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闻新国:农业社会化服务与分工式规模经营

[ 作者:闻新国  文章来源:中国乡村发现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5-11-11 录入:12 ]

人们普遍担心粮食安全的情况下,粮食产量仍然九连增,而谁来种田的问题又不绝于耳。在农业确实存在隐忧的情况下,农业仍然有一个比较稳定的表现,农业生产的秘密武器是什么?农业社会化服务及其农业经营的新模式在维系农业生产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对此进行考察既要关注宏观政策的变化,更须关注微观力量的发展。农业社会化服务的研究不在乎对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细分,因为社会化服务体系会随着农民的真实需求千变万化,会涉及各个方面各个领域。相反,在分析农业社会化服务的概念与实践背景基础上,重点探讨基于小农主体需求变化的社会化服务和农业经营新模式,在理论和实际两个方面具有双重意义。

一、农业社会化服务概念之辨与实践之维

(一)农业社会化服务的概念辨析

在社会学中,社会化是一个宽泛的概念。社会化指个人等社会存在主体,与其他同样具有相对独立性的主体在基本认知上达成共识,情感利益上相互交流的过程。作为社会主体的人,本身就具有自然属性和社会化特征。相对而言,农业社会化服务概念既要从人的社会化属性、农民的社会化变迁来理解,更要在我国当代农业制度变迁的特定语境下来理解。

农业社会化服务概念是农业社会化与社会化服务双重概念的综合。从人的社会属性和广义的社会化概念来看,除了完全孤立的鲁宾逊式的农业生产外,即便在自然自供的农业生产状态下,人类的农业生产活动就迈入了社会化的进程之中,只是生产力水平和市场交易程度决定了社会化的低水平,随着人类文明发展,农业社会化程度越来越高。当前我们突出强调农业社会化,主要是针对一种极端的农业生产体制而言的。在高度集体化时期,农业与工业之间同样存在交换关系,这种交换通过计划和分配完成,此时的社会化是在高度国家化下完成的,与其说是实现社会化,不如说是失去社会化。农村实行改革开放,就是使农业社会化重回自然之道,实现颠倒之颠倒。

在这种语境下,农业社会化就是首先重构真正独立的农业生产经营主体,赋予独立的生产经营决策权,这是农业社会化的关键内涵。在此基础上,进而重构满足农业生产需求的各类独立的经营主体,与政府公共服务共同构成社会化服务体系。农业社会化服务的形成其实就是一个从“农内”到“农外”一起放活的过程。

(二)农业社会化服务的实践探索

在农业社会化服务内涵上渐渐明晰的探索。一是供、产、销政策的演变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农村社会服务性经营主体在夹缝中顽强地生存发展着,同时供销、棉花、粮食等部门的服务绩效如落日黄花,随后政府不断从经营性领域退出,为实现农业社会化服务创造了核心条件;二是在推进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建设中,不同时期夹杂着计划管控的思维,甚至带有臆想和一厢情愿的成份,随着农村市场化发展,相关政策理念和政府行为不断趋近农业社会化服务的内涵要求;三是家庭制农业生产方式的确立,始终是农业社会化服务发展的制度基础,也决定着农业社会化服务的探索路径、落脚点和实际效果。

在农业社会化服务外涵上不断完备的探索。1991年《国务院关于加强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的通知》指出,农业社会化服务指的是包括专业经济技术部门、乡村合作经济组织和社会其他方面为农、林、牧、副、渔各业发展所提供的服务。十七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要加快构建以公共服务机构为依托、合作经济组织为基础、龙头企业为骨干、其他社会力量为补充,公益性服务和经营性服务相结合、专项服务和综合服务相协调的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伴随着各地的实践,适时出台的政策文件又对地方探索起到统领和指导作用。政策文件和地方实践着重从农业社会化服务外涵上关注服务体系的建设。按服务的供给主体、服务性质、农业服务的需求类别以及供给模式不同,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可进行不同分类。随着实践深入,各类别体系在不断完善之中。

