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合同农业起步于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目前已经遍布全国各地。据农业部统计资料,2011年农业产业化组织中通过合同关系联结带动农户的组织占到总数的59.8%,订单关系为11.91万个,订单总额达到1.52万亿元(《中国农业年鉴2012》),2012年农业企业订单采购比例逐步扩大(《中国农业年鉴2013》)。然而,总体看来,2013年全国各类产业化组织带动农户1.22亿户,虽比2012年增长3.79%(《中国农业年鉴2014》),但增长较为缓慢,仍有大约一半的农户分散在产业化经营之外。2011年通过合作、股份合作这类较为紧密利益联结方式的产业化组织仍不到总量的40%(《中国农业年鉴2012》)。可以看出,中国发展合同农业任重道远。
近年来,学术界对中国农业发展的道路议论纷纷,以致有学者质疑是否还存在“中国模式”。一方面,中国近些年的畜禽养殖业规模化、集约化发展的速度较快,有人怀疑这是在复制“美国模式”,并疑虑中国农业的资源禀赋条件能够支撑多久。另一方面,中国和日本、韩国一样,人多地少矛盾非常突出,许多地方不具备大规模化的生产条件。在有限规模的前提下,中国亟须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中国农业的道路选择需要根据各地的资源禀赋条件、农业行业特性和农产品品质特性而定,并不存在普适的农业发展模式,或许这恰恰是中国特色农业的应有之义。暂且抛开资源禀赋条件,因行业和产品相同,世界范围内的农业发展肯定存在共性之处,合同农业也不例外。由于美国的合同农业发展较早,其在专业化分工、组织化生产、集约化经营、社会化服务、利益联结机制等方面存在不少中国可借鉴的经验。
一、美国合同农业的发展概况
在过去的几十年中,美国合同农业的发展态势良好。在1969—2013年,合同农业的生产值占农业总产值的比例总体呈现出波动增长的趋势(图1)。合同农业的产值占农业总产值的比例在1969年为11%,2005年上升至41%,2008年降至39%,2011年又提高到40%,2013年又降到35%。比较而言,参与到合同农业中的农场数量比例较为稳定,经过1969—1996年的持续上升之后,一直维持在10%左右。究其原因,它与美国农场的界定标准密不可分。1976年美国国会将农场界定为:一年内的农产品生产总值或能够达到的生产总值在1000美元及以上的组织。该定义并没有随通货膨胀而调整。
近十几年,农产品价格不断上升,1996—2011年,农产品价格上升了60%,这使得越来越多的小组织被定义为“农场”。小农场参与合同农业的比例极低,2013年,销售额在1万美元以下的农场参与合同农业的比例仅为0.3%;参与合同农业的农场数量不断增加,但小农场数量的扩大降低了参与到合同农业中的农场数量比例。
20世纪三四十年代,合同农业在美国开始发展起来,随后便在大部分地区得到了全面推广,1969—1996年,参与到合同农业中的农场数量比例由5%提高到13%,合同农业生产值占农业总产值的比例却由11%上升至33%。特别是在蔬菜加工、甜菜、种子、家禽和牛奶等农产品生产中,合同农业扮演着重要的角色。20世纪三四十年代恰是美国政府放弃自由放任的政策,政府开始通过财政补贴等手段促进农产品市场发展的时期。美国自新政以来对农业持续不断地支持和补贴,促进了合同农业的发展。
在2005年之前,合同农业生产值占农业总产值的比例保持持续上升趋势,尤其在2005年,该比例高达41%,而参与到合同农业中的农场仅占农场总数的11%。由此可见,合同农业对农业发展的贡献是通过促进农业的规模化和集约化生产实现的。
美国相关农业制度的建立与健全保障着合同农业的发展。如美国国会在2002年的农业法案中引入若干条款,进一步规范了畜牧类的农业合同,有力地促进了合同农业在畜牧类农产品中的应用。
2005年之后,美国合同农业生产值占农业总产值的比例呈现波动趋势,这可能受两方面因素的影响。一方面,新一轮的农作物产品价格的快速上涨致使拐点出现,现货市场交易价格的上涨改变了农户的交易方式,多数的作物生产农户放弃合同生产而选择更加有利可图的现货市场进行交易。正是由于农产品的市场价格波动,虽然合同农业可以提高生产效率、帮助参与主体获取较高的利润,但并非所有的农户都参与其中,尤其是规模越小的农场主越可能“短视”,以致迄今现货市场交易在美国农产品流通中仍占据主导地位。另一方面是美国农业产值构成的变化。近几年,农作物价格的上升导致了作物类产值占农业总产值的比例大幅增加。2013年作物类产值的占比达到了58%,比2011年上升了2个百分点,比2006年增加了10个百分点。作物类农产品参与合同农业的比例较低,其产值占比却不断提高,降低了合同农业生产值占农业总产值的比例。
