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农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日益严重,农村环境状况令人堪忧。笔者认为,建立和推进农村环保自治制度是改善农村环境质量的有效手段之一,它可以成为政府环境监管工作的必要补充。
农村环保自治是农村现实社会状况的需要。一方面,现在农村经济迅速发展。广大农民在充分享受日益丰富的物质需求的同时,农村环境也面临着生态破坏和工业污染的威胁。另一方面,随着机构改革的深入,县、乡两级政府已经形成了“小政府、大社会、大服务”的模式,环保部门的人员较少,而广大农村又是县、乡两级政府环境监管的重点和难点,仅靠现在县、乡两级的环境监管能力,很难全部管理到位。鉴于此,亟须根据农村环保工作特点,创新环境监管机制,让农民自己管理一些农村环保事务。
如今,在我国一些地区,农村环保自治已初见雏型, 并对当地环保工作起到了重要作用。比如,湖北省恩施州一些县农村以乡规民约为章程成立起来的松散环保组织,正在通过各种方式和手段,管理当地一些生态环境保护事务,补充了政府监管,缓解了环保机构人员偏少、环保投入不足、环保工作繁重的困难。
如何建立和推进农村环保自治制度?如何使这一制度发挥应有作用?笔者认为,我国各地农村社会经济发展状况不同,农村环保自治制度应根据现行法规和地方特点等建立,并成立农村环保自治组织。
农村环保自治组织应由当地政府引导、环保部门业务指导,形成自我组织、依法建章、互相约束、共同完善的非法人机构。自治机构可由当地工矿企业法人和农民自愿组成,聘请本地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有声望的人担任自治组织的监督员,充分调动农村社会人员的积极性,加强农村环保工作。
农村环保自治制度的内容可以包括:宣传环境保护法规、政策;监督本地工矿企业的排污情况,并定期向环保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管理本地一些生态环保事务, 如保护山林、饮用水水源等;召开例会,分析本地环保情况,向政府提出一些工作建议;维护农民环境权益等。
此外,要建立一套严格的农村环保制度考核和奖励机制。激励农民参与环保工作,管理好自己的事情。但考核标准不能过于单一,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奖励资金可由自治组织成员自筹一部分,国家补足一部分。
农村环保自治工作应在乡镇环保部门指导下开展。乡镇环保部门在环境监管的笫一线,熟悉农村情况,有较好的群众基础,有农村工作经验,有利于推动农村环保自治工作的开展。
中国乡村发现网转自:中国环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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