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乡约是一种旨在乡村地区开展道德教化的形式。通过对“宋明乡约”乡村道德教化思想的整体考察,我们就会发现其展开的历史逻辑:“宋明乡约”通过沿革古礼获得了道德教化思想的图景设计,然而,在当时基层社会丰富的现实生活中,各种势力纷繁复杂、相互博弈、此消彼长,使得乡约道德教化的初衷未能得以自然生长,却是几经流变而得以充分展开,在“德刑之辩”的价值抉择和张力维持中形成了从道德理想到政治实践、从单一模式到多元并存、从理论沿袭到理论创新的三大演进路向。随着研究的深入,相应的问题也凸显出来,如何看待“宋明乡约”乡村道德教化思想式微的现象?如何看待“宋明乡约”乡村道德教化思想呈现出的“道德难题”?显然,这些都需要进一步研究。
关键词:宋明乡约;乡村;道德教化;历史逻辑;式微现象;道德难题
肇始于宋代的乡约是一种旨在乡村地区开展的道德教化形式,它以道德教化精神处理乡村社会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以此来组织道德生活、整合社会秩序,从而实现劝善戒恶、感化乡里、移风易俗的社会理想。然而,在当时基层社会丰富的现实生活中,各种势力纷繁复杂、相互博弈、此消彼长,使得乡约道德教化的初衷未能得以自然生长,却是几经流变而得以充分展开。本文拟就道德教化思想展开的历史逻辑之主线对“宋明乡约”的理论演进与实践发展进行总体的回顾和评价。这里所说的“宋明乡约”是指自《吕氏乡约》始至刘宗周《乡保事宜》在内的贯穿宋明时期的囊括官办乡约、民办乡约等在内的完整乡约体系。
一、沿革古礼:“宋明乡约”乡村道德教化的图景设计
对于乡约的缘起,目前学界已达成基本共识:乡约源于《周礼》所记载的“读法”典故。所谓“读法”是指按照《周礼》规定,地方乡官(诸如州长、党正、族师以及闾胥等)除了履行基本行政职责之外,还要负责教化事宜,即组织民众“读法”,“考其德行道艺而劝之,以纠其过恶而戒之”(《周礼·地官·州长》)。这里的“法”并非严格意义上的“律法”,而是倾向于道德本位的“教法”。学界之所以将乡约的源头追溯到《周礼》之“教法”,显然不简单因为文献记载关联性的缘故,而是出于二者组织方式、教化路径以及价值取向等多方面一致性的综合考虑。如果我们对“宋明乡约”统筹了解就会发现,乡约继承的是以“三礼”(《周礼》、《仪礼》和《礼记》)为中心的古代礼学传统和礼学精神,而不仅仅是《周礼》的相关内容。同时,“宋明乡约”也不是对古礼的单调因袭,而是有所损益,几经变革,甚至在很多方面进行了创新。
就继承而言,“宋明乡约”道德教化思想的实施沿袭了古礼的社会理想模式、道德教化理念以及一套相对完整的具体操作规范。第一,社会理想模式。礼的根本精神在于通过控制调节人之情感、制约规范人之行为从而达到人伦畅达、秩序井然的社会理想模式。“宋明乡约”立约宗旨就是意图借助于礼的这种社会理想来处理乡村事务,实施乡村教化,稳定乡村秩序,和睦乡村生活,达到“以成吾里仁之美”[1](P567)的理想乡村社会愿景。杨开道先生指出:乡约“不是古制的复活,便是理想的实现。周礼最小的贡献,可以相当于柏拉图的理想国,摩尔的乌托邦。”[2](P3)显然,在杨先生看来,最起码周礼为乡约提供了一个可供参考的社会理想模式。第二,道德教化理念。与律法的事后制裁不同,礼更多着眼防患于未然,诚如《礼记·经解》所言:“礼之教化也微,其止邪也于未形,使人日徙善远罪而不自知也。”