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采用集体行动逻辑为视角对我国当前农村环境治理困境进行分析,原因有:“搭便车”导致村民环保意愿与环保行为的悖离; 村集体规模制约着村民治理环境的协同一致; 村委会缺乏农村环境治理的博弈动力;乡镇企业实际上是一个分利集团。对策是:突破“理性-经济人”假设,以现代乡贤为支点促进农村环境治理;实行“微自治”,提升村民集体环保行动的有效性;采取选择性激励,激活村民参与环境治理的动力源泉;强化制度创新,以供给侧改革推动农村环境治理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集体行动逻辑;农村环境治理;现代乡贤;微自治;选择性激励;制度创新
农村环境治理是我国绿色生态环境建设的基础领域,也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关键环节。农村环境若得不到有效治理,不仅阻碍农村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整体推进,也会损害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进而制约农村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纵观我国的环境治理历程,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国家通过不懈努力先后采取了一系列保护农村环境、防治农村环境污染的重要措施。然而,理想
中那“西塞山前白鹭飞,桃花流水鳜鱼肥”的唯美影像在一些农村始终未再出现,取而代之的却是垃圾围城、黑水蔓延的丛生乱象。那么,我国农村环境治理究竟面临着哪些治理困境?其深层原因是什么?又该如何破解?笔者试以奥尔森的集体行动逻辑为分析视角,对上述问题做出回应。
一、集体行动的逻辑
《集体行动的逻辑》是曼瑟尔·奥尔森(Mancur Olson) 的开山之作,也是公共选择理论的奠基之作。公共选择理论以“经济人”为最基本的行为假定,认为与私人经济部门的活动者一样,公共活动的参与者也有使自己行为最大化的倾向。奥尔森的学术贡献在于他将经济学方法运用到社会政治领域的研究中,开启了集体行动理论的研究先河。
为什么会产生集体行动的困境呢?首先,这是由集团收益的公共性所决定的。具体来说,如果某个人的活动能够增进他所在的集团的利益,那么在他所付出的成本与集团获得的收益是等价的条件下,实际付出成本的他却只能获得集团所获收益的一个极小份额,而其他成员无论是否付出了成本,也同样能够均等地分享所获利益。集团的这种性质促使每个成员产生“搭便车”的行为倾向而坐享其成。其次,在集团规模上,规模越大,分享所获利益的人越多,那么实际付出成本的个人所获的份额就越小。这解释了为什么在经济学的行为假设条件下,经济人或理性人都不会为增进集体的共同利益而采取行动。
在得出该结论后,奥尔森对集体行动做了深入分析。他首先将集体利益划分为相容性的(inclu-sive)集体利益和排他性的(exclusive)集体利益。前者是指在追求利益时各个主体之间是相互包容的,即“一损俱损,一荣俱荣”,因而是一种“正和博弈”;后一种是指在追求利益时利益主体之间是排斥的,即“此消彼长”,因而是一种“零和博弈”。相应地,集团也可以分为利益相容性集团和利益排他性集团。在集团既得利益一定的前提下,排他性集团趋向于缩小集团规模,这样个人所获利益才会相对更大。而相容性集团则希望规模越大越好,“人多力量大”。在此分析基础上,奥尔森作出判断:较之排他性集团,相容性集团更有可能实现集体的共同利益。然而,相容性集团同样面临着“搭便车”问题。如何解决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之间的关系问题呢?奥尔森提出两套方案:一是设计一种动力机制,即“有选择性的激励” (selective incentives),它包括正面激励和反面惩罚,以此做到赏罚分明。具体来说,集团要对于那些增进共同利益的个人,除了应得份额外,要进行额外的奖励,如奖金、晋升、荣誉等;惩罚则是集团制定严格的规章制度来促进个人行为与集体利益相一致,如通报批评、罚款等。但是,这种制度设计存在着缺陷:集团规模越大,要做到“赏罚分明”所付出的成本越高。因此,不仅“搭便车”阻碍了集团增进共同利益,组织成本也随集团规模的扩大而剧增。因此,要彻底走出集体行动的困境,需要实施第二个方案,即小集团。奥尔森特意申明组织成本剧增最终使集团难以为继不适用于小集团。这是因为小集团人数少,与实现的集团总收益相比,总成本更小。因此,成员会很容易发现,一旦为集团公共利益而付出,所获收益超过了他所支付的成本,从而使得个人行为与集体利益趋于一致。
