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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晓霞:南疆农村维汉关系分析

[ 作者:李晓霞  文章来源:中国乡村发现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8-02-14 录入:王惠敏 ]

导读:本文基于大量的实地调研资料,对新疆南部农村汉族居民与维吾尔族居民的关系进行了客观描述,并做出了较深入的理论探讨和分析。文章既遵循学术规范,又紧密联系实际问题,兼具学术价值和现实意义。作者所揭示的同题、所提出的对策建议在一定意义上对于解决影响新疆社会稳定的深层次问题,对于维护民族团结、社会稳定,具有一定参考价值。特此编发,以飨读者。

对南疆农村维汉关系的评价及讨论

在南疆农村,维吾尔族居民占绝大多数,汉族人口数量很少。在部分乡村,除了若干汉族乡镇干部或汉族流动人员外,没有汉族常住人口。南疆农村汉族人口整体上表现出迁移性和流动性的特点。因此,这里的维汉关系是以维吾尔族为主的关系,维吾尔族对汉族的态度构成关系双方的主方,但多数人对汉族的认识并不是基于个人交往的经验和体会,而是来自他人的传播。同时,由于汉族人口在国家范围中占有绝对优势,在南疆与疆内其他区域以及疆外其他省份的各类交往中,汉族人都起到重要的作用,而且汉族人在国家及地方政权机构中占有重要地位,其文化在国家及政府层面属于强势文化,维汉关系中汉族也往往被认为是关系的主方。因此,某种程度上说,在南疆农村,维汉双方在维汉关系中有着同等重要的位置。

在南疆农村,维汉关系基本是和谐的,主要表现为经济合作基础上的互助互惠,社会生活中的平等交往。汉族农民由于更易接受新的生产方式,或迁移时已经具备新技术能力,一直被认为是先进生产技术的传播者,故在生产技术上多起表率作用。社会交往发生在多种场合,包括礼俗来往、日常交往、语言和风俗的学习、族际婚姻等,但整体看,维汉居民存在着心理和文化的相对隔离,这在汉族聚居村落表现得更为明显。族际没有直接的利益冲突,重经济交往,轻社会交流,或有交往少交流被认为是一种常态。这种常态关系一般也被维汉村民认为是“族际关系好”的表现,因此,大多数维汉居民都认为当地的维汉关系较好。在南疆农村,维汉农民的关系是纯朴、友善的,即使是相对隔膜,一般也不存在明显的敌意。

南疆农村的汉族人口在不同时间来自不同的省份,从事不同的生产,有着不同的生活经历,他们共同的特点,一是农民的职业身份,二是汉族的民族身份,三是进入异文化区域的迁移者身份。第一个特点,是与当地维吾尔族农民基本一样的,后两种身份,基本是汉族农民独有的。具有这三种身份的汉族居民,在与当地的维吾尔族居民交往中,可能同时带来三点益处和三个问题:因为同是农民,维汉农民就可能有协作也有竞争;因为是汉族,就可能出现维汉文化的相互吸收与彼此冲突;因为是移民,就可能会出现劳动力、技术、信息、市场更为求新和开放与短缺资源更为紧张并存的状况。益处可促进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有利于当地维吾尔族居民发展,也成为维汉团结的基础和动力。问题会造成维汉居民之间矛盾与冲突,甚至被人有意夸大为“掠夺”资源、“剥夺”权力、“灭绝”文化等强力、强权行为,使其成为难以协调的实质性的族际冲突。益处与问题是并存的,社会实践中,就希望能够使益处增大,减少问题发生的概率。

在这些问题中,关键是利益问题,在南疆农村,表现最明显的就是资源问题。由于南疆特有的生态环境,农业生产中最主要的两个要素——耕地和水,一直处于紧缺状况,同为农民的汉族移民的进入,在资源分享上可能形成此消彼长的竞争态势,本地维吾尔族农民自然会对后来的人有排斥心理。在土地和水资源合理布局下的开发行为,能够促进地方经济社会的发展,增加居民收入,但要避免过度开发、制止掠夺性开发,否则将使当地的自然环境受到永久性破坏,而且会损害当地所有居民的利益。目前水资源短缺的情况已经在很多地方显现出来,由于耕地用水分走了许多必要的生态用水,南疆自然生态环境面临严重困境。在各类开荒行为中,汉族人因为更偏好种植业生产、更多地包地种植、更多的规模性开发行为而被指责,其中民族分裂分子进行鼓噪,企图使南疆维汉农民的关系变成生存竞争、利益争夺的关系,刺激民族意识上升,是不可忽略的重要因素。

