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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海林:制度活力激励村级公益事业参与

[ 作者:曹海林  文章来源:中国乡村发现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6-01-08 录入:12 ]

当前,随着外出务工村民逐年增多,村庄“空心化”倾向日渐明显,老弱妇孺等留守村民难以有效组织集体行动,致使村级公益事业建设无法满足村民要求。村级公益事业与村民生产和生活直接相关,因此需要村民在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中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农村税费改革后,村级公益事业建设实行村民“一事一议”,并配有一系列相关制度,但多数制度在实施过程中未能充分发挥活力,“一事一议”也陷入“会难开、事难议、议难决、决难行”的困境。因此,如何释放制度活力,进而最大程度地激发村民参与村级公益事业建设热情,成为当前新农村建设面临的突出问题。新形势下,须在以下方面有所突破和作为。

民主议事制度应灵活运用。新农村建设过程中,待建的村级公益项目越来越多,村民能否参与民主议事以及如何民主议事则成为关键。其中,如何释放议事制度活力显得尤为紧迫。首先,要合理利用村民节假日返乡和农闲季节安排议事时点,确保村民议事会议能正常召开,调动更多村民积极性。其次,要依据村级公益项目的受益范围灵活确定议事片区,可将其分为全体村民受益、部分村民受益等,充分尊重村民意愿,有区别地选用相应议事机制。再次,要按照分门别类的原则进行议事机制重建,将不同性质的村级公益项目进行区分,有针对性地开展集中专项议事。最后,对于资金需求量较大的公益项目投入,可采取一次议事、分年度组织实施的办法;对于议事程序较为复杂的公益项目,可推行分期、分段议事和实施的策略。

财政奖补制度应务实推进。“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制度有利于激发村民筹资、筹劳的热情,有利于调动村民参与公益事业建设的主动性。但财政奖补资金的申报,原则上实行先建后补,其对村民的激励效果显然不及在项目开建之初就直接给予一定财政资助。同时,相当多的涉农资金分散在多个职能部门,难以集中使用并形成规模效益。因此,进一步释放财政奖补制度活力要紧扣以下着力点:一要确保财政奖补项目与村民热盼的小型农田水利、饮水安全、环卫设施、河塘整治等具体民生工程相结合,切忌一味追求大项目、建“形象工程”;二要灵活地调整财政奖补工作流程,对于经济欠发达地区的村级公益项目可预拨部分奖补资金,或可实行建设和奖补并行,待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再办理结算;三要充分发挥各级财政激励联动优势,以“一事一议”筹资为基础,以财政奖补制度为支点,实现不同涉农部门惠农政策的整合,将多种涉农专项资金捆绑使用。

村民监管制度应严格执行。激发村民参与村级公益事业的建设热情,不应仅仅停留在引导和鼓励村民出资、出劳,还要积极组织村民参与监督管理。当前,激发村民积极参与监督管理的热情,首先应引导留守村民和外出务工村民树立明确的权利观念和监督意识,并建立留守村民代表与外出务工村民代表之间定期沟通的协商机制。释放村务、财务公开制度活力的同时,还必须在留守村民中选拔乡村精英或能人成立监管小组,从项目设计、招投标到工程监理,对村级公益事业建设各环节进行严格把关,特别是对“一事一议”、奖补项目及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和有效性进行督查。监管小组不仅要与村民沟通协商监管内容,还要将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和村民诉求及时向村委会反映。

公益设施管护制度应持续运转。村级公益事业能否给村民带来持久效益,关键取决于公益设施的管理和养护程度。由于村级公益事业属于准公共品,村民使用过程中极易造成“公地悲剧”。因此,加强村级公益设施管护,要从以下几方面释放公益设施管护制度活力。一是加强管护宣传,严格实施奖惩制度。要充分利用广播、板报等形式,对公益设施管护的重要性进行广泛宣传,提高村民对公益设施管护的认知和自觉性。二是明确管护主体责任,切实做到建管同步。严格执行“谁投资、谁受益、谁所有、谁养护”的原则,由议事主体成立相应管护领导小组,明确具体管护人员职责,将专业管护和村民管护有机结合起来。三是鼓励社会各界投资村级公益项目,对现有村级小型公益设施,可通过承包等形式实行市场化运作,提高使用效率和管护水平。同时,要因地制宜建立健全管护奖惩机制,强化考核,确保“优奖劣惩”制度得以真正实施。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后农业税时代’村级公益事业建设村民投入意愿及激励机制研究”(13BSH021)暨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江苏农村社会组织建设现状与对策研究”(2014B21314)阶段性成果)

(作者单位:河海大学社会学系)


中国乡村发现网转自:中国社会科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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