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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球林等:乡村工匠的法律身份重构与权益保障探析

[ 作者:肖球林 蒋彩云 肖标晖 吴跃飞   文章来源:中国乡村发现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6-03-13 录入:王惠敏 ]

肖球林,蒋彩云,肖标晖,等.乡村工匠的法律身份重构与权益保障探析[J].中国乡村发现,2025,(04):125-130.

乡村工匠,一般是指农村社会中通过经验积累,甚至家族传承形成个体技能,并通过为农民、城镇居民的生产、生活提供服务,且作为自身职业的乡村手工业者、传承艺人或非遗传承人等人员,属于促进乡村发展的产业农民。乡村工匠,是一个十分传统而又常新的职业名称总类,说其传统,数千年以来即存在,如传统乡村工匠主要有木匠、泥(瓦)匠、漆匠、船匠、石匠、金匠、银匠、铜匠、铁匠、锡匠、油匠、剃头匠、窑匠、弹匠、染匠、雕匠、画匠、皮匠、厨匠、秤匠、阉匠、篾匠、碾匠、裁缝等手艺职业,以个人技艺为主,技艺工具较为简陋;说其常新,随着现代工业文明进程的加快,传统乡村工匠中的大多数手艺匠人已基本消亡或接近消亡,有一部分成了工厂中的技术工人(工厂工匠),社会赋予了工匠新的职类名称,如工程师、技师等。如何弘扬全社会对传统工匠文化价值的认同?如何薪火相承并发扬光大优秀传统乡土文化?如何减缓或阻止传统工匠技艺的断层、失传?如何扶持乡村工匠领办、创办与参办特色经济组织(如农民专业合作社)?如何打造乡村工匠品牌来发展地理标志产业、文化旅游产业?——回答与解决这些问题,需要有健全与配套法律法规的规范,及政策指引才能实现。

中国乃至世界第一部字典,即东汉时期的经学家和文字学家许慎编著的语文工具书《说文解字》,对于“匠”的释义是“匠,木工也”;随着时代的变迁,“匠”已从木工的本义演变为技术精湛、精益求精、造诣高深的代名词,如汉语词典的基本释义是“专注于某一领域、针对这一领域的产品研发或加工过程全身心投入,精益求精、一丝不苟地完成整个工序的每一个环节”。”爱岗敬业、踏实坚守、严谨认真、一丝不苟,是工匠的精神标签。2017年3月5日,国务院在《政府工作报告》中首次提到“工匠”,工匠、工匠精神由此成了当代社会的热词。

从事传统工艺和乡村手工业的乡村工匠,一般居住、生活在乡村,以传统手工业为主要劳动生产活动,服务对象主要是山村乡民、城镇居民,已逐步被社会管理者认知到属于可推动乡村振兴与发展的重要技能人才之一。当代乡村工匠现象在发生肉眼可见的社会变迁,需要有配套的规范制度,中国现有关于工匠领域,尤其是乡村工匠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策有哪些?值得梳理与探析。企业工匠另文探讨,不作为本文探讨内容,本文主要探讨与企业组织无用工关系的乡村工匠法律法规,包括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作坊(农场)、个体工商户的工匠个体,是指乡村区域内具有代表性的能工巧匠、产业技艺技能人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厂技术工人)。

一、法律

2022年4月20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第四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国家实施职业教育应当培育从业者的工匠精神;第三十二条规定国家持续培养能工巧匠和大国工匠。本法的条款先后增订出现“工匠精神”“能工巧匠”“大国工匠”字样,足见立法者考虑到现实社会对工匠职业教育的迫切性。法条中的“能工巧匠”,可以理解为包含有乡村工匠的本意。

2021年12月24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第六十七条要求科学技术人员应当坚守工匠精神。本法也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一样,修订时才新增含“工匠”字样的条款。

