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农地租约的经验证据
摘要:不完全合约理论关注于两个方面的研究,一是合约不完全的理论基础,二是剩余控制权的产权配置问题。研究发现,在农地流转租约中,不仅存在着合约不完全与关系合约问题,而且合约“短期化”与“空合约”也是普遍的现象。本文基于农地租约的经验事实,分析农地租约不断加剧的“短期化”倾向,进而阐明“不完全合约”演变为“空合约”的逻辑机理。作者指出,“空合约”依赖于信任与声誉机制而实现自我履约,能够降低合约的治理成本并改善其不完全性,从而形成“不完全合约——关系合约——空合约”的动态演化过程。
关键词:不完全合约;农地租约;短期化;空合约
一、引言:从2016年诺奖说起
产权与合约问题是现代经济学的重要前沿领域。奥利弗•哈特(Oliver Hart)因在不完全合约理论方面做出的杰出贡献而荣获2016年度诺贝尔经济学奖。
关于合约的不完全性,Hart & Moore的解释是:(1)世界充满不确定性,无法将未来的不确定性写进合约;(2)即使能够预料到未来的某些情形,但难以用双方一致同意的语言表达;(3)即使能够用文字表达,但第三方无法识别其“原本”含义,因而难以“裁决”。Barzel提出不完全契约所导致的“公共领域”,易于引发机会主义行为。那么,如何解决契约的不完全问题?Williamson开出的药方是实行“一体化”,即通过与交易费用匹配的治理结构来降低交易费用,并减少机会主义行为。但是Hart发现,“一体化”并不能消除事后的机会主义行为。于是,Grossman & Hart[6]提出了“剩余控制权”的概念——由于契约的不完全,导致契约中除了可以事前规定的具体权利外,还有很多权利是无法事前明确规定的,因而在所有权的基础上,还存在着一定的外部选择权,即剩余控制权。Hart & Moore进一步认为应该将“剩余的”权利赋予有利于创造更多“合作剩余”的那一方,以此实现次优条件下能够最大化总剩余的最佳所有权结构。
这显然是科斯逻辑的延伸。科斯定理的核心思想是,在交易费用为零的背景下,产权是不重要的,因为权利的任意配置可以无成本地得到直接相关产权主体的有效率的纠正。但在交易费用为正的情景下,不同的产权界定方式会导致不同的效果。那么,如何界定产权?不同的产权主体使用同一资源的效率是有差异的,因此科斯认为产权应该界定给更有能力或者更有利于降低交易费用的人,这样总福利才会最大化。所以科斯的核心思想就是:关于稀缺要素的产权应该赋予或界定给更有能力的主体。这样,交易以及交易成本才可能由此节省,甚至省去,这就是他所关注的“生产的制度结构”。类似的逻辑是,如果合约是完全的,机制设计理论就总能设计出最优合约,使得在任何产权配置下都能够执行这个最优的合约,由此产权如何分配就成为了无关紧要的问题。在合约不完全的情形下,将剩余控制权(即合约中没有明确的控制资产的权利)和剩余收入权(及分享利润和承担损失的权利)放在同一方手中,是有效率的。哈特更为关注剩余控制权的分配,认为那些没有被界定的权利应该赋予缔约方中更有能力的人——在哈特看来,谁是所有者,谁就有对财产的控制权,也就有动力去解决合约不完全时的激励问题。可见,哈特的不完全合约理论与科斯的产权理论是一脉相承的。如果说科斯使人们看到了一个“正交易成本”的真实世界,那么哈特则进一步将人们引入到“不完全合约”的现实情景。
上述逻辑或许存在问题。在科斯的逻辑中,产权交易是有成本的,用什么办法可以规避交易成本呢?就是通过重新界定产权。产权界定给谁呢?科斯强调要界定给有能力的人或者有助于降低交易费用的主体。但问题在于谁是这样的主体?难道更有能力产权主体的发现过程就是免费的?科斯没有告知答案。科斯一方面批评了“市场交易费用为零”,但另一方面又假定了“主体能力的识别成本为零”与“界定成本为零”。
