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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明科:基层检察机关服务保障乡村振兴的实践与思考

[ 作者:王明科  文章来源:中国乡村发现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6-01-07 录入:王惠敏 ]

基层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和法治建设的重要力量,通过公益诉讼、法律监督、普法宣传等方式服务保障乡村振兴,既是职责使命,更是时代课题。近年来,各地基层检察机关立足刑事检察、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及公益诉讼检察“四大检察”职能,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度融入乡村振兴大局,为乡村治理注入法治动能,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

一、基层检察机关服务保障乡村振兴的实践探索

H县作为国家级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曾是全国脱贫任务最重的县域之一。从脱贫到振兴的衔接过程集中反映了欠发达地区乡村振兴的法治需求与现实困境。H县检察机关在服务保障乡村振兴的实践过程中任务异常繁重、工作千头万绪,以H县检察工作实际透视基层检察机关服务保障乡村振兴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形成的可复制经验,具有样本选取上的代表性。

(一)聚焦安全底线,打击违法犯罪

以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为宗旨,全方位筑牢安全底线,依法打击各类刑事犯罪。2022年至2024年,H县检察机关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共批准逮捕各类刑事案件700件1037人,提起公诉1573件2056人。其中,严惩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批捕200人,起诉253人。严厉打击危害社会安定的“黄赌毒”“盗抢骗”等违法犯罪,批捕377人,起诉463人。深度参与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起诉涉危险驾驶罪402人,涉交通肇事罪85人。深入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落实,办理此类案件1853件2316人。

坚持“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依法不捕305人、不诉466人,助推溯源治理取得良好社会效果。依法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建议或决定变更强制措施46人。持续深化“断卡”“断流”“拔钉”专项行动,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新型违法犯罪案件228件352人,全力守护“钱袋子安全”。坚持将金融犯罪办案主责主业融入县域发展重大战略中部署推进,起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及破坏市场主体的各类普通犯罪18件30人,对7名涉案企业人员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让企业“轻装上阵”,为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法治化营商环境,为乡村振兴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二)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

始终恪守宪法赋予的法律监督职责,通过多维度、全流程的司法实践切实捍卫司法权威与社会公正。2022年至2024年,H县检察机关刑事检察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发挥作用明显,监督立案28件、撤案54件,纠正漏捕5人、追诉漏犯42人、追诉漏罪5件。同时强化审判监督,办理抗诉6件,提请抗诉3件,确保法律正确适用。抓实刑事执行监督,全面加强对刑罚执行、刑事强制措施和监管活动的监督,提出收监执行检察建议31件,纠正涉罪未成年人羁押场所混管混押19件。做实控告申诉监督,办理刑事申诉案件2件,息诉2件,息诉率达100%。办理民事检察监督案件156件,依法维护农民工、残疾人、家庭暴力受害人等弱势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支持起诉543件,参与协调处置农民工讨薪事件5起,通过支持起诉、促进和解等方式帮助农民工追回欠薪707万余元。

深入开展行政非诉执行监督,持续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办理行政争议化解案件11件。坚持监督原则,针对林业、土地、交通、文旅、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等领域,提出检察建议33件。结合县委、县政府和人民群众关注的重点领域的难点问题,提出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17件并跟踪督促整改。向家庭教育明显缺位的家长发出《督促监护令》《家庭教育令》共305份,督促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针对部分乡(镇)、街道村委会(社区)在村务公开栏进行村务信息公开时泄漏个人信息的行为,发出检察建议督促整改落实,全力守护“个人信息安全”。