与利益问题相关联的另一个问题是,面对来的时候一无所有、现在却富裕起来的汉族居民,一些仍生活拮据的维吾尔族居民是否会产生“相对剥夺感”?相对剥夺理论认为,当人们感知的生活水准与他们认为他们应当享受的生活水准之间不一致时,人们就开始变得不满和具有反抗精神。一般人们会选择相似的人作为参照群体进行比较,而邻近的汉族农民往往会成为维吾尔族农民进行比较的对象。前文已经提到,被调查的维吾尔族人对汉族居民收入相对较高表示理解,认为汉族人更为勤劳、节俭。但同时,南疆农村汉族居民是极少数,大多数维吾尔族农民缺少与汉族农民直接交往并熟悉的机会,他们对汉族人的认识基本都来自族内他人,一些误解或非议会使这种相对剥夺感产生并在对生活状况不满的人中发酵,对维汉关系产生不良影响。因此,南疆农村的汉族居民在利益分配、发展途径等方面更要遵循程序的公正、合法,同时富裕起来的人也应关心社会公益事业,多做慈善活动或带领大家致富,这也是他们个人能够持续发展的必要条件。更重要的是,政府在发展策略中,应更多关注贫困人群、弱势人群,注重社会公平公正。

一些学者提出,维汉关系可以通过双语学习,加强交往和交流得到改善,由宗教引起的文化冲突将是维汉民族关系中最不稳定的因素,其分析都有道理。这里提出的问题是,在南疆农村,如果维汉关系中有矛盾或冲突,是利益之争还是文化冲突?笔者以为,这里目前还不存在文化冲突的直接诱因,“文化”因素往往只是冲突的借口,是激起民众情感的工具。汉族人口在这里占极少数,国家通用语言的推广工作虽然已经广泛在学校里开展,但在维吾尔族人口占绝大多数的环境中尚不会对其语言和文化带来直接损害,与其他地方一样,“群体成员的群际态度与行为,反映了他们的群体与其他群体的客观利益”。文化是凝聚同族认同心理、强化内群意识,维持族际边界的基础,也是最有号召力的工具,“在多族群社会,对于绝大多数人来说,族群性是忠诚和意识的主要基础,从而成为竞争和冲突的强催化剂”。因此,在解决有关族际关系问题时,要看到隐藏在文化因素之后的利益问题。一些借不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而出现的极端行为,往往表达的是被忽视的利益需求或者是要求更多权益的愿望。

在南疆汉族是“少数民族”

在南疆城镇或乡村,笔者曾多次听到汉族的干部群众说,汉族在南疆是少数民族,也有说是弱势群体。如果仅以人口数量来说,南疆无疑是维吾尔族占人口的绝大多数,汉族仅为少数。显然,这里的“少数民族”已经不只是数量的概念,还有地位、权利等方面相对弱势之意。

在南疆汉族是“少数民族”这个提法,与汉族人口数量少有关系。由于南疆汉族人口数量少,可能在权益分配上受到忽视,如乡村汉语授课学校少,孩子上学困难;汉族聚居村落边远且人数少资金投入相对少;对汉族聚居村落、汉族农民生产生活状况较好的印象,使政府相关部门有时忽视他们的困难和需求,使一些低收入者失去应有的政策扶助,如最低生活保障;因汉族农民中流动人口较多,租种商品地(如开荒地、集体地等非个人承包地)的较多,享受不到政府的一些惠农政策,如贷款、良种补贴、农机补贴等。不少人因与多数人语言差异、风俗有别在社会交往中会有边缘化甚至被歧视的感受;遇有族际个体利益之争时因支持者少可能感到无助。

许多人的“少数民族”自认,主要着眼于权力、利益分配受损。居于人口少数的汉族农民,普遍社会参与性不足,对无关自己利益的事不愿张扬和付出,或主动失语,或缺少代言人,因而缺少话语权。在混居村落,汉族农民一般处于村内权力分配的弱势地位,即使没有语言方面的障碍,也可能由于迁居时间较晚、缺少支持者、缺乏社会威望、只管个人的经济生活而淡漠政治参与等各种原因而不参与村内政治权力分配。他们也较少直接参与乡村集体活动。对集体利益漠然,被边缘化就不可避免。更普遍的是一些汉族干部群众对政策性的倾向有着更多的意见,如生育政策、招生政策等,认为汉族在南疆与当地少数民族群众生活在同样的社会环境中,又居于人口少数,却没有享受到同样的政策照顾。