也就是说,礼对人而言看似是一种外在的规约,实则更为注重人的道德自觉性培育,“礼并不是靠一个外在的权力来推行的,而是从教化中养成了个人的敬畏之感,使人服膺;人服礼是主动的。”[3](P49)宋明时期,乡约的立约精神即是秉持这种道德教化理念,其一个重要表现就是“道德本位”,所谓“道德本位”是指坚持道德教化优先原则,以道德感化、道德劝谕、道德示范等方式引导个体向善。如章潢所言:“乡约之法,人知其足以息争讼也,而不知孝顺忠敬之教行,则民自相率以为善。”[4](P775)第三,具体操作规范。乡约除了继承古礼的社会理想模式以及道德教化理念之外,还沿用了一些相应的具体操作规范。例如,《吕氏乡约·乡仪》中规定了各种礼节,主要包括宾仪、吉仪、嘉仪、凶仪四种,详细列为长少之名、相见之节、往还之数、进退之节以及祭先、祭旁亲、居丧等一系具体规定,这些礼的范畴悉数出自古礼文献。
就变革而言,“宋明乡约”道德教化思想更为凸显了古礼的儒学特质以及发展了其实践精神。第一,凸显儒学特质。自乡约诞生之日起,就与儒学结下了不解之缘。吕氏四兄弟分别出自宋儒程颐、张载门下,深得其真传,《吕氏乡约》“德业相劝、过失相规、礼俗相交、患难相恤”四条规约也是以关中理学为宗旨。后来,朱熹增损《吕氏乡约》,尤其增定了一些繁琐冗长的仪式,这些与他格物穷理、絜矩之道的儒家教化逻辑一脉相承。王阳明则以心学思想为指导,继承和发展了吕、宋以来的礼学治乡思想,同时结合明代社会以及南赣地区实际情况发展出《南赣乡约》。此后,乡约的著述如雨后春笋般涌现。这些乡约的积极组织者和倡导者都是儒者或儒臣,“宋明乡约”的兴起、发展代表着宋明理学家对乡里新秩序的探索,代表了士大夫化民成俗的社会教化理想,乡约理论深深打上了当时儒家学术思想的烙印。第二,注重实践精神。乡约参照古礼作为模本,但并不拘泥于古礼的框架,而是尤为强调礼的践行。《吕氏乡约》的作者吕大均就是一个躬行礼学的实践派代表,据《宋史》载:“大均从张载学,能守其师说,而践履之”,“虽皆本于载,而能自信力行,载每叹其勇为不可及。”[5](P8670)可以说,这种身体力行、实践礼仪的风尚成为宋明乡约后续发展的一个主色调。通过对宋明时期乡约具体文本的考察,我们发现其对现实问题尤为关注。例如,儿童教育。王阳明的《南赣乡约》就强调“训蒙大意”、“童蒙之教”,他说:“发南、赣所属各县父老子弟,互相劝勉,兴立社学,延师教子,歌诗习礼。”[6](P1252)章潢的乡约规条也有类似涉及,他主张儿童教育应注重“栽培涵养之方”,宜“诱之以歌诗,以发志意;导之习礼,以肃威仪;讽之读书,以开知觉。”[4](P796)除此之外,关系农村生活的吃饭问题、治安问题、生老病死、社会风俗都在乡约的关注视野之内。
二、德刑之辩:“宋明乡约”乡村道德教化的发展动力
在村落这一天然共同体的掩映下,通过沿革古礼,乡约获得了其原初形态,确立了道德教化的设计理念。随着现实生活的发展,尤其官方介入后,无论就内容还是形式而言,乡约都获得了极大丰富和发展。然而,在当时基层社会丰富的现实生活中,各种势力相互博弈、此消彼长,使得乡约道德教化的初衷未能自然生长,却是几经流变而得以充分展开。我们可以将这种“相互博弈”、“此消彼长”概括为“德刑之辩”,以此来探究“宋明乡约”乡村道德教化思想发展、流变的动力。当然,这里所说的“德”、“刑”并不是一种直接对立关系,而是存在张力的一种矛盾关系,所谓“刑”也不是直观印象的“刑罚”,更多意义上指称一种功利主义的现实倾向。
