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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晓明:欠发达地区金融服务三农的着力点

[ 作者:刘晓明  文章来源:中国乡村发现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6-07-04 录入:王惠敏 ]

加强金融对“三农”发展的服务,是贯彻党的十八大关于新农村建设精神的重要抓手,是各级地方政府、金融管理部门和金融机构的工作重点。最近几年,吉林省高度重视发挥金融在服务“三农”中的重要作用,出台了多项扶持政策,在促进农村产业结构升级和激发农村经济发展活力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吉林省金融服务“三农”的实践

最近几年,吉林省金融机构不断推出适合当地经济特点的金融创新产品,在全国首创推出了直补资金担保贷款、土地收益保证贷款、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农地贷)等创新产品,并在全省范围内推广。辖内各地市根据自身的优势和特点还创新推出了果树收益保证贷款、林权抵押贷款、参地抵押贷款、粮满仓贷款、人参订单质押贷款等金融产品。另外,积极采取“银行+专业合作社+农户”方式推进信用联合体贷款,形成了“保石捷”、“菌农乐”、“农企益”、“现货通”等特色联保贷款支持特色产业发展和特色农业基地、现代农业示范区的发展,极大地满足了新形势下农村信贷需求。

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稳步推进。一是积极探索政府主导、人民银行指导、金融机构及农户广泛参与的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模式。人民银行设计了包含农户基本概况、资产、生产经营、信用道德等八大类300余项信息指标体系,研发了“吉林省农村信用信息数据库”,为涉农金融机构开展“三农”金融服务提供了有效支持。二是积极开展征信宣传。近年来,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牵头组织,人民银行、银监部门及金融机构积极配合,广泛开展信用宣传教育活动。依托政府相关部门网络、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及“三农”监测联系点,建立“政府相关部门+人民银行+涉农金融机构+乡(镇)+农户”的多层次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宣传网络。三是广泛建立农户信用档案,组织各涉农金融机构累计为340万农户建立了电子信用档案,并依托信用档案不断加大信贷支农力度。

金融服务“三农”存在的问题

(一)农村金融服务供给不足。随着农业现代化、产业化发展,农村基础金融服务需求与农村金融服务供给不足的矛盾日益突出,有些落后地区农村金融基础设施建设滞后,农民最基础的金融服务都得不到满足,农民“贷款难”问题仍然得不到根本性解决。总体上看,吉林省农村金融体系无论是机构数量、种类,还是服务功能上仍存在不足,一定程度上制约了金融产品和服务的供给。特别是,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数量不足,竞争仍不够充分。

(二)农村金融产品创新动力不足。农村金融发展的核心问题就是如何通过有效的金融产品创新将当地储蓄转化成当地的投资,引导金融资源向农村配置。随着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及农业现代化、产业化的推进,农村金融需求日益多样化、差异化与农村金融产品创新不足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

(三)农村金融机构组织体系活力不足。目前,吉林省农村金融体系形成以农村信用社为主,农业银行、农发行、邮储银行为辅和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为补充的格局,大型国有商业银行对“三农”信贷投放水平贡献度偏低,农村储蓄外流现象严重。在一些经济不发达地区,银行机构虽然在农村设立了大量的网点,但是并没有很好地发挥将当地储蓄转化为当地投资的作用。正规金融机构由于政策制度的原因,向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输出资金十分有限,导致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发展较慢,实力不强,对农村金融服务的补充作用没有充分体现。

(四)农村金融市场风险偏高。农业作为受自然因素、市场因素影响较大的一个产业,具有弱质性的特点,农业风险特别是种养殖业风险较大,再加上涉农企业的管理水平较低,盈利能力较弱,导致农村金融风险水平较高。目前吉林省农村地区金融生态环境比较脆弱,金融机构债权保护不到位和信用意识缺失,再加上缺乏风险转移、分担、补偿、处置的渠道和机制,造成风险向农村金融机构集聚,严重制约了农村金融的发育和成长。