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所增工匠条款,具有极强的时代属性,首次颁布的两法条款中并无“工匠”字样,职业教育培养工匠人才显得十分重要,培育出合格的工匠人才并向社会输送,是职业教育的最高目标;科学技术人员坚守工匠精神,是科学研究者的必备素质之一。

2023年10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爱国主义教育法》颁布,第十九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将爱国主义教育列入本单位教育计划,大力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结合经营管理、业务培训、文化体育等活动,开展爱国主义教育。”将工匠精神作为爱国主义教育内容之一,对于弘扬工匠精神与文化意义较大。

2011年颁布并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虽然没有含“工匠”字眼的条款,但是通篇均涉及工匠智力成果的认定、保护、挖掘与开发等内容,应列为工匠法制内容之一,因非物质文化遗产主要散布于广大乡村,与乡村工匠法制更是密切相关。2021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条款中虽然没有“工匠”字样,但其第三十二条体现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和传承及发展优秀传统文化;第三十三条推动乡村地区传统工艺振兴,均应与乡村工匠相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爱国主义教育法》中含有“工匠”条款,极可能是受2017年国务院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到“工匠”这件事,和顺应中国工业制造强国要求的影响。我国共有三部法律对工匠及其精神作了直接规范,另有两部关联法律作了指引,有很高的法律位阶规范与倡导工匠精神价值,足可以看出立法者对倡导工匠文化的重视。

二、行政法规及国务院文件

1993年5月7日,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至今仍然有效),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承担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建筑工程施工任务的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施工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资质审查证书,并按照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施工任务。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从事建筑施工的个体工匠,除承担房屋修缮外,须按有关规定办理施工资质审批手续。”首次用行政法规形式对工匠群体作出规范,主要是将工匠的技能作为村镇个体施工资质管理,法条中所述的“个体工匠”,应当等义为乡村工匠,由此推断出国家对于参与村镇建设的木工、泥(瓦)工、水电工等乡村建设工匠有技能资质的要求。

国务院于2022年发布第16号公报《乡村建设行动实施方案》,第二十五条强化人才技术标准支撑中,明确提出探索建立乡村工匠培养和管理制度。

三、部委政策及地方性法规

以国家乡村振兴局为首,联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文化和旅游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农业农村部、全国妇联七部委,于2022年11月14日发布政策文件《关于推进乡村工匠培育工作的指导意见》(国乡振发〔2022〕16号)。2023年7月31日,以农业农村部为首,联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其他七部委联合印发政策文件《乡村工匠“双百双千”培育工程实施方案》(农乡振发〔2023〕2号)。2023年12月20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政策文件《关于加强乡村建设工匠培训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建村规〔2023〕5号)。——前述政策属于部级指导性文件,一般具有时效性,全国大部分各级地方政府配套出台有相应的指导性文件。

截止至2024年2月,颁布并生效的与乡村工匠相关的地方性法规共有《天津市乡村振兴促进条例》《贵州省优秀民族文化传承发展促进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乡村振兴促进条例》《广东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汕尾市人才发展促进条例》《河北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技能山西建设的决定》等,另还有《长沙市乡村工匠认定管理办法》等地方规章。值得关注的是,《天津市乡村振兴促进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乡村振兴促进条例》《广东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河北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制订,由此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与乡村工匠密切相关。

大部分省级人民政府颁布有“农村住房建设管理”类政府规章,如《湖南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贵州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甘肃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和《青海省农牧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等,这些地方规章中均含有对乡村建设工匠的管理、指导条款。

四、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现行有效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第二条中明确规定“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司法解释认为个体工匠及学徒之间不属于劳动关系,不适用劳动争议诉讼规则,是因为乡村工匠大部分是个体工匠性质,很少办理有营业执照者,其向村镇提供的工匠技能服务,与接受服务方的法律关系一般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缔结形成雇佣法律关系,或承揽(加工)法律关系。

