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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安:农地股份合作制与重建个人所有制

[ 作者:解安 徐宏潇  文章来源:中国乡村发现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6-08-31 录入:实习编辑 ]

【摘要】:马克思的“重建个人所有制”思想是从所有制性质、劳动组织形式和个人财产权益三个方面对未来社会经济形态的设想,这一设想是根据人类历史发展特别是资本主义历史发展进程做出的科学判断。从生产资料所有关系、劳动组织形式和集体中个人的财产权益三个方面对马克思“重建个人所有制”的本质和特征进行的探讨表明:农地股份合作制探索具有马克思“重建个人所有制”的趋向,但两者在制度层级和实现条件上存在巨大差异,不能将其简单等同起来。正确认识中国农地股份合作制与马克思“重建个人所有制”之间的关系,对推动中国农地股份合作制及农地改革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理论与现实意义。

【关键词】:农地股份合作制;“重建个人所有制”;京郊农村

基金项目: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土地股份合作制是集体土地所有制重要实现形式——以京郊为例”(14KDB011)

农地股份合作制自20世纪90年代诞生以来,在落实农村虚化的集体产权,增加农民财产性收益,协调集体产权与农户权益之间关系方面的作用有目共睹,引起了全社会的广泛关注,并作为“保障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1]“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2]的积极探索得到中央认可。2015年中央一号文件更明确提出鼓励“发展多种形式的股份合作”。这一模式虽然近年来迅猛发展,但也暴露出诸多问题,如何推动其健康发展无疑需要进行理论的探讨与剖析。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一卷中提出的未来公有制社会尊重集体中个人权益的“重建个人所有制”思想就具有积极的启示意义。但是学界对马克思“重建个人所有制”的现实性问题看法不一,一些学者如李惠斌指出,马克思的“重建个人所有制”包含着其对未来社会“让生产者或劳动者拥有财产性收入”的制度构想[3];另一些学者则批判将现行合作制、股份制简单等同于“重建个人所有制”。

那么,马克思“重建个人所有制”与中国现行农地股份合作制究竟是什么关系?这仍是悬而未决的问题。究其原因或是对马克思“重建个人所有制”的性质和特征理解偏差,或是对中国现行农地股份合作制的类型、特征不做区分、笼统而论。为此,本文通过对马克思“重建个人所有制”性质与特征的深入分析,并结合京郊农地股份合作制的实践,对两者关系进行系统梳理和学理澄清。

一、马克思“重建个人所有制”的性质与特征

2007年中国《物权法》通过前后,学界围绕所有制问题展开了广泛讨论,关于马克思“重建个人所有制”问题的探讨更是争论的焦点问题之一。归纳起来有三种代表性观点:一是私有制论,谢韬、辛子陵等学者将“重建个人所有制”误解为私有制[4];二是生活资料论,王成稼等认为“重建个人所有制”是指生活资料个人所有制[5];三是公有论,卫兴华[6]、程恩富[7]等依据经典作家的原始文本捍卫重建“个人所有制”的公有制性质。

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一卷第24章《所谓原始积累》中在对资本原始积累进程进行详细阐发之后,于该章最后部分概括了资本积累过程,并科学预测了其未来的发展趋势,提出了著名的“重建个人所有制”的思想。“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产生的资本主义占有方式,从而资本主义的私有制,是对个人的、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的第一个否定。但资本主义生产由于自然过程的必然性,造成了对自身的否定。这是否定的否定。这种否定不是重新建立私有制,而是在资本主义时代的成就的基础上,也就是说,在协作和对土地及靠劳动本身生产的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的基础上,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8]299-300由于马克思否定之否定的表述方式,以及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对杜林质疑的解释——“对任何一个懂德语的人来说,这就是说,社会所有制涉及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个人所有制涉及产品,也就是涉及消费品”[9]509,导致长期以来不同学者依据不同的视角对“重建个人所有制”理解无法统一。无论对“重建个人所有制”的争论多么激烈,对否定之否定的中心概念理解的差异何等悬殊,但是否定之否定的对象在马克思以上论述中是清晰和明确的,即“资本主义的私有制”。那取代“资本主义的私有制”的是什么性质的所有制类型呢?马克思在上下文中说得相当清楚,“这种否定不是重新建立私有制”,“私有制作为社会的、集体的所有制的对立物,只是在劳动资料和劳动的外部条件属于私人的地方才存在”[8]297。也就是说,这种彻底否定了私有制的“重建个人所有制”本质上讲是未来社会公有制的所有制形态。那为什么马克思又要使用“重建个人所有制”概念,而不直接使用公有制概念呢?我们从马克思对其特征的表述上能略见一二。根据马克思上段文字的表述,“重建个人所有制”特征至少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生产资料所有关系是公有制

