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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家如: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与集体股份合作制的分析比较

[ 作者:赵家如  文章来源:中国乡村发现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8-05-09 录入:王惠敏 ]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与集体股份合作制,是集体所有制的实现形式。二者具有相似处,也有不同点。

一、背景比较

(一)社会压力

二者都属于压力推进下的产权改革,但类型不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改革,偏向于生产力压力类型,面临的直接压力是多打粮食、发展农业生产力的紧迫性。集体股份合作制改革,偏向于生产关系压力类型,面临的直接压力是改革集体产权、调整收益分配关系的现实需求。需要说明的是,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不是割裂关系。这样分类是为了突出强调改革面临的直接压力,以及解决问题的集中性和针对性。

(二)农民需求

二者都是为了保护农民利益实施的改革,属诱致型制度变迁,但农民要求的具体问题不同。改革初推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时候,农民首先想到的是解决吃饭问题、生存问题,希望拥有一块土地并自主耕作。在普遍开展集体股份合作制改革的阶段,需要解决的主要是农民的发展问题和集体经济的发展问题,规范集体分配秩序,增加农民收入,让农民过上更加美好的生活。

(三)产生时间

改革开放以来,北京市农村集体所有制进行四次改革。一是20世纪80年代推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远郊山区改革彻底、农户经营为主,近郊、平原进程曲折、集体经营主导。二是20世纪90年代初,城郊部分乡村试行集体股份合作制,在集体经营资产大盘子中明确农民股权。三是2004年借助确权确利、确权确股方式,在近郊、平原落实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四是2008年以来全面推行集体股份合作制,对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未涉及或不彻底、由集体统一经营的资产,以股权形式赋权农民。

二者都产生于农村发生巨大变化的转型期。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产生于改革开放初,是农村改革奠基制度,全面落实于改革开放20多年以后,一部分土地的确权是借助于集体股份合作制完成的。集体股份合作制产生于90年代初,起初重视不够,如今成为一项全局性制度安排。

(四)产生区域

二者都产生于农村地区,但经济发展程度不同。家庭联承包责任制开始于如安徽小岗村类的经济落后乡村,而集体股份合作制产生于城乡结合部地区的经济富裕乡村。山区农民生活艰苦,对变动农业经营机制愿望强烈,因此改革进行得比较彻底。近郊、平原农村,土地条件好,灌溉机械化水平高,集体办社队副业补充农业,农民专业分工,有的农民分到土地后不会自种,因此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推行缓慢。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改革的主体精神——明确土地用益物权的农户私权,在城乡结合部、近郊、平原地区终究绕不过去,不管这些地区的乡村主观如何,但客观必须明确农民的土地权利。试想,如果这类地区当年推行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把土地分给农民经营的话,也许后来就不用或不是重点地集体股份合作制改革了。集体股份合作制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改革不彻底的产物,之所以集体股份合作制在这类地区重点推行,是在补改革之课。

二、内容比较

(一)资产特征

二者都是针对集体资产的改革,但资产类型、可分割性、经营主体不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改革主要是耕地、经济林地,可分割性强,适宜于分配给一家一户耕种经营。集体股份合作制改革既有耕地,也有生态林地、集体建设用地、山场,还有现金、办公大楼、设备设施、集体企业资产等;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林权制度改革没有纳入的资产或者是改革不彻底遗留的资产,都可以纳入到集体股份合作制改革范畴。同时,集体经营资产可分割性较弱,并非说在技术上完全不可分割,而是指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无法或不宜分割。原因包括:集体经济的规模效应,集体不愿细分耕地;生态林地、山场资源的公共产品属性,不适宜由农户经营;集体建设用地主要由集体创办企业占用耕地而来,以及办公大楼、设备设施、企业资产等,具有资产专用性特点,自然经营主体归集体经济组织。

(二)确权方式

二者都是对集体资产使用权的确权:确的承包经营权、集体资产股权,都是使用权范畴,不是所有权范畴;确的都是农民、农户的私权。但二者确权方式不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确权分地,农户拥有实实在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主体与实际支配权主体一致,都是农户。集体股份合作制确权不分产,资产仍归集体经营,资产使用权(用股权来表现)主体是股东(或社员),实际支配权主体是集体经济组织。

(三)产权属性

集体资产股权也应与承包经营权一致,认定为用益物权。但是,二者物权属性不同。确权层级和依据不同,承包经营权是《物权法》明确认定的用益物权,凭证是土地承包经营权证;集体资产股权是地方政府确立的权利,凭证是地方农口部门发的股权证,股权呈现出债权倾向。稳定性不同,承包经营权期限由15年、延长30年、再延长30年;集体资产股权长期固化的少,有的乡村三五年调整一次。流转性不同,实行“三权分置”,承包经营权社会自由流转;股东的劳动贡献股、投资股仅可在内部流转。

三、绩效比较

(一)完善集体产权

一是探索集体所有制实现形式。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开启集体产权使用权的确权路径,具有里程碑意义。难以严格落实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某些地区或资产,按照确权不分产的思路实施集体股份合作制。由于时代特点,集体股份合作制在某些方面意义更大。

二是资产界定。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耕地账数清楚,不必经过复杂的清产核资程序。集体股份合作制的资产范围广、历时长、关系杂,用货币形式表示股份,对历史问题做出处理,通过资产清查、评估、处置等程序,集体家底及社会关系更加清楚。

