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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树同:现代熟人社会背景下乡村纠纷解决的策略选择与证成

[ 作者:马树同  文章来源:中国乡村发现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8-05-18 录入:王惠敏 ]

摘要:社会转型期,越来越多的年轻人选择外出,乡村形成了以留守老人为主体的“现代熟人社会”。在这一社会形态中,传统的大家庭解体,个体化的小家庭不常驻于村,常驻村民纠纷、传统的家庭婆媳纠纷都趋于减少。同时,在新农村建设中,乡村出现了因土地征收引发的新型村民纠纷。随着城镇化的快速推进、现代科技的迅猛发展、市场经济的强力冲击,村民在纠纷解决策略的选择上,呈现出明显的“分层”特性,这是乡土民情与现代司法碰撞之后,村民对纠纷生态环境的理性回应。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作为国家对乡村纠纷解决的回应,必须立足乡村的本土资源,因时、因势、因地而为。

关键词:社会转型;乡村纠纷;熟人社会;乡土人情

一、问题的提出

费孝通先生认为,中国农村是“熟人社会”。在传统的乡村社会中,由于生活空间的封闭性,村民生于斯死于斯,彼此熟悉而不存在陌生人。在“熟人社会”中,纠纷的解决自有一套方式,“乡土社会秩序的维持,在很多方面和现代社会秩序的维持是不相同的。乡土社会可以说是一个‘无法’的社会,因为乡土社会是一个‘礼治’的社会。”)社会转型期,随着城镇化的快速推进,城乡流动性加大,形成了以留守老人为主体的“熟人社会”。同时,随着城镇化的快速推进,现代科技的迅猛发展,市场经济的强力冲击,乡村传统的大家庭开始解体,年轻一代的个体意识增强,乡村纠纷的类型及其解决方式随之改变。村民在纠纷解决策略的选择上,不再固守“熟人社会”的礼俗规则,而是在现代司法与传统民情的碰撞中做出理性选择。

中国乡村的区域化差异大,社会转型在不同区域乡村的反映大为不同。为了洞察社会转型背景下乡村性质的变化,了解当下乡村纠纷解决策略选择的决定性因素,还原乡村纠纷解决的现实图景。笔者选取Y市C乡Z村作为调研对象,进行了为期两个月的调研。受大多数受访对象文化程度较低的限制,笔者主要通过深度访谈的方式,收集该区域乡村纠纷解决的第一手资料。笔者调研的Z村交通便利,既具有传统乡土社会的特性,又有社会转型期特定区域乡村共通的问题,而且笔者出生于Z村,具有调研的便利性,这也是笔者选取其作为调研对象的主要缘由之一。现代乡村纠纷解决的研究,在关注乡村区域差异性的同时,还需要注意村落居住主体的变化,因为纠纷的解决,说到底就是协调人的社会关系。

二、“现代熟人社会”纠纷的现实图景

传统的乡土社会原本就是一个熟人社会,在这一社群中,人与人之间相互熟悉,交情、关系重于权利,村民间纠纷解决依靠的是村规民约、礼俗规则。今天的乡村已是一个以行政村为单位的“半熟人社会”。在贺雪峰教授看来,“半熟人社会”具有三大基本特征:第一,村庄社会多元化,异质性增加,村民之间的熟悉程度降低;第二,随着地方性共识的逐步减弱或丧失,村庄传统规范越来越难以约束村民行为;第三,村民对村庄的主体感逐步丧失,村庄越来越难以仅靠内部力量来维持基本的秩序。吴重庆先生在考察农村社会变迁的基础上提出“无主体熟人社会”概念,认为村民之间人际关系高度熟悉并不是构成熟人社会的充要条件,熟人社会的形成,还取决于农村社区“主体”成员的常在。

在现代化的过程中,中国农村乡土特性逐渐褪去,费孝通先生笔下的熟人社会已然成为一个特定概念,贺雪峰教授提出的“半熟人社会”和吴重庆先生所界定的“无主体熟人社会”都揭示了社会转型期中国农村特有的现代气质。但笔者调研的农村,属于西海固地区,该区域的村民关系,很难以“半熟人社会”或“无主体熟人社会”概念所概括。

