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科长,屡屡贪贿不知收敛,短短几年时间,伙同他人贪贿所得竟高达1500余万元,成为“小官大贪”的典型案例。2017年1月4日,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发布消息,2016年11月11日,经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成都铁路运输分院指控,时任成都铁路局职工教育处职工教育科科长骆玲,被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以贪污罪、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1月9日四川新闻网)
一提到“大贪”,人们往往会与“位高权重”联系在一起。然而,从十八大以来查处和巡视发现的案例来看,有些贪官,虽然职位不高,但贪腐数额惊人。他们或身居关键岗位,以权谋私;或利用工程建设,大肆贪墨;或盯着补贴款项,雁过拔毛。他们因为职务、级别、地位不高,涉案对象大多负责各种款项的代征、代收、代管,或者负责管理具体的工程项目,如农村的小型水利工程、道路铺设工程等,贪腐的很多都是民生项目的资金。不易引起关注,却直接损害群众的切身利益,是不折不扣的“硕鼠”。
腐败与职务高低、权力大小没有必然的联系。俗话说“县官不如现管”,贪腐的本钱是权力,而非职级。一个小会计、小出纳,或者一个小科员、小村官,或多或少都有人、财、物、事权,可以卡人咽喉、权力寻租,可以监守自盗、靠山吃山。纵观各地爆出的“小官大贪”案件,有个突出特点是贪腐的触点多、燃点低,可以说,凡有权力之处,不管权大权小,因其岗位地位,都有贪腐可能。
为何频频出现“小官大贪”?一是心理不平衡,部分“小官”自认水平很高却不得升迁,往往用腐败来“补偿”职位不高带来的“被剥夺感”;二是监督不到位,现有的监管机制对一些小职位、小官员约束力偏弱,一些基层关键岗位甚至根本没有监管机制;三是岗位不流通,一些“小官”长期占据关键岗位,在没有有效的监督制约情况下,很容易滋生腐败。
当然,最根本原因还是权力滥用。整治“小官大贪”,需要强化制度建设,加强对权力的制约,比如在基层推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度落实,通过制度约束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避免“牛栏关猫”现象。其次,还需提高基层办案能力,可以尝试对数额巨大、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实行提级办案,减少阻力。
此外,徒法不足以自行,更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抓早抓小,动辄则咎。对“小官”如果能及时发现、尽早查处,就不至于让他们鲸吞近公款,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因此,针对“小官”的工作生活细节、个人的性格特点,监管人员要有敏锐的“嗅觉”,要多打听“张家长、李家短”,经常扯扯袖子、咬咬耳朵,采用警示谈话等方式,耐心细致地做好预防工作。
作者单位:四川绵阳平武龙安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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