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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永春:村规民约:亟待整饬的问题与对策

[ 作者:刘永春  文章来源:中国乡村发现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5-03-05 录入:王惠敏 ]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发挥市民公约、乡规民约、行业规章、团体章程等社会规范在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党的十九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发挥村规民约的教育和引领作用,改变陈规陋习,树立文明新风。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和中央的决策部署,2019年民政部、中组部、全国妇联等7个部门联合发布了《指导意见》,对规范和加强村规民约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在党中央的高度重视下,全国各地的村规民约建设取得了显著成绩。然而,在实践中,仍然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将针对这些问题提出若干建议,以推动村规民约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

一、加强村规民约建设的三重意义

村规民约建设在中国历史上有着悠久而深厚的文化传统。历史实践表明,适宜的村规民约在推动乡村治理、促进乡风文明、传承优秀文化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1.村规民约是推动乡村治理、实现乡村善治的重要路径

在中国传统社会中,由于政治权力难以深入基层,乡村治理主要依靠村民自治,而村规民约在这一过程中发挥了关键作用。它不仅是乡村社会的“律法”,为处理村民矛盾纠纷提供了重要规范,还是乡土文化的重要载体,它弥补了国家治理在农村基层的不足,在维系几千年来乡村社会的基本稳定与和谐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在现代基层治理中,我们应认真汲取传统村规民约的宝贵经验,以推动乡村社会的健康发展。

2.村规民约是提升村民道德素质,推进乡风文明建设的重要抓手

历史经验表明,村规民约在乡村道德教化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在中国传统社会,村规民约的首要目标就是道德教化。它通过明确的行为规范,推动村民的道德实践。例如《吕氏乡约》“德业相劝、过失相规、礼俗相交、患难相恤”这些规定不仅指导村民的日常行为,也使道德教育从抽象的思想观念转化为具体的行为规范。传统乡约还举行定期的集体活动,如村民大会、祭祀、礼仪庆典等,这些活动不仅是村民的社交平台,更是道德教育的重要载体,因为在集体活动中,村中德高望重者和长者通过示范和教导,使道德规范成为村民共同遵守的准则,从而增强村民的道德认同感。村规民约通过惩戒机制强化了道德教育的约束力。通常会规定违反道德行为的惩罚措施,对不道德行为形成威慑,促使村民遵守道德规范,进而增强自律意识。

3.村规民约是传承和激活乡村优秀文化的重要载体 

一些保存下来的旧的村规民约经过历史的沉淀,承载了祖辈的高尚行谊和价值传统,体现了乡村优秀文化的延续性。而在制定新的村规民约过程中,通过深入挖掘家庭或村落的历史文化,将优秀的传统文化从历史的封尘中复活,使得村规民约不再仅仅是博物馆中的静态遗存,而是融入当代村民的日常生活与行为中。优秀的乡村文化通过村规民约被激活,成为一种行动指南,深植于人们的心灵,形成社会的精神纽带。只有这样,乡村文化的生命力才能得以延续。

二、当前村规民约建设面临的三个问题

尽管村规民约的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并已取得了显著进展,但由于人们的主观认知不足和各种客观因素的影响,其在制定程序、内容设计及推广执行等方面仍面临一些较为突出的问题。

1.村民民约的制定程序问题

在村规民约的制定过程中,存在着程序不规范、村民参与度不足等问题。一是部分农村的村规民约由村干部或村委会直接制定,未经村民大会充分讨论和通过,缺乏广泛的民意基础。即使有些村规民约试图通过村民代表大会讨论,但由于大量村民外出务工,农村“空心村”现象日益严重,参会人数不足,决策程序流于形式。二是由于部分村民受教育水平较低,对村规民约的内容难以全面理解,导致表决环节实质性参与较为有限。三是村规民约的制定通常涉及民意征集、审核备案等多个环节,这些过程要求较高的政策性和技术性,然而许多村庄缺乏相关的专业人才和技术支持,导致制定过程不够规范。四是对制定的程序和内容缺乏必要的伦理审查和法律审查,导致一些村规民在程序和内容上与法律、伦理相抵触。