笔者调研的Z村是一个行政村,下辖三个自然村。Z村距离乡政府1公里、县城25公里,交通便利。村内川台地居多,坡地较少,共有352户1235人,是一个纯汉族村。现有劳动力728人,其中小学文化100人,占总劳动力的13.7%;初中文化455人,占总劳动力62.5%;高中及以上文化173人,占总劳动力23.8%。从上个世纪90年代开始,Z村年轻人开始奔向东南沿海城市务工,兴起了一股外出务工潮,至今方兴未艾。随着乡镇经济的发展,小城镇的建设,村子周边的务工机会逐渐增多,年轻一代外出务工区域也发生了变化,除了去往一些经济发达的大城市外,也有部分年轻人选择在村子附近打零工,这种务工方式正是黄宗智先生所言的“半工半耕”的生存逻辑。

不管何种方式的外出务工,都导致村子中常住人口的大大减少,留守老人和孩子成了村子的生活主体。孩子的世界简单而纯真,不会成为村落纠纷的真正主体,年轻人外出务工,对村子事务不产生或者难以产生实际性的影响。所以,在当下的Z村,对村落秩序真正产生作用的就是留守老人。他们年龄在50岁以上,有着共同的生活经历,曾经在一个生产大队挣过工分,彼此熟悉,他们日常的生活关系符合“熟人社会”的特质。但他们只是村民中的一部分,很难说和费孝通先生所谓的“熟人社会”一样。同时,留守老人作为村落常住人口的主要群体,他们分享着共同的地方性共识,传统的礼俗秩序对他们依然发生作用,这也就难以等同于贺雪峰教授所主张的“半熟人社会”。

那么是否构成吴重庆先生所说的“无主体熟人社会”呢?“无主体熟人社会”这一概念形成的前提条件是:村落中老人传统权威式微,青壮年日渐成为农村社会生活的主体,但大量青壮年在农村生活中长期不“在场”,导致了农村社会主体的缺失。在Z村,年轻一代外出务工,与留守老人在家庭组成上存在两种情形:一种是不分家,一种是分家。在中国农村,家庭结构已经发生了变化,家庭的功能从一个为了集体生存而奋斗的法人群体演化成为个体成员提供幸福的私人生活小港湾,个人主义得到伸张,中国社会呈现出一种个体化的趋向。笔者看到的情形是,越来越多的年轻人在婚后选择了独立生活,与父母分家。这样,在分家独立生活的年轻人家庭,父母权威明显不再。但父母家庭中的事务,显然也是父母说了算,老人权威依然存在。所以,在留守老人为主体的农村社会中,很难说存在“无主体”的情形。笔者将这种既有传统“熟人社会”特性,又有“无主体熟人社会”性质的乡村社会关系称为“现代熟人社会”。

“现代熟人社会”具有以下特征:第一,村落常驻村民相互熟识度高,遵守共同的地方性共识,村民间的日常生活符合传统的“熟人社会”关系;第二,婚后与父母分家,外出务工的年轻人是村落中的非常驻村民,是农村生活中缺失了的主体,他们与常驻村民之间是一种“半熟人”关系,周期性地呈现熟人社会特征;第三,村落常驻村民并不必然是乡村生活的真正主体,在核心家庭中,父母权威依然,夫妻家庭中,老人分家独居,都构成村落生活的主体;在主干家庭中,父母权威式微,夫妻家庭中,独立生活的小夫妻拥有自己生活自主权,是村落生活的真正主体,但他们常年外出务工,在村落日常生活中不“在场”,符合“无主体熟人社会”特征。

乡村生活格局的变化,必然引起乡村纠纷类型、特征,及其解决方式的改变。在“现代熟人社会”中,乡村纠纷表现出以下特点:

