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来,2017年,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在博湖县试点推行村规民约举措,鼓励村民参与乡村治理,制定接地气、合民心的村规民约。东大罕村将惠民政策结合村情实际,通过村民共议、举手表决的方式,形成村规民约增收致富篇。(12-13 新华网)
南江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在制定村规民约中,在尊重国家法律法规和当地的风俗民情的同时,充分尊重群众意见,制定出接地气、合民心的村规民约,在调动群众参与社会治理的积极性中,成为了群众致富增收的保障。其经验值得推荐。
村规民约应成为群众行为的普遍规范。在推进基层治理现代化的过程中,基层组织结合社会治理的实践,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风俗民情,制定了村规民约,不仅文字华丽,朗朗上口,但在施行中却成为了“空中楼阁”。其原因在于在制定村规民约,未广泛征求群众意见,仅限于对群众日常行为的强制约束,也未在如何增收致富上支招。村规民约的内容与群众切身利益联系不紧密,致使难以把村两委的主张变成群众的意志,故而在执行中打了折扣。
南江村规民约紧扣民民心。他们的成功经验在于,充分尊重群众的意见,引导村民参与乡村治理,制定的村规民约接地气、合民心。既重视对群众遵规守法、做文明公民的引领;又注重在提升群众的种养殖技术中,利用闲置庭院,发展庭院经济,不断增加群众的收入。村规民约的每一条都关系到每个村民的切身利益,真正把村两委的主张变成了群众的意志,干起来当然有劲。同时制定出台了《博湖县农业生产发展资金补助办法》,对庭院养殖进行奖励性补贴,村民参与庭院养殖的积极性明显提高,庭院养殖品种也更加丰富,拓宽了增收路径。
村规民约接地气,方能增强执行的活力。基层组织在推进脱贫攻坚、乡村振兴的实践中,要借鉴南江制定村规民约的经验,既把法制文明引领与发展庭院经济结合起来,对正在执行或制定的村规民约进行修改完善,广泛吸纳群众的意见,把村两委的主张变为群众的意志,做到与群众切身利益相连。既增强村规民约的约束力,又成为群众发展生产、脱贫致富的激励保障,调动基层群众参与基层治理的积极性。
脱贫奔康进入决战决胜阶段,乡村振兴进行实施阶段,一部接地气、合民心的村规民约,既是群众遵规守法、做文明公民的引领,又成为了激励群众发展产业、致富增收的保障。因而需要基层组织在创新中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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