2.村规民约的内容设计问题

村规民约在内容设计上存在一系列突出的问题。一是部分村规民约与法律和伦理存在显著冲突。例如,有些村庄规定“出嫁的女儿不能回家继承父母遗产”,这严重违背了男女平等和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法律原则。部分村规民约在处理村内事务时存在过度干涉村民个人生活的情况,形成道德绑架或侵犯人权的现象。二是许多村规民约过度依赖惩罚性措施,表现出“罚”字当头的倾向。部分村规设置了不合理的惩戒方式,如限制村民享受低保、合作医疗等福利,这超出了村委会的合法权限,甚至违背了国家法律。大量村规民约包含违约罚款条款,例如规定不参加公益劳动的村民需缴纳一定罚款,有些还将罚款与福利挂钩,如限制低保、养老保险或合作医疗。更有甚者,一些村规将村民未服从村委会安排的行为也纳入惩戒范围,如规定不参加公益活动者不享受分红或救济,甚至拒绝办理日常行政服务。这些做法不仅削弱了村规民约的合理性和合法性,也引发了村民的广泛争议,亟需改进和规范。三是一些村规民约存在形式化问题。部分村规民约缺乏地域特色,照搬政府模板或其他村规内容,未能结合本村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创新,导致内容千篇一律,忽视了本地需求。这种脱离实际的做法使村规民约难以在村民中落地生根,影响了其有效性和可行性。一些村规民约则语言晦涩、不接地气,未能使用通俗易懂的表达,难以在村民中有效传播和落实。这些村规看似“高大上”,实则空洞,未深入百姓生活,导致村民难以理解和运用。

3.村规民约的推广实施问题

村规民约的推广宣传方式单一,主要通过“上墙”展示、“纸上”宣传。在执行上,重赏罚而轻教化。虽以奖惩机制为主,但也缺乏明确的标准和有效的监督。道德积分制等措施虽然有一定收效,但也存在奖惩不到位的情况,一些表现优秀的村民未得到及时激励,违规者惩戒手段宽松,削弱了村规民约的威慑力。此外,村委会成员兼具制定者与监督者的双重身份,影响监督的独立性,导致执行中出现“双重标准”,尤其在处理“关系户”时。这些问题削弱了村规民约的执行效果和权威性。

三、加快推进村规民约建设的三点建议

针对上述问题,村规民约建设需要从制度程序、内容设计到推广实施等多个方面进行改进。我们不仅要深入反思并总结存在民约在实践中遇到的问题,还应从中国传统村规民约中汲取智慧,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更为关键的是,要对村规民约形成正确的道德认识。

1.关于改进村规民约制定程序的建议

建议应进一步规范村规民约的制定程序,强化村民的主体地位和参与度。首先,必须重复尊重民意,确保村规民约真正体现全体村民的意志。村规民约作为村民自治的工具,不仅要在内容上反映村民的利益诉求,也要在运行过程中接受全体村民的监督。讨论和表决阶段应广泛征求意见,确保村规民约由村民自我治理、自我提升的需求出发,而非外部强加。未经过充分民意讨论与认可的村规民约,无异于对村民意志的忽视。面临外出务工人员较多,开会人数不足等的问题,完全可以通过微信、腾讯会议等现代科技手段来解决。其次,应建立合法性和合伦理性的审查机制。确保村规民约在程序上符合法律要求,在内容上合乎法律要求和伦理规范。这不仅是形式上的合法合规,更应确保其契合村庄的实际需要,符合道德原则,避免脱离实际或违背伦理的条款。最后,应尽量减少国家力量对村规民约制定过程的过度干预。村规民约的核心在于村民自治,国家干预过多会削弱村民的积极性和自我治理意识。国家应发挥引导和支持作用,但应保持适度距离,以促进村民自主制定规则,提升村民的治理能力和集体意识。

2.关于完善村规民约内容设计的建议

(1)惩罚性条款要谨慎设立、尽量少设或不设,应多以倡导鼓励类为主。虽然通过惩罚机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促使村规民约的落实,但正如在上文所看到的,惩罚性条款的设定存在道德和法律上的正当性问题。它不仅容易引发权力滥用,还可能助长“以善为名,行恶之实”的现象,甚至可能侵犯村民的权利与自由问题。在权利层面,村委会并不具备对村民实施道德惩罚的正当权力,其行为应遵循“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原则。如果允许某些人基于自定的村规民约随意惩罚村民,村干部将置于绝对权威的位置,村民则可能被迫屈服于此种权力关系,形成一种新的专制形式。 因此,村规民约的制定应以引导和倡议为主,通过道德激励和正向引导来对村民进行道德教化,而非依赖惩罚措施。这不仅有助于维护村民的自由和权利,也能确保村规民约在内容和执行上更加符合道德与法律的双重要求,促进自治的健康发展。只有在尊重村民主体性的前提下,村规民约才能真正实现村民自我治理与道德提升的初衷。