这些认识,有的是客观存在,有的则被夸大了。汉族对自己“少数民族”地位的意识,是相对于其他汉族人口占多数的区域而言的。在我国,汉族作为人口占绝对多数的民族,历史悠久、文化辉煌、经济发展,很多人都有民族优越心理,在边疆少数民族地区,这种优越心理因为是“少数”遇到了障碍,于是不平衡的感觉被夸大和加强了。可见,虽然南疆的汉人没有被同化的危机,却有“不公平”的感受,也因此可能增强民族自我意识,甚至转为对其他民族的偏见和歧视,影响他们对新疆的认同以及族际关系的平等和睦。所以,以族群为单位的政策性倾斜只会加大族际攀比和竞争,强化族际边界,而以区域为单位的倾斜政策会减弱这种倾向。

从另一个角度说,族际关系与族体规模是有联系的。人口数的巨大差异对族际交往产生的影响表现在几个方面:(1)人口多的大民族较人口少的小民族,受他族的影响相对较小,更容易也更多地保持自己的文化特性;(2)与大民族文化共性较多的小民族,因与大民族更多的交往而受到更多的影响;(3)小民族对大民族更了解,大民族成员因更少了解小民族而对其易产生偏见。

在南疆农村,汉族占人口少数,维吾尔族是人口多数,从族际接触和交往的频度看,汉族人与维吾尔族人的交往远高于维吾尔族人与汉族人的交往,多数维吾尔族人对汉族的认识并不是基于个人交往的经验和体会,而是来自他人的传播,因此更易受到不准确信息的误导。据吉平、高丙中的调查,维吾尔族人对汉族人的成见超过了汉族人对他们的成见,而且乡村的维吾尔族比城镇的维吾尔族更高。

汉族在南疆作为人口少数,是否存在文化适应问题,或者说有没有适应困难问题?

王希恩指出,外来民族人口在适应新环境中的族性转换,是一个互动的过程。但因人数的缘故、发展差距的缘故、主体和客体的缘故,外来移民在与当地社会的文化互动中更多的是失去自我、接受他者。

茆永福、曹红认为散居在维吾尔族农村的汉族农户,为了生存,在语言、生活习俗、价值取向、技术操作等方面都趋同于维吾尔族。汉族农民到新疆,认同、调适难度较大,一旦认同后,自觉调适,改造融入的可能就很大。维吾尔族社区中,维汉民族文化差异调适的主体是汉族移民。他们将维吾尔族文化中与其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内容,有选择的溶入汉文化传统中,形成带有民族地方特色的南疆汉族文化特点。笔者认为,“南疆汉族文化”,不是散居汉族农民所能代表的,兵团的汉族文化是不同的形态,还有城镇汉族以及聚居村落中的汉族都有自己的特点。比较起来,散居汉族农民数量有限,远不及城镇及兵团汉族数量。

南疆的汉族居民会不会失去自我,认同当地占主导地位的维吾尔族文化呢?历史上到边疆地区的官员、士兵、商人,借助于中央政府的政治持续统治,保持自己与家乡的联系。一旦统治关系中断,或存或亡,存就需要适应,长久适应的结果是被同化。新中国成立后,也有一些散居在南疆维吾尔族农村的汉人,与汉族社会相对隔绝,使用维吾尔语,与维吾尔族人通婚,接受维吾尔族的风俗习惯,与维吾尔族人几乎没有差别。但现在看,类似这样的现象会越来越少。其原因:

(1)交通状况不断改善,通信、网络技术不断提升,使南疆与内地、各绿洲之间、各村落之间的联系快捷方便;

(2)行政制度的统一性使全国统一的政治、经济、文化制度已经进入边疆边远乡村。维吾尔族乡村并不是孤立的,而是中国社会的一部分,在统一政权制度之下,主流文化的导向强势,这在政权机制、市场环境、社会保障、文化教育、媒体传播等方面都表现出来,使南疆的维吾尔族社会与中国、与内地、与汉族社会形成难以分割的关系,使散居在维吾尔族农村的汉族居民,在文化上不会处于孤立无援的地位;

(3)南疆农村汉族人口有较强的流动性,不断有人流入,同时有人流出。即使是暂时性的流出(如到城镇打工的年轻人)或流入(如季节性打工的内地农民),散居者也与汉族人口为主的区域保持着不同程度的联系;

(4)即使普通民众中汉族农民数量极少,但乡镇干部中都有一定数量(一般是三分之一)的汉族干部,这是制度性的规定。不存在过去那种汉族移民基本与本族社会隔绝的现象;