由此,奥尔森得出结论:小集团比大集团更容易组织起集体行动;具有有选择性的激励机制的集团比没有这种机制的集团更容易组织起集体行动。
二、我国农村环境治理面临的现实困境
所谓农村环境治理,是指多元主体在对农村的环境和资源进行开发利用的过程中,秉承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积极参与农村环境治理,防止农村环境破坏,并达到一定的治理绩效,以共同增进农民福祉并实现农村环境可持续发展的过程。从性质上来看,农村环境属于公共物品,具有消费的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所谓非排他性,是指一个村民对农村环境的消费,并不会影响其他村民同时对它进行消费并获得效用,即在给定的条件下,一个村民为另一个村民提供这一物品所带来的边际成本为零。所谓非排他性,是指某个村民在消费本村环境时,不能排除其他人共同消费这一资源(不论他们是否付费),或者排除的成本很高。农村环境的这种公共性决定了在农村环境治理过程中,多元主体之间必须实现合作治理。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我国的农村环境治理面临着这些困境。
(一)村民环保意愿与环保行为的悖离 村民是环境治理中最直接的利益主体,环境治理的成效直接关乎广大村民现在和未来的生活质量。当前我国广大农村的环境污染主要有秸秆燃烧、农用地膜残留、农村生活垃圾、禽畜排泄废物等几类,例如垃圾中的一些有毒物质的渗漏,如重金属、废弃农药瓶内残留农药等,随雨水的冲刷,迁移范围越来越广,最终通过食物链影响人们的身体健康。 [2] 一些农村地区的癌症患者呈逐年上升趋势。通过与村民的交谈,笔者发现他们深知环境保护的重要性,然而却存在着相当普遍的环保意愿和环保行为相悖离的现象。对于生活垃圾,大多数村民对乱丢乱倒感到深恶痛绝,希望得到有效治理。村民 G 说: “大家都是随手乱放,一遇到刮风天气,塑料袋就乱飞。有的把垃圾倒入村边的小河里,小时候可以洗澡的河水,现在又脏又臭。”但笔者观察,村民 G 仍是随意乱丢垃圾。同时,“对居民垃圾分类的意愿和行为”现状调查数据的分析结果显示,在 6 个区 2036户社区居民中,表示愿意进行分类的比例高达82.5%,但是实际上经常进行垃圾分类的比例仅为13%,剩余 87%的受访者表示日常生活中基本没有进行垃圾分类。 [3] 这些数据表明,在环境治理中,居民环保的主观意愿和实际行为存在较大落差。
(二)村委会环境治理职能缺位 村委会是农村环境的治理主体。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它旨在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使村民依法办理自我事务,发展农村基层民主,进而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因此,一个村庄环境良好也许并不是村委会治理有效的充分条件。然而,一个“脏、乱、差”的村庄却一定能说明村委会存在着严重的治理缺位。这种缺位也表明村委会职能异化,环境治理不力。在当前的农村治理中,村委会实际上遵循着两种治理逻辑,即自治性逻辑和行政性逻辑,来实现农村环境治理。其自治性体现在它具有办理本村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的治理职能,其行政性体现在它作为农村基层组织,有协助乡镇政府开展工作,完成法定的行政任务的职能。这两种治理逻辑本不相悖,然而,在实际治理中,村委会却呈现出偏行政轻自治的治理倾向,个别村委会甚至完全沦为行政性组织,整日忙碌于“上面千条线,下面一根针”的行政事务中,造成对农村环境治理的疏忽与荒废。