(三)延伸公益保护,推进生态建设

立足公益诉讼检察职能,通过专业化监督+恢复性司法+社会化治理的生态检察模式,构建起多维度生态保护体系。2022年至2024年,H县检察机关深化落实“检察长+”协作机制,分别建立“河湖长+检察长”“林长+检察长”等协作组织体系。立办行政公益诉讼案件217件,发出检察建议183件,通过诉前磋商程序办结116件,提起行政公益诉讼4件。公开招募13名志愿者,借助“益心为公”检察云平台,畅通公益受损线索提报、评估、专业咨询渠道。对部分单位及个人未依法足额缴纳耕地占用税的情形,督促相关职能部门严格履职,追缴耕地占用税1047.7万余元,有力保护国有财产。2023年针对毁林采矿开荒、失火等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通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和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追赔生态修复费用5万余元。2024年针对部分河道内存在非法围垦种植高杆作物威胁行洪安全的行为,对检察建议发出后到期未整改的行政机关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以“诉”的形式助力检察建议刚性落地。

针对随意倾倒、焚烧生活垃圾的行为立办案件4件,督促属地政府依法履行乡村人居环境保护与治理职责,守护绿水青山的乡土底色。同时结合H县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立办文物保护领域案件2件。办理督促追缴水资源费行政公益诉讼案,追缴水资源费5万余元。向县林业和草原局发出全市首例涉野生动物保护设置禁猎区、禁猎期的检察建议,促进H县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

(四)践行枫桥经验,助力稳定和谐

立足基层治理需求,深入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以“源头预防、矛盾化解、案结事了”为核心,将法治思维与为民情怀深度融合,为县域稳定和谐注入检察力量。2022年至2024年,H县检察机关严格落实最高检关于“全面推进案件公开审查”的要求,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参加公开听证177件次。畅通信访渠道,提升服务水平,用心用情做好接访工作,推动领导干部下访、接访规范化、制度化、常态化、长效化,受理来信来访240件(次)256人,落实群众来信件件有回复制度,244件信访案件得到办结,实现所有来信来访七日内程序性答复和三个月内结果答复率“双百分百”。

主动将司法救助工作融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大局,重点加大对农村地区三类监测对象,生活困难的妇女、军人军属、残疾人、涉法涉诉信访人等群体的救助力度,办理司法救助案件137件147人,发放救助金112.75万元。组织全院干警参与志愿服务,把群众安全感满意度“双提升”宣传工作贯穿始终,努力做到办案监督不断档,检察服务不缺位。坚持“一次救助,长期关怀”理念,联合关工委、妇联、团委、法院、公安、教体、民政、残联等搭建多部门联动平台,持续做深做实妇女儿童权益保障工作。创新开展“检察+”救助帮扶模式,毕某某国家司法救助案件被省检察院评为典型案例。

二、基层检察机关服务保障乡村振兴的现实困境

面对新时代人民群众对检察服务和保障的新期待,检察机关作为公平正义的守护者、乡村振兴的推动者,需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既要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又要回应人民对高品质生活的期待。在这一方面,基层检察机关目前还存在许多不足之处。

(一)检察职能发挥不充分

基层检察机关在服务保障乡村振兴工作中,涉农案件办理仍以刑事检察为主,民事监督和公益诉讼等领域资源投入不足,难以覆盖乡村治理的多元需求。H县检察机关相关司法办案工作人员也表示,农村地区信息闭塞,村民法律意识薄弱,举报积极性低,加之缺乏有效的线索收集机制,导致检察机关难以及时发现涉农公益诉讼案件线索,而部分村民因担心报复或认为事不关己高高挂起,且对检察机关职能认知有限,不知晓可通过公益诉讼维护公共利益。

就H县检察机关2022年至2024年的业务统计数据来看,也存在偏重批捕、起诉审查而对其他诉讼业务重视不够的问题,法律服务在偏远山区、对基层群众还很不到位。而服务和保障乡村振兴更大量的工作正是在民事纠纷化解、公共利益维护、法律宣传、诉讼指导、释法说理等方面得以体现的。因此,补短板、强弱项工作亟待加强。

(二)检力资源配置不均衡

相比较于法院、公安等部门在乡镇设有法庭、派出所等基层阵地,检察机关在乡镇级别未设置派出机构,造成群众工作能力相对欠缺,在密切联系群众,夯实群众基础等方面融合度不高,针对性不强。即便设置了检察室,如H县检察机关虽然设置了2个派驻乡镇检察室,但因职能不清、人员不足、经费缺失等原因未正常开展工作,导致乡镇行政执法活动监督主体力量分散,监督手段和监督力度不够。

