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环境资源破坏问题日益凸显,水污染、空气污染和土壤污染等环境污染问题严重影响到我国公民的生存环境。环境科学和健康科学专业的发展也证实了癌症村和森林死亡等问题与环境污染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然而在我国广大农村地区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事实仍然大量存在,比如2015年11月央视《经济半小时》节目就报道了秦岭违法采石严重、生态严重破坏、秦岭沿线生态调查系列新闻。报道中展示了近几年秦岭山体的过度开发现状,秦岭沿线遍布的采石场和已经成规模的数个石材集散地,以及秦岭北麓沿线五六十万村民依靠采石产业链生存的现状。报道中同时展示了过度开发秦岭的直接后果,秦岭作为国家环保总局批准的生态功能保护区,满目疮痍,植被遭受严重破坏,残垣断壁,满山遍野都是废弃石料,“国家绿肺”已名不副实。
2015年1月1日我国开始实行新《环境保护法》,然而这部史上最严厉的环境保护基本法却没有拦住秦岭的非法采石作业,也没有扼制住全国上下环境污染的趋势。从年初至今,泉州死猪污染水体事件、宜昌清江污染事件、广东连江水污染事件、安徽池州农田污染事件、广东电子垃圾污染事件等大量环境污染事件凸显出我国农村基层地区缺乏环境治理的法律环境,农村环境治理仍困难重重。
一、我国农村环境污染问题和治理现状
从污染源划分,我国农村环境污染主要分为三类:农村生活污染、农业生产污染和企业生产污染。农村生活污染源主要是农民生活垃圾,包括生活中废弃的白色垃圾和玻璃瓶等固体废弃物,生活污水、药水等液体废物,以及煤渣和草灰等燃料废弃物。改革开放经济改善后,我国农村垃圾量曾几何倍数增加,白色垃圾在农村生活垃圾中占比也快速攀升,由于缺少垃圾回收设施,不少农民为图方便就将生活垃圾直接扔在河道旁或村道边,生活废水也就直接排到河道中,造成了严重的农村生活污染。农业生产污染主要是农村农作物生产过程中残留废物产生的污染,包括过度使用农药和化肥、残余农用薄膜、处理不当的家禽粪便,不科学种植或水产养殖产生的污染物。企业生产污染主要是指乡镇企业生产引发的污染,主要包括废水污染、废气污染和固体废物污染等。在农村三大类环境污染中,农村生活污染不涉及经营行为,而农业生产污染和企业生产污染都涉及经营行为,因此应当区别对待,以便分类合理控制农村环境污染源。
当前我国农村地区的环境污染问题非常复杂,环境治理成效却非常低。首先,我国广大地区的环境治理相关基础设施不足。在经济欠发达农村地区,环境治理基础设施基本不存在,比如生活垃圾收集、处理设备,大量农村生活废物、废水随意丢弃、排放,在经济相对发达地区,也缺少完善的农村生活垃圾处理制度,基本上依靠村委会一级基层组织很难实现农村生活垃圾的集中处理,污水处理厂更是少之又少。
其次,环境治理主要依赖排污收费制度和罚款惩罚机制。在具体的农村企业生产污染治理执行过程中,广大农村地区仍主要借鉴城市环境治理经验,即采取排污收费制度和罚款惩罚机制结合的方式,但是,农村污染源分散,污染面广,不少私营中小企业的工厂非常隐蔽,中型企业也常在夜间排放或安排专职人员巡逻,以便躲避巡查员和执法部门的监察,使得排污收费制度很难取得成效,惩罚性罚款制度也有执行难度。
最后,农村基层政府组织对于环境治理的认识不足。从法律层面上看,新《环境保护法》首次明确了“保护优先”原则,强调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环境的保护”,还强调了农村自然环境保护和农民健康问题。然而新出台的《环境保护法》却与各部门环境法存在内部体系性问题,与安检法、能源法、交通法和食品法等部门环境法还需要进一步体系化和协同化。在面对新环境保护法与传统部门环境法时,我国基层政府还无法充分意识到环境治理的紧迫性,才会出现当前众多乡镇企业顶风作案的局面,整体农村污染趋势没有得到扼制。
在我国广大农村地区,农村生活污染、农业生产污染和企业生产污染问题同时存在,环境治理已经刻不容缓,否则我国广大农村地区将同安徽池州一样无地可种,甚至城市会被污染的乡村包围,水、空气、粮食相继污染后,城市也难以独善其身。
二、农村环境保护中政府责任缺失的原因分析
农村环境污染问题的产生不仅起源于企业对于经济利益的无限追求,而且在于农村环境保护中政府监督管理角色缺位、政府责任缺失。在新环保基本法第一章就明确了农村环境保护中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责,第六条明确规定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第八条明确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大环保财政支持,第九条明确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环保宣传教育义务,第十条明确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环保监督责任。第二章至第六章中分别细化了地方各级政府的监督管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和信息公开责任,以及详细的法律责任。然而,新环境基本法实施近一年的时间,却没有根本上扼制农村环境污染趋势,农村环境保护中政府责任缺失的原因主要包含以下几点:
