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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治“潜规则”式腐败,还需从制度上下功夫!

[ 作者:李浩然  文章来源:中国乡村发现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6-05-09 录入:16 ]

近日,重庆市渝中区检察院近日发布了《2015年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年度报告》。报告显示,当前以潜规则为名,受贿、索贿现象仍然不在少数。个别领导干部认为,逢年过节收些礼品、礼金是人之常情,并不为过,最多算是违纪;更有甚者,对于“吃回扣”“拉关系”等认为是市场“潜规则”、是社会普遍现象,难以自律。(新华网)

近年来查办的职务犯罪案件中,绝大多数问题官员都是通过不同形式潜规则受贿、索贿,主要有六种表现形式。其一以合伙入股开办、投资公司形式受贿。这种犯罪具有较强的隐蔽性,国家工作人员可以凭借受贿所得持续参与公司的利润分红,因而这种犯罪手段往往被普遍采用。其二,行贿人和受贿人为了给双方的贿赂行为披上“合法外衣”,往往以投资理财的形式进行权钱交易。其三,官员表面上请工程项目方帮忙“装修”房屋,实际是变相受贿。其四,打着朋友帮忙的幌子收受财物,也是为受贿找借口。其五,一些腐败分子“另辟蹊径”,以“借钱”为形式收受财物。这种以“借”为名的受贿,其实质是权力寻租,是一种更为隐蔽的腐败犯罪。最后一种形式,就是节日期间,以“人情往来”为名收受大额的钱财。

通过这六种形式不难看出,随着中央正风肃纪的高压态势不断推进,通过“潜规则”腐败的形式也发生了变化,一方面,行贿、受贿是更加隐秘。通过不同的“伪装”方式,使得检察机关不易察觉,即使被发现也能有合理的“借口”推诿。另一方面,以往赤裸裸的以金钱买权现象开始变成一种隐蔽的利益输送或交换,如低价过户车、房等物产,赠送干股或隐名合伙。

“潜规则”式腐败的滋生和蔓延,提醒我们不能仅从终端、微观层面加大打击力度,否则这种“隐秘”交易只会从一个领域转到另一个领域,防不胜防。必须要由权利反腐转向制度反腐,科学地配置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预防和治理发生的腐败。正如习近平同志所说,“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通过制度设计约束权力,扼杀权钱交易的可能性,是预防和抑制腐败的根本抉择。

当前,反腐败形式依然严峻复杂,在创新反腐手段的同时,更需要在制度上下功夫。必须按照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建立严密制度,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在全党范围内形成根治腐败的关键在于推进制度建设的共识,用制度的达摩克利斯之剑让广大干部真正做到“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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