从“宋明乡约”发展的自身内部调适来讲,如何处理道德理想主义的价值预设与现实社会生活的实际需求之间的关系,保持二者之间的张力,成为“德刑之辩”的一个重要内容。首先,“多数原则”与“志同道合”之间的艰难道德抉择。在乡约的制定和推行过程中,立约者面临着诸多难以克服的理论和实践难题,其中一个极为重要的方面就是如何协调最大限度吸纳乡民自愿入约(多数原则)与达成最大限度的道德共识(志同道合)之间的关系。朱熹在修改《吕氏乡约》之时的顾虑就集中典型地反映了这一点。朱熹曾就《吕氏乡约》的可行性与好友张轼商讨,张轼回信道:“昨寄所编祭仪《吕氏乡约》来,甚有益于风教。但乡约细思之,若在乡里愿如约者只得纳之,难于拣择。若不择,则或有甚败度者,则又害事。择之,便生议论,难于持久。”于此,张轼道出了乡约实施的“两难困境”:如果对入约者不加以选择,必会将做恶之徒吸纳进来;如若加以拣择,势必议论纷纷。如黄书光教授所言,“即便地方士绅有余力从事教化,但在确定教化对象时也要遭受诸多精神考验,以致常常处于矛盾之中。”[7](P306)也就是说,乡约团结了一批志同道合之人,松散的出入制度又使得那些亟待教化之人游离于乡约之外得不到教化,这才是乡约的关键症候所在。其次,美好道德愿景与具体实践效果之间张力的难以维继。对于乡约这种极具现实指向的教化形式,判断其成功与否的一个重要标志莫过于考察它的实际推行状况。然而,就实践性而言,“宋明乡约”并不如想象的那样成功。在宋代,《吕氏乡约》推行能够秉持道德教化初衷,但实际影响过于短暂,随着北宋被金人所灭,乡约只是昙花一现。到了明代,乡约的发展受到朝野重视,一些名臣大儒参与到乡约的制定和推行中来,其中最成功的莫过于王阳明的《南赣乡约》,之后官办乡约蔚然成风。这种风气的直接后果是极大限度地发挥了乡约的实践性功能,过度延伸了其实用主义价值向度,道德教化功能却急剧萎缩,致使二者之间张力难以维继。此外,民间社会复杂的社会背景使得在动荡不安的社会现实环境中从事道德教化绝非易事,那些倡导乡约的儒者常常陷入难以克服精神困惑。也就是说,面对不确定的社会现实以及民间非儒学的强大实力,那些乡约倡导者依靠儒家文化的力量整合基层社会道德秩序的理想往往受挫,故而常常萌生道德无力感,产生以上困境也是在所难免。
就“宋明乡约”应对外力挑战而言,“德刑之辩”表现为德主刑辅、礼乐治理、劝化向善的“儒治”与为政以法、刑政治理、防人为恶的“吏治”之间的矛盾。换句话说,“宋明乡约”如何处理其与现实政治势力之间的矛盾。就本质而言,二者之所以产生矛盾的根源在于价值理念的分歧。乡约的立约者坚持“儒治”原则,借助于农村社会强大的传统力量和舆论压力来保障其实施,“约其情而治之,使乡之人习而行焉”[8](P592),意图达到一种自觉的道德秩序。在这种理念指导下,如果出现违约之过则倾向于选择忏悔的处罚方式,即使“宋明乡约”中普遍存在着保证乡约有效实施的“罚式”,但这些“罚式”往往都是象征性处罚,用于警告劝诫、息讼止争。但是,当时的统治者从社会控制的立场出发,不可能让基层民众拥有更多的道德热情,必定运用政治力量对乡约进行功利主义的剪裁,保留乡约的道德理想形式掏空其单纯道德教化的