第一,环境治理面临经济发展困局。以秦岭生态环境破坏为例,秦岭沿线有五六十万村民需要依靠采石业生存,地方政府也需要采石业提供税收用于支付教育、交通等必要基础财政支出,所以发布停业整顿或取缔的政令容易,想要解决非法采石问题却不易。一旦几十万人的生存生活问题无法解决,就很难彻底切断生态环境破坏的源头。地方基层政府一旦面对经济发展困局,通常会选择优先解决现实问题,即优先解决农民吃饭问题和农村经济发展,而环境保护和治理就成为了次要问题,特别是在特别偏远贫困地区。因此,农村经济发展困局已经成为农村环境保护中政府责任缺失的主要原因。
第二,问责制度执行滞后。由于地方政府官员轮值制度和村级干部三年换届制度的存在,地方环境污染问责制度可实施性空间不大。我国不少农村地区已经存在严重污染问题,监测仪器配备不全,环境数据信息基本缺失,很难判定环境污染是历史遗留污染还是即时污染,或者很难定量评估环境污染程度及地方政府需要承担的相应责任,甚至很多地方官员调离后或村委会改选多届后才曝光污染事件,而官员过往的考评记录主要以经济成效为主,很难因环境污染被问责。换言之,环境污染问责制度可操作性不强,执行滞后,都严重影响了农村环境保护和治理,成为农村环境保护中政府责任缺失的制度原因。
第三,基层执法部门不足。当前的现实状况是基层环境执法部门不足、执法部门人手不够,一个县城的环境执法部门仅有几个执法人员和一部执法车,很难向我国广大农村地区延展,监管和监测工作难以开展。在缺少高素质环境执法人员和相关设备车辆的情况下,农村基层环境监测和监管基本空白,成为了农村环境保护中政府责任缺失的客观原因,导致农村环境污染问题越来越严重。
三、改善农村环境合作治理的途径分析
面对农村经济发展和环境治理的矛盾,需要寻找新时期农村环境治理的新途径,各级政府都需要意识到,农村地区的社会、经济、环境需要平衡发展,寻找农村经济发展新增长点和经济转型方向是地方基层政府的当务之急,同时需要以法律为基础、承担起环境保护义务和责任,主动接受媒体和农民监督,认真落实环境治理战略,不再抢“子孙饭”吃,加强合作治理以切实解决农村污染问题。
首先,从立法上进一步明确合作治理。我国新环保法中分别明确了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和企事业单位的环境保护义务和权利,但是缺少合作治理的具体条文,因此建议完善环境保护基本法和部门环境法,从完善立法层面进一步明确合作治理,比如在协调部门环境法体系化和协同化的制度化过程中明确合作治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在能源法中增加能源消耗型企业参与农村环境治理的必要性和相关的资金支持方式,在食品法中明确食品加工企业增加固体废弃物和液体废弃物的处理制度,以及合作建设农村环境治理基础设施的具体执行办法。
其次,健全合作治理机制,增强合作治理机制的可实施性。建立合作治理机制可以弥补政府部门环境信息缺失的问题,提升基层环境保护和治理的效率,具体而言,可以多元化农村环保组织,即接受清水同盟、绿色环保组织等公益环保组织的协助,又接受农民自发组织的环境自治组织,积极开展环境保护宣传和捐款活动,协助地方基层政府的环境保护工作。村民长年累月生活在被监测的环境中,对于水质量和空气质量的变化是最敏感的,所以农民还是环境评估中最有发言权的环境测评员,可以将村民纳入环境监督和反馈机制中,增强合作治理机制的可实施性。
此外,扩大环境治理资金来源。资金不足是农村环境保护和治理中的现实问题,必须切实解决环境治理过度依赖地方财政的现状,寻求多元化的环境治理资金来源渠道,比如建立环境保护公益捐款专项专用基金,与当地企业合作建立环境保护专项基金,充分发动社会各方力量为环境保护和治理的基础设施建设提供资金和设备帮忙。
最后,多元化合作治理途径。农村环境治理不仅仅依靠基层政府,还可以尝试市场化运作环境治理模式。比如建立环境监测外包制度,将环境监测操作交给专业的监测公司,不仅降低短期内的环境治理设备采购成本,还可以提高环境监测准确度。还可以将环境治理基础设施承包给专业的垃圾处理公司,从治理为主转变为以预防为主,真正实现多元化合作治理,以真正缓解农村当前严峻的环境污染问题,进而完善农村环境治理。
中国乡村发现网转自:《农家科技》 2016年第16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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