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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5月23日 星期五

陈锡文:土地研究要做艰苦和细致的基础工作

[ 作者:陈锡文  文章来源:中国乡村发现  点击数:522 更新时间:2015-10-12 录入:吴玲香 ]

土地制度是国家的基础制度,而农地制度是农业、农村的基础。选择适合国情的农地制度,对于确保农业和农村的稳定和发展,对于确保经济社会的又好又快发展,对于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具有决定性作用。选择农地制度,固然要考虑很多方面,但至少以下三个方面是必须的:

一是土地本身的自然属性。土地的一个基本特点,就是如果经营者合理使用、悉心照料、增加投入,就能实现永续利用并不断提高生产能力;而一旦采取掠夺式经营,地力就迅速下降,甚至成为沙漠。为改善农业生产条件而对土地进行投资,一般都具有投资量大、回收期长的特点,如进行农田水利设施建设,改良土地,修筑梯田,种植防风固沙林带等等。如果土地的经营期限短,投资还来不及收回,就不会有人愿意善待土地、增加对土地投入。因此,土地的经营权,必须是长期而稳定的。只有确保经营者拥有足够长的土地经营期限,确保经营权的稳定,才能引导经营者珍惜土地,才能调动其不断增加到土地投资的积极性,才能实现农地的永续使用。

二是农业经营的固有特征。农业的劳动对象是有生命的动植物,除了必须遵循经济规律外,还必须遵循自然规律。由于农业生产周期长、生产过程复杂,影响因素非常多,外部监督客观上非常困难。只有农业的直接生产者同时也是经营决策者,他的劳动付出与最终产品能直接挂钩的情况下,才能激发生产者的内在积极性,对整个生产过程全面负责。在所有经营主体中,真正能够实现内部成员利益关系紧密无间和尽心尽力从事共同生产的,只有基于特殊血缘关系的家庭。正因为如此,不论是在大规模经营的新大陆国家,还是在人多地少的传统国家,农业的经营单位基本上都是家庭。家庭经营既是一种历史性现象,也是一种世界性现象。

三是必须考虑社会制度条件。新中国成立以后不久,我国完成了社会主义改造,并在农村中建立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公有制。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农村的土地,除了法律另有规定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在社会主义制度条件下,集体所有是我国农地的基本特征。

经过长期的艰苦探索,改革以后,我国终于找到了适应我国国情的农业基本经营制度,那就是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正式实行了这一体制,我国农业的发展,农民收入的增加,农民的基本保障才有了可靠的基础。1978-2008年,我国粮食产量从30477万吨增加到52871万吨,基本能满足国内的需求;农民人均纯收入从133.6元增加到4760.6元,为提高农民的生活水平提供了基础;农村的贫困人口从2.5亿减少到4007万人。还要看到,在相当长的一段历史时期,农户承包的土地作为大多数农民最基本的生活保障,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这不仅是保障农民基本生活条件的需要,同时也是保持整个社会稳定的需要,这在受全球金融危机冲击大批农民工返乡的过程中得到了很好的印证。我国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以来,农业发展取得的成就有目共睹。只有坚持以这一制度为基础,才能充分调动广大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才能从根本上确保农村的稳定和发展。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决定明确指出,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符合农业生产特点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是党的农村政策的基石,必须毫不动摇地坚持。顺应自然规律和社会规律,决定明确要求,“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现有土地承包关系要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

当然,单个的家庭小规模经营有其固有的缺陷,很难适应日益全球化的大市场。要充分发挥家庭承包经营这一内核的优势,提高农业的比较效益和市场竞争能力,就必须进一步完善创新现有农地经营制度。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决定提出,“家庭经营要向采用先进科技和手段的方向转变”、“统一经营要向发展农户联合与合作,形成多元化、多层次、多形式经营服务体系的方向转变”。第一个转变是要求农户遵循发展现代农业的规律,不断提高集约化水平,提高农业的发展质量和效益,但这需要在国家给予扶持和社会提供服务的背景下才能实现。第二个转变是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规律,打破认为只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提供的服务才是经营的认识局限,拓展农业统一经营的发展空间。无论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政府的经济技术服务机构,还是农民新型合作组织、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农业产业化经营中的龙头企业等,只要为承包户提供生产技术服务,帮助农民解决那些一家一户办不了、办不好、办起来不经济的难题,就都属于统一经营的范畴。“两个转变”的提出,为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完善和创新提出了基本的方向。在改善家庭承包经营外部条件的同时,确保农地健康流转也非常重要。国家的法律和党的政策历来允许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决定》再次重申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必须遵循“依法有偿自愿”的原则,并明确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

总体来看,科学正确坚持和完善我国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最根本的有两条:一是稳定现有土地承包关系,切实保护农民的土地承包权利,确保土地流转沿着健康的方向演进;二是不断完善国家对农业的支持保护体系、农产品市场体系、农民专业合作体系和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改善家庭承包经营的外部条件。在这个过程中,需要做大量艰苦和细致的基础性工作,需要付出长期的努力。对我国农地制度进行深入和细致的研究,也是整个工作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张征同志的著作《中国农村土地制度选择:稳定与变动》,是在他博士论文的基础上完善形成的。作者简要分析和总结了我国土地政策的历史脉络,沿着国家权力、契约制度、土地利益集团博弈的路线对我国农地制度安排中涉及的利益关系进行了比较细致的刻画。以调研数据为基础,作者运用社会学、新制度经济学理论和计量经济学的工具对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稳定性进行了比较深入和系统的研究。作者提出,在今后的农村土地改革进程中,要保证我国农村土地政策的一贯性和连续性,农村土地运作经营法律进程的保障性和承包程序与相关因素的规范性。正如作者所言,土地制度改革需要与我国既有的政策基础和现实规范相衔接。改革开放已经三十年了,国家整体面貌发生了很大变化,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环境面临很多新形势、新问题,农村土地改革也必须要有新思路,但今天的改革已不同于三十年前,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律、法规、政策正在逐步健全,体制创新的步伐需要妥善处理与现行法律法规的关系,使改革在法制化的轨道上进行。

目前,社会各界对农村土地制度的完善和发展提供了很多参考。作为一本学术著作,也不可能完全将我国农村土地问题分析的十分透彻,本书中的一些观点当然还有不少需要探讨和商榷的地方,希望作者继续跟踪研究这一问题。我也衷心希望作者能够站在新起点,不断努力,从我国农村现实出发,为我国“三农”问题的解决继续做出贡献。

【本文为陈锡文为张征所著《中国农村土地制度选择:稳定与变动》一书的序。】

中国乡村发现网转自:土地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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