“三农”金融服务的着力点

(一)完善多元化的农村金融组织体系。从我国农村的实际情况来看,农村经济发展十分不平衡,区域性发展之间存在很大差异,因此在农村金融组织体系建设的过程中,要根据吉林省当地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采取有效地金融措施,建立多元化的农村金融组织体系,积极稳妥推进农村金融组织体系创新。一方面,要努力引进各类金融机构,增强金融机构服务“三农”的能力。鼓励引进银行、证券、保险、期货、信托、金融租赁等金融机构,为涉农主体提供多样化金融服务。鼓励境内外金融机构在吉林省农业主产区设立区域性的业务总部、营运总部、研发中心等专营机构和功能性服务机构;另一方面,继续加大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服务“三农”的力度,提高金融服务“三农”的水平。稳妥推进农村信用社改革,提高农村信用社资本实力和治理水平,鼓励农村商业银行增资扩股,不断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提升主要监管指标。

(二)培育涉农金融产品业务体系。现代农业发展需要人性化、个性化、差异化的金融产品,因此要丰富农村金融机构业务品种,创新服务方式,以更好地为农村企业、经济合作组织和广大农民提供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一是推进国家两权抵押贷款业务试点工作,加快试点地区农村两权确权登记颁证进度,积极引导试点金融机构参与两权抵押贷款试点。继续扩大土地收益保证贷款投放规模,并拓展其贷款模式的应用领域。健全农村产权要素的登记机制和价值评估体系,推动金融机构、物权融资农业发展公司围绕参地、林地、草场、养殖水面和设施农业等方面开展收益权保证贷款业务。二是围绕“龙头企业+农户+基地”、“企业+农民合作社+农户”、“企业+专业大户”、“企业+家庭农场”、“批发市场+市场商户+农户”等经营模式,在应收账款、预付账款、物流服务等领域开展金融服务模式创新。推动金融机构创新开发“订单+保单+信贷”、“订单+期货+信贷”、“订单+保单+期货+信贷”、“仓单+保单+信贷”等有效管理风险的金融业务。三是大力支持信托机构、省农联社等合作开发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信托、林权信托、渔场承包权信托、农牧产品供应链信托等农业信托产品,扩大农业经营规模和提高农业经营效益。

(三)健全农村支付征信体系。要不断完善农村地区银行卡受理环境,支持在风险可控情况下开通农村地区支付终端的跨行使用。继续推进“金穗惠农通”工程建设,提高金融服务行政村覆盖率。完善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点功能,引导和满足涉农基础支付需求。支持有条件的互联网企业申请互联网支付牌照,鼓励互联网支付机构在农村地区延伸服务网络。因地制宜发展网上支付、手机支付等新型支付业务,提升支付便利化水平。建议省信用信息数据交换平台建立农村征信系统和数据库,通过政府引导、市场参与的方式在试验地区广泛推进信用信息数据征集和积累,以县(市、区)为单位整合涉农主体信用信息数据。提高小微企业、农户信用档案建档率。稳步推进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规模经营主体电子信用档案建设,多渠道整合社会信用信息,完善信用评价和共享机制。

(四)优化涉农金融风险分担体系。充分发挥涉农保险功能作用,优化农业再保险安排。支持保险机构建立农户代表广泛参与修改和制定农业保险条款的机制。对属于财政给予保险费补贴的险种,保险机构、政府相关部门、保险监管部门、农户代表共同研究拟定合理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切实保护投保农户的利益,最大限度发挥财政资金的保障功能。农业保险机构应积极开发满足涉农主体特别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风险需求的多层次、高保障的保险产品。探索建立农业再保险经纪公司,支持农业保险机构向再保险市场分散风险,引进先进风险管理技术,扩大农业保险承保能力。鼓励符合要求的保险机构开展农业再保险分入业务。

(五)搭建涉农金融政策扶持体系。加大对农村金融发展的财税政策和货币政策支持力度。目前,农村金融市场有效供给不足,商业机构盈利能力不强,必须加大相应的财税政策和货币政策支持。加大对涉农金融机构的税收优惠政策,适当降低金融机构税率,采取专项定向补贴等方式支持农村信贷投放。适当统筹各项支农资金使用,发挥好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带动更多金融资源投向“三农”。对涉农金融机构继续给予差别化监管政策,扩大支农资金来源;人民银行对涉农金融机构继续给予支农再贷款政策倾斜,扩大信贷资金来源。

中国乡村发现网转自:金融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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