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6日,四川阆中市人民法院在阆中市江南镇举行公开宣判大会。集中宣判一起妨害公务案,8名被告讨薪农民工分别被判处6至8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其中两名宣告缓刑。不少网友表示“公判大会”这种方式不可取。专家称“公判大会”与人权保护不相符。(3月18日 新京报)
早在1988年,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就联合下发《关于坚决制止将已决犯、未决犯游街示众的通知》,规定将已决犯、未决犯游街示众都是违法的;不但对死刑罪犯,对其他已决犯、未决犯及一切违法的人员也一律不准游街示众。但是,暴露在光天化日之下的公判大会,反而在“尊重和保障人权”入宪入刑后仍大行其道,不仅令人费解,更引人深思。
农民工讨薪是当今存在的严重问题,也是热点话题。每一年春节前,各种形式的讨薪方式在全国各地上演。如今,四川阆中对这个敏感话题的案件进行公判大会,是不是让人觉得有种“杀鸡给猴看”的意味呢?一方面讲,讨薪农民工的讨薪方式不对,甚至违反了国家法律,理应受到法律的制裁,但讨薪事实是不是实际存在呢?谁又会为他们讨不到血汗钱做主。如果开始有关部门高度重视,怎么会升级到如此严重的地步呢?是不是让人联想到“官商一家亲”的存在,公判大会确实起到了震慑的效果,让讨不到薪的农民工如找政府不理,再也不敢采用其他方式了,面子“伤”不起啊。试想,如果群众申诉的问题得到及时的处理和回复,怎么会产生如此极端的行为,有关部门存不存在不作为现象,让事态升级。不管如此,犯罪该受到惩罚,但如此热点问题的公判怕只会伤了百姓的心,让百姓对党和政府产生畏惧心理而非敬意。
一个损害百姓利益的贪官没有公判,一个妨害公务罪的违法行为受到了公判,是不是有点让人难以理解呢?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刑事司法学院刑法研究所所长阮齐林认为;像阆中法院这样,以威慑社会公众为目的的“示众”或变相“示众”的做法不可取,因为这脱离了审判公开的宗旨,同时对被告人的人格造成了羞辱。
法律只有惩罚人的功能,而没有羞辱人的义务。以侵犯犯罪嫌疑人的人格和尊严为代价,来显示法律的威力,其实是制造“法律恐怖”。2014年,习近平主席提出要依法治国,要依照体现人民意志和社会发展规律的法律治理国家。然而,公判大会无视人民意识,无视犯罪嫌疑人的人格和尊严 ,不但挽救、教育不了人,反而把人往绝路上推,是非正义的“广场司法”,震慑效果再好也不过是“多数人的暴政”而已。如果公判大会能起到震慑犯罪的效果,那么“表哥”、“房叔”、“车爷”等腐败官员是否更需要震慑一下?
作者单位:三台县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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