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一卷第24章中根据私人是否是劳动者,将私有制区分为小生产私有制和资本主义私有制两极。马克思详细论述了资本主义私有制取代小生产私有制的历史过程,这一过程既是迫使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相分离的历史过程,也是“少数掠夺者剥夺人民群众”[8]300的历史过程,这是第一个否定过程。第二个否定是对资本主义私有制的否定,是“人民群众剥夺少数掠夺者”[8]300,是“在协作和对土地及靠劳动本身生产的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的基础上,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8]300的过程。根据马克思的表述,“重建个人所有制”既是对小生产的私有制的否定,又是对资本主义私有制的否定,因而“不是重新建立私有制”,所要重新建立的是与私有制根本不同的所有制形态。私有制的对立物是“社会的、集体的所有制”,是“对土地及靠劳动本身生产的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分散的小私有制为资本主义私有制所取代是生产力发展的必然趋势,随着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进一步发展,资本和生产资料进一步集中,资本主义的基本矛盾将进一步激化,生产资料资本主义私有制必然为公有制所取代。由于小生产的私有制和资本主义私有制都属于私有制范畴,而“重建个人所有制”属于社会所有制(即公有制)范畴,所以马克思说:“以个人自己劳动为基础的分散的私有制转化为资本主义私有制,同事实上已经以社会的生产经营为基础的资本主义所有制转化为社会所有制比较起来,自然是一个长久得多、艰苦得多、困难得多的过程。”[8]300

2.劳动组织形式是劳动联合

马克思明确指出,“重建个人所有制”要建立在“协作”的基础上。“协作”作为劳动组织形式,是由生产力发展水平决定的。在前资本主义阶段、资本主义阶段和社会主义阶段,都有协作的劳动组织形式。但是马克思在这里所述的“协作”是建立在生产资料公有制基础上的,显然是与未来社会形态相联系的劳动组织形式。“雇佣劳动,也像奴隶劳动和农奴劳动一样,只是一种暂时的和低级的形式,它注定要让位于带着兴奋愉快心情自愿进行的联合劳动。”[9]9相对于排斥分工与协作的小私有制而言,资本主义私有制中的雇佣劳动的产生与发展无疑是社会进步和生产力发展的表现。但是随着生产社会化水平的提高,雇佣劳动必然要让位于适应于更高生产力发展水平和公有制社会形态的联合劳动。马克思在总结巴黎公社经验时说:“它是想要把现在主要用做奴役和剥削劳动的手段的生产资料,即土地和资本完全变成自由的和联合的劳动的工具,从而使个人所有制成为现实。”[9]102-103在马克思的设想中,这种与未来社会相联系的联合劳动形式具有三个特征:一是联合劳动是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相结合的劳动组织形式。二是联合劳动是劳动者自觉自愿的行为,联合劳动是使每个人的自由个性得到充分发展的劳动组织形式。未来社会“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10]422。三是联合劳动社会化水平高。生产的社会化逐步提高了对社会化劳动组织形式的要求,恩格斯在《论权威》中,通过对资本主义社会的考察,指出“联合活动、互相依赖的工作过程的错综复杂化,正在到处取代各个人的独立活动”[9]275。只有联合劳动的方式才能代表未来农业发展的趋势与方向。马克思也明确指出,“合理的农业所需要的,要么是自食其力的小农的手,要么是联合起来的生产者的控制”[11]。