(三)乡镇企业对农村环境的污染破坏严重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国家经济体制的转型,民营和集体乡镇企业蓬勃发展,促进了农村的经济发展,也对当地的生态环境造成了极大的污染和破坏。据1997 年公布的《全国乡镇企业工业污染调查公报》显示,1995 年,全国乡镇企业“三废”排放量达到工业企业“三废”排放量 1 / 5~1 / 3,乡镇企业排放的污染物占整个工业污染的比重已由上世纪 80 年代的 11%增加到 45%,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已经接近或超过工业企业的一半以上。[4]以 W 村为例,某化工公司于 2011 年经过批准在此征地办厂。然而 5年后,该公司排放的废气、粉尘污染不断袭扰着村民的正常生活。空气中弥漫的刺鼻酸味令人窒息,居民楼墙角因常年浸泡在酸水中已经腐化,附近的
树木和农作物发蔫死亡等,令村民苦不堪言。村民的呼吸道和肺部都有不同程度的疾病,儿童免疫力低下,时常感冒发烧。后来经村民举报,由环保部门责令整改。但从时间表看,环保整改进度很慢。若停产改造将会提前完成整改,但公司将面临巨大经济损失。公司有关负责人说, “最后的整改方案是边生产边改造”。这种谋求经济利益以牺牲生态环境和村民健康为代价的案例并不少见。可见,一些地区乡镇企业对农村环境的污染和破坏亟需得到有效治理。
三、我国农村环境治理面临困境的原因分析
(一)“搭便车”导致村民环保意愿与环保行为的悖离 “搭便车”是村民难以激发环保行为的一个重要原因。在环境治理活动中,村民作为最大的利益相关者,实际上是一个共同行动的“大集体”。农村环境治理不能仅仅依靠一个人或几个人的行动,必须实现联合参与,其前提是要推动个人环保意愿与环保行为相一致。在村民这个大集体中,“农村环境良好”与每个人的生活息息相关,因而是具有公共性的集体利益,“减少环境污染和破坏”或“主动保护环境”就是增进集体利益。以一个村庄(共 2000 人) 的丢垃圾事件为例,在村庄没有垃圾
存放点等公共设施的情况下,一个村民为保护环境而牺牲了乱丢垃圾的便利性,他所付出的成本为A,根据集体行动理论的等价条件,他的行为带来的集体利益,即环境得到保护也为 A,然而他作为个人,平均所获得的收益却为 A/2000。而其他邻居,无论是否乱丢垃圾,也同样能够获得 A/2000的收益,这种“搭便车”行为所得到的利益,会严重打击该村民保护环境的积极性,即使垃圾乱堆影响了自己的日常生活,他仍然选择“忍气吞声”,与主观的环保意愿相悖离,进而导致保护环境的集体行动失败。
(二)集体规模制约着村民治理环境的协同一致 村集体规模大是村民难以有效参与环境治理的另一个重要原因。此处仍以上述丢垃圾事件为例,这个集团的规模是 2000 人,该村民付出的成本为 A,因而他实际所获收益为 A/2000。若该村共有 5000 人,那么他实际所获利益就会减少为 A/5000。那么在“理性—经济人”的假设前提下,该村民更不愿意为环保做出积极努力。这是在纯粹的行为假设条件下出现的结果。然而,在现实生活中,还有更复杂的因素制约着村民参与环境治理的一致性,如多元利益整合、投票机制等。相对而言,村庄集体人数越多,每个人的利益越难直接整合到集体利益中,每个人的意见和建议也难以在共同的治理决策中得以体现。针对后者,村庄目前采取的是票决制。然而,投票机制也存在着“多数人暴政”或“少数人暴政”的缺陷。因此,把村庄人数控制在一个适当的规模内,在环境治理活动中设立一个较为合理的参与机制,对于村民多元利益的促进和不同意见的整合,是一种可行的路径选择。
(三) 村委会缺乏农村环境治理的博弈动力村委会实现有效环境治理的动力受制于双重因素。其一,在环境治理和环境保护的过程中,村委会需要必要的人力资源、经济资源和社会资源等。然而这些资源在村集体经济薄弱的条件下,村委会只有寻求上级的支持和帮助。这种客观需要加重了村委会对上级的依赖,加剧了自身的“行政化”。其二,村委会是一个集体行动的“小集团”,村委会干部大多是本村民主选举产生的,并且同处于以亲情为结点的血缘关系共同体,同时也处于地域相近、文化相同、利益相关的地缘关系共同体中,因此这个“小集团”具有较强的内聚力和集体行动能力,对于提高环境治理能力是有利条件。然而,我国的现有体制是村委会干部虽然由村民集体选举产生,但所获激励和惩罚往往来自于乡镇部门,例如工资发放、津贴补助、个人晋升等都有赖于与乡镇政府维持良好的工作关系。这也促使理性的村干部常常会选择按上级的意愿来开展工作,难以激发与乡镇政府的博弈动力。这是村干部降低环境治理积极性的主要原因。