二、农业社会化服务和农业经营的新模式:服务外包

(一)小农生产方式的演变

家庭承包经营是当前我国农业的基本经营方式,农村人地关系的资源禀赋又决定了我国农业生产主要以小农的方式存在。随着农村土地产权改革的深化,小农生产方式会在产权更加明晰的条件下存续下去,而随着城市化加快,在农民非农化的过程中,农村人均耕地水平将实质性上升,通过农民自哺与政府反哺相结合,加之城乡资源要素的合理流动,多种力量正在摧生传统小农生产方式向现代小农生产方式转变,其变革主要体现在以下两大方面。

1、小农生产服务的需求变化

农民在非农化的过程中,追求农业生产简约化经营,在不放弃土地耕种的情况下,劳动投入相对减少,农业生产经营中技术含量高的资本投入增加,小农生产服务的外源性要素的需求增加,如化肥、农药的需求依赖性强,一头连着农民一头连着市场的小商贩更是相当活跃。另外生产经营过程上发生有偿交换的频次增加,小农生产服务从对要素的直接需求开始转向生产经营过程中的服务外包,需求细分到生产经营各个环节。

小农生产服务需求的变化,带来了农业内部静悄悄的革命。首先这种需求是直接来自于小农自身的有效需求,很容易与有效供给对接起来;其次这些需求是在特定约束条件下产生的,并且容易依托约束条件产生均衡的需求点;第三需求的变化和实现方式,突破了农村制度瓶颈的局限,并会倒逼农村改革的深入推进。

2、小农生产服务的供给变化

在宏观层面,农业生产资料供给和农产品收购政策的不断调整,对农业生产服务供给方式的变化影响重大。农村改革开启之后,政府在不同时期对农业的生产经营存在不同程度的管制和干预,与农村市场化改革方向多有不协调的地方,但是在总体改革趋势下,政府行为也在不断从农业经营性领域退出其影响,这样导致了农业生产服务供给在微观层面上的新变化,一方面,政府在退的过程中,积极探索对农业提供公益性服务的方式;另一方面,主要是新的农业生产服务供给主体不断自然再生出来,形成了一退一进交替进行的互补机制。

在小农生产服务供给方面更为微观的变化是,需求的多样性与供给的多样性同步发展,小农生产服务的需求与供给互为因果,需求决定供给,同时新的供给也催生了新的需求。

(二)社会化服务新模式:分工式规模经营

农民的行为选择是观察农业社会化服务的最好视角,在当前条件下过于强调各种完备形式的社会化服务组织,实际上是一种超现实的臆想。只有农民真实的行为和需求,才能激发相应的社会化服务。

当前,我国农民最普遍的选择是外出打工,农民最显著的处境是双栖状态,其实农民的选择是符合城市化进程中人口转移规律的,正是这种选择使得农业成为农民的兼业,并通过农民自身的反哺行为维持了一个低水平集约农业的发展。

在农业生产妇女化、老龄化的情况下,农民流动的非稳定性和现行土地制度的约束条件下,农民自哺和政府反哺的有效结合,正在触发更加有效的小农集约发展方式,相应生成了一种社会化服务新模式:分工式规模经营。

在人们担心粮食安全、担心谁来种田的情况下,我们粮食却在实现九连增,分工式规模经营这种新型的经营服务模式起到了一定作用。其实农业并非是一种低效产业,就单纯的投入产出核算来讲,农业是有效的,只是人地关系的问题农业才显得低效。由于原先农业人口的过剩和非充分就业,开放条件下农民从农业上获取的年度收入自然相对不高,农民外出打工的非农收入早已占到年度收入的大部分,农民可在“农外”打工,同样也可在“农内”打工,我国农民在“农内”打工的传统是悠久的,同时农民邻里之间,亲戚之间也有互助合作的传统,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影响,农民互助的劳动投入开始按时间按工钱计付了。在传统因子和现代生存需要的双重影响下,“农内农外”各种要素的余缺在农业生产服务中开始从无偿到有偿转换调剂。