不完全合约理论关注于两个方面的研究,一是合约不完全的理论基础,二是剩余控制权的产权配置问题。对于前者,哈特的理论依然受到不同程度的质疑。一个重要的方面是关于为什么合约是不完全的。其中,Maskin &Tirole论证了“第三者不能验证”不能成为合约不完全的原因。对于后者,哈特本人也认为,关于剩余控制权的分配问题,不能适用于中国国有企业的复杂情形。即使是关于所有权与控制权的分离,哈特也没有提供完整的理论基础。在哈特的逻辑中,通过将交易成本转化为不完全合约,强调不完全合约中那些没有被界定的权利应该赋予缔约方中更有能力的人。由此引发的问题是:第一,谁是这样的人?哈特的回答是,在多数情形下只能是资产的所有者。这显然将问题绝对化了。典型的例子是,在强制式的奴隶制度中,尽管奴隶是其主人的私产,依然能够在劳动产品上获得一定程度的自主权。Barzel[2]注意到,由于农业劳动的不可控制与监督,必然导致奴隶主对奴隶所拥有的所有权不可能得到充分界定,奴隶就能够借此占得一些未被界定的支配他们自己的权利。第二,假定能够将剩余控制权界定给缔约中的某一方,不完全合约似乎就变成了完全合约。这无疑是一个悖论。
观察中国农地流转的租约安排,或许有助于对哈特不完全合约理论的认识与深化。
第一,农户的农地出租是农地流转的主要方式。可以设想这样的情景:农户A外出务工,考虑到撂荒会明显损害农地的质量与价值,因而将农地经营权转租给B是恰当的,因为租赁不仅可以获得租金,而且能够维护农地的可耕作性。关键是对农地的控制权,事实上落在了B的手上。由于农地质量难以度量考核,更不能明确写入合约条款,农户A显然不可避免会担心承租者B会过度耗费地力。在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下,作为村集体成员的A对于农地的承包权具有“垄断”地位,因而对农地拥有终极控制权。A为了保证自己的权利,更可能不签订正式契约,或者不确定期限,以便于随时返乡后收回农地(退出威胁)。可见,农地出租的一般情形是:终极控制权属于A,现场控制权属于B,在固定租金的前提下,剩余索取权属于B。因此,哈特关注于剩余控制权在不同缔约主体之间的分配问题,而没有考虑到剩余控制权的不同维度及其结构性问题。
第二,本课题组的前期研究表明,一方面,农地租约的完全性程度与租约期限的长短紧密关联。合约条款越完备,农户越可能签订长期租约。但另一方面,更为普遍的事实是,农地租约不仅存在明显的不完全问题,而且表现为明显的短期化,并呈现“简单化”而加剧不完全性的现象。不仅如此,我们还能够进一步观察到“空合约”现象。由此表明,在农地租约中,不仅存在剩余控制权存在界定不清或缺乏有效配置的问题,而且还存在“放大”合约不完全性的特殊现象。耐人寻味的是,这些事实并未影响到农地租约市场的扩大。
上述两个方面是相互关联的。本文试图从经验事实出发,讨论人们为什么要签订不完全合约,并揭示从“关系合约”走向“空合约”的可能性机理。本文的理论贡献是,应对不完全合约问题,除了哈特给出的“剩余控制权的产权配置”方案外,利用关系治理与声誉机制而降低缔约的重要性,也是节省不完全合约所隐含交易成本的重要路径。
二、基本概念与逻辑推论
(一)概念界定
为便于阐述,我们对几个基本概念进行梳理。
1、不完全合约。关于不完全合约,至今尚未形成一个确切的、唯一的定义。Tirole曾将它定义为在一个给定模型中对可行合约的集合施加的特定限制。合约不完全通常可以作两种理解:一种是责任、义务的不完全或不明确,另一种是无法充分缔结状态依赖的合同。相应地,在长期、不确定情况下的完全合约是指能够将合同结果依赖于所实现自然状态的合同,或者包括通过某种机制实现状态依赖结果的合约。从便于行文,我们将第三方不可证实或者在自然状态实现后通过再谈判来解决权利与责任问题,视为不完全合约的重要特征。
2、关系合约。关系合约与不完全合约紧密关联。由于合约条款的无法证实性、未来状况的不确定性与自然状况的难以描述性,交易双方只能满足于签订一个具有灵活性和适宜性的不完全的合约。因而合约安排在很多情形下是关系型合约与不完全的正式合约同时匹配的。完全合约理论往往高估了静态最优问题的重要性,而现实世界中的交易双方为了追求其关系目标愿意承担大量的明显的静态无效率,关系交易使得人们可能放弃短期效用最大的追求而通过维持长期关系取得整体动态利益最大。Macneil认为关系契约依赖于自我履约机制,关系契约中包含着很强的人格化因素,双方在长期合作中出现的问题都可以通过合作和其他补偿性技术来处理,因而是降低不完全合约治理成本的重要机制,并成为社会交换行为的主导方式。本文将关系合约视为节省不完全合约治理成本的重要机制。
