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8年12月,安徽省凤阳县小岗村18位农民签下“生死状”,实行“大包干”,开创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先河。
1982年1月,我国第一个关于农业农村工作的中央一号文件《全国农村工作会议纪要》正式出台。《纪要》指出,目前农村实行的各种责任制,包括小段包工定额计酬,专业承包联产计酬,联产到劳,包产到户、到组,包干到户、到组,等等,都是社会主义集体经济的生产责任制。
1983年1月,第二个中央1号文件《当前农村经济政策的若干问题》正式确立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1984年1月1日,中共中央发出第三个1号文件《关于1984年农村工作的通知》,强调要稳定和完善生产责任制,将土地承包期政策明确规定为延长15年不变;对农民向土地的投资应予合理补偿;自留地、承包地均不准买卖,不准出租,不准转作宅基地和其他非农业用地等。
1993年正式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写进《宪法》修正案,使其成为一项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
1993年1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当前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与措施》,指出“在原定的耕地承包期到期之后,再延长三十年不变”,且规定“为避免承包耕地的频繁变动,防止耕地经营规模不断被细分,提倡在承包期内实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办法”。
1998年10月,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提出,“长期稳定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党的农村政策的基石,决不能动摇”,“要抓紧制定确保农村土地承包关系长期稳定的法律法规,赋予农民长期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
2001年12月30日,中共中央下发《关于做好农户承包地使用权流转工作的通知》,规定“农户承包地使用权流转要在长期稳定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前提下进行”,并提出“农户承包地使用权流转必须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
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农村土地承包法》,以法律形式对农村土地承包的重要问题进行明确和规范。该法于2003年3月1日正式实施。
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妥善解决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紧急通知》,明确要尊重和保障外出务工农民的土地承包权和经营自主权,严格禁止违背农民意愿强迫流转承包地。
2007年3月16日,《物权法》颁布实施,该法明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为用益物权,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2008年,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现有土地承包关系要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搞好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权能,依法保障农民对承包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等权利。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
2010年1月1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正式实施,标志着农村土地承包法律体系的进一步健全。
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并保持长久不变,赋予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
2014年11月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提出,“抓紧研究探索集体所有权、农户承包权、土地经营权在土地流转中的相互权利关系和具体实现形式”“稳步推进土地经营权抵押、担保试点,研究制定统一规范的实施办法,探索建立抵押资产处置机制”。
2016年10月,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明确了实行农村土地“三权分置”的重要意义、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对坚持土地集体所有权根本地位、严格保护农户承包权、加快放活土地经营权、完善“三权”关系作出了具体规定,提出了确保“三权分置”有序实施的任务和工作要求。
2017年10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
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作出《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决定》。新修改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对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了30年、进城农民的土地承包权利、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了规范,既落实了三权分置和长久不变的政策要求,也加强了对于农民权益的保护。
2019年11月26日,《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的意见》正式公布。
中国乡村发现网转自:乡村振兴要参(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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