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中央一号文件,首次将“新型农业服务主体”提高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同等重要位置。
今年的一号文件分为6大部分30个问题,全文15000多字。要在这一万多字中囊括中国农业所有重要问题,照顾到方方面面的利益,还要在概念和思路的汪洋大海中,为中国农业的未来指明发展方向——讲真,一号文件的编纂者还真是蛮不容易的。
供给侧改革这个大概念离我们太遥远、农业现代化这个总体目标又过于笼统,那么,一号文件中透露出什么信息,是之前没什么人在用、我们立刻就能用、用了能变钱的呢?
文件原文:
第一大部分第五个问题:
发挥多种形式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引领作用。坚持以农户家庭经营为基础,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新型农业服务主体成为建设现代农业的骨干力量,……支持多种类型的新型农业服务主体开展代耕代种、联耕联种、土地托管等专业化规模化服务。
我们发现,这是中央一号文件第一次提到“新型农业服务主体”这个概念。在去年的一号文件中,对农业社会化服务也有提及,但是从未将“新型农业服务主体”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作为建设现代农业的两大骨干力量。
“新型农业服务主体”这个概念的最近一次出现,还是在农业部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司司长张红宇发表在人民日报的署名文章中。在这篇论述农业规模经营两大路径的文章中,张红宇提出了“新型农业服务主体”这一概念,指出要:“使新型农业生产主体和服务主体成为现代农业发展的主导力量”,而农业规模经营的两大路径,一条是“通过土地经营权流转,培育新型农业生产主体,实现生产的规模化经营,解决“谁来种地”的问题”,另一条就是“在青壮年劳动力大量外出,兼业化现象突出,但留守老人和妇女仍有时间和意愿务农,却干得不怎么好的广大农区,应着力通过发展农业生产性服务,培育新型农业服务主体,实现服务的规模化经营,来解决“地怎么种好”的问题。”
而事实上,农业大省吉林土地流转比例为24%,四川为25.4%,江西为28.6%,均低于全国平均水平,这类地区更需要培育的是新型服务主体。
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办公室主任陈锡文此前也在多个场合提到:“我们可以通过技术条件让土地集中连片,通过土地托管、入股、流转等方式,尤其是大规模社会化服务,让小规模农田也可以使用最现代化的农业大机械,降低成本,取得成功。”陈锡文还呼吁,在政策上应当给两类经营主体以同等的重视,为他们提供技术支撑,这可能将成为中国农业现代化有效的途径。
那么,新型农业服务主体都包括哪些组织形式,提供哪些生产服务门类呢?
对此,一号文件列举了代耕代种、联耕联种、土地托管这三类服务模式,显然是难以概括农业社会化服务的多元化需求的。
而张红宇对此指出:“各类新型生产主体和服务主体,两者的组织形式和运行机制没有明晰的边界划分,都可能表现为家庭经营、合作经营和企业经营三大组织形态,实践中大部分生产主体同时也是服务主体。应发挥各自优势,促进两者相互融合、协同发展,以两大主体引领两种规模经营方向,推动发展现代农业。”
从现有的文件上看,中央提出“新型农业服务主体”还是从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角度出发,希望通过社会化服务的方式,在不进行土地流转的情况下,也能够实现农业规模经营、降低农业生产成本。这表示,中央在大力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同时,没有忽视仍有一定数量的普通农户,帮助小规模农户也走到农业现代化的道路上来。
在实践中,江苏省已开始了具有典型意义的尝试。目前出现了三种模式:多数采取“联种分管”,农户与社会化服务组织签订耕种协议,后者统一负责品种、耕种,农户负责各自的田间管理、植保和收获;少数是“联种统管”,社会化服务组织统一负责品种、耕种和田间管理;个别实行“全程联管”,依托社会化服务组织组建土地股份合作社,实行联耕联种、联管联收、联营联销,按田亩分红。
而从服务门类上来说,农业服务应该包括农业产前、产中、产后的全面、系统、一体化的服务,如产前的生产资料供应(种子、化肥、农药、薄膜等)、产中的耕种技术、栽培技术、病虫害防治技术等等技术服务以及产后的销售、运输、加工等服务,市场容量和想象空间都是巨大的。比如,病虫害统防统治、动物疫病防控、农田灌排、地膜覆盖和回收、跨区域农产品冷链、农产品营销平台、农业金融服务等等,无疑都是现代农业和一二三产融合所必需的的服务产品,也是从根本上改善农业供给侧条件的产业基础设施。
总之,一号文件表明了态度,指出了方向,接下来怎么做,还要靠大家发动自己的智慧和创新能力了。各位良农朋友如果对“新型农业服务主体”有什么想法和点子,也欢迎来信与农场君交流。
中国乡村发现网转自:我的农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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