3、口头合约。口头合约是指缔约当事人不用文字表达合约内容、而以口头意思表示方式达成的协议。传统合约理论认为,口头合约是一种古老和初级的合约形式,其不完全程度超过了书面合约。书面合约与口头合约相比具有正规化、可视化、保障性高等优点;口头合约具有不可观察性、隐秘性和不确定性等特质。
如果将不完全合约与关系合约视为一个合约集,那么口头合约及其语境就可视为对前者的替代。口头合约之所以存在,一方面源于关系合约,而重复性的交易关系能够保证关系合约的约束力,另一方面则是对不完全合约的缔约成本与执行成本的节省。
4、空合约。在“口头合约”中,如果交易双方达成交易的合约,其内容不仅没有任何文字的表达,甚至也不存在任何的语言意思表达,我们将这类没有规定任何具体交易条款的合约,称之为“空合约”(noncontingent contract)。Granovetter认为在熟人社会与相互依存的社会网络中,其关系强度反映了人与人之间的交往频率、互惠与彼此义务的认可度及可信赖性,基于社会关系资本而形成的信任是保障合作自我执行的最有效的机制。因此,空合约一定存在于相互依存并具有未来合作价值的自然状态之中,是对“口头合约”缔约成本以及可能带来的摩擦成本的进一步节省。
(二)逻辑推论
有关合约理论的研究,大多数是以当事人缔约一种帕累托最优的长期合约作为假设前提的(即“参照点”)。从合约的签订来看,一项合意的、稳定的合约,显然对缔约双方而言是一个均衡。在自由缔约条件下,一个均衡合约,能够使交易双方达到帕累托最优,即只要做任何调整与改变,就会导致福利损失,因而他们没有理由中断这类交易。因此,一项均衡的合约,应该是一项长期的合约。有关合约的主流文献也论证了长期合约优于短期合约。譬如,Cheung主张一个相对较长的租约期限能够减少附着于土地的资产的转让(交易)成本,并降低信息不完全下转让产权的预期成本;而Masten & Crocker则认为合约的期限越长,则意味着交易的可持续性,越能够促进关联专业性资产的投资,等等。Williamson也曾基于一个非正式模型做出判断:交易的专用性越高、不确定性越大、交易频率相对越高,契约期限就越长,长期契约比短期契约的治理效应就会更为明显。
既然是长期可执行的稳定的合约,也就意味着合约的相对“完全”。在一个相对长的时间里,可以将交易视为一种重复性的正和博弈,当然这并不排除缔约双方对前期合约进行内容上的修正与补充。因此,可提出以下推论:
推论1:可实施的长期合约应该是近乎均衡的合约。
然而,现实情形是不完全合约与短期合约普遍存在。Mises早就注意到,缔约期限的长短能够代表不同的契约关系,并影响缔约双方的行为,进而产生不同的交易效果。Hart & Moore指出,精细的契约是刚性的,有利于遏制双方的投机行为,但会导致事后灵活性的丧失;相反,粗糙的契约会带来投机行为,从而损失当事人的利益。因此,最佳的契约形式是在保护权利感受的刚性与促进事后效率的灵活性之间进行权衡。
问题是,一项不完全合约必然包含着机会主义的行为空间,从而可能诱导道德风险与逆向选择。进一步地,如果将不断续约所表达的长期合约,视为多个短期合约,或者将行为主体的交易活动视为一系列的缔约活动,那么,前期的合约选择是否会对后期的缔约行为产生影响呢?这显然是主流合约理论尚未重视的问题。
推论2:一个不完全的短期合约可能会诱导更为短期的合约。
在不完全与机会主义背景下,合约期限的选择一定存在类似于信息不对称条件下产品市场中的“逆向选择”,从而导致短期合约“驱逐”长期合约的“柠檬市场”趋势。从长期来说,交易应该停止或者消失(或者说“合约期限”为零)。但事实不是这样——即使是不完全的合约,依然能够存在可持续的交易;即使短期合约普遍存在,机会主义行为也并未泛滥成灾。因此,可以推断:一定存在另外一套“约定”发挥着有效作用。曹正汉和罗必良曾经证明:一套低效率的制度之所以能够长期延续,一定有一套高效率的制度相匹配。
推论3:维护一个低效率合约的存在,一定伴随着一个高效率的合约。
