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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果:湖南省农村金融服务业发展刍议

[ 作者:陈果  文章来源:中国乡村发现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6-07-22 录入:王惠敏 ]

湖南是农业大省,金融作为现代经济的重要生产要素,同时在省农村经济发展过程中扮演着重要角色。推进我省农村金融服务业的发展和建设,实现湖南农村金融与农村经济的协调发展,不仅是我省贯彻落实“五大发展理念”的重要举措,更是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根本要求。

一、我省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存在的主要问题

1、湖南农村地区金融服务力度不够

一是农村金融服务机构匮乏。我省农村金融服务如今取得了较好的发展,金融机构也在农村地区广泛的覆盖。但是,在这个竞争激烈的市场环境下,一些商业性的金融机构为了追求更高的商业利润,逐渐减少了对农村信贷业务的服务,而将眼光放在了发达的城市,在农村金融服务中越来越边缘化。国有商业银行的营业网点也陆续从县域进行撤离,从业人员不断减少,中行、建行、工行基本只在湖南农村地区保留1至2个网点。以湖南农业银行的网点分布为例(见图1),张家界、湘西地区营业网点严重不足。

 陈果:湖南省农村金融服务业发展刍议(图1)

二是金融服务产品单一。我省城乡发展水平存在的较大差异使得农村金融服务产品与城市相比也显得比较单一,缺乏创新性和针对性。这种单一主要体现在农村金融服务仅局限于简单的存款、取款、短期贷款或小额贷款,难以满足当代农民对多样化金融服务的需求。据调查显示不同的农村经济主体对金融服务有着不同的需求(见表1),所以增强产品创新性和针对性是满足金融服务需求的关键之一。

陈果:湖南省农村金融服务业发展刍议(图2)

 

三是农村信用环境有待改善。我省的农村征信系统尚在初建期,农村地区暂未设立信用评级机构,农村中小企业和农户没有信用记录,信用评估难度大,导致农村金融发展的信用风险长期存在。农村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不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时有发生,金融债务维权难度大,农村的赖账户、钉子户在一定范围内还很有市场,金融服务机构有畏贷情绪。

2、湖南农村地区金融法律意识淡薄和缺乏政策支持

一是农村地区金融法律普及率低及相应金融法律的缺失。一方面由于农村地区整体的文化水平并不高,金融法律在农村的普及率比较低。另一方面农村金融法律规范不健全,许多重要领域还存在立法空白。

二是政策性服务范围小。政策性金融服务业务范围比较狭窄,目前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业务主要集中在对农产品流通领域进行信贷支持,而其他领域的信贷支持不够。如(表2)日本政府性金融提供的制度贷款所示,日本政府性服务范围就更加全面,值得我们学习。

陈果:湖南省农村金融服务业发展刍议(图3)

二、国外农村金融服务业的实践与分析

1、国外发展农村金融服务业的实践

一是孟加拉国——乡村银行模式(简称GB)。这种模式是一种利用社会压力和连带责任而建立起来的组织形式,是当今世界规模最大、效益最好、运作最成功的小额贷款金融服务机构(该组织及其创始人穆罕默德·尤努斯因此获得了2006年的诺贝尔和平奖)。其核心是整贷零还和互助小组制度。瞄准最贫困的农户,作为非政府组织(NGO)提供小额短期贷款,按周期还款,整贷零还,并以五人小组联保代替担保,相互监督。这种制度促进了小组成员之间的互相监督,并形成了利益共同体,保证了商业贷款的安全性和持续性。孟加拉乡村信贷部运行模式如(图2)所示。

陈果:湖南省农村金融服务业发展刍议(图4)

 

乡村银行的特点是利率比较高,比起利率更高的地方高利贷来说,贫困农户的最佳选择自然是利率稍高的小额信贷。另一大特点是实行强制储蓄,借款人在获得贷款之前,必须在银行强制存款,用于建立小组基金的需要。

二是印度尼西亚——人民银行乡村信贷部(简称BRI-Unit)模式。印尼人民银行有四层组织结构,从上到下依次是:总部—分行—支行—最底层村行,运行模式如(图3)所示。村银行是基本的经营单位,完全独立运行,独立核算,对贷款的规模和期限可以自定,同时具体执行贷款发放与回收。注重工作激励、奖惩制度,规定将每年经营利润的10%  分配给员工。

陈果:湖南省农村金融服务业发展刍议(图5)

