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则新闻刺痛了笔者的双眼。
3月16日,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大会在江南街道办举行。大会对张某、戚某、欧某等8人妨害公务罪进行了集中宣判,依法判处张某等6-8个月有期徒刑,其中两名情节较轻者适用缓刑。
但是这次,居然是对“讨薪民工”进行公判,是他们采取了什么严重过激的行为,造成了极为恶劣的后果吗?仔细看了一下新闻,大概了解了一下事情的经过:
2015年8月29日,百余名民工聚集在阆中市学府花园项目部索要该项目拖欠的工资无果后,大量民工在被告人张某、戚某的煽动下,前往南津关古镇旅游景区堵住景区大门,不准游客进出,以此方式索要工资。
后来,在派出所民警赶到现场后,被告人张某、戚某起哄,谎称“警察打人”,并煽动被告人曹某、欧某、王某将民警代永洪围住、抓扯、推搡,并强制将其挟持至市政府,以迫使政府给开发商杨某施压,从而达到索要工资的目的。沿途引来大量市民围观,一度致七里大道、巴都大道等地交通要道堵塞,秩序混乱。
法院最终决定对8名被告人从轻处罚,判处其6至8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对其中犯罪情节较轻的两人适用缓刑。
-毫无疑问,当事人的行为确实不当,“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不管事情起因为何,既然违反了法律,就应当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就像该案承办法官所说:农民工讨薪的心情固然可以理解,但国有国法,如果以过激方式讨薪而触犯法律,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但是!但是!但是!农评君想问的是,既然当事人已经为他们的行为付出了代价,而且也意识到了自己行为错误,那又何至于要采取“公判大会”这种形式进行宣判!若说是为了威慑,那究竟是要威慑谁?讨薪的民工吗?若说是为了普法教育,方式何其多!这种方式不仅是最坏的一种,更是最恶的一种。
将“讨薪民工”这几个字和“公判大会”放在一起,不仅刺人眼,更是伤人心。
且不说在现代法制社会中,“公判大会”这种行为本身就有悖法治文明,是对当事者人身权利的侵犯。
早在上世纪1988年,国家最高法、最高检和公安部在《关于坚决制止将已决犯、未决犯游街示众的通知》重申:各地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务必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和有关规定,不但对死刑罪犯不准游街示众,对未决犯及一切违法人员也一律不准游街示众。新刑诉法在第二百五十二条第四款更明确规定:执行死刑应当公布,不应示众。
更何况此次,针对的还是因为讨薪采取了过激行为的农民工。大庭广众之下,被荷枪实弹的警察拘押、公开宣判,人的尊严在哪里?法律的尊严又在哪里?
马克思曾经说过,用不正当的手段达到的目的,也是不正当的目的。我们坚决反对农民工以违反法律的行为去讨薪,无论他们的主张是多么“合情”;正如我们坚决反对以违背法治精神的方式对讨薪民工进行公开宣判,无论这背后的理由是多么“正义”!
有同志发微信说“什么时候应该公开审判一下欠薪该入刑的地产商们”!
对此,农评君坚决表示反对。但是,农评君也必须问一问,如此“嫉恶如仇”的四川阆中有关部门,对于农民工欠薪的事情解决的如何了?对于欠薪者又是如何处理的呢?在从源头上解决欠薪问题从而根本杜绝类似问题的发生,有没有什么更好的“威慑”的办法呢?
但愿不要“厚此薄彼”才好。
农民工处于社会底层是典型的弱势群体,而被欠薪的农民工更是弱势中的弱势。如何对待他们,检验的是一个社会的底线。
“在一座高大坚实的墙和与之相撞的鸡蛋之间,我永远都站在蛋的一边”,我希望,至少不要站在墙的一边。
【观点链接】
浙江省检察院副巡视员岳耀勇:
“这次公判大会至少说明两点,第一是”依法治国“的路还很长,第二是法官检察官的法律专业素质实在还很欠缺。”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刑事司法学院刑法研究所所长阮齐林:
像阆中法院这样,以威慑社会公众为目的的“示众”或变相“示众”的做法不可取,因为这脱离了审判公开的宗旨,同时对被告人的人格造成了羞辱。
新京报:
公判大会之不当,并不是因为围观者有多么人山人海,也不是因为现场安保有多严厉,而是因为“公判”以群众大会的方式包装法院的公开宣判程序,在示众被告人形象的同时,也消解了法庭内司法应有的尊严。
华商报:
很大程度上,法院宁可胡来,也要和法律规定顶牛,不是不懂法,更多是没有办法,早就有媒体指出,“集中公审公判”实质上是为地方行政目标捧场。“公判大会”这一传统项目为何难以绝迹,说白了,看重的是附着于那种大场面背后的震慑之势!
中国乡村发现网转自:重农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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