由此可以认为不完全合约的未来演变至少存在三种可能性:(1)因为逆向选择,不完全合约会导致交易中断(回归“零合约”状态);(2)通过对剩余控制权的产权配置,保障合约的执行(对不完全合约的治理);(3)通过一套关联治理机制的运行,降低合约的复杂性,从“不完全合约”转向“口头合约”甚至“空合约”。
三、农地租约“短期化”倾向
我们以农地租约为例,论证前期的合约选择不仅会影响后期的合约选择,而且有不断加剧的“短期化”倾向,即存在短期合约“驱逐”长期合约的“柠檬市场”趋势。
(一)分析维度
为了保证研究的一致性,我们设定:(1)在农户自主流转与自愿缔约的前提下,考察农户农地转出租约期限及其意愿;(2)将农户分为两个类型:一是已经发生农地转出行为的农户,二是尚未发生转出行为的农户。
尽管农户关于农地转出的预期涉及诸多因素,但是,未转出农地农户的事前认知与有转出行为农户的经验认知显然存在差异。一方面,Mises注意到人的行动是有目的性的行为,他会有意识地运用各种手段去实现预定目标,从而隐含着行为、时间和意愿的不确定性;另一方面,Simon认为人们的行为选择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人们对所处环境的感知和描述,取决于其所拥有或获得的信息如何影响行为选择所涉及的变量。因此,可以推断,在农地流转过程中,一个已经参与过农地流转的农户,相对于一个尚未参与流转的农户来说,在再次重新缔约的选择中应该具有相对完备的缔约经验与知识积累。一般来说,未转出过农地的农户只能依据描述信息情景来选择意愿期限,农地转出决策对其而言充满不确定性,往往容易高估小概率事件;而转出过农地的农户则处于经验信息情景中,则有低估小概率事件的倾向。为便于比较,可对农户做相应的分类:将尚未发生转出行为的农户称为“先验农户”,其流转意愿则称之为“先验意愿”;将已经发生农地转出行为的农户称为“经验农户”,其流转意愿则称之为“事后意愿”。
(二)“先验农户”与“经验农户”的比较
本课题组2015年年初通过分层聚类方法对农户进行抽样问卷调查,分别抽取了9个省(区)(包括东部的辽宁、江苏和广东,中部的山西、河南和江西,西部的宁夏、四川和贵州),在每个省(区)分别抽取了6个县域(合计54个),每个县按经济发展水平分别随机抽取4个乡镇(其中广东、江西为10个乡镇),每个乡镇选择一个代表性的村庄,每个村庄按照农户收入水平分组随机挑选10个农户,共发放问卷2880份。在回收的2838份问卷中,有效问卷为2704份,有效率为95.28%。在2704个样本农户中,转出过农地的经验农户样本为614个,流转合约亦为614份(每个农户选取最主要的合约形式)。其合约期限选择如表1所示。
表1说明:(1)在实际租约中,期限不确定具有普遍性,占比高达36.64%;(2)在所有的农户中,租约期限具有显著的“短期”特征;(3)与“经验农户”相比,“先验农户”的租约期限选择短期现象更为明显。总体而言,农户倾向于选择短期租约。
(三)“经验农户”的实际与意愿期限:短期化
进一步考察“经验农户”农地租约的实际期限与“事后意愿”期限(表2)。
表2显示:(1)在经验农户的事后意愿中,租约期限有进一步短期化的趋势,具体表现为租约期限为5年以内的比例增加,而5年以上的租约比重减少;(2)事后意愿中期限不确定的样本比例增加,并接近于事前农户的水平。
在合约理论中,缔约决策的重点不仅在于是否签订合约,更关键的还在于合约的时间持续性问题。一个期限不确定的合约将比一个期限明确的短期合约,隐含着更为强烈的不稳定性预期。据此,可以判断农户农地流转“事后意愿”的“短期化”特征将更为显著。这意味着,农地租约期限存在类似于信息不对称条件下产品市场中的“逆向选择”,从而导致短期合约“驱逐”长期合约的趋势。
(四)一个相伴而生的现象
第一,基于逻辑推论1,农户在农地流转中选择越发短期的合约,难道农户是非理性的吗?显然不是。因为土地承租者可能会利用土地质量信息的不可观察性与不可考核性,采用过度利用的掠夺性经营行为。为了降低这种风险,农户可能倾向于签订短期租约,或者即使签订长期合约亦有可能利用其终极控制权而随时中断合约的实施。Klein et al. 发现由于合约的短期性以及预期不足,土地承租者为了避免投资锁定与套牢,一般会尽量减少专用性投资、更多种植经营周期较短的农作物,从而加剧短期行为。由此诱发土地租赁的“柠檬市场”,即租约期限越短,租用者的行为将越发短期化;行为越短期化,租约期限将越短。
