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理有效”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中的一项重要任务。不少地方在乡村治理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目前,村民自治、民主管理、民主评议、民主决策,是乡村治理的主要方式。让村民参与村务决策,以保障村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然而,在很多地方,乡村治理的效果并不理想,农民对村民自治、农村管理的参与度不高,对村务决策、管理和监督工作的评价也很低。
在村务决策中,村干部“一言堂”行为易使群众丧失对基层组织的信任,尤其是在涉及农民切身利益的低保名额分配、征地补偿面积测算、贫困户甄选、宅基地申报等方面,如果村干部处事不公甚至以权谋私,就容易导致干群关系紧张。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城乡利益格局深刻调整,农村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农民思想观念也发生了深刻变化。这些前所未有的变化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带来巨大活力,同时也形成了一些新的问题:村庄“空心化”、老龄化严重,留守人群合法权益保护亟待解决;教育、文化、医疗、社保等社会公共事业发展滞后;基础设施不够完善,农村环境较差,治安状况不容乐观;基层民主管理制度有待健全,基层党组织软弱涣散;公共服务和社会服务能力比较差。这些都给乡村治理带来了新的挑战。
如何适应新的形势,抓住机遇、迎接挑战?要充分调动广大农民积极参与乡村治理的积极性。农民最懂得乡村需要完善、发展的地方,农民是改善乡村治理、创新乡村治理、促进乡村治理现代化不可或缺的主体性因素。
畅通村民参与村务决策、反映诉求的渠道,使村务治理充分吸取民意、集中民智,充分体现村民对村务治理的“存在感”。正是这样的“存在感”,使农民有了主人翁意识,进而更加积极主动地参与村务决策、支持村域公共建设。
所有涉及老百姓切身利益的事项都让村民参与决策,才能让农民合法权益得到保障,诉求得到有序表达。乡镇以及村级基层组织要认清自己的角色和定位,该管的管,该服务的服务,该放权的放权,引导农民办好自己的事,这样也能在很大程度上避免镇村干部在经济问题上犯错误,从而减少贪污、渎职行为。
农民参与乡村治理,为政府制定公共决策建言献策,使得乡村治理以农民为出发点,治理程序、方式方法将更加趋于完善。农民通过制度化渠道表达自己的利益、反映自己的需求,与政府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共同为解决“三农”问题建言献策,齐心协力谋划乡村振兴,乡村治理会呈现出一片和谐景象。
乡村发展的本质是人的发展,在乡村治理中坚持以农民为主体,让其有切身的参与感,发挥他们参与乡村治理的积极性、创造性,创新乡村治理体系,夯实乡村治理机制。把千千万万个乡村治理好,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就有了坚实基础。
中国乡村发现网转自: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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