从耕田、植保到销售,各个生产经营环节都能以外包交易的方式完成。比如犁田,既可请人用耕牛犁,也可请人用机械,农民自己可以比较各种资源价格交易的优势,进而作出决定。插秧、收获都可请人完成,这方面机械操作的优势更大,价格相对较高,由于农民外出打收入较高,从事农业生产的机会成本就高,所以在农业生产外包相对高价格的情况下,农民也愿接受。另外提供服务的主体,会连片承包各种单项的专业服务,达到了自身的规模效益,其承包价格也不会太高。当前农业生产经营服务已经出现了这种服务外包的势头,这种服务模式是以不断放活农民为前提条件的,源自于小农生产需求的自然演变,同时也因为开放的条件维系了农业发展,是农民的理性选择。

中国农民一直富有首创精神,其实很多创新来自于农民生产发展需要的现实选择。服务外包的农业社会化服务模式首先能比较好地解决当前人们担心“谁来种田、田如何种”的问题;二是通过小农分包和专业户的集中成交,农业生产上的“以小集大”和农产品销售上的“以小对大”,将农业生产经营的效益集中体现出来;三是农业生产经营回归到市场交易中来,让人们真切地看到专业分工在当前小农生产方式下的灵活运用;四是有别于任何传统的组织形式,小农也俨然成了地主,承包方也是真正的专业主人,农民创造的交易合约充分体现了组织的核心内涵,这种规模经营形式的效果不亚于土地集中的规模经营;五是有利于农村土地价值的升发,土地租值在各单个农户外包服务的聚集中通过各道环节交易价格的均衡体现出来,进而促进农村土地改革的深入推进;六是政府部门有效跟进,如农业部门推进集中育秧和在农机补贴的条件下大力推广农机应用等措施,对农业外包模式创造了很好的条件,起到了助推作用。

三、农业社会化服务相关问题的深入思考

(一)农业社会化服务中政府角色的定位

一是在农业社会化服务建设中,政府角色定位要清晰,提供公共产品的责任要到位。政府改变高度统管的模式是农业社会化服务建设的先决条件,管不了不该管的方面一定要退出,要从管理真正转向服务,解决公益性服务问题。农业社会化服务建设中,政府提供公共产品的范围和职责需要不断完善和理顺。

二是在农业社会化服务建设中,政府与服务对象的边界关系要处理好。这要解决公共产品直达到位的问题,政府可以采取购买的方式提供公共服务。比如乡镇农业公共服务实行的“以钱养事”机制,但是目前这项改革还存在很多问题,这与乡村治理状况有关。

三是在农业社会化服务建设中,政府要加强农业基础性、应用性科研和涉农企业的支持,一旦机制放活,这方面的支持效果会以产品或技术的方式传递到农户。

(二)纯粹性交易行为的社会化服务体系

纯粹交易行为的社会化服务发展是衡量农业社会化服务是否有效的重要部分,也应该当是最有活力的部分。农业社会化服务实质上是与产业化和市场化紧密相联的,在这方面一定要突破谈资色变的思维定势,一些人反对资本下乡时,却又惋惜农村人力和资本被城市抽走,他们只看到一个方面,不知道城市在以技术等产品和其他要素的方面反哺农业,其实城乡之间资源要素有其合理流动性,让城乡之间要素和资本畅通流动,特别是农民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权益落实到位后,交易行为的社会化服务体系会得到更加充分的发展。

(三)土地改革与农业社会化服务的关系

农村土地改革与农业社会化服务的发展息息相关,并且相互促进。首先家庭承包责任制的土地改革,对农业生产主体的微观再造、农业社会化以及放活农民起到了重要作用;其次在现行制度条件下,完善农村土地确权登记本身就是农业社会化公共服务的基本内容,这方面有许多细致工作需要做;第三在确权基础上的次级土地交易服务也是重要的社会化服务,农村土地改革有待释放的潜力仍然很大,农业社会化服务有待向进一步明晰农业资本产权的层面展开。

原刊于《市县领导参阅》2013年第12期(此为原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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