(四)乡镇企业实际上是一个分利集团 在“村民集体+乡村企业”的二元集体模型中,保护环境的“搭便车”行为再次上演。理性的村民集体会将环境保护的希望同时寄托于乡村企业,而不论自身是否参与了环境治理。然而,乡镇企业实际上是一个分利集团,虽然良好的环境(这一集体利益)可以给它带来更好的效应,但它加入乡村这个领域并不是主要为了“追求农村环境保护、防止环境破坏”这一公共利益,更多是为追求自身的经济效益。因此,乡镇企业缺乏保护环境的动力,相反随意排放污水等行为则可以节约成本,因而加重了其污染破坏环境的倾向。长此以往,这种乡镇企业便异化为坐享环境治理成果的分利集团,也在一定程度上剥夺了村民集体的环境治理收益。这种状况若长期持续,不仅会造成现有制度僵化,也危及乡镇企业自身并制约其可持续发展。因此,要更好治理乡村环境,保持经济持续繁荣,必须对这种具有分利性的乡镇企业建构有效的环境治理制约制度。
四、我国农村环境治理的解决路径与对策分析
(一)突破“理性—经济人”假设,以现代乡贤为支点促进农村环境治理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可以看出,“搭便车”导致村民客观行为与主观愿望的偏离。然而这是建立在村民是一个“理性—经济人”的假设条件下的,也就是说每个村民都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都精于判断和计算。然而,现实中的村民未必个个如此,也可以是“社会人”和“自我实现人”。“社会人”认为人从根本上说是由社会需求而引起工作动机的,并通过同事的关系获得认同感。“自我实现人”认为人需要充分发挥自己的潜力,表现自己的才能,由此获得自我的最大满意。在环境治理中,现代乡贤就具有这样的属性:由于落叶归根和乌鸦反哺的故乡情结,故土始终是其精神依恋和感情牵绊的原点。在这种回归与回报的心理基础上,现代乡贤表现出很强的无私主义和奉献精神,他们追求的更多是荣誉、自我实现等社会需求而非经济报酬,有助于避免“霍布斯丛林” (人与人处于防范、敌对和掠夺的状态)的出现。广东云浮和德清试水等多地的实践也证明,现代乡贤因财力厚、能力强、人脉广等特点,在提供环保设施和公共服务并促进乡村人际关系和谐的过程中,彰显出示范引领的功能。因此,要从强化多元利益关切、搭建参与平台和实行协作治理等方面来发挥现代乡贤在环境治理中的积极作用。
(二)实行“微自治”,提升村民集体环保行动的有效性 所谓“微自治”,是指基层群众在更小的自治单元中实现对自治事务的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它是基层民主的一种新形式,具有直接民主的特点。谢正富认为: “接近集体行动理论的程度越大的自治越有效,反之则效果越差。具体来讲,有效的基层自治应当具备这些标准:一是自治单元小。二是利益联结紧。三是自治认同高。”[5] 肖立辉认为,“微自治”的价值体现在:一是与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层面的自治活动形成互补;二是有效解决了距离村民或者居民最近一公里的自治事务的处置问题;三是村民或者居民在“微自治”过程当中,通过直接参与,积累了自治的经验,提高了自治的能力和意识,为更大范围、更高层面的自治实践打下了良好的基础。[6] 在实践中,广东清远将农村自治单位下沉到村民小组,武汉市江汉区的“门洞”自治和“院落”自治都是“微自治”的有益探索。这种自治团体是一种非对称性结构,也符合奥尔森的“小团体原理”,还可以实现各层级之间的监督制约。值得注意的是,集团过大而层级少会加大环境治理难度,但集团过小而层级过多则会加剧村民的“碎片化”。因此,选择什么样的环境治理组织,要结合当地的现实情况和实际需要,以设置合适的集团规模和层级结构,进而提升环境治理的有效性。
