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要积极发挥贫困对象的主体作用。也就是要通过政府的政策和资金支持,增强贫困户的脱贫意愿,而不是替群众做主,因为最终实现脱贫致富还是要依靠贫困群众形成内生动力。通过政府的政策和资金扶持,加强贫困户的技能培训,为有能力、有意愿的贫困户提供免费技能培训、政府贴息贷款等,引导贫困户积极发展产业,尤其是种养殖业,如种植水果、蔬菜、药材等经济作物,养殖牛、羊、猪、鸡、鸭、鱼等,真正使贫困户成为脱贫致富的主体,才能真正变“输血”为“造血”,确保精准扶贫的效果。
二要加大驻村帮扶力度。工作队驻村帮扶是社会扶贫的一种,也是提高帮扶工作针对性和有效性的重要举措,已经成为各级政府在精准扶贫中所使用的常态手段,并且在长期的实践中不断规范化、制度化、长效化。但就我国整体而言,当前面临着贫困群众多、脱贫压力大的现状,尤其是大部分贫困村处于边缘山区,水电路讯等基础设施建设严重滞后,缺乏产业发展的基础。因此,必须在借鉴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因地制宜,加大驻村帮扶和政策支持力度,将有限的扶贫资源(主要是资金)集中在一起,通过创新工作思路,如实行干部返乡帮扶、对口帮扶等措施,强化帮扶的效果。
三要发挥企业等社会组织的作用。扶贫开发不仅仅是政府的责任,贫困作为一个普遍性的社会问题,需要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的积极作用。国家“十三五”规划中明确指出,要“激励各类企业、社会组织、个人自愿采取包干方式参与扶贫”。这就要求,在扶贫工作中必须充分发挥企业等社会组织的作用,通过创新机制,为国内外社会组织募集资金、高效参与农村扶贫开发创造有利条件,尤其是要发挥社会组织在文化教育、农业技术、生态保护、医疗卫生、技能培训、调查研究、产业发展等方面的专业优势,形成全民参与、广泛动员的社会环境,不断创新扶贫思路,形成强大的社会合力。
作者简介:高小波(1985—),男,河南洛阳人,中共郴州市委党校教师,社会学硕士,研究方向:中国乡村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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