(一)常驻村民纠纷的搁置与容忍。

在Z村,很少有年轻村民完全依附于土地,他们或者选择去大城市务工,或者在乡镇附近做一些零工,常驻村民就剩下了年老幼小者。在留守人员中,老人是最主要的群体,他们从出生就一直生活在这个村庄,对村庄的风土人情早都熟悉于心。在越来越多的年轻人选择外出的今天,留守老人彼此间的依靠和帮助程度越来越高,即便偶有纠纷发生,也很少发酵成难以调解的矛盾。z村村委会主任告诉笔者,“现在村民纠纷明显减少,村子里就剩一帮老头老太太和娃娃了,吵不起来,有矛盾了,放一放,忍一忍也就过去了。”这就是“空心”乡村纠纷的现状,因为常驻村民主体的特殊性,乡村纠纷在村民的相互容忍中被搁置,村民纠纷明显减少。

有这样一则案例:一年轻村民在外务工几年后,回到村子建了一个木材加工厂,工厂就设在村子变压器的旁边,离最近的村民院落仅一墙之隔。每天早上木材加工厂的机器工作时,产生的废气会弥漫整个村庄。笔者和离厂子最近的几户人家交谈,问他们木材加工厂的污染这么大,怎么不抵制?几位当家人(他们的年龄都在60岁以上)的意见出奇一致:“都是一个村子的,抵制啥?也就每天早上一会儿的时间,影响不大,他们还说,木材加工厂设在他们家附近只是暂时的,加工结束后就撤走。”虽有矛盾的现实冲突,但却没有实际需要解决的纠纷。离工厂最近的两户人家,因为女儿都已出嫁,不在身边,儿子都在外地工作,不存在分家的情况。在这样的家庭结构中,在外工作的子女按照“陌生人社会”的生活法则生活,在家的父母则按照“熟人社会”的规则生活,不同的法则有交流,但却互不干涉。笔者了解到:这两户人家在外工作的儿子认为木材加工厂对父母的身体,村庄的环境产生了不利影响,应该告诉工厂负责人或者直接去找政府投诉,但都被他们的父母拦了下来。在这里,笔者看到:年轻一代并未完全成为村子的生活主体,他们对常驻村民纠纷的解决并不能产生实际影响,父辈们解决纠纷秉承的是他们熟悉的规则,“他们以相互的容忍将纠纷予以化解,这并不是‘熟人社会’中道德舆论的压力,”而是村民对传统礼俗秩序的自觉遵守,是地方性共识下村民行为的自我规范和约束。

(二)家庭婆媳纠纷的减少与削弱。

在“现代熟人社会”中,一方面,越来越多的年轻人在婚后选择另立门户,和父母分家,过自己的小日子;另一方面,很少有年轻人再像他们的父辈一样,终生耕作于田地,外出务工成了他们主要的选择。这样,在分家和外出务工的双重影响下,年轻人与父母相处的时间少之又少,传统的家庭婆媳纠纷在乡村纠纷中的比重明显下降。用村民的话说,“现在和儿子儿媳不住在一起,大部分时间还都在外面忙活,也就过年能在一起几天,彼此和亲戚一样客气,哪来的什么矛盾。”

家庭婆媳纠纷的减少与家庭结构变化是紧密相连的。在Z村,由一对夫妻及其未婚子女组成的核心家庭是最主要的家庭结构。同时,由于分家时间的提前,也有越来越多的“夫妻家庭”出现,即一个家庭只有夫妻二人。不管是核心家庭还是“夫妻家庭”,婆媳矛盾存在的空间都被解体。由于农村养老保障机制的缺失和“小儿养老”的传统习俗,在Z村由小儿子夫妻及其未婚子女与父母组成的主干家庭还是家庭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这部分家庭中,年轻夫妇大都外出务工,留下老人和孩子,婆媳没有长期共处的时间,矛盾自然也就减少。由已婚兄弟及其未婚子女或没有未婚子女而与父母一起生活组成的联合家庭在z村已经不复存在,曾经容易发生婆媳矛盾的家庭结构解体,婆媳纠纷缺乏产生的空间和时间,婆媳纠纷已经不是乡村纠纷的主要类型。苏力先生曾指出,“随着中国现代化的进程,中国农村最常见的纠纷已经不再是家长里短、婆媳纠纷。目前中国农村人民法庭审理调解的案件已经不完全是传统农业社会中的纠纷,至少其中相当大的一部分都有明显的现代化因素。当然,家庭婆媳矛盾的减少只是在时间纵向比较上而言的,在乡村社会中,主干家庭还将长期存在,家庭婆媳矛盾依然是一种无法规避的纠纷类型。

