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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农办:村规民约要有审查备案程序

[ 作者:黄哲程  文章来源:中国乡村发现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9-10-30 录入:王惠敏 ]

10月29日上午,国新办举行新闻发布会,解读《关于进一步推进移风易俗 建设文明乡风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根据《指导意见》,村规民约必须符合宪法和法律的精神,要有审查备案程序。对于村规民约当中带有歧视性和违法的内容要及时纠正和废除。

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农业农村部副部长韩俊介绍,乡村社会的治理要采取符合农村特点的方式,既要充分运用现代的治理理念和方式,也要充分发挥农村传统治理资源的作用,采取村规民约来推进乡风文明建设。

村规民约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行为规范,介于法律和道德之间,更多的是发挥道德的约束作用。农村的陈规陋习具有社会性和顽固性,一旦形成,会对群众产生长期的影响,改变其中的陈规陋习很难。从各地的实践来看,发挥好村规民约在弘扬公序良俗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可以降低乡村社会治理的成本,提高乡村社会治理的能力。

韩俊说,一些地方村规民约的内容比较空泛,制定不规范,实施过程中存在流于形式的问题。特别是一些村规民约的内容涉嫌违法违规,对亲情伦理缺乏关怀,容易伤害群众的感情。对此,《指导意见》提出村规民约的内容一定要符合宪法和法律的精神,农村群众自治性组织制定和实施约束性措施,要符合村民自治程序和规范。村规民约一定要有审查备案程序,要严格把好关,重点审查村规民约的制定或修订程序内容是不是合法、符合实际、具有可操作性。对于村规民约当中带有歧视性和违法的内容要及时纠正和废除。(记者 黄哲程)


中国乡村发现网转自: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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