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乡村发现 > 首页 > 三农时评

陈明:乡村“产权单元”要与“治理单元”一致起来吗?

[ 作者:陈明  文章来源:中国乡村发现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1-08-10 录入:易永喆 ]

有一种错误观点,认为乡村的产权单元要与治理单元一致起来,这样二者就有了对称性,可以实现配置高效和治理有效。这个谬误可以用简单的反证法予以证伪。在城市中,产权单元是法人财产和个人房产,治理单元是街道、社区等基层网格,没有任何一个城市的产权单元和治理单元是重合的。难道能以此否认城市中产权配置和社会治理的有效性吗?不过,提出产权单元和治理单元的关系这一命题却并非毫无意义的,因为这与当前分工深化和去依附条件下的中国乡村变革密切相关。

产权单元与治理单元重叠,不是中华文明的传统。中国传统社会实行的是大一统下的编户齐民制度,国家直接向小自耕农抽税。为了防范地主豪强坐大,国家非但不会要求将产权与治权合二为一,还会通过分家析产、防范兼并等制度来限制产权单位的扩大。宋代以后,土地产权多数时期处于一种准私有状态,为扶弱济贫、祖先祭祀等需要而设立的公共产权比例很低。这种情况下,产权单元通常是家户,治理单元通常是村庄,二者长期处于分离状态。产权单元与治理单元的重叠曾经出现于人民公社时期,实际也就是“政社合一”体制。这一制度的典型特征是以规模替代效率,不求活力增强但求数量优势,即便不考虑公正性问题,也难以长期持续。一旦开放人口流动和产权交易,这种体制很快就会在实质上被打破,并演化为制度层面的变革。

将产权单元与治理单元一致起来的观点,仍然是从控制和汲取、而非从公共服务和社会活力的角度出发来思考社会治理问题的。但乡村社会基础结构已经发生重大变化,分工深化和去依附的背景下,旧的体制已经失去了存续的空间。首先,随着改革深化土地产权逐步固化到家户,村庄集体的所有权权能已经十分有限;而在开放性的产权秩序下,产权流动早已打破了社区的边界。其次,村庄集体经济组织全面组建,村级治理体系则逐步成为国家正式治理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前者朝着市场前行,后者被行政吸纳,二者已经渐行渐远。第三,作为乡村经济主体的专业农户深度卷入市场分工,其生产活动不但跨越社区,甚至跨越国界;乡村经济活动早已纳入到市场调节的轨道,农民的经济空间与政治空间日益深刻地分离了。

现代社会中,产权和治理是以国家为后盾、由国家直接通达公民个人或法人的两类不同的制度安排。从制度单元的角度看,产权单元和治理单元本质上没有什么必然联系,更没有取得一致的必要。从公民个体的角度看,经济组织成员权和社区成员权是两种不同意义的成员权,两种成员权服从不同的制度逻辑。经济组织的成员权资格,一般来说通过经济投入或者股份合作制改革取得,其服从的是依据投入获得回报的经济逻辑;而社区成员权资格,通常依据居民的常住地获得,其服从的是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政治逻辑。因此,要构建一个现代化的治理体系,必须把产权制度和治理制度、把经济组织成员权和社区成员权区分开来。这同样也是政经分开改革的核心要义之一,也是分工深化和去依附条件下乡村居民的普遍诉求。

在现代化的治理体系中,真正影响治理单元的不是产权单元,而是治理半径。治理活动要分出层级,基层治理事务琐碎繁杂,治理半径过大或者过小,都会对治理效率造成影响。因此城市中的街道社区,通常会随着人口规模的变动进行重划,以确保工作效率。但在乡村治理中人们却往往会忽视这个常识,一些地方组建了很多不大不小的居民点,公共服务低效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乡村治理体系改革,很重要的一点就是依据乡村人口布局变动的趋势,重新划定治理单元,并通过适度引导使乡村人口朝着规模效率的方向迁移。这本质上是一个技术问题,具有政治中性的性质,可以大胆推进。


(作者陈明系中国社会科学院政治学研究所副研究员;本文节选自陈明:《分工深化、去依附与乡村政经分开改革》,中国乡村发现网转自:《人文杂志》2021年第2期。)



(扫一扫,更多精彩内容!)

免责声明:中国乡村发现网属于非盈利学术网站,主要是为推进三农研究而提供无偿文献资料服务,网站文章、图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不代表本站立场,如涉及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我们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