检察机关检力资源下沉不足,长期在乡镇缺乏固定的“阵地”,加剧了城乡法治资源配置不均衡的矛盾,削弱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在基层的有效发挥。基层检察机关难以及时了解乡村发展的法治需求,不利于与乡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无法为群众提供精准检察服务。一项专项调查显示,群众对法院和公安等部门在服务保障乡村振兴工作中的认可度更高、熟悉感更强,而对检察机关却感到比较陌生,甚至有群众将检察机关等同于“检查身体”的机关,这一现象深刻反映出检察机关在社会公众认知层面存在的严重不足。

(三)协同机制建设不完善

乡村振兴涉及产业发展、生态保护、基层治理、民生保障等多维度任务,单一主体难以应对多元利益交织的治理难题。近年来,H县检察机关在服务保障乡村振兴的工作实践中,亦注重加强与各方主体的沟通协作,但跨部门协作的碎片化问题依然突出。一方面,横向部门间常态化协作平台缺失,联席会议制度功效发挥不显著,与农业、林业、环保等涉农职能部门之间的协作缺乏常态化、规范化的机制,导致执法司法标准不统一、线索移交迟滞,在信息共享、工作衔接、保护救助等方面存在不及时的情况,难以形成“同向发力”的治理格局。

另一方面,纵向协同链条存在一定断层,检察机关与乡镇政府、村级组织缺乏有效衔接机制,乡镇一级未普遍设立检察派驻机构,加之村级治理规划偏重经济指标而忽视法治要素,使得检察机关难以及时介入乡村“微腐败”、环境整治等源头性问题,更多仅能通过事后惩治反向治理。此外,社会协同网络尚未激活,检察机关与村民自治组织、乡贤群体、企业等主体的联动不足,普法宣传停留于单向输送,对低龄儿童、留守儿童、偏远地区儿童等群体针对性不足,未能激发农民依法自治的内生动力,导致乡村治理仍依赖行政指令而法治协同效应薄弱。这些机制性梗阻不仅造成涉农法律监督覆盖面有限、治理响应迟滞,更使检察机关在产业振兴、生态保护等关键领域的法治护航作用难以充分发挥。

三、基层检察机关服务保障乡村振兴的优化路径

在服务保障乡村振兴战略的工作实践中,检察机关要充分发挥自身职能作用,确保能够及时、高效地回应农村群众司法需求,以高质量检察履职服务保障乡村振兴战略全面实施,为建设农业强、农村美、农民富的新时代乡村贡献检察智慧和力量。

(一)深化“四大检察”职能融合,以法治之力守护“三农”根基

在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的新征程中,基层检察机关作为法治建设的重要力量,需将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职能有机贯通,从理念转变、机制优化、能力提升三方面协同发力,破解基层检察机关服务保障乡村振兴中刑事检察与民事行政检察“一头重一头轻”的问题,为乡村治理注入法治动能。

理念转变上,应推动自上而下的改革,正视基层检察机关因考核机制导向导致的“重刑轻民”办案偏好,通过绩效考核权重调整等方式引导资源向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倾斜,使各级检察机关深刻认识到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在乡村治理中的重要作用,转变“重打击轻治理”的传统思维,将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主动嵌入土地纠纷化解、生态环境修复、集体资产保护等乡村振兴核心领域,通过制发检察建议、支持起诉、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等手段推动源头治理。

机制优化上,需完善检察机关内部职能整合机制,针对基层院普遍存在的“重刑轻民”结构性矛盾,可借鉴最高检内设机构改革经验,在基层院设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专门办案组或专员,明确办案责任清单,建立刑事与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线索双向移送、协同办理机制,解决职能割裂问题。

