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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收购玉米触刑 拷问粮食流通管理

[ 作者:南都评论员  文章来源:中国乡村发现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6-07-11 录入:吴玲香 ]

日前,因无证无照大量收购玉米,内蒙古农民王力军触犯非法经营罪,被法官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 2万元。该案一经曝光,旋即引起舆论哗然。据了解,在201411月至20153月间,王力军在未经粮食部门许可及工商行政机关核准的情况下,从周边 农户手中收购玉米,然后陆续卖到巴彦淖尔市粮油公司杭锦后旗分库,涉及经营数额21万余元,从中获利约6000元。

据王力军的辩护 律师介绍,在当地,非法经营罪获利在2000元以上即可考虑为情节严重。然而,有不少法学学者和律师均对此判罚表示了异议。中国社科院农村发展研究所研究 员李国祥表示,实际生活中,未取得行政许可的个体粮贩不在少数。他从自己的调研经验来看,多地的收购主体实质并没有备案登记。王力军的辩护律师也称,王力军并非不想办相关证照,只是苦于无法提供仓储、质量检验等相关证明材料,办不下来。广东翰翰律师事务所庞琨律师更是直言,王力军的行为并未带来任 何社会危害性,即便其违反了相关条例,也未到入刑程度。

从具体法条规定的解释来看,粮食收购市场和粮食消费市场在内的粮食市场早已 放开。市场上交易粮食是完全合法且自由的,当然也要受到监管。2004年颁布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规定:收购小麦、稻谷、玉米、杂粮及其成品粮的经营 者,需经过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许可,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要获得许可,还需要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供资金、仓储设施、质量检验和保管能力等证明材料。

很 显然,对于游走农村地区的个体经营者,要提供复杂的资质证明几乎是不可能的。该《条例》被很多学者认为存在浓厚的旧体制色彩,实际操作上等于变相排除 个体收购者的合法性。此外,颇值得一提的是,王力军被法院的判刑依据是非法经营罪第四款的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该法条在确定非法经 营罪罪名属实时,因为没有具体的指向,所以实际上需要最高法的司法解释或相关核准。但在此次判决中,采取了直接套用的方式。而情节严重的认定,激起 了更多的反对声,毕竟王力军的收购行为对于被收购的农民和国家都没有造成什么损失。

退一步说,法官就是一个法条主义者,没有去 考虑实际情况,这也可以被接受。而从法治社会的角度出发,在尊重法官判决的前提下,人们对一件涉案金额仅21万元,当事人获利不过6000元的案件之所以 投以关注,根本原因还在于对现行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刑法赋予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过大有所不满。

对于《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现行 的规定要么太过死板,要么太过宽泛。太过死板是指采取事前登记,提供一系列资质证明的规定,带给收购者极大的不方便。与其事前审批、登记,不如事后监管惩 处。太过宽泛是指《条例》应当针对公司,而非个人。正如庞琨律师认为的,农民的少量买卖行为,对有国家宏观调控的粮食价格体系,对有国家粮库体系保障的粮 食安全丝毫不会构成影响,更不可能会造成危害,相反只会促进流通,繁荣经济,使粮食结构更合理。

现有的粮食收购方式,因为国家统一 价格收购,表面看起来保障了农民的收入,但实际上降低了农民对市场的敏锐度。缺乏与市场接轨能力的农民,最终会失去市场竞争力,总体上非常不利于我国农业 的发展。再者,因为统一收粮,国家势必要一支专职队伍,这一队伍的存在本身需要成本,更重要的是他们会逐渐坐大自己的利益。

此 次无证收购玉米被入刑,最大的受益者不是农民,也不是国家,恰恰是这些中间群体。因此,王力军的遭遇实际上提供了一个小小的窗口,让外界在为他感到遗 憾和惋惜的同时,看到了现有的粮食收购制度存在的内在问题。而相对于对王力军的同情,理顺粮食收购政策,注定是一个更加值得考问和深究的议题。

中国乡村发现网转自:《南方都市报》2016-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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