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记者在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采访时了解到,农民在遭受农业灾害损失进行保险理赔时,经常因为缺乏法律知识致使自身的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针对这种现象,此间法律界人士建议,在我国农村有条件的地区,急需建立一个高效公正的满足农村居民法律需求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从而保障农民群众的自身权益,维护农村的安定有序。
随着农村居民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其法律诉求日益增多,且类型多样化,针对农村法律服务有效供给不足的现状,必须着力解决农村法律服务供需不平衡现状,从而提高农村法治水平。据自治区经济部门的一项调查显示,在一些乡村,有一部分纠纷基于法律、政策规定未能诉至法院,更有一部分纠纷由于专业性较强而法律服务价格相对于农民较高,阻碍农民使用司法救济途径。
对于盐池县这种贫困地区,农村缺乏律师这样的支持现代司法运作的专业人员,虽然各乡镇司法所配备了法律人员、人民调解员等,但由于人力有限,不能够满足农村居民迫切的法律需求。再是,农民运用法律维权意识淡薄,缺乏法律知识,使得农民很少运用法律途径解决纠纷。
此间法律界人士表示,现在农村法律纠纷类型正在发生转变。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城镇化的加快,农村常见纠纷正从传统的邻里矛盾、婚姻纠葛、家庭暴力、老人赡养等方面向征地拆迁、交通事故、保险权益保障和土地权属划分以及进城务工人员引起的人身损害及劳务工资纠纷等转变。
为此在农村需要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议针对各地实际,一方面加强基层农村干部的队伍建设,培养农村法治建设的领头羊,通过培训、在职教育等多种渠道使其树立起民主法治理念,通过运用民主与法治的综合手段在农村开展工作,引导农村法治顺利进行。一方面通过健全、落实村民自治,规范建章立制,为民主法制建设提供长效机制。
此外有条件的地区,可以由司法行政部门组织律师事务所与辖区司法所进行有效对接,定期开展公益性法律服务,同时建立起针对农村案件特点的农村法律援助队伍,建立政策、经费、队伍(包括援助律师、人民调解员、基层法律服务者、法律志愿者)等方面的保障机制。采取有效措施培养农民法律意识,开展一些贴近农村实际的法律知识普法活动。充分发挥基层派出人民法庭司法职能,做到便民、为民,提高解决纠纷效率。
中国乡村发现网转自:农民日报 2018年0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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