第二,基于逻辑推论2,随着时间的推移,农地租约市场是否会逐步消失?现实亦并非如此。农业部的数据显示[1],全国家庭承包耕地的流转率,2011年为17.84%,2012年为21.24%,2013年为25.70%,2014年为31.36%,总体呈现快速提升的态势。
可见,农地租约期限的短期化,并未导致农地租约市场的消失,相反的是农地流转交易的发生率却不断提高。其中,一个值得关注的伴生现象是:“期限不确定”即不申明期限的缔约意愿——关于期限的“空合约”的比例在提升。
四、农地租约中的“空合约”现象
如前所述,“空合约”指的是交易双方进行交易,却并未订立任何具体条款的合约(即“尽在不言中”)。可以推断,在乡土社会中,一个不完全合约,通常就是“约定条款”(及相应的控制权配置)、关系合约以及“空条款”的混合体。各交易方的契约选择,不仅单纯着眼于对当前情景的可缔约性及其缔约能力,更关键的是规避契约执行过程中的再次谈判,从而节省对付未来难以预期的不确定状态的交易成本。按照Hart & Moore[26]所主张的,不完全合约是缔约者共同的理性选择;同样,一个没有任何具体内容约定的“空合约”,也是理性选择的结果。
(一)农地租约中的“空合约”
在农地流转中,不仅存在正式的书面合约,也存在无法通过第三方证实的口头合约,同时也普遍存在没有任何约定的“空合约”。由表3可以发现,农地租约中的口头合约与空合约等非正式合约,在全部614个样本中的占比高达54.07%。
空合约不仅表现为不签订任何形式的合约,而且还可以进一步表现为关于重要产权内容约定的缺位。在农地流转中,有关租赁期限与租金的条款,是重要的缔约内容,但由表3可以看出,在口头合约中,约定期限、未约定租金的合约占比为11.88%,约定租金、未约定期限的合约占比为20.62%,期限与租金均无约定的合约占比则为16.25%。即使是正式的书面合约,约定租金、未约定期限的合约占比依然达到13.82%(表4)。
可见:(1)即使是正式的书面合约,存在着合约的不完全性;(2)口头合约无疑也是普遍存在的现象;(3)无任何权利界定的“空合约”,亦是广泛存在的现象。
(二)对“空合约”的解释
1、关系的嵌入型与封闭性
罗必良[27]发现,中国乡土社会存在两个基本的特征:一是法律的不完全,二是土地使用规则的不确定性,从而使得农地产权存在明显的产权模糊性。问题是,土地交易关系仅仅是社会交互关系的一个方面,不可避免相嵌于复杂的关系网络之中,并进一步带来社区锁定效果。由此,关系嵌入性与封闭性会导致“空合约”的形成。按照Hadfield所述,并不需要法院根据看见的条款来执行,而是代之以合作和威胁、交流与策略这样一种特殊的平衡机制。Segal引入状态复杂性,证明了现实中人们更愿意签订简单的不完全合约,其最优的合约即为空合约。
农地租赁市场总是并存着市场化交易和非市场化交易,且乡土社会背景下特殊的人地关系与交易关系对农地流转缔约对象选择的影响尤其值得重视。Gao et al.研究发现,农地租赁主要发生于亲戚、朋友、邻居等熟人之间。叶剑平等对中国17省区的调查表明,2008年农户转出农地中,高达79.2%转给了同村亲戚或其他村民,但农户转入土地却有87.2%来自于同村亲戚或其他村民。进一步观察前述614个样本的农地租约,其缔约对象主要是亲友邻居与普通农户(占88.48%),即缔约大部分发生于“村落里的熟人”之间,并呈现出依亲缘、地缘、业缘而依次下降的差序格局(表5)。
Williamson重点强调了关系合约的不稳定性问题,但却忽视了乡土社会背景下农户与土地之间的特殊关系,忽视了关系嵌入性及其退出成本。交易费用范式关注了资产专用性、交易频率、不确定性等因素对交易费用的影响。应该说,这一范式隐含着两个重要的假定:第一,产权主体对其拥有的产权客体是“冷酷无情”的。一方面,产权主体对物品(或者产权属性)潜在价值的发现仅仅依据其排他能力与处置能力所决定的产权租金;另一方面,产权主体只对物品市场价格做出反应(持有或者买卖)。该范式没有考虑到人与人、人与物之间的情感性关系及其禀赋效应问题。第二,产权主体与产权客体具有良好的可分性。该范式没有关注身份性与人格化财产问题。