精神内涵,以便更好地维持现实政治秩序。就出现了这样一种景象:乡约的立约宗旨是“儒治”,意在“劝人向善”,而官方调节侧重“吏治”,意在“防人为恶”,“儒治从教化上做起,吏治从刑政上做起。”[9](P131)这两种看似严重对立的价值理念如何协调一致?是“儒治”服从于“吏治”,还是“吏治”服从于“儒治”?可以说,这两种力量的相互博弈成为推动宋明时期乡约进一步展开的动力。
总的来看,宋明时期乡约道德教化思想的开展面临着“内忧外患”之遭遇:作为立约者既要处理乡约自身理论“内在紧张”关系,又要应对现实政治势力功利主义剪裁的“外部挑战”。这种“内在紧张”与“外部挑战”相互叠加的矛盾格局促使乡约不断调整自身,既要为自身存在的合理性作辩护,又要面对政治压力作出妥协姿态,在理想主义和现实主义、道德憧憬和政治现实之间徘徊,不断推动着乡约的理论演进和实践发展。
三、日趋实用:“宋明乡约”乡村道德教化的演进路向
从道德理想到政治实践。“宋明乡约”乡村道德教化思想的一条明显发展轨迹就是道德理想日渐解蔽,政治功能日益增强。乡约的原始精神充满理想色彩,美好的道德愿望、自由的出入制度、象征性的惩罚措施等等都是在力图描绘一幅非外力强迫的理想道德图景。早期乡约道德教化思想是一个自然的开展过程,立约者并不追求多么严密的逻辑层次、华丽的语言风格、高深的理论内涵,而是围绕着乡村的具体生活而展开的,同一地域的参约者围绕着共同的道德追求、共同的日常事务、共同的情感逻辑自觉组织起来,不需要外在的强制,也不再囿于血缘宗法的狭隘范围,而是自觉广泛地立约。到了明代,朱元璋颁布“圣谕六言”,官方表现出对乡约的肯定态度,自永乐年间明成祖朱棣将《蓝天吕氏乡约》颁将天下始,从正统到正德的百余年间,乡约在各地推行日渐增多,出现了大量官办乡约,而民办乡约则急剧萎缩。此时的官办乡约完全沦为教化工具,其理想性色彩消失殆尽。更有甚者,某些地区乡约蜕变为军事防御、山林保护等等的具体规条,作为政府民间控制的一种辅助手段。例如,安徽祈门的“护林乡约”、福建莆田的“誓禁屠牛乡约”、安徽歙县岩镇的“备倭乡约”等等都是这类乡约的典型代表。故此,有的学者在“乡约”和“乡规民约”相区别的基础上指出“这些所谓‘乡约’,既不强调社会教化,也不关注社会救助,而是旨在解决乡村社会面临的实际问题。它们只是保留了乡约的名称,而在功能和性质上与一般乡规民约无异。”[10](P224)
从单一模式到多元并存。随着“宋明乡约”乡村道德教化思想的发展、流变,其表现形式逐渐突破地缘教化的单一模式而日趋多样化。首先,地缘教化。多数民办乡约以及官办乡约的立约者都基于一定的地理区位考虑,这成为乡约道德教化实施的天然基础。例如吕氏兄弟选择蓝田、王阳明选择赣南等等。此外,一些乡约往往诞生于危机深重的灾区,随着乡约解决实际问题的功能增强,这些灾害既有“人祸”,比如盗灾、匪灾、兵灾、道德退化等,也有“天灾”,比如遭受自然灾害等。其次,血缘教化。到了明代,乡约出现了一种新形式,即充分利用乡村原有的宗族组织,把官方的制度和民间的力量有机结合起来,借助血缘宗族力量进行“宗族乡约化”的乡村道德教化。例如,明初巨擘方孝孺就曾提出“乡族自治”,他主张复兴宗族,通过宗族血缘这种人性的自然情感来和睦乡党、淳化风俗,他尤为强调“修序族谱”,因为“其祖必有盛德余善,以为之基而又能防范扶植,以维持其变。是以熏涵渐渍,以成其风俗。”[11](P384-385)第三,学缘教化。在宋明时期,“乡约”比较兴盛的地区一般都是儒学氛围比较浓厚的地区。《吕氏乡约》的诞生地———关中一直是一个以礼学著称的地区,关中的王承裕(刊刻《吕氏乡约》)、王之士(《正俗乡约》)、吕潜(率乡人行约)、林雍(修蓝田吕氏乡约)、刘观(表著蓝田吕氏乡约)都是倡导和践行乡约的健将。