二、美国合同农业的发展特征
美国合同农业在不同的区域、不同类型的农产品以及不同规模的农场等方面的应用情况存在较大差异。概括来看,美国合同农业发展主要表现出以下几个方面的特征。
2.1规模大的农场参与率较高
美国合同农业的应用与农场规模紧密相关,主要集中于大规模农场。近10年来,参与合同农业的大农场数量逐渐增加,销售额在100万美元及以上的大农场参与合同农业的比例由2003年的62.6%上升到2005年的67.7%,再到2008年的69.6%,2011年美国农业部将农场规模的分类依据由农场总销售额变为相对较小的农场总现金收入,这无疑降低了大农场的比例。不过,2013年现金收入在100万美元及以上的大农场参与合同农业的比例仍有50.13%;而小农场中只有少数参与其中,2013年仅有5.54%的加入合同农业中。
首先,与小农场相比,大农场的生产规模更大。它们拥有更多的物质资本、专业知识、专业技能和先进的生产设备,更易于产生规模经济效应,能够降低单位产品的生产成本。
其次,大农场的生产效率更高,不仅能为企业提供稳定的产品,而且更能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
第三,大农场更需要降低生产的不确定性和市场风险,确保产品的销售渠道,存在减少农产品单位交易成本的内在激励。与自主生产相比较,合同农业不仅生产效率更高,而且农户能够获取更高的利润,而其中主要的利润来源在于多期交易中固定伙伴带来的交易费用的下降。
因此,大农场更愿意参与到合同农业中。此外,规模大且稳定的交易伙伴能够降低交易频率以及重新寻找伙伴所需要的交易成本,因而企业也更愿意与大农场合作。
2.2专用性资产投资大的生产者参与率较高
不同类型的农产品有着不同的产品特性,具有不同的专用性资产投资需求,这会影响农产品的交易特性,往往导致合同农业在不同产品生产中的应用存在较大差异。与作物类农产品相比,美国畜牧类农产品的合同农业现象更为普遍。2013年,在合同农业中,畜牧类农产品的生产占据了约63%的份额,而作物类农产品的份额仅约为35%。在畜牧类农产品中,合同农业在禽类产品的生产和交易中占主导地位。
2013年52%的畜牧类农产品参与合同农业,其中禽类农产品的份额却高达84%。在近10年,合同农业在烟草和花生类农产品生产中也迅速发展起来,其合同生产份额上涨幅度明显,如在烟草类农产品中,该份额由1996—1997年的0.3%上涨到2008年的99.3%。畜牧类农产品在生产前期需要投入大量的资金购买专用设施、建立厂房,以及需要大量的专用性人力资本投入。相比于作物类农产品,畜牧类农产品的生产更加集约化,其生产设备的资产专用性更强。此外,畜牧类农产品不便于运输,对产品加工的需求更大,因而产品面临的市场风险更大。因此,畜牧类农产品生产者对合同生产方式的需求更大。
2.3销售合同比生产合同更为普遍
市场约束条件会影响农业合同的具体应用。从总体上看,销售合同的应用比生产合同普遍。如2013年的销售合同占据了60%的合同农业份额,比生产合同高出了20个百分点。销售合同和生产合同都能够有效地减少农产品流通的市场约束,但是由于销售合同的条件较为宽松,所以无论是在作物类还是畜牧类农产品中,销售合同的应用都很常见。
由于市场环境复杂多变以及信息不对称等因素的存在,农户很难准确地把握到市场信息并依据信息有效组织生产。而农产品流通过程中存在很多中介环节,导致农户的交易成本偏高。农产品流通中的市场约束会影响农户的生产和销售活动。而在销售合同中,合同明确指出农产品的价格或价格决定机制、产品质量标准和数量、交付时间、地点等这在有效地消除大量价格风险的同时,还可以保证农户拥有自主的生产决策权。因此,销售合同比生产合同得到更加广泛的应用。
2.4企业对品质要求高的农产品生产提供社会化服务