(三)新型纠纷的显现与存在。

土地纠纷是近年来农村社会发展中出现的新型纠纷。随着新农村的建设和城镇化的快速推进,农村土地的非农价值日益增大,因土地征迁而引发的纠纷在农村纠纷中开始显现。由于土地是农民的生存保障,而且土地问题往往涉及较大的经济利益,因此,土地争议往往更具有对抗性和持久性。在Z村,年轻人对土地的依附性越来越低,很少有人将土地的收成作为家庭收人的主要来源。父辈们的年龄渐渐不允许他们在土地上过多地耕种,土地似乎变得对村民无关紧要了,事实果真如此吗?田地虽有荒芜,但土地的潜在价值却大大增加,土地纠纷的对抗较之以前更为激烈。

调研中,笔者恰好遇到Z村修建村路。Z村是一个依山而建的村庄,村民在山坡上分层建筑自己的院落。大体来说,从山顶到山底共有三层,每层也不完全在一个水平线上,可以说是错落有致。山下,有一条省道从平川中穿过,村子的中间,也就是半山腰有一条村民自己修建的土路经过,平时出行倒也方便,但雨天泥浆满地,旱时尘土飞扬,村民行走多有困扰。在村村通公路的政策指引下,Z村也开始修建柏油村路。修路就会涉及征地补偿,在传统的乡土社会中,村民院落周围除了产权明确的土地外,往往还存在一部分产权不清的公共地带。平日,这种公共地带无人问津,但在征地修路,政府给予补偿时,公共地带的权属争议就突显出来。

赵世民与赵世元之间的土地征收补偿纠纷就是这一现实的生动写照。赵氏两兄弟的庄院比邻而建,新修的村路由他们庄院的头顶穿过,占去了他们两家的一块公共地带,在签补偿协议时,兄弟俩为此争执不下,村委会协调也未能解决。最后,赵世民一纸诉状将其弟赵世元起诉至法院,法院判决赵世民与赵世元按照6:4的比例分割公共地带,兄弟两人依据法院判决签订了补偿协议,但矛盾并未就此结束。兄弟两家自此反目成仇,互不来往,法律上的支持并未解决生活中的尴尬,乡土社会生活格局的维护与稳固有其自身的法则,国家法律的介入解决了表面的利益冲突,但却无奈于乡土社会关系的深层博弈。这是社会转型期乡村纠纷解决必须面临的割裂,直至熟人社会特质的完全褪去,法律规则深入人心。

三、“现代熟人社会”背景下乡村纠纷解决的策略选择

调研中,笔者发现村民在纠纷解决策略的选择上存在着明显的“分层”。首先,常驻村民,也就是留守老人,在日常生活中重人情,尊习俗,认可乡规民约,在纠纷解决策略上他们倾向于和解或调解。其次,在乡村主干家庭中,年轻媳妇的个体化意识越来越强,很少有年轻媳妇跟公婆一起生活,她们大都随着丈夫一起外出务工。主干家庭只是形式上的存在,婆媳之间缺乏矛盾产生的时空条件,即便发生纠纷,也多以和解或调解的方式解决。最后,外出务工的年轻人,虽缺位于村庄日常生活,但受现代城市生活影响,他们有明显的权利保护意识,在纠纷解决策略的选择上,他们更偏向于诉讼。

(一)和解与调解。

纠纷的和解与调解主要发生在两种场域:熟人社会或家庭内部。熟人社会中,面子有价,邻里有情,村民的熟知度高,每天抬头不见低头见,为一些鸡毛蒜皮的小事伤了和气是不值得的。特别是在留守老人为主体的“现代熟人社会”中,共同经历的岁月已能够化解他们之间的恩恩怨怨,在孤寂的乡村中,他们彼此温暖,相互依靠,偶有矛盾,也就私下和解或调解了。矛盾之后,他们还是老兄弟、老姐妹。家庭内部矛盾还深受“家丑不可外扬”思想的影响,家庭内部的矛盾或是自行和解,或是经人调解,很少有人选择诉讼。即便是不经常在村的外出务工青年,他们在家庭矛盾解决策略的选择上也倾向于和解或调解。

