,而不是强力推行土地私有化。相反,一旦允许土地私有化和市场自由买卖,短期可能产生出大量的土地资源资本化收益。但大量土地资源资本化,意味不能藏粮于地,终将引发全民粮食危机。农民拥有的小块土地,官商稍加勾结便可轻易掠夺之,结果农民必将大规模流民化,城市必将大规模贫民窟化,社会必将大规模动荡化。这些不是危言耸听,一些人口过亿的大型发展中国家在采用西方制度后很快便出现了耕者无其田,城市大规模贫民窟化的事实。当然,也有人可能提出,随我国城镇化推进,农村人口必定不断减少,城市足以提供广大农民离开农村的生产、生活条件,哪有什么失地农民的人道悲剧。问题是,对农业人口数量众多的中国而言,此过程必定甚为漫长,急不得。而且农民不断减少恰意味可以推进农村土地国有化,而不是实现私有化。实际上,在这种情况下推行农村土地私有化也只是私有化给资本家之类的人物了。这大概就是那些鼓燥“资本下乡”者的真正想法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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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贺汉魂(1969——),男,湖南衡南人,博士、教授、中国社科院马克思主义研究院访问学者,从事政治经济学、经济伦理思想研究。
夏明月(1978——)女,山东济南人,博士,副教授,从事经济伦理学研究。
该文发表于《云梦学刊》2016.6期,为《人大复印资料》2017.3期全文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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