3.收益分配尊重个人财产权益

既然“重建个人所有制”是指经过漫长历史过程后所建立的未来的公有制社会形态,为什么马克思要使用“重建个人所有制”概念呢?从文本来源看,马克思这段论述是对资本原始积累历史,即“多数人的小财产转化为少数人的大财产,广大人民群众被剥夺土地、生活资料、劳动工具”[8]298的历史过程进行回顾之后,对资本积累的未来趋势做出的科学判断,随着“生产资料的集中和劳动的社会化,达到了同它们的资本主义外壳不能相容的地步。这个外壳就要炸毁了。资本主义私有制的丧钟就要响了”[8]299。广大人民群众重新获得生产资料和财产,因此是“重建个人所有制”。马克思的这一表述是为了突出作为自由人联合体中个人的权益,强调的是未来公有制社会中作为共同占有生产资料的个人重新与生产资料相结合,进而重新获得财产权利的状态。

从整体上而言,马克思“重建个人所有制”本质上是对未来社会形态的科学判断,这一社会形态的实现需要具备生产力高度发展、劳动组织形式高度社会化、生产资料私有制消亡等一系列社会条件的漫长历史演进过程。

二、京郊农村两类农地股份合作制探索

京郊农村于20世纪90年代开始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探索,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组建合作社。从性质上看,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都坚持了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性质不变,是集体经济的重要实现形式。“股份”是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入股的一种资本运营方式,“合作”是坚持入社自愿、退社自由、民主管理的一种生产经营方式。按照参股土地性质可以分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股份合作制和农地股份合作制。农地股份合作社按照生产经营的具体方式可以分为合作社统一开发、统一经营管理的直接经营模式与合作社统一开发、招商经营的间接经营模式两类。本文主要探讨这两类以农业用地入股的京郊农村农地股份合作制。

根据北京市农研中心的调研数据显示,截至2012年底间接经营的农地股份合作社数量非常少,有代表性的是北京林泽家园土地(股份)专业合作社;采用直接统一经营方式的合作社数量非常多,典型案例是北京河南寨下屯种植专业合作社、北京泰华芦村种植专业合作社[12]。这两种模式的农地股份合作制的主要特征详见文后表。

京郊农村农地股份合作制从性质上看是中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农村集体经济的重要实现形式。这两种农地股份合作制,都将农业用地的承包经营权作价入股合作社。从入股土地性质看,两种模式都在坚持农地集体所有的性质不变的前提下,实现了农地流转和规模经营,都是集体土地所有制的重要实现形式。从生产经营方式上看,两种模式都坚持了入社自愿、退社自由、民主管理等合作经济的基本原则,是一种合作经济模式。《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指出,“农村中的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13]25。

京郊农村两种农地股份合作模式除上文所述的土地所有权方面农地集体所有和生产经营方式方面合作经营两点外,在资本运营方式上都坚持了股份制的实现形式。农地股份合作制一般实行土地股与资金股相结合的股权设置方式。农地股份合作社在成立之初不但吸纳社员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而且吸纳资金入股。北京河南寨下屯种植专业合作社起始股金60万元,初期吸纳本村1160亩土地入股。有些合作社除了资金和土地入股形式外还设置一定的“劳动贡献股”,如北京西马樱桃种植专业合作社的93户社员中,多数农户既是土地股股东也是资金股股东,以土地入股的农户占到87.1%,以资金入股的农户占到82.8%,并且在合作社基础设施建设时期设定了一定的“劳动贡献股”[12]。