(2)村规民约条款内容不应给村民增加额外的道德负担。首先,村民不应因生活在农村而被要求承担额外的道德义务。在村规民约约束下的村民只是普通公民,我们没有任何理由要求他们在道德上承担比其他村民或城市居民需要承担更多的道德义务。这种做法对他们而言显然不公平的,一种道德苛责,甚至可能构成道德绑架。其次,村规民约不应将超越普通道德要求的行为视为强制性义务作为内容条款。通常情况下,任何要求个人牺牲其生命权或财产权的道德义务,都属于超道德的要求。例如,浙江某村规定“不报火情水情、临阵脱逃者取消村级优惠政策并罚款”,强迫要求村民在危急生命的情况下履行道德义务。这种超道德要求不仅不合理,还会将本应被容许的行为视为不道德,进而加重村民的道德负担。将超道德行为混同于普通道德义务,既贬低了超道德行为(如英雄行为)的特殊价值,也会导致道德教育和义务的混乱和失效。超道德行为的特殊性在于其自愿性和崇高性,强加这些行为为普通道德义务只会削弱其意义,进而损害村规民约的合法性和道德效力。村规民约应当合理区分普通道德义务与超道德行为,确保其符合公平与正义的原则。

(3)村规民约的内容条款不是被制定出来的,而是被发现的。村规民约的条款不是一堆缺乏生命力的苍白干瘪的文字堆积,不是凭空制定或模仿照搬,而是基于对历史传承和村庄独特文明精神的挖掘与发现。村规民约的形成,应充分挖掘本村历史人物、光荣事迹及独特的地方文化。这种对历史故事的提炼和总结,使村规民约不再是冰冷的条文,而是承载着丰富的道德叙事和文化背景,进而激发村民的道德情感与认同感。如果缺乏这些文化和故事的支撑,村规民约将显得空洞无力,难以维持其生命力。为此,建议村规民约的制定过程应结合本地历史,挖掘故事文化,甚至设立历史馆以展示村规民约背后的文化脉络。在起草阶段,鼓励聘请专业人士或返乡大学生参与,广泛调研村民特别是年长者,探索历史遗迹与相关文献,深入挖掘本村历史人物与事件。通过这些历史叙事,凝练出具有本村特色、内涵丰富的村规民约,从而使其真正成为村民集体意志的体现,不仅传承祖先的优良道德传统,更赋予村规民约持续的生命力。

3.关于优化村规民约推广执行的建议

从村规民约的执行来看,村规民约是“约”不是法,其首要功能是道德教化,而非乡村治理,因此在其执行上,不能以来硬性粗暴的惩罚和监督代替滋润人心的道德教育。当前,许多村规民约采取奖惩机制,专家普遍建议加大惩罚力度和监督强度。然而,这种做法违背了村规民约的初衷。村规民约的核心目标是通过乡村自治提升村民的道德素养,促进乡风文明。通过道德教化来引导村民行为,改善心灵,而不是单纯的外部约束。村规民约的执行应注重道德引导,避免过度依赖惩罚。因此,一是建议通过组建志愿团队,围绕村规民约开展关爱帮扶等活动,以实际行动打动村民,激发他们的道德认同感和自觉性。二是应加强对村规民约的文化传播和宣传。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设立村规民约展示馆,展示村规民约背后的文化积淀与历史传承,增强村民的文化认同感,提升其参与感和荣誉感。三是村规民约的讲授与学习应成为常态化实践。通过定期组织讲座,教授村规民约背后的道德故事与教义,帮助村民理解这些规约的深层价值。同时,鼓励村民分享自己在践行村规民约过程中的感悟与经验,形成良性互动,进一步增强村民对村规民约的认同和主动参与意识。通过以上措施,村规民约不仅能促进乡村治理,更能在精神层面滋润村民心灵,推动乡风文明的建设与发展,实现村庄的和谐与自治目标。

作者系湖南师范大学中华伦理文化研究中心、哲学系副教授 刘永春;来源:《中国乡村发现》2024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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