在社会保障不健全和外出务工不稳定的情况下,农户生存保障离不开对土地和亲友邻居的依赖。邹宝玲和罗必良研究发现,土地并非一般商品。一方面,农户对土地的依赖性使得土地保障功能属性与农地流转缔约对象选择紧密联系在一起,从而意味着农户农地流转具有收益最大化和风险最小化的双重决策目标,村庄社会成为重要的生存风险规避机制;另一方面,特殊的人地关系引发了特殊的交易关系,土地可以作为连接社区和加强熟人间社会关系的工具,从而意味着农地流转并非简单的经济利益权衡,并表达为社会关系网络的投资和积累。
因此,熟人间的农地流转,不仅使得农户能够灵活地进入和退出农地流转市场,从而保持合约的灵活性,而且能够获取更多的保障资源,同时降低农地流转的风险。乡土社会信任和声誉机制以及由此形成的关系网络,能够降低农地流转中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的交易费用,从而确保合约的稳定性。进一步地,Kranton注意到发生在熟人、亲友之间的互惠交易实际上也是一种自我加强的均衡。因此,“空合约”是对“关系合约”进而对“口头合约”在维护相互依存性、规避生存风险、节省交易费用与治理成本并改善竞争性等方面的进一步超越,是更为“精致”的缔约选择的体现。
2、履约特征及其声誉机制
Telsel将合约的自我履约定义为合约的实施与完成不依赖于第三方强制,而是私人的履约成本。而克莱因进一步分析,一项合约能够自我履约,往往是因为能够满足一些执行条件:(1)租金流的存在而形成的违约成本;(2)频繁交易;(3)自我履约的范围是明确的;(4)因违约而遭遇损害的一方有能力终止合约;(5)交易含有专用性投资与声誉资本。梅纳德认为合约自我履约需要稳定而简约的实施机制,并在频繁的交易中实现缔约方的信息对称,而且违约方很容易遭遇合约被终止的惩罚。
因此,对于没有任何具体条款约束的“空合约”,其可执行的重要机制就在于承诺、信任与声誉。福山将中国乡土社会信任关系的基础归结为家族主义,即社会成员之间的信任源于宗教、传统、历史、习惯等文化共性。韦伯进一步将中国社会的信任关系大体分为两种,一是在血缘性社区的基础上所形成的对圈内人的“特殊的信任”,二是在共同信仰的基础上所形成的类亲缘关系的“普通的信任”。Granovetter认为社会信任的增强得益于人与人之间的交往频率、互惠与彼此义务的认可度以及可信赖程度的增加。Kreps & Wilson观察到当交易不是一次性时,缔约方为了维持交易的可持续性,进而能够得到长期收益,会在多次的交易中建立自己的声誉。Kranton认为承诺的能力实际上也反映了可被信任的程度,并通过声誉机制来表达。Halonen-Akatwijuka & Hart的研究也表明,信誉良好的私人信息在一段关系开始阶段尤为重要,并随着缔约关系的延续,合约会变得更加不完整。
“空合约”的自我执行,源于声誉机制的多重效应。洪名勇和钱龙认为多重效应包括声誉所表达的信号发送效应、身份甄别效应、以及社会外溢效应。此外,两个方面的作用尤为重要:
(1)声誉是一种降低交易成本的激励机制。如果交易关系不是一次性的而是多次性的,即使没有显性激励契约,“时间”本身可能会解决问题,并通过博弈形成的“隐性激励机制”来缓解激励问题。隐性激励来源于这样一个事实:在显性激励远不充分的前提下,组织中为什么仍有一部分成员仍在努力工作?这涉及到隐性激励的一个重要因素,即声誉激励。Fama认为,在合作交易中,即使没有显性激励约束,参与者也有积极性努力工作,因为这样做可以改进自己在竞争市场上的声誉,从而提高未来收益。因此,Sauermann明确指出,信誉与信任降低了“交易成本”。它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信誉是个人与其环境达到一致的一种节约交易费用的工具,它以“说真话”的形式出现,从而减少了信息搜集、信号显示、信息甄别、合约签订从而达成“合作”的信息费用与谈判费用。第二,信誉是保证合约实施的一种节约交易费用的工具,它以“做实事”的形式出现,从而减少了合约实施和行为监督从而完成合作的履约成本及考核成本。信誉能够修正个人行为,是因为现期的努力通过对产出的影响能够改进市场对能力的判断,因此任何弱化这个声誉效应的做法都会弱化事后的合作选择空间,从而修正、减少或克服合作行动中的机会主义行为。