人民银行的乡村贷款也实行分期还款机制,最基本的还款方式是按月等额偿还。引用“现金流”理念的还款机制,借款人在贷款时扣除贷款总额的10%作为还款保证金,贷款本金的收取方式也是按月收息,分期分批收回。

2、国外发展农村金融服务业的经验总结

一是政府有效的政策扶持是农村金融服务机构发展的前提和保障。政府可以为小额信贷机构提供资金方面的支持,可以制定合理的监管机制保障小额信贷机构发展,促进依赖于市场化经营的非政府民间金融机构不断涌现。比如孟加拉政府不仅向乡村银行提供年息4%—5%的低息贷款,而且在法律上予以支持,通过建立健全法律法规,认可乡村银行以非政府组织的形式从事金融服务活动,明确小额贷款机构的准入和退出机制,实行减免营业税与所得税的优惠税收政策、承担一部分对农民工的培训费用等。

二是在公司机制设计上具有独特的适应性。GB模式设计的“小组+中心+银行信贷员”的信贷制度,从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信息不对称问题。在风控方面实行的小组联保贷款模式以信用为基础,小组成员之间对贷款进行内部评估、互相监督、相互依存并承担联保责任,这样在减少银行工作量和工作成本的同时还能达到达到降低违约率、提高还贷率的目的。而BRI模式采取的现代公司治理机制则是对信贷员的激励,将信贷员绩效与工资挂钩,提高信贷员的积极性,从内部防范风险。

三是坚持市场化的运作机制和合理的贷款利率。上述两种模式都是根据市场情况自行制定利率,利率水平较高。高额的贷款利率足以覆盖业务开展所有成本,同时获得高额利润,农村金融服务才能持续发展。各国政府通常是通过发放低息贷款等福利主义政策来扶持农村经济,尤努斯认为,对贫困人群的低息贷款的福利主义政策,一方面易使受惠人群产生依赖性,养成其惰性;另一方面,少数有权势的阶层更有条件通过非正常渠道套取低息贷款,而一般的贫困人群却很难享受到优惠。事实证明,在资金稀缺的农村地区,资本的可得性比低利率更为重要。

三、构建我省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对策建议

基于对我省农村地区金融服务体系存在问题的分析,结合借鉴国外农村金融服务业发展的成功经验,建议从服务提供者层面、市场建设层面和立法和政策协调层面等三个层面构建我省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主要内容如(图4)所示。

 陈果:湖南省农村金融服务业发展刍议(图6)

1、服务提供者层面:优化我省农村地区小额信贷运行机制和管理体制

一是建立健全农村金融服务组织体系。要建立商业性、政策性、合作性等一系列组织之外,同时应涵盖完善的信用担保机制和规范民间金融活动的农村金融组织体系。降低农村金融服务机构准入门槛,推动金融服务主体多元化。比如落实国家相关政策,参照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的一些做法,下大力气培育农村新型金融服务机构,鼓励、引导和支持民间资本参与或发起设立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以及信托公司。二是创新金融服务产品和拓宽融资渠道。根据不同农村客户群体对金融需求的不同,开发除贷款以外的多种类型的、满足不同人群需求的金融服务产品。比如发展农村金融保险,为农民的农业进行保险并实行保费补贴,从而有效推动农村金融服务的发展。积极引入农村金融市场上的自有储蓄资金,对于符合规定的吸收存款机构,应拓宽引导资金流入渠道,依靠自有资金实现可持续发展。

2、市场建设层面: 推进利率市场化和湖南农村金融基础设施建设

一是要推进利率市场化和增强信用意识。由金融机构根据资金成本和管理费用进行定价,才能更快实现农村金融服务业的可持续发展。另外在湖南农村地区加强诚信教育,普及信用知识,帮助农户和村镇企业。二是要加快湖南农村网络金融的发展。改善湖南农村地区现有金融机构基础设施水平,加快推广银行卡、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电话银行服务等金融工具的应用。

3、立法和政策协调层面: 政府加大立法力度和金融监管

一是加大金融立法力度和发挥政策倾斜作用。一方面加大湖南农村地区微型金融的立法力度,加快制订适用于微型金融机构的法律、法规,提高农村金融服务市场的竞争力和活力;另一方面规范民间金融,制定民间借贷的法律、法规。完善湖南省地方财政资金扶持办法,预防财政资金的空投挪用现象发生,并对金融机构的涉农贷款给予财政贴息。二是金融监管与扩大金融服务覆盖面相结合。政府金融监管的过程中,结合扩大金融服务覆盖面,并注重金融监管对于金融服务获得程度的重要性。

中国乡村发现网转自:建言湖南十三五 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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