三是人员界定。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改革时,农村处于封闭状态,应当给谁分配土地、如何分配,情况十分清楚。然而,集体股份合作制改革时,农村已是开放的社会,谁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谁应当拥有股份、配置多少,必须经过专门的人员甄别,等于重新梳理一次乡村人员构成状况。

四是作用集体经济组织。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彻底推行地方,建立在土地基础上的集体经济组织基本瓦解,即使有也是名存实亡。集体股份合作制改革确权不分产,改革后的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基础更加巩固,存在法理基础更强。

(二)影响经济社会

一是农村劳动力自由流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行,农民可以自主支配劳动,既可以种地,也可以从事非农职业。集体股份合作制适应农村开放背景,农民身份、居住、从业与经济关系分离,农民生产生活更加方便自由。

二是农业经营模式。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下,耕地由农户分散经营,随着生产力水平提高和农村变化,发展适度规模经营,需要支付必要的交易成本。集体股份合作制改革涉及的耕地,继续实行集体统一经营,节省中间费用。

三是农村二三产业的发展。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实行的同时,兴办乡镇企业、商贸流通,农业单一结构发展为农村经济多元结构。集体股份合作制涉及的集体建设用地,改革确权不分产,理顺产权关系,更有利于壮大二三产业。

四是基层民主自治的培育。推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开启了乡村基层自治。集体股份合作制改革的各环节,需要群众广泛讨论,上下多次沟通,这是农民依靠自己协商解决问题的成功实践。

五是基层组织重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改革,党政经一体化实现党政分开、政经分开,村级形成党支部、村委会、经济合作社(农工商总公司)“三驾马车、一套人马”结构。集体股份合作制改革又增加了一个新型集体经济组织。

六是农村公共事业建设。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行,尤其是集体经济组织不复存在的地方,兴修水利、道路建设、环境维护等公共事业受到影响。集体股份合作制改革,明确集体股分红收入首先用于农村公共事业建设。

七是社会风尚的培育。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行,激励农民通过自身改变生活,培养农民社会主体意识。集体股份合作制改革对遵守计划生育政策、文明驾驶规定、孝顺老人的社员给予一定股份奖励,引导培育社会风尚。

八是城乡一体化的深度推进。自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开启农村改革以来,农村产权改革相对滞后,影响城乡一体化深度推进。集体股份合作制新意不少,在农民的进退方面,农民退出集体经济组织能够得到部分补偿,劳动贡献股、现金投入股可内部流转;农民进城镇居住、就业,保留股权不变,不必担心失去集体权益;股权与资产分离,股权的货币化、证券化有望拓宽集体经济出路。

四、趋势比较

(一)功能增进趋势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下的耕地,承担农民生活、增收功能,以及国家粮食安全的公共功能。国家对耕地严格管理,划定基本农田。一部《土地管理法》,耕地保护和管理的内容占了很大篇幅,被形象地称为是“耕地管理法”。为了补偿农民耕地收益,国家出台补贴农业、耕地保护的政策。

集体股份合作制下的集体资产,一类如生态林地承担公共生态保障功能,另一类如集体建设用地承担发展农村、富裕农民的经济功能,这两类资产的功能都不如耕地功能那样具有无可比拟的国民生存基本公共性。尤其是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扩权潜能、发展前景广阔。

(二)合作制内生趋势

二者具备合作制基础条件:具备合作制的私权基础,承包经营权和股权;具备合作制的共有产权初质。农户以承包经营权合作形成共有产权。集体股份合作制坚持“确权合作”原则,保留很多合作制因素。

二者按照合作制运行的必然要求。第一,合作制是重要价值目标。在确立了承包经营权、股权等私权之后,再把私权联合起来,形成私权基础上的合作制共有产权,落实集体所有制价值目标。第二,合作制是农民保护自己利益的有效形式。抵抗自然风险,搏击市场大潮,都要靠合作力量。第三,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下承包经营权流转,到底是交给社会公司、专业农户,还是交给由专业农户组成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笔者认为,耕地要由专业农户或农户组成的合作社经营,如此考虑,主要是耕地在履行国家目标的同时,还能把一部分农民通过耕地组织起来,在耕地上就业致富。第四,集体股份合作制下的集体经济组织,除少数高度村企合一的按照股份制运作外,大部分仍按合作制创新,使得土地、资源长久保留在农民手中。

(三)城乡一体化同地同权趋势

国有、集体的土地、资产,天生同权。之所以有的承载特殊功能,如耕地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是国家政策规定的。收益应当均衡,即使承担特殊功能的,其收益应当符合社会平均收益,但收益实现途径不同。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下的耕地,收益权的实现一方面靠农产品价格,另一方面靠国家、社会补贴。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体现同地同权原则的趋势是,承包经营权的权能强化、承包权与经营权分离,耕地用途严格管制、农产品价格保持稳定、国家和社会补贴农业力度加大。

集体股份合作制下的资产,一类如山场、生态林地,收益权的实现途径部分依靠市场,部分依靠国家和社会生态补贴。另一类如集体建设用地,收益权依靠市场渠道解决。集体股份合作制体现同地同权原则的趋势是资产分类对待,体现生态效益的资源国家和社会生态补贴增加,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扩权、市场配置力度加大。

作者系北京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办综合处处长


中国乡村发现网转自:北京农村经济2018第三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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