生产合同主要应用于畜牧类农产品生产,在作物类农产品生产中比较小见。这主要是因为畜牧类农产品的品质要求条件更加苛刻。MacDonald和Korb(2011)的研究显示,只有少量的作物类农产品生产会使用生产合同,并且在近年来其使用数量逐渐减少。如1991—1993年使用生产合同的作物类农产品占所有采用合同方式的农产品的3.2%,2001—2002年上升到4.2%,随后在2008年下降为1.2%,而2008年选择生产合同的畜牧类农产品所占比例则达到了42.4%,其中肉鸡产业几乎完全依赖于生产合同,2011年高达97%的肉鸡生产采用生产合同形式。在采用生产合同的农场中,2010年仅有7.5%是作物类农场,而畜牧类农场则超过87%。
与作物类农产品相比较,畜牧类农产品的生产不仅需要更多的资金投入,而且其生产对生产要素的质量要求也更高,加之畜牧类农产品具有易腐性,最终产品的质量决定了该类产品的市场销售情况。在生产合同中,企业会为农户提供高质量的生产要素以及其他如设备更新、技术指导等配套服务,以求保障农产品的品质。因此,对品质要求高的农产品,企业往往给合同中的农户提供农业生产各环节的社会化服务。
三、美国合同农业发展的影响因素
在美国合同农业的发展中,政治、经济和社会环境的变化以及可替代性的其他产销模式等因素影响到农户订立合同的意愿和对合同方式的选择。
3.1促进专业化和集约化生产的因素
(1)生产趋于专业化和规模化。近十几年来,美国农产品生产的产业组织结构发生了较大变化,农场规模不断扩大,农产品生产的集中化程度持续上升,这一变化增加了生产合同和销售合同在农业中的使用。以畜牧业为例,1992—2010年,美国养猪场的数量大幅下降,从25万家减少到7万家,同期的生猪库存量从6亿头上升到6.5亿头。2009年拥有5000头生猪以上规模的养猪场的生猪库存量占养猪业总存量的60%。专业农场数量不断减少,农场平均规模却日益扩大,美国养猪业的生产集中度在不断提高。养猪场规模的扩大导致了生产与销售合同使用率的快速上升,如采用生产合同的养猪场数量占总养猪场数量的比例由1992年的3%快速上升到2004年的28%,再到2009年的近50%,2009年生猪合同生产占总产值的比例高达70%。
(2)促进集约化生产的农业技术发展迅速。农业价值链日益趋向于纵向协作的发展趋势离不开农业技术进步的贡献。影响合同农业发展的农业技术主要包括3个方面:生物技术、信息技术和运输技术。首先,生物技术能够改变农产品的属性,培育出更多适应性更强、质量更高、产量更多的新品种,从而促进产品生产的多样化,更能满足消费者的差异化需求。此外,生物技术的进步还可促进集约化生产的程度,拓展农产品的生产可能性边界。其次,信息技术的进步减少了信息不对称问题,它有利于合同农业更有效地执行,并提高了产品信息的可追溯性,合同农业的产品质量获得消费者的充分信任。第三,便利的交通条件以及先进的运输技术能够降低运输成本,冷链物流技术支持农产品大批量、远距离地运送。
3.2消费者对农产品的高质量诉求
在过去近半个世纪中,美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带来消费者食物消费结构和生活方式的转变。另外,伴随大量食物源性疾病的出现,食品质量安全问题引起公众的高度关注。食品安全和质量标准的变化对农产品和食品供应链的结构与运作方式产生一定的影响,这对农业的发展带来了挑战。生产者要达到食品的质量安全标准,并且让产品获得可靠的安全认证,生产产品所花费的成本更高。为了提高产品质量和增强竞争力,中美洲国家的超市对新鲜水果和蔬菜的采购增加了更加严格的标准,这意味着作为生产者的农户不仅需要有大量资本做后盾,而且还需要有生产技术支撑,其中包括政府提供的投资援助和支持服务,但是所有受访者都表示公共延伸服务无法满足农场实际所需的技术援助。然而,合同农业可以满足农户和市场的需求。在合同农业中,农,户不仅能够获取高质量的生产要素,而且能够获得生产中的各种服务,其产品销售渠道和质量安全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保障。此外,合同农业也是确保产品可追溯性的有效方式之一。消费者对农产品的质量诉求越来越高,成为合同农业发展的一个强激励因素。
3.3风险管理的制度安排
农户在合同中企业的帮助下,可以化解一些生产风险,但是农业行业固有的弱质性预示着农户仍要面对一定程度的生产风险。不过,美国比较完善的农业保险体系,可为合同农业中的生产者提供生产风险的分担机制,提高合同农业的抗风险能力。如2013年,2.96亿英亩(1英亩≈0.405hm2)土地投保到联邦作物保险项目中,与1998年的1.02亿英亩相比增加了近2倍,该项目的赔偿总额已达到120多亿美元,2014年推出的新农业法案进一步扩大作物保险覆盖范围,加大农业保险力度。