虽然两种农地股份制模式性质相同,并且在股份制与合作制相结合方面具有共同特征,但在劳动组织形式和成员收益分配方面仍存在巨大的差别。第一,劳动组织形式差异。合作社直接经营模式的入股农户,其中多数不但是合作社的股东,而且还是合作社的劳动者,直接参与劳动生产过程。参与劳动的合作社成员之间的劳动组织形式主要是一种合作劳动的形式。例如,北京河南寨下屯种植专业合作社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合作社,并有部分农民在合作社进行生产活动,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由合作社统一进行。合作社间接经营模式在农地统一开发的基础上,将农户入股的土地承租给其他组织或个人种植,聘请农业工人进行生产活动。入股农户仅仅是合作社的股东,即使入股农户受雇于专业大户和企业组织,在合作社的种植基地中进行劳动,这种劳动组织形式也只是雇佣劳动,而非合作劳动。例如,北京林泽家园土地(股份)专业合作社将入股农户的500亩土地租赁给汉唐盛世投资有限公司。合作社负责土地流转、社员吸纳、统一租赁等工作。承租方再雇佣农业工人进行生产。第二,收益分配差异。由于两类农地股份合作的劳动组织形式不同,其收益分配也存在较大差异。合作社直接经营模式,由于多数入股农户参与生产经营活动,不但能够获得股权收益和合作社的盈余返还收益,也能够获得工资性收益。以北京河南寨下屯种植专业合作社为例,其入股农户的收益分配主要包括三个部分:一是股权收益,入社农户每年每亩地能得到递增的土地流转金;二是工资性收益,在合作社工作的农民每日能够获得定额的工资收入;三是合作社的盈余返还收益。合作社间接经营模式,由于合作社本身不进行直接的生产活动,入股农户无法获得合作社的盈余返还收入。对受雇于农企的入股农户可以获得股权收入和工资收入,而对于多数不参与生产环节的入股农户,只能获得股权收益。

三、“重建个人所有制”与农地股份合作制的关系及其启示

1.农地股份合作制探索具有马克思“重建个人所有制”的趋向

从现象特征看,入股农户参与农业生产并且由合作社直接经营的农地股份合作制与马克思“重建个人所有制”具有一定的相似性,并显露出“重建个人所有制”的趋向。首先,两者都是以土地这一主要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的。其次,入股农户参与合作社生产的股份合作制模式,农民之间的劳动组织形式是合作劳动,这种模式是社会化程度较高并适应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要求的劳动组织形式。最后,在集体与个人关系方面,农地股份合作制将以往虚化的农地集体所有权落实到农户身上,并增加了农民的财产性收益,在一定程度上符合马克思对未来社会个人与集体有机统一的基础上个人享有财产收益的制度构想。

2.农地股份合作制与马克思“重建个人所有制”在制度层级与实现条件上存在巨大差异,不能将两者简单等同起来

第一,从制度层次上看,马克思“重建个人所有制”是未来社会的基本经济制度,是未来社会的公有制的存在形式。京郊农地股份合作制是中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农村集体经济的实现形式。中国目前实行“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这是与中国目前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的,与马克思对未来生产力高度发展的经济制度构想显然不同。第二,以实现条件上看,马克思“重建个人所有制”的实现是对私有制的彻底否定,需要生产力高度发展,生产社会化水平充分提高,商品货币关系消失,劳动成为人们自愿的联合劳动形式,生产资料完全实现全社会公有制,劳动者与生产资料充分结合等一系列生产力、生产关系条件的准备。而农地股份合作制探索则是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土地等生产资料集体所有,相对于联合劳动而言,劳动社会化程度较低的合作劳动或雇佣劳动等劳动组织形式下就能够实现的。因此,不能将处于不同制度层面和实现条件的中国当前的农地股份合作制等同于未来社会形态的“重建个人所有制”。

将两者简单等同起来具有巨大的理论与实践危害。从理论上,对马克思“重建个人所有制”思想、所有制理论、合作经济理论、劳动组织形式理论的认识误区,不但会造成对马克思主义理论的曲解,也会影响现阶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创新和发展。对现实经济生活中出现的现象,如果使用马克思主义理论进行简单套用或移植,将无力回应诸多现实问题。在实践中,将两者简单等同将影响中国农地股份合作制的创新发展。中国目前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与马克思在一百多年前设想的未来公有制社会具有巨大的差异。例如,中国目前农地股份合作社中的“合作”主要是合作社的生产经营方式概念,而不是合作劳动的概念,与马克思对未来社会联合劳动概念的差距更远。对现阶段中国农地股份合作社的劳动组织形式和收益分配形式不做区分,笼统地将所有农地股份合作制模式中作为生产经营方式的“合作”等同于马克思在劳动组织形式意义上的“联合”,认为中国现阶段的实践探索已经无限接近马克思未来社会所有制形态的理论设想,这实际上是违背马克思主义的实事求是的基本原则的。