能力提升上,需强化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队伍专业化能力建设,通过引入专家咨询制度、构建涉农案件数据库、研发数字监督模型等方式弥补基层检察人员专业知识短板,同时建立“检察官+乡村联络员”协作机制,利用网格化摸排体系精准发现监督线索,推动刑事检察与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在服务保障乡村振兴工作中协同发力、均衡发展,为乡村振兴提供一体化法治保障。

(二)推动检力资源下沉,以检察能动性助推治理升级

在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的时代背景下,基层检察机关作为法治建设的前沿阵地,需突破传统办案思维,将服务重心从“被动办案”转向“主动治理”,通过检力下沉实现法律监督触角向田间地头的延伸。一方面,应优化检力资源配置机制,通过员额制改革向基层倾斜,打破编制分配的静态格局,动态调整编制比例,解决“编制总量少、结构性缺员”的瓶颈,激发基层检察队伍活力。可探索“定额制与比例制结合”的动态模式,对案件量大的基层院适当提高员额比例,并建立全省统筹的员额“蓄水池”,根据涉农案件数量、地域管理难度等变量实时调整编制配比,实现“以案定额、因需调编”的科学布局。同时完善员额退出机制,对考核不合格者坚决退出,空缺席位优先补充乡村振兴相关领域的复合型人才,形成“能进能出、优中选优”的良性循环。

另一方面,需盘活派驻乡镇检察室功能作用,配备专业的法律服务人员,打造全面的基层执法检察监督体系,为群众提供常态化的法律咨询、法律援助等服务,确保法律服务的及时性和专业性。随着农村社会矛盾复杂化与基层治理法治化需求的提升,派驻乡镇检察室作为检察机关扎根基层的“神经末梢”,直面群众诉求,其通过设立在乡镇或中心乡镇的办公场所,搭建起检察机关与群众“面对面”沟通的桥梁,既畅通了民意表达渠道,又通过巡访、走访等方式精准捕捉基层违法犯罪线索,监督派出所、人民法庭等基层执法司法机构,填补监督盲区,遏制“微腐败”,确保法律统一正确实施,成为法律监督触角向农村延伸的重要载体。

(三)加强协同机制建设,以精准服务回应民生诉求

乡村振兴是一项涵盖多领域、多层次的系统性工程,单一部门难以全面应对。基层检察机关应积极推动与地方政府、公安、民政等部门的沟通协作,建立常态化的信息共享和线索移送机制。通过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共同分析乡村治理过程中出现的各类问题,及时掌握乡村地区社会治安、民生保障等方面的新情况、新动态。对于在工作中发现的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线索,迅速进行移送并跟进处理进度,确保问题得到全面、有效的解决。同时,与民政部门加强协作,聚焦农村弱势群体权益保护,对农村特困人员、残疾人、留守儿童等群体遭受侵害的案件,及时启动法律监督程序,协同民政部门做好帮扶救助工作,形成“1+N”多元帮扶格局,切实解决因案致贫返贫等民生痛点,为弱势群体撑起司法“保护伞”。

基层检察机关还应注重与司法行政部门联动,共同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活动。利用乡村大喇叭、宣传栏、法治讲座等多种形式,向村民普及法律知识,增强村民的法治意识和维权能力。在一些矛盾纠纷较为集中的乡村,与人民调解组织建立联合调解机制,充分发挥检察机关释法说理和人民调解组织贴近群众的优势,将矛盾化解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促进乡村和谐稳定。

除了与政府部门的协作,基层检察机关还应积极拓展与社会组织、企业等社会力量的合作。鼓励和引导公益组织参与乡村生态环境保护、文化遗产保护等公益诉讼工作,提供线索、参与调查,共同守护乡村的绿水青山和文化瑰宝。与农业企业、农村专业合作社等加强沟通联系,了解他们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遇到的法律问题,提供精准的法律服务,为乡村产业发展保驾护航。通过整合各方资源,凝聚工作合力,以更有效的方式履行检察职能,为乡村振兴战略的深入实施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让乡村在法治的轨道上焕发出新的生机与活力。

作者单位: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人民检察院;来源:《中国乡村发现》2025年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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