(2)声誉是一种获取租金的激励机制。在Kreps看来,“声誉”的建立并不需要要求双方保持长久的交易关系。只要有一方是长期存在的,而其他人又可以观察到它的商业行为,这就足以使“声誉”发挥作用。这时,任何人都可以与“长寿”的一方签订协约,表示接受“长寿”一方的权威指令。这对双方交易是有益的,而且另一方不必担心“长寿”一方会滥用权威,因为它会考虑到今后的声誉,而此时声誉已成为无形资产。信誉来自于何种激励?Akerlof著名的“柠檬市场”表明,如果卖者不能从向其声誉投资行为中得到好处,他就缺乏足够的动力向市场提供高质量的产品或服务。因此,结论是声誉投资可带来“声誉租金”。无疑,声誉租金一方面为其投资行为提供了动力与激励,同时也使竞争对手进入市场的难度加大,从而设置了进入障碍、限制了相应的竞争程度,同时也带来了退出威胁效应。因此,信誉租金在很大程度上可以看作是一种垄断利润。
五、进一步的思考
Macaulay早就发现,在商业交换领域,即使存在争议也通常不援引契约或潜在的或实际的法律制裁而得以解决。他们不愿意谈起法律权利或威胁提起诉讼,因为他们不想被作为一个罪犯来对待。诉讼解决争议不仅可能使双方终止关系,而且还意味着背信弃义这种弦外之音。后来的文献也多次证明,如Ghoshal & Moran,Jap & Ganes8an等认为正式合同的存在本身就表明了不信任,而且Wuyts & Geyskens还发现正式合同可能导致交易渠道氛围趋于紧张。在中国的村庄社会,“斤斤计较”地选择合同形式会使村民普遍倚重的“人情链条”松弱甚或断裂,并由此失去赖以应付生活风险的屏障(人情网络)。这与传统村庄的族群(ethnic group)特性密切关联。族群村落由于其血缘共同体和本土文化,能够形成强烈的社会认同,包括:(1)对血统和谱系的重视超过基于土地的认同;(2)在情感上有强大感召力和动员效果;(3)对本土的文化(语言、价值观、习俗和传统)的重视超过法律。
在乡土村庄,人们之间的交互关系是多样而复杂的,某一类交易总是与其他类交易关联、某类交易中的不同“交易维度”也是相互关联的,并且是相互“牵制”的。将某类交易、甚至是某个维度的交易“单独重新缔约”,无疑是对“共同秩序”的破坏。一方面,缔约意味着不信任,哪怕口头合约也意味着是对受邀人声誉的损伤;另一方面,一旦在某项事务上进行缔约,也意味着在其他方面也必须按合约“公事公办”,从而为了解决一个问题而引发更多的问题。因为在乡土社会的交互(交易)关系是通过“互欠机制”得以实现的,即费孝通所言:“亲密社群既无法不欠人情,也最怕‘算账’。‘算账’‘清算’等于绝交之谓,因为如果相互不欠人情,也就无需往来了”。正式缔约显然是一种“算账”。
正式合约可实施的关键在于获得第三方证实。但在关联交易中,一个交易维度的关系稳定,依赖于众多其他交易规制(缄默规则)形成的协同治理。由此,交易成本可以定义为:合约的可执行性、或者第三方证实的可能性程度。如果存在相互关系的嵌入性,从而不需要第三方证实,那还需要签约吗?回答显然是否定的。
设想一种情景:假设两个陌生人,尚未发生交易,即初始状态处于“零”合约状态。如果两者间要进行一项交易,在第一轮交易选择签一份合约(a)。当然,这将是一份不完全合约。不可避免地,在合约执行过程中,那些没有界定的权利与责任会诱发纠纷,对此第三方又无法完全证实。那么,交易要么终止,要么因为个人的道德或公平与正义感、相互依存性、以及由此诱发的承诺与信任,或者外部利益相关群体形成的社会认同与声誉机制——所构成的社会关系网络——使交易得以延续。这时,关系合约由此形成。Elfenbein & Zenger认为在交易存在道德风险情况下,关系资本对交易显得尤为有价值。