合同农业在本质上是借助合同双方的合作互动,共同应对市场风险以分享合作剩余,但合同双方面临的市场风险不会消弭,还会滋生履约风险。由于期货市场具备套期保值功能,故其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分散或转移市场价格风险。美国洲际交易所(ICE)的交易产品中有采取期货交易的多种农产品,这些农产品主要是油菜、油菜籽、可可、咖啡、棉花、冰冻橘子汁、糖以及玉米、小麦、大豆、豆油和大豆粉等粮食类农产品。数据显示,在这些农产品中,糖的期货成交量最多并呈现持续增长趋势。2012年糖期货交易量达到了2720多万t,与2005年相比上涨了106.97%。2013年1~5月糖期货的成交量超过1247万个(ICE,2013)。一方面,企业可以通过引入期货来应对市场价格风险问题,可从根本上降低企业的违约现象。另一方面,对于农户而言,期货市场可为他们提供农产品的参考价格,从而避免盲目决策,也有利于农户争取在合同中的分配谈判收益。此外,美国合同农业的履约风险可以依赖双方信守合同的契约精神和借助运作良好的第三方法庭得到有效控制。
3.4政府不断完善的农业政策
为了促进农业的快速发展,美国政府制定并实施一系列的农业政策,包括政府扶持政策(如农产品保护价和收入支持政策)、信贷政策、农业科技发展政策等。与此同时,美国政府不断地规范农业合同,对相关的农业制度进行修改完善,有效地保障了农户的利益,确保包括合同农业在内的美国农业的健康发展。例如,2008年美国更新了农业法案,增加了一些条例,以保护生产合同中的畜牧业生产者;2011年美国谷物检验、批发及畜牧场管理局颁布新法规,旨在缓解企业与农户间的“敲竹杠”问题,进一步保护合同种养殖者的利益。
当然,政府出台的政策在短期也会对合同农业的发展产生不利影响,如美国的交易配额制度和价格支持制度。交易配额制度是政府用来控制农产品的供给数量,限制现货市场的价格风险,但该制度却支撑着农产品稳定且较高的现货市场价格。现货市场中农产品价格的上涨致使很多农户放弃合同生产而选择现货市场进行交易。然而,从长期来看,由于生产利润有保障,这些政策仍有利于合同农业的发展。
四、对中国的启示
(1)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当前中国农户既要在农业产业链上以合同形式与企业合作,又要相互联合起来进行横向合作,减少“小规模、分散化”家庭经营带来的弊端,提高自身的实力和市场地位,从而增强合同中的利益分配谈判能力。
(2)推进农业的专业化生产。完善土地流转制度,创新农业生产经营方式,鼓励土地向有经营才能的大户集中,促进大户转变成家庭农场,提高农业的专业化生产水平,从而提升农业全面供给管理水平,推动农产品供给侧改革。
(3)为农户生产提供社会化服务。培育和壮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改善并创新服务方式,引导企业、专业合作社等为农户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的社会化服务,满足农户在各生产环节的不同需求。
(4)推进农业的集约化生产。这需要切实加快农业的技术进步,完善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合理引导农民采用先进生产技术,激励社会资本对设施农业和机械化农业的投资。
(5)提高农产品的质量安全。在合同农业中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并借助互联网技术加强农产品信息监管,完善食品信息追溯体系,提高农产品的内在品质,满足消费者日益提高的农产品质量诉求。
(6)完善合同农业的制度环境。健全农业保险制度,搞活农村金融市场,完善农产品期货市场,发挥风险规避工具的作用。建立社会信任机制,加大农业政策支持力度,为合同农业发展保驾护航。
万俊毅(华南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教授、院长、博士生导师)
曾丽军(华南农业大学硕士在读)
陈冰淋(华南农业大学硕士在读)
来源:《世界农业》 2016年11期
中国乡村发现网转自:微信号 新三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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