五、总结与建议

乡村工匠不同于企业工匠,企业工匠有工会组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给其维护劳动者权益,而工会组织现时暂无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给乡村工匠维护其劳动权益,若全社会不扶持与强化指导乡村工匠的发展,其有自生自灭的趋势。乡村建设工匠的作业劳动是导致乡村社会矛盾爆发的潜在风险源,主要表现为乡村建设工匠是个体性质,无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参加工伤保险,乡村建设工匠在乡村建筑施工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时,无法依据《工伤保险条例》享受工伤待遇。乡村建设工匠与建设方(建房村民)的法律关系定性,因大部分是口头约定,依现有的法律规定来看,到底是雇佣关系还是承揽关系,规制阈值较为模糊,按现有的法律规则,对乡村工匠产生不利后果的影响因素较多。乡村工匠在劳动过程中发生人身安全事故,若无工伤保险或商业保险理赔,无论是工匠方还是其服务相对方均有因此致贫、返贫的极大可能性。并且,乡村工匠与其服务接受方基本上是邻里乡亲,一旦发生人身损害争议,又无保险保障时,群体性的乡村社会纠纷就可能因此出现,尤其可能会导致乡村宗族纠纷出现缠绕难休状态,对乡村和谐风险的不利影响极大。

中国乡村工匠文化源自优秀的传统华夏农耕文化,完全可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结合。如何通过相关的法制建设来营造乡村振兴带动乡村工匠,乡村工匠建造美丽乡村以及带动乡村振兴,美丽乡村推动乡村振兴的良性循环氛围?如何传承与发展、创新乡村传统技艺,并带动乡村特色产业(如地理标志产业)的发展,以期实现稳定农民的就业增收,和助力乡村振兴的目的?各级政府配套出台乡村工匠管理规则(含相关政策),显得很有必要。笔者认为现有的乡村工匠管理法制建设水平仍然亟待提高,提出如下建议。

及时修订行政法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总结与吸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颁布的农村住房建设管理规章的立法经验,如明确乡村建设工匠资质的获取规程;效仿针对普通建筑施工管理组织模式建立乡村建设工匠管理及信用档案平台供社会查询;明确要求农房施工需要签订书面合同,通过规范村民建房合同约定各相关方的权利义务,尤其要明确施工各方的安全、质量责任;鼓励乡村建设工匠依法成立行业协会,通过行业自律组织管理乡村工匠。

在修订行政法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时,宜考虑鼓励培训合格的乡村建设工匠组建农村住房(农房)劳务专业合作社,或许可乡村工匠组建的领有营业执照类农房建设企业,可依法承揽农村住房三层(不含本数)以下农房的建筑施工,逐步建立相应的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生产工匠责任制。

在《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或/和其他规章中,宜明确要求乡村建设工匠与建房村民形成的农房施工合同中,对工伤保险或商业性人身意外保险有明确的投保责任人,甚至可以在相关的行政审批过程中要求建设方提交有相关保险的保单信息后才许可施工。

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时,对第三条进行增补,将乡村工匠的劳务服务领域列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服务内容,为乡村工匠成立工匠劳务专业合作社奠定法理基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研究劳动者优先参加工伤保险政策时,有必要考虑保障持有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匠,及其雇佣的劳动者可以优先单独参保;相关立法部门完善工伤保险制度时,有必要予以统筹考虑乡村工匠优先参加工伤保险的必要性。

乡村工匠是传统技艺传承、特色文旅产业的重要可开发、挖掘要素,是乡村振兴中十分活跃的生产要素之一。2021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中欠缺关于乡村工匠的内容,笔者认为是一个立法缺憾,建议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时,在相关章节中增补促进乡村工匠人才建设,及扶持与引导内容。

修订《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时,若在国家层面设立“工匠”类荣誉称号,宜将乡村工匠与企业工匠一样并重考虑。

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时,宜植入扶持乡村工匠这个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密切相关群体的内容。

作者单位:湖南朝晖律师事务所;来源:《中国乡村发现》2025年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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