等到第二轮交易,交易双方将就已有的部分经验知识达成共识——为了降低缔约成本,只能将交易涉及的主要事项通过补充条款进行明确约定——签订补充合约,从而使得新的合约相比第一轮的合约更为完全(假定为a+b)。罗必良认为,合约a+b依然不可能完全,为了使交易得以延续,他们可能一方面可能通过关系交易来弥补合约的不完全性,另一方面则可能对新的共同知识签订新的补充合约——由此而形成“以合约匹配合约、以合约治理合约”的可持续执行机制。
以此类推可以设想:(1)在一个长期交往、不断地以合约治理合约的过程中,相互依存的交易双方会形成a+b+c+…+n的多重缔约,并形成“熟人”关系(村庄社区、同业群落、产业集群等)。这是一个双方可自我纠错的、可自我执行的履约过程。(2)重复交易所形成信任机制,使得合约条款会逐步转换为承诺,约定转换为“习俗”……a首先成为惯例,进一步的交易,b再次成为惯例……由此形成惯序。于是,合约演化为空合约(图1)。
因此,鉴于完全合约隐含的高昂缔约成本及其事后调整灵活性的丧失,选择一个不完全的合约无疑是交易双方理性的选择;而不完全合约所内含的公共领域及其租值耗散,以及所引发的剩余控制权的界定成本与能力竞争,必然形成相互的妥协、忍让与相容,关系合约由此成为重要的补充机制。关系合约最大的好处是能够通过信任和声誉保障来保障合约执行。关系合约的延伸与扩展,会逐步将原有的正式合约“惯例化”。关系合约则表达为口头合约或“君子协定”。既然是“君子协定”,当然不需要第三方证实或者强制执行,口头合约就没有必要了,“尽在不言中”,“空合约”由此产生。
“空合约”是长期正和博弈的结果,是合作延续时间的函数。可以猜想:从完全合约到不完全合约,再到“空合约”,可视为一个关于合约类型的演替过程(图2)。
进一步考虑交易中的分离成本。如前所述,关于一项物品或一类事务的交易,往往不是独立的。一方面,该项交易通常与其他类型的交易相互关联,另一方面,即使是一类物品的交易也涉及到多个有价值属性的交易。不仅如此,一旦交易的标的物是一种人格化产权,就意味着人与物品具有不可分离性,或者说分离的成本极高。由此,要清晰界定各交易方的权利与义务,就几乎是不可能的。所以,当缔约双方互相熟悉、交易持续稳定时,可能会出现一种情况:缔约双方及其“交易”存在不可分离性,这就类似于“情同手足”。可以将这种情况下的交易合约视为“空合约”,即“超越”完全合约的一种情形。因此,我们推测:产权主体与产权客体的不可分离性、交易主体的相互依存性(以及交易关系的多重性)、时间的延续性,将促使不完全合约向关系合约,进而向超越完全合约的空合约演替。鲁滨逊的世界是“零合约”,不完全竞争的世界是“不完全合约”(并呈现多样化),一个均衡的世界(完全竞争)则意味着完全合约,“空合约”则是一个充满包容性情感的超越完全合约的理想世界(图3)。
上述猜想隐含的现实意义是,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传统农村社会的解体、村落的衰退,村庄封闭性与稳定性的打破,以及传统乡土文化的稀释,加之外部力量的渗透与干预,中国存在的关系合约以及那些不言而喻的“空合约”将不断消亡。那么,是否要以及如何保护“乡土中国”的制度遗产?这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本文认为一味地推动农村组织的规范化与契约化,或许会将中国农村带到一个机会主义泛滥与交易成本不断放大的境地。
值得注意的是,乡土社会广泛存在的关系型交易与空合约,在非正式制度安排下能够自我实施,这实际上表达了微观治理的效率基因与秩序扩展。这或许是个两难的选择:一方面要推进新农村建设与农业现代化,另一方面更需要保护农村村庄内生的基于关系信任而自发形成的交易秩序。而后者对于维护中国这样的人口大国的稳定性来说,意义尤为重要。
中国乡村发现网转自:微信号 三农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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