3.马克思“重建个人所有制”思想对农地股份合作制健康发展具有启示意义

马克思的“重建个人所有制”思想主要是从所有制性质、劳动组织形式和个人财产权益三个方面对未来社会经济形态的设想,这一设想是根据人类历史发展特别是资本主义历史发展进程做出的科学判断。新形势下,中国农地股份合作制的探索应该坚持哪些基本原则?马克思“重建个人所有制”的本质和特征的探讨给我们提供了重要的启示和借鉴。

第一,不能放弃和改变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13]3农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变,不但具有法律依据,还有理论依据和历史依据。马克思在《论土地国有化》中分析了“土地国有化已成为一种社会必然”[9]176的历史发展趋势。指出“土地国有化将彻底改变劳动和资本的关系,并最终消灭工业和农业中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9]178改革开放以后,中国坚持农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变,放活农业经营权,取得了巨大的历史成就,农业产值连年提高,农业生产稳定,由于农村土地承担了一部分社会福利功能,没有出现改革时代多发的社会动荡等问题。与之形成鲜明对照的是,1991年俄罗斯进行农业私有化改革,不但没能促进农业生产的发展,而且1992—1998年连续六年农业生产负增长,出现了严重的农业生产危机。

第二,社会化的劳动组织形式与生产经营方式代表了未来农业发展方向,也为许多国家的农业实践成功经验所证实,政策上要给予鼓励和支持。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劳动组织形式的社会化倾向日趋明显,脱离分工与协作的劳动形式在现代生活中基本绝迹。在农业生产和流通领域,机械化、信息化的广泛应用,不但为社会化劳动提供了条件和可能,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合作经济组织内部的合作劳动形式代表了劳动社会化的发展要求,改变了家家户户分散经营的生产模式,有助于农业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和农村剩余劳动力的释放。发达国家农业合作社已经覆盖了80%以上的农户[14],合作经济组织发挥了对农业生产前、中、后的极强的产业带动作用。目前,中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农业生产面临兼业化、非农化等影响农业生产稳定的现实问题,未来由谁种地,谁能种得好地?培育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内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促进农业生产经营的社会化进程成为迫切的任务。

第三,尊重并保护农民财产收益权。中国农村土地实行集体所有,这其中集体与农户的关系是什么,如何破解“人人都有恰似人人都无”的现实困境?资产阶级对欧洲上空游荡的共产主义幽灵“要消灭个人挣得的、自己劳动得来的财产”[10]414的批判,在目前主张中国农地私有化的呼声中隐约显现。马克思高呼“重建个人所有制”,未来的共产主义社会不是要消灭个人财产,而是让生产资料与劳动者重新结合,是在更现实的意义上保护作为集体中个人的财产。2007年通过的《物权法》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13]323十七大报告提出“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15],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又进一步提出赋予农民更多的财产权。农地股份合作制探索改变了以往农民只能获得农业经营收益的局面,增加了农民的股权收益、工资收益和合作社盈余返还收益。中国农业改革必须在坚持农地集体所有的前提下,创新农业经营方式,创造条件使农民获得更多的财产性收入,这样才能受到农民的拥护,才能促进中国“四化”的同步实现,这也能够体现社会主义的目标与方向。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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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关于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的若干意见[N].人民日报,2015-02-02.

[3]李惠斌.谈谈财产性收入问题——从十七大报告到马克思的“重建个人所有制”理论[J].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07,(6).

[4]谢韬,辛子陵.试解马克思重建个人所有制的理论与中国改革[J].炎黄春秋,2007,(6).

[5]王成稼.对“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的辨析[J].当代经济研究,2004,(10).

[6]卫兴华.关于股份制与重建个人所有制问题研究[J].经济学动态,2008,(6).

[7]周宇,程恩富.马克思“重建个人所有制”的思想探析[J].马克思主义研究,2012,(1).

[8]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

[9]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

[10]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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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北京市农研中心经营站.北京郊区土地股份合作社发展的基本情况[EB/OL].http://www.agri.gov.cn/dfv20/bj/dfzx/dfyw/201206/t20120601_2722684.htm.

[13]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13年版)[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3.

[14]苏群.农业经营学[M].北京:科学出版社,2011:71.

[15]胡锦涛.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7:39.

中国乡村发现网转自:学习与探索 201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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