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昭通一身穿法院工作服的女子被罚违停后辱骂交警“杂种”,10月13日,昭通中院新闻中心工作人员杨林回应澎湃新闻,称辱骂交警的法院工作人员为昭通中院书记员,随后相关部门形成处理意见。杨林称,该书记员已向当事交警赔礼道歉,并接受了批评教育、写了书面检查。(网易新闻2016-10-14)
世界之大,无奇不有。不得不说,这位身穿法院工作服的女子实在是太给“戾”了,为了一己之私随意停车,不顾影响交通次序,被贴罚单竟公然询问交警警号,拨打电话爆粗口“告状”,叫嚣辱骂“杂种”,赤裸裸的藐视和威胁执法权威,真可谓是嚣张跋扈、戾气十足、无法无天,这简直让我和我的小伙伴们都惊呆了,不禁让人匪夷所思:这是女书记员,还是女恶霸?
立警为公,执法为民。本是天经地义,法律赋权。为何交警会发出“她在法院,我惹不起我躲得起行不行”的无奈和妥协?
一个法院的书记员,到底起着何种作用?每一起案件,从受理到审结,书记员要独立或配合完成许多工作,如询问证人、评议案件、制作司法文书等等,其制作完成的卷宗材料,往往是衡量一起案件质量如何的主要依据。通过审查各种记录和法律文书,就可以对这起案件的诉讼程序和实体处理作出相应的评价。所以说,书记员工作直接关系、反映着办案质量,从一定意义上讲,没有书记员工作,也就没有审判活动。作为一名在审判工作中起到举足轻重地位的书记员,严格按照这些工作要求去履职,这是必须的,但是,谨记工作规范之余,更应该是遵守党纪国法、维护社会公德的标杆和模范,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的表率!试想,如果连遵规守纪、文明生活都做不到,连基本的道德素质和法律常识都没有,又怎能更好地评议案件、制作司法文书、保证办案的高质量呢?书记员就这素质会是一名好书记员吗?!
曾记得一句电视剧里的戏言:“如果任何事道歉都有用的话,还要警察干嘛?”前不久沐阳县一女子女子在微信朋友圈辱骂交警涉公然侮辱他人被拘留了8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如果以后人人都可以辱骂、威胁正在执法的工作人员然后道歉了事,法律的尊严何在?
笔者觉得,作为一名公职人员,时刻都不能忘了自身的形象和行为,时刻都不能丢了百姓的信任与希望,时刻都不能坏了社会的规矩和纲常,更不可顶着“官帽”的光环胡作为、乱作为,把“一身制服”当成高人一等、违法乱纪的“挡箭牌”。
妨碍执行公务,辱骂公务人员,这一身“江湖戾气”必须被打掉,要知道: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然何以平天下?
作者单位:四川省乐山市中共马边彝族自治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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