(5)维吾尔族农民学习汉语的积极性很高,学校教育普遍实行的双语教学以及乡村维吾尔族农民向内地及疆内城镇流动规模的扩大,使汉语在南疆得到快速的推行。

总之,汉文化在南疆不是孤立的。汉文化是国家主导文化,维吾尔族文化是区域优势文化,所以南疆的汉族人数虽少且分散,却在国家一体化的格局中,与汉文化保持密切的联系并有明确的认同,同时,在文化上吸收当地的维吾尔族文化,丰富了地方汉族文化。

南疆农村汉族居民的社会融入

目前生活在南疆维吾尔族聚居乡村中的汉族农民,主要是20世纪60年代以后陆续迁移来的以及这些迁移者的后代,迁移较早的已经有了第三代、第四代。他们或相对聚居或散居在维吾尔族村落之中,与维吾尔族农民发生不同程度的互动,构成不同的关系形态,也形成了不同程度的适应。

适应可以分为社会适应和文化适应两方面,社会适应包括乡村政治的参与、社会公共事务的参与、村落中社会威望等;文化适应主要是指维吾尔语的学习和使用、维吾尔族风俗习惯的学习与适应等。文化适应是作为移民的汉族居民与维吾尔族居民保持良好关系、持续交往的基础,社会适应则是其确立自己的社会身份,表达意愿、获得平等权益的途径。

理论上说,在当地生活的时间越长、与当地维吾尔族居民的关系越密切、社会融入态度越积极的人适应程度越高。相反,流动性较强,在当地居住时间较短,并缺少长期居住的意识,与当地维吾尔族居民的往来主要限于生产活动、经济交往,缺乏社会交往、情感交流,则在当地适应程度低,或表现为不适应。适应的反面是不适应,笔者以抑制来表示不适应。

这里按适应程度将南疆农村的汉族居民分为四类。

(1)乡村流动汉人。他们一般流动性大,在一地居住的时间短,以打工、包地、服务业、小型加工业等为主,获利目的明确,在当地多依托亲情、(同)乡情结成社交网络,缺少或没有融入南疆社会的主动性,在文化适应和社会适应方面均受到抑制或不太适应。

(2)聚居汉族村落的汉人。村落内汉族人口占绝对优势,维吾尔族或其他民族人口数量很少,村落文化以汉文化为主,维吾尔族居民对汉文化也有适应,尤其是对村落内极少数嫁给汉族农民的维吾尔族女性来说。这些不同程度适应汉族文化的维吾尔族农民在更大范围内,与同族人的隔膜增大,甚至不被认同。但他们又是联结村内汉族与村外维吾尔族的最好的中介。由于相对聚居,多数汉族村民与邻近村落的维吾尔族村民相对隔离,交往有限,文化融入的必要性和程度都较低。一般汉族村落居民的收入水平相对较高,县乡政府在管理上更注重其自主权,有的能享受到一些维吾尔族村落所没有的待遇,如义务工可以用钱支付,不用出工,村落自主性较高。但有些村落也有被边缘化的倾向。

(3)散居于维吾尔族村落的汉人。他们多通维吾尔语,熟悉维吾尔族风俗并参与礼俗活动,有维吾尔族朋友,有的娶了维吾尔族妻子,生活习惯几乎与维吾尔族农民相同。但在村庄内的权力分配中一般处于弱势地位,即使没有语言方面的障碍,也可能由于迁居时间较晚、缺少支持者、缺乏社会威望、只管个人的经济生活而淡漠政治参与等各种原因,不参与村内政治权力分配。有些汉族村民因占有技术和信息优势,在村落内的经济生产与家庭收入上起到示范作用。

(4)本地土生土长的汉族乡村干部。他们仍生活在乡村,是被挑选出来的村落精英,他们中有汉族聚居村落出来的,也有散居村落出来的,但一般都有共同的特征:熟悉维吾尔语和维吾尔族文化,具有相对广泛的社会资源和一定的管理、交往能力,被上级部门或乡村民众所认可。即使是汉族村落的村干部,维吾尔语言能力也很重要,因为乡村的工作语言主要是维吾尔语,不懂维吾尔语的汉族村干部,参加各类乡镇会议、协调周围村落的关系都有很多困难。目前各地都以经济发展为主,个人的发展能力(往往以富裕程度为评价标准)成为评价工作能力的一个重要标准,对于南疆本地生长的汉族乡村干部来说,这种经济带头作用更受重视,因此他们中多数是经济发展的“能人”。

