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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让社区矫正真正发挥实效?

[ 作者:王默  文章来源:中国乡村发现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6-08-31 录入:16 ]

最近,据检察日报报道,江苏丹阳一司法所社工利用职务便利受贿,帮助数十名尚在“社区矫正”期间的罪犯脱离监管,外出打工。尽管该社工受贿的金额并不大,但此案却暴露出犯罪者在社区矫正的大漏洞。(据腾讯网)

社区矫正这个词语对于群众来说还比较新也比较陌生,很多人都不太清楚这是个什么概念。社区矫正是指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和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在我国,社区矫正制度,从2003年开始,经过试点、实践,直到2011年才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正式确立。

丹阳社工利用职务之便受贿案件,三年时间里,曾某多次索贿,帮助24名社区矫正对象隐瞒外出事实、脱离监管,总共受贿金额5万,虽然受贿金额不大,但可能造成的后果不堪设想。社区矫正对象仍属于服刑的罪犯,再次犯罪的可能性比普通人高很多,这一点并非危言耸听。2012年,仅浙江省就发生了106起社区矫正人员再犯罪的案件,其中不乏抢劫、聚众斗殴等。次年,浙江东阳一司法所所长玩忽职守,社区矫正对象脱管数月、甚至抢劫杀人。可见,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性!

丹阳社工受贿事件,虽然只是个别地方的个案,但暴露出来的问题却颇多,必须引起高度重视。一方面,组织机构不健全。社区矫正没有专职部门负责,都是由司法、公安等部门的兼职;更尴尬的是,司法部门作为工作主体,却没有刑罚执行权,公安部门有执法权,却没多少精力顾及社区矫正,这就造成工作主体和执法主体分离的局面。另一方面,工作人员配备不足及经费难以保障。就丹阳的这起案件而言,数十名犯罪者仅由一个社工监督,管理权独揽让索贿、造假易如反掌。同时,基层司法所职能繁杂、人员本身就短缺,所谓社区矫正就形同虚设。在司法部2016年的财政预算里,用于社区矫正的经费只有356万。而我国当前的社区矫正对象约有74万,预算分摊到每个人身上只有5块多。5块与正常的4000元,中间的差距真是显而易见。最后,没有完整出台的《社区矫正法》。目前我国社区矫正工作的主要依据是《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该办法对于社区矫正的规定过于原则化、机械化,进而导致了监管执法手段缺乏等诟病。

社区矫正,作为来源于欧美国家的新生事物,在国内难免有些“水土不服”。对于外来新生事物,我们不能全盘拒绝,也不能一味接收,而应该吸收其精华唯我们所用。社区矫正的初衷是好的,但因为它自身存在的瑕疵,让其起到的作用大大打了折扣,找准了“病因”,接下来的工作就应该“对症开药方”。首先,党委政府应该高度重视,及时研究、尽快出台《社区矫正法》,通过法律把社区矫正措施确定下来,让监督管理有法可依。其次,建立健全组织机构。从我国国情来看,社区矫正从试点运行到全国推行的发展历程,凭空组建新的矫正机构难度太大,精力和财力都难以得到保障,可以考虑赋予司法部门特定执法权,让司法部的工作重心一部分向社区矫正倾斜,以确保社区矫正组织机构正常运行。最后,配强工作队伍、满足经费保障。注重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招录一批具备刑事执法、社会学、心理学或社会工作等专业的工作人员,将该部分人员的身份列入公务员行列;同时,加大财政的投入,满足基本的矫正人员的经费保障,使社区矫正能真正的发挥实效,既能缓解监狱的压力,又能帮他们尽早融入社会。

作者地址: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周场社区东升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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