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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林:农村新兴领域基层党组织建设的三个层面

[ 作者:孙林  文章来源:中国乡村发现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6-11-02 录入:王惠敏 ]

对我们党而言,农村是革命时期的新出路、建设时期的新依靠、改革时期的新起点,也是协调推进四个全面的难点,认识和把握农村问题对我们党有着特殊而重要的意义。当前,伴随着城镇化和工业化的农村人口外流,农业生产正在从“耕者耕其田”的分散化经营向“耕者耕他田”的集中化或集约化转变。农村生产和生活方式转变对党在农村的组织方式也产生了直接影响,党在农村原来以生产队为基础的属地化组织方式不断式微,以农业生产为基础的产业化组织方式影响不断扩大,一些地方出现了“产”“地”或“地”“产”并行的党组织架构,并衍生了一种新型的“地”“产”、“地”“地”和“产”“产”党组织关系。

作为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领域的重大变量,党在基层组织方式的新转变可以从三个层面观察认识。

宏观上的政党现代化

“产”“地”党组织并行出现反映在宏观理论上是党在农业现代化新形势下基层组织建设的现代化问题,笔者通过在成都、嘉兴等地农村的调研发现,这种现代化是以党的组织和党员再组织化形式呈现的。传统上,党在基层的组织主要设在生产关系链条上,在农村生产方式发生大调整、大变革的新形势下,以个体农户编组的农村生产队功能已经空心化、悬浮化,以土地入股、租赁、流转为主要资源集合方式的合作社逐渐替代了生产队,成为农村生产关系的主要形态。为了因应这种变化,多地实践中尝试将党组织建在产业链上,这既继承了党组织设在生产关系链条上的传统,又适应了新生产方式,实现了党组织设置方式的变革,即按照与生产相关的新功能将党小组建在功能型组织上,形成各种以楼缘、志缘、地缘、业缘、趣缘为纽带的功能型党小组。党在农村组织设置方式的创新,必然带来党的治理方式以及党员的教育和管理方式创新,这些创新集成将逐渐累积为党的基层组织现代化。

中观上的组织再组织化

农村党的组织和党员再组织化形成了新的组织间关系。在垂直坐标上,出现了新老组织或组织与再组织之间的关系,即属地全能型党组织与属业功能型党组织之间的关系,这种关系又有两个亚类型:一是在合作社不跨村的情况下,原有村的党组织与合作社党组织的关系;二是在合作社跨村的情况下,合作社党组织与乡镇党组织之间的关系。在垂直坐标上,面对党组织内部的“产”“地”或“地”“产”关系问题,笔者调研发现,多地都采取了“以地制业”或“以全能管功能”等方式,即由属地全能型党组织管理属地内产业党组织,这种做法既不用撬动现有组织体系,又实现了党要管党的需要。

在横向坐标上,也出现了新老组织或组织与再组织之间的关系,这种关系也有两种亚类型:一是地缘关系,即传统行政区划内,各种互不隶属的党组织之间的关系,包括各种合作社党组织之间的关系,跨村合作社党组织与村党组织之间的关系;二是业缘关系,即超出地缘范围,以产业为纽带的各级各类党组织之间的关系。如何协调这些横向关系,多地分别采取了“党建组团”“联席会议”等方式建立横向联系,实践中比较好地解决了组织间资源交流壁垒问题。特别需要说明的是,与城市中以街道和社区为单位的区域化党建相似,农村各级各类党组织间的横向联系被概括为党建区域化,它与区域化党建相同,都旨在打破垂直、单一、封闭的党建方式,使各级各类党组织更加扁平、多元、开放,实现党的组织资源再盘活。

微观上的权力结构化

党的组织方式变革在微观上必须直面的一对关系就是党组织与农业产业生产的新主体—合作社之间的关系。在合作社中,党组织如何设置、如何发挥作用等问题亟待深入研究。无论理论上还是实践中,处理党组织与合作社的关系,首先都需要对党组织功能进行定位,即党组织在合作社中应该发挥什么功能。根据全国农村基层党建工作座谈会精神,农村党建要围绕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来展开,同时又考虑到农村合作社实际并照顾到党组织刚性和合作社自主性,党组织在合作社中应发挥政治核心作用。

在具体功能上,根据结构功能主义理论,功能的发挥必须有结构的支撑,否则功能必然虚化。在合作社中设置党组织也存在如何构设权力结构的问题,即以交叉任职方式让党组织与合作社中某项权力结合来发挥功能。实践中,多地合作社内部都存在有决策权的理事会、有执行权的职业经理人和有监督权的监事会。这样,在合作社中设置党组织也就存在三种结合:一是与决策权结合,即合作社党组织书记任理事长的权力结构,优点是有利于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容易发挥政治核心作用,缺点是容易让合作社党组织变成全能型党组织,影响合作社发展的自主性;二是与执行权结合,即合作社党组织书记任职业经理人的权力结构,这属于“党政合一”模式,优点是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快、效率高,但缺点是这一模式容易使党组织矮化为合作社的“背书”组织,同时这种模式还存在一个明显漏洞,即职业经理人是选任的,一旦职业经理人因业务问题被选下,而党组织书记选举周期又不同步,导致被选下的职业经理人仍担任党组织书记,这不仅会影响党的权威,还会使党组织在合作社内被“悬浮”起来;三是与监督权结合,即合作社党组织书记任监事长,优点是既保证了合作社的自主性,又保证了党组织监督覆盖面,即可以全程监督理事会和职业经理人,使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得到贯彻落实,但缺点是可能导致党组织对理事会和职业经理人的监督信息不能全面准确把握,容易被边缘化。总之,具体如何更好地构设权力结构,仍需在理论上和实践中探索、完善。

然而,权力结构科学性并非能够直接决定功能合理性,正如在汽车领域强调“看底盘结构更看调教”的调教功能主义所言,在结构和功能之间的“调教”才是功能的直接决定因素。对党组织与合作社而言同样如此,不论构设何种权力结构,都必须“调教”好两类不同组织的运行逻辑,即党组织作为政治核心算政治账,合作社作为经济核心算经济账,如何让这个两个核心能够对好账,相互促进不较劲、相互补位不越位、相互补台不拆台,不仅是合作社党建也是农村新兴领域基层党组织建设所必须解决的难点问题。

作者系中央党校党建设教研部讲师

中国乡村发现网转自:《中国党政干部论坛》2016年080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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