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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文霞等:玉米收储制度改革对家庭农场加入合作社行为影响的实证研究

[ 作者:刘文霞 杜志雄 郜亮亮   文章来源:中国乡村发现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8-05-04 录入:王惠敏 ]

——基于全国家庭农场监测数据(精简版) 

摘要:玉米收储制度改革是稳步推进中国粮食收储市场化改革的重要举措,是探索中国农产品价格形成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此进行研究和及时效果评估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利用2014年、2015年和2016年全国家庭农场追踪监测数据,检验了玉米收储制度改革对家庭农场这种经营主体加入合作社行为的影响。研究表明,在控制了其他影响家庭农场加入合作社行为的因素后,2016年实施玉米收储制度改革的东北三省和内蒙古地区的玉米农场加入合作社的概率显著高于其他没有实施收储制度改革地区的玉米农场。这是因为玉米收储制度改革后,玉米由原先的国家指定收购转为市场主体自主收购,生产者必须随行就市销售玉米,从而面临市场销售问题,而加入合作社在某种程度上能够降低销售风险。因此,玉米收储制度改革激发了农业生产主体的市场化行为,反映真实供求关系的市场机制开始对生产和需求发挥调节作用。

玉米是中国三大谷物之一,种植历史悠久、播种面积大、使用价值高;玉米政策关联着中国玉米的生产者和加工销售者,是中国粮食产业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长期以来,玉米临时收储政策对保障中国粮食安全、增加农民收入、稳定农产品市场秩序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国内外供求关系和市场形势的变化,这项“托市”政策积累的矛盾逐渐凸显。为进一步完善农产品价格形成机制、发挥市场调节作用、激发市场活力,国家决定在东北三省及内蒙古地区启动并实施玉米收储制度改革。2015年9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国家粮食局等部门宣布下调2015年东北玉米临时收购价。2016年1月,中央“一号文件”提出按照“市场定价、价补分离”的原则积极稳妥推进玉米收储制度改革。同年3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在玉米收储制度改革新闻通气会上宣布将按照“市场定价、价补分离”的原则把玉米临时收储政策调整为“市场化收购+补贴”的新机制。

玉米收储制度改革后,玉米价格由市场形成,反映市场供求关系;生产者随行就市出售玉米,各类市场主体自主入市收购。玉米收储制度改革后,收储制度改革地区玉米农场将面临玉米市场销售风险。具体表现为:第一,改革后,玉米农场必须考虑玉米销售问题。第二,改革后,仓储设施的缺乏增加了玉米销售的迫切性。第三,改革后,玉米市场收购方处于孕育、重构发展阶段,增加了玉米市场销售难度。为了降低玉米收储制度改革带来的玉米销售风险、保证经营收入,玉米农场有激励选择加入合作社。基于以上分析,本文提出研究假说H1:保持其他因素不变的情况下,玉米收储制度改革后,收储制度改革地区(东北三省和内蒙古地区)的玉米农场比非收储制度改革地区(全国其他地区)玉米农场加入合作社的概率更高。

本文采用全国家庭农场追踪监测项目中的玉米农场为分析样本。分析样本中,2014年253个玉米农场,153个位于收储制度改革地区(东北三省和内蒙古地区),占比60.47%;2015年的297个玉米农场中,214个位于收储制度改革地区,占比72.05%;2016年270个玉米农场中,194个位于收储制度改革地区,占比71.85%。本文的调查数据表明:总体上,玉米农场中加入合作社的农场占比随时间不断增加;但相比于非收储制度改革地区,收储制度改革地区玉米农场这种增加幅度在收储制度改革后更明显。

为进一步分析玉米收储制度改革对家庭农场加入合作社行为的影响,本文建立计量经济模型进行估计。在控制了农场主特征、农场特征、时间趋势和农场固定效应后发现,2016年收储制度改革地区玉米农场加入合作社的概率显著高于非收储制度改革地区玉米农场加入合作社的概率。进一步控制了收储制度改革前两类地区玉米农场加入合作社行为随时间变化的趋势、两类地区变化的合作社数量及其他县级层面潜在因素的影响后,这一结论仍然成立。这表明,2016年玉米收储制度改革显著地增加了收储制度改革地区玉米农场加入合作社的概率,激发了家庭农场市场化经营行为。当然,这也意味着,玉米收储制度改革在增加农业生产主体市场化经营行为的同时也加大了经营风险。因此,下一阶段推行玉米及其他粮食收储市场化改革,政府还需配套相应措施,具体包括:第一,及时搭建市场销售平台、传递产品需求信息、激发市场收购活力,以缓解农户产品销售问题。第二,支持农业生产主体仓储设施建设,着力发展农业生产性服务如烘干服务,以增加农业生产者存粮待售机会,降低产品销售难度。第三,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其他市场组织,通过合作社和其他市场组织提高农业生产主体与市场联结程度,降低产品销售风险,保障农民种植收益。

作者单位:刘文霞1   杜志雄2  郜亮亮3;1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2 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经战略研究院;3 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


中国乡村发现网转自:《中国农村经济》2018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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