汉族农民对南疆社会的适应,表现出如下几个特点。

(1)作为适应主体,汉族农民有对适应内容、适应方式、适应程度的主动权和选择权,由此形成不同的适应类型,同一模式中不同个体适应程度也有不同。

(2)适应主体的居住环境、认同心态对适应的影响最大,居住环境为适应提供了客观的需求,认同心态决定了适应的主动性。而在当地居住的时间有时并不很重要。如部分聚居村落的汉人,在当地生活数十年,对于维吾尔语的掌握程度仍很有限,与相邻村庄的维吾尔族居民来往较少。

(3)适应程度高的人,一般在当地受到的认可程度也高,个人的生活质量也相对较高。

(4)文化适应与社会适应有差别,并不一定共存,也无孰先孰后之分,如散居和聚居的汉族居民分别表现出文化适应程度和社会适应程度较高的现象;再如在维吾尔族村落生活与维吾尔族人结婚的汉人,其文化适应程度很高,但其在村落中的社会地位较低,社会参与有限,甚至可能受到村民排斥。两种适应的差异反映的是两者的分离,即当地汉人并不一定需要借助文化适应来适应当地社会生活,文化适应程度高的也未必得到社会认可,这是南疆维汉两族社会相对隔离的一种反映,很大程度上也是由国家政治经济一体化与区域优势文化不同决定的。在南疆,维吾尔族和汉族之间文化界限分明,相互之间的包容和接纳,是族际长期和平共存的基础。

南疆汉族农民的适应态度,除受对当地社会文化的认同程度影响外,还与其定居意愿有关。有长期定居意愿的人,融入当地社会、学习当地文化的主动性、需求性就强,适应性就高。不可否认,真正愿意、主动选择永久性定居的汉族农民,包括南疆城镇的汉族人,相对于当地汉族人口总数来说,仍是很有限的。

对于族际关系的研究,必须考虑到族际行为方式或心理特点的差异。笔者不是行为学家或心理学家,对于这方面缺乏研究,在此仅就个人的经验谈一点看法。

族际关系是一种群体间的关系,通常对族际关系的研究,是以群体内个体关系为基础的。但个体之和不等同于群体,群体也不能简单还原为个体。人际关系的累积与群(族)际关系有联系,但不是全部。人际关系并不能完全反映群际关系。群际关系与人际关系最大的差别是集体行动中的被群体(集体)湮没的个体,这时候个体意识在群体意识中极其弱小甚至是个体意识丧失或被左右。

与本族群体联系越密切的,内聚力越强,个体独立意识或行为越受到群体意识的规范;与本族群体联系少的,内聚力相对较弱,群体压力较小,行为的相对自由度较高。在南疆,维吾尔族和汉族族内互动方式的不同,反映了维吾尔族群聚性和汉族个体性的特点:维吾尔族居民的互动频率较高,各种人生礼仪、节日活动等礼仪性的往来以及家庭间的私人往来等普遍频繁;南疆汉族居民个体及家庭性的互动与娱乐性活动交往多,如打牌、打麻将是汉族农民休闲的重要方式,关系好的人走动较多,关系不好的很少来往。这一特点与汉族人普遍内敛持重的性格有关,与费孝通先生所说的人际交往中的“差序格局”有关,也与其作为迁移人口的亲属关系简单、社会关系积淀不深有关。

笔者认为,在族际交往中,维吾尔族偏向于群际关系,南疆的汉族偏向于人际关系。维吾尔族人与汉族人接触相对较少,对汉族的认识多来自群体内的他人,缺少个人经验,信赖族人传授,遵从集体意识;汉族人与维吾尔族人接触相对较多,个人的经验感受较多,即使群体间发生冲突,私人友情还可保持。在南疆,汉族人群聚意识弱也使他们有时会产生被欺负或被边缘化的感觉。由于汉族群体对个人生活的干涉较弱,个体选择的自由度较大,在族际交往中表现得较为宽容,反映出汉族的族际边界更为灵活。这种行为上的差异,使维汉族际交往有了一种弹性,个体直接冲突相对较少,大家对族际关系的认可度较高。但一旦有了冲突的直接诱因,又被少数别有用心的人蛊惑,易使个体冲突扩大为群体冲突,而居于少数并分散的一方民众受到伤害最大。显然,人与人之间的矛盾和冲突是难以避免的,但要防止其发展为族际冲突,一是教育民众遵法、守法,政府要依法管理;二要保持政策的公平公正,在族际关系处理上不能有偏向性,既不能为了顺从多数民族的要求而忽视少数人的利益,也不能为照顾少数人而搞特殊化;三在政策制定及实施过程中,应尽量淡化族别因素,强调个体性和区域性。

本文摘编自《新疆南部乡村汉人》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5年版

作者系新疆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所长

  

    中国乡村发现网转自:文化纵横 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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