和解与调解在村民纠纷解决中,都具有一定的温和性,对抗性不强,都是在纠纷主体合意下自愿解决纠纷的方式。相比较而言,村民在纠纷解决策略的选择上,更倾向于调解,这主要是由于“现代熟人社会”村民纠纷特质使然。

首先,在留守老人为主体的“现代熟人社会”中,调解具有天然的适用空间。在留守老人这一群体中,由于共同的生活经历,稳固岁月中结下的感情,是他们共同的心愿。安定、有序、和谐的社会秩序大于权益上的纷争,情感上的分裂。村民对“地方性知识”有共同的认知,容易达成共识而又能消解感情上的对立。在这种社会形态中,最理想的纠纷解决方式是:既能维护权益,又不伤害感情,调解无疑最具有这一特性。

其次,村庄民风淳朴,有适用调解的社会民情。C乡司法所所长的一席话,让笔者特别有感触。他说,调解在C乡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其中最主要的一个原因就是C乡百姓淳朴,好说话,有矛盾了,把法律、人情讲一讲,也就过去了。在市场经济、现代科技等因素的影响下,民众的价直取向多元化,信息接收,法律知识的传递越来越便捷,民众的法律意识明显提高,但在C乡,百姓还是传承了乡土社会的淳朴性格。这种性格本质上是对乡土社会规则的认可和尊重,进而形成了一种生活习惯,这种习惯并没有因为社会的现代化而改变。这一性格或者说生活习惯体现在纠纷解决上就是:调解成了村民解决纠纷的首要选择。

最后,调解是诸多纠纷解决方式中成本最低的,符合村民纠纷解决策略选择的心理预期。在纠纷解决策略的选择中,村民是“理性的经济人”,成本是他们考虑的重要因素。乡村纠纷非常琐碎,司法程序并不能完全适应乡土社会的现实需要。通过诉讼解决纠纷,首先得有充分、确实的证据,这在村民纠纷中显然是缺少的。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纠纷,要求村民必须寻找支持自己主张的证据,这与村民生活的习惯和经验不符,他们费尽周折所找到的证据也未必能支持他们的主张,因为法律上的事实和客观事实并不一定等同。而在寻找证据的过程中,在村庄既定的空间范围内,将会牵扯到其他人的生存利益或血亲人缘,这可能不但不能解决问题,反而会引发其他的矛盾。这对处于“熟人社会”中的村民来说,代价太大,因为村民除了关注纠纷本身,还关心纠纷解决后村庄生活的状态,他们希望既能有效解决纠纷,又不破坏乡土社会既有的人情关系,调解恰好具有这样的特性和功能。

(二)诉讼。

在村民纠纷解决中,诉讼主要在两种情况下适用。一是暴力冲突造成了严重恶果,另外一种情况是村民主动将案件交绐基层法院。笔者结合Z村的实际情况,主要论证土地纠纷解决中村民选择诉讼策略的动因。

在新农村建设之前,土地纠纷无非是地界模糊等缘由所引起的相邻权争议,由于土地的主要价值体现在农业上,纠纷的解决自有一套乡土社会中所形成的规则,村民很少借助现代司法的力量去解决。但在当下,土地的非农价值已远远超过其农业价值,对于村民来说,这是一个全新的问题,纠纷发生后,在村庄中缺少既定的规则可以援用,村民开始选择最具有国家权威性的纠纷解决方式——诉讼。根据笔者调研的实际情况,诉讼之所以成为土地纠纷重要的解决方式,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原因。

首先,诉讼的主体具有特殊性。在“现代熟人社会”中,留守老人对纠纷的态度是协商、容忍,即便是在土地征收纠纷中,也没有出现一例留守老人提起的诉讼案例。在Z村土地征收纠纷中,诉讼主体无一例外的是在外务工的年轻人。他们大都接受过比较完整的初等教育,识文断字,特别是在现代科技的影响下,法律知识的传递不再是官方的单一途径,他们通过网络、自媒体等渠道可以了解农村土地征收纠纷解决的诉讼方式。他们是具有一定法律知识的现代公民,权利意识强,信仰法律,他们倾向于用诉讼这一快捷、公开、公正的方式解决纠纷。