此外,一些儒学大师由于学统的门第关系延续这乡约的教化。例如,朱熹的门人和私淑弟子(如李大有、胡泳、程永奇、阳枋等)都以不同的形式弘扬和发展着乡约的教化主张;王阳明的《南赣乡约》受到弟子们的大力推崇,更不乏仿效而行之者(如聂豹、邹守益等)。总的来看,乡约的频发地区是儒学氛围浓厚地区,乡约的倡导者多出自一些家学渊源深厚的儒学世家。从理论沿袭到理论创新。乡约诞生之初基本沿袭古礼的教化思想,随着一大批儒者和儒臣吸纳到乡约的制定中来,他们提出了一些崭新的道德教化理论构想,推动着乡约教化理论日臻完善。具体而言,有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将乡约熔铸于社仓、保甲、社学等当时现有基层制度之中,形成教化思想与政治意图相综合的复杂体系,“自王守仁、黄佐、章璜至吕坤、刘宗周、陆世仪,乡约与保甲、社仓、社学的关系,由自成体系,不相为谋;而四者并重,打成一片;而以乡约、保甲为中心,以社仓、社学相辅;而以乡约为纲,以社仓、保甲、社学为目,纲举目张。”[12]其次,借助神明力量达到教化目的。黄佐曾在《泰泉乡礼》中提出设立乡社的主张,例行告、祷、誓、罚、禳、会六事。这种教化方式显然深受当时民间宗教的影响。再次,发明精神处罚方法。吕坤在《实政录》中提出“订竖牌”的处罚方法,即对那些悖常忤逆、偷鸡摸狗、诓骗财物等的犯恶违约者予以立牌书名、冷落羞辱的处罚方式,以此来迫使其悔过自新。这种建立在个人耻辱感基础上的精神处罚是极为严厉的,它比直接的肉体处罚更为行之有效,但如果施之不当,极容易造成社会关系紧张、人际冲突加剧以及当事人破罐破摔等负面影响。此宜值得深思。
四、结 语
以上我们对“宋明乡约”在乡村地区道德教化思想展开的历史逻辑(图景设计、发展动力、演进路径)进行了总体分析,对“宋明乡约”乡村道德教化思想的历史发展有了概观性了解。但是,相应的问题也逐渐凸现出来:直观意义上讲,其教化思想展开过程也是一个明显的道德教化思想式微过程,同时也呈现出一系列难以解决“道德难题”,我们该如何评价这些现象?显然,这些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
第一,如何看待“宋明乡约”乡村道德教化思想式微的现象?毋庸置疑,“宋明乡约”乡村道德教化思想在演进的历史过程中呈现出衰败态势,这也是学界的主流观点。显然,这种观点敏锐觉察到乡约在历史发展进程中道德价值理想性逐渐丧失的情形。那么,是否我们就应该以这种颓废的情形来解释“宋明乡约”道德教化演进的历史结果?笔者认为,这种解释能够对其教化轨迹予以直观的把握,却难以给“道德教化”在乡约发展中的实际地位一个合理地肯定,也极易造成对“道德教化”与“制度设计”之间不可兼容的表象认知。[13]我们认为,以儒家伦理为核心的“道德教化”理念构成了“宋明乡约”的中心问题。我们知道,从真正意义上的乡约———《吕氏乡约》诞生之日起,其主旨精神即是坚持“来者亦不拒,去者亦不追”[1](P568)的立约原则,充分相信民众的向善能力,尊重他们的自主选择,确立了以道德教化为宗旨的核心理念。虽然其始终包含着社会救助和一定程度的社会治理等多方面内涵,但这些内涵都是教化理念内在逻辑生发出来的具体要求,乡约的主体内涵是社会教化,主要目的是劝人向善、改善社会风气。从反面来说,“宋明乡约”流弊的产生也与道德教化的理论和实践有关。宋明时期“乡约”消极影响和衰落趋势的产生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偏离了道德教化的主旨精神,或者因为理论上秉持而实践上背离而造成二者严重脱节。也就是说,道德教化成为衡量乡约实际价值内涵的主要标准,“宋明乡约”是以“道德教化”为主线而产生、发展、调整以致衰落的。