(三)采取选择性激励,激活村民参与环境治理的动力源泉 “选择性激励”是奥尔森为克服“搭便车”行为而设计的一种动力机制。这种激励方式有别于平均分配方式,它要求对集团的每个成员区别对待。村集体是一个具有“选择性激励”性质的组织,根据村民表现可以分为关键人员、积极人员、普通人员和痞化人员。关键人员和积极人员往往是村庄精英,前者是村委会干部,后者是体制外的精英分子。这两者也最容易被民众推选为游说代表,与乡镇政府进行博弈,从而获得环境治理的必备资源。普通人员则从环境治理中获得实际的利益关切。对这三类人员,要多采取正向激励方法来刺激其参与环境治理活动的动力,如分红、奖金等物质性激励和鼓励、晋升等精神性激励。痞化人员则属于村庄里行动不稳定的成员,他们可以成为村庄生态环境的破坏分子,甚至成为环境治理中的麻烦制造者和谣言传播者。因此,对这类人员要以负向惩罚为主,例如采取引导、法律制裁等方式以保障集体环保行动的正常开展。另外,虽然奥尔森认为意识形态并非决定集体行动成功与否的关键因素,但社会激励作为选择性激励的一种方式,对促进集体环保行动的成功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要加强对村民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等环保理念的培养,强化村民规范、互惠、信任的合作意识,以有效消除环保行动的“短视效应”,为村民参与环境治理提供持续的动力源泉。
(四)强化制度创新,以供给侧改革推动农村环境治理可持续发展 通过上述分析可知,乡镇企业与村民集体是荣辱与共的。乡镇企业的分利性决定了农村环境治理必须依靠第三方的介入和推动,这就是政府。政府如果对这种污染破坏环境的行为和现象坐视不见,就会使得现有的环保制度“盆景化”。因此,政府不能简单依赖罚款等行政性处罚手段,而要与时俱进,针对环境治理中出现的新问题和新挑战拓宽治理思路,加强制度设计,推行制度创新,以打破一些农村环境治理“越治越坏”的怪圈。例如,要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加强生态安全屏障建设、大力发展节能环保产业、以强力推动绿色发展取得新突破等。政府还可以通过供给侧改革来推动农村生态环境治理,将供给作为基点,致力于供给与需求的持续有效互动,通过培育农村绿色消费观念、营造公平公正开放的市场环境、大力支持绿色环保产业发展和积极培育生态人等多种举措,形成农村环境治理合力,为农村绿色生产和绿色消费创造有利条件,进而实现农村环境治理的
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 (美)曼瑟尔·奥尔森. 集体行动的逻辑[M]. 上海: 上海三联书店, 2014.
[2]马香娟, 陈 郁. 农村生活垃圾问题及其解决对策[J]. 能源工程, 2002(03): 25-27.
[3]陈绍军, 李如春, 马永斌. 意愿与行为的悖离:城市居民生活垃圾分类机制研究[J]. 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 2015(09): 168-176.
[4]周菊香. 我国农村可待续发展过程中面临的问题与对策[J]. 经济问题, 2001(07): 48-50.
[5]谢正富. 集体行动理论视角下的“微自治”有效性分析[J]. 云南行政学院学报, 2015(06): 112-118.
[6]中国农村研究网. 肖立辉:“微自治”—— — 村民自治的有效实现形式探索[EB/OL]. http://rcccd.ccnu.edu.cn/index.php?a=show&c=
index&catid=231&id=1100&m=content,2014-06-11.
作者简介:张露露(1986-),女,河南南阳人,在读硕士,研究方向:政治学理论;任中平(1955-),男,山西柳林人,教授,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当代中国政治发展。
中国乡村发现网转自:《山西大同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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