其次,诉讼主体的生活场域具有特定性。在城市务工的年轻人生活在“陌生人”的社会,他们的生活习惯、纠纷处理方式也都受到城市生活的影响。故乡虽然是他们此生都挥之不去的影子,但从他们离开故乡的那一刻,就注定很难再成为一个“故乡人”,即便若干年后,他们选择了回村,但他们的思想在“陌生人社会”法则的冲击下,他们已经不是当初的他们了。特定的生活场域孕育着不同的生活法则,对待纠纷的处理方式自然也不相同?“陌生人社会”的纠纷具有一次性交易的特性,不需要考虑纠纷解决后的关系维护,只要在具体纠纷中实现利益的最大化就是赢家。在城市务工的年轻人日常生活的场域是城市,与他的故乡存在距离,这种空间上的距离割断了“熟人社会”中需要谨慎维护的关系网络和生活格局。所以,他们可以没有过多顾忌地选择“陌生人社会”的纠纷处理法则。

最后,诉讼符合“理性人”的选择。在乡村纠纷解决策略的选择上,体现出了纠纷主体“理性人”的特点。留守老人在纠纷解决方式上选择和解或调解,不是说他们不知道诉讼,而是诉讼可能会帮助他们实现法律上的正义,但不能解决乡土社会中各种关系的博弈。所以,他们选择既不破坏乡土生活格局,又能解决纠纷的和解或调解。但在外务工的年轻人就不同了,他们是村民,但大部分时间不在村,无须考虑与其他村民关系的稳固、和谐,作为“理性人”,他们考虑的是诉讼成本与收益;在土地非农价值激增的情况下,他们有勇气撕破面子,对质法院,极力维护自己的权益。前文提到的赵世民,通过诉讼解决了土地征收所引发的纠纷后返回务工的地方继续生活,两家人虽因此次诉讼反目成仇,但他认为诉讼是最好的解决方式,按他的话说,法院的判决最能解决问题,不然扯不清。

结语

社会转型期,乡村生活格局发生了巨大变化,越来越多的年轻人选择外出,形成了以留守老人为主体的常驻村民。不同的生活场域,衍生出不同的生活法则。一方面,常驻村民日常生活的社会形态是“熟人社会”,他们固守乡土社会的传统习俗,谦让、容忍、和气是他们看重的品质,稳定、和谐、有序是他们追求的乡村秩序。面对纠纷,他们首先考虑的不是纠纷本身的利益,而是纠纷潜在的乡土社会关系,因为纠纷的解决并不必然意味着乡土社会关系的调和。由于这种浓厚的乡土性,他们在纠纷解决策略选择上,倾向于比较温和的调解或和解。

另一方面,外出务工的年轻人,“逃离”了故乡,走进了多彩的现代都市,故乡虽然让他们梦魂牵绕,但现实的生活法则却是冰冷无情的。在城市生活的冲击下,他们对纠纷解决的规则有了新的认识,法律意识增强,公民意识觉醒。乡情依旧重要,但在矛盾冲突中,特别是在土地征收引发的新型纠纷中,他们更在乎直接的物质利益,也更愿意选择对抗性较强的诉讼一次性解决纠纷。

乡土社会的生活格局已然解体,村民在纠纷解决策略的选择上也出现“分层化”的趋向。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作为国家对乡村纠纷解决的回应,必须立足乡村的本土资源,因吋、因势、因地而为。随着城镇化的快速推进,现代科技对私人生活的“入侵”,有共同生活经历的留守老人的老去,乡村纠纷的解决将会面临新的问题,传统习俗与现代司法的碰撞将会更加激烈,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也应适时做出改变,以切合乡村社会的实际需要。

    作者简介:马树同,宁夏师范学院政史学院讲师


中国乡村发现网转自:《湖北社会科学》2018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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