第二,如何看待“宋明乡约”道德教化思想呈现出的“道德难题”?这里所谓“道德难题”是指上文所说的“德刑之辩”,即道德理想主义和现实功利主义之间的价值抉择和张力维持。通过对乡约历史的考察,我们发现“宋明乡约”展示了一个极具价值的“道德难题”,却没有有效地解决这一难题。笔者认为这种“道德难题”产生的原因在于:首先,这是道德教化的一般难题。众所周知,道德教化的实施离不开美好道德的构建,只有高尚道德才能更具引领作用。因此,描绘理想道德图景或树立道德榜样往往成为道德教化必不可少的理论设计。同时,面对现实生活的实际需求,这些“道德图景”和“道德榜样”需要有一个具象化、复制化、现实化过程,即具体道德实践路径的探求,这个过程能否成功直接关系到理论设计的价值和意义。可以说,“宋明乡约”没有处理好这个道德教化的一般矛盾,而是采取了功利主义直接否定道德理想的简单处理方式,以牺牲教化精神的巨大代价兑换“乡约”的进一步发展,如此必然导致二者之间张力丧失殆尽,从而也就失去了道德教化的价值关怀。其次,乡约倡导者身份认同难题。“宋明乡约”的兴起是儒家学者积极谋求乡村道德秩序的理论和实践活动,他们在儒家理论(主要是儒家伦理、礼仪制度等)的基础上不断推进理论创新为“乡约”事业服务,“乡约”的理论革新和实践推行基本从未脱离过儒者的研究视野。这些乡约推行者往往兼具“儒者”和“儒臣”的双重角色,“在朝美政,在野美俗”的儒家伦理深厚道德责任感促使他们力所能及地去感化乡里,身为政府民间代表的他们又不得不有所基层管理的考虑。这种身份认同的焦虑感使得他们并没有在乡约道德教化问题上坚持一以贯之的立场,而是几经调整试图找到一个最佳的平衡点。如此,乡约道德教化思想也必然如我们所看到的那样流变景象。再次,外部现实世界的难题。乡约道德教化思想实现除了来自自身的角色困扰之外,还要面对外部世界的种种难题。乡约的道德教化实施不得不面对来自官方政策、血缘宗族、民间宗教以及社会风俗等各方面压力,事实证明,乡约无法与这些力量进行对抗,而多是妥协退让的态度,故而出现了以上我们所分析的“官办乡约”、“宗族乡约”以及宗教因素渗入等现象。总之,当时“乡约”的立约者不可能自觉认识到这种“道德难题”,不可能真正认识到道德实践必须融入群众生活之中才能切实奏效,因而看不到道德建设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巨大反作用,也就更不可能自觉寻求解决这种道德难题的实践路径。当然,其展示给我们的“道德难题”至今仍具有非常重要的思考价值。
作者简介:韩玉胜,哲学博士,南京大学哲学系伦理学教研室助理研究员。
中国